June 4,2009
【剪報】 環委會將底泥納入土污法管制
2009-06-04╱台灣立報╱第05版╱新聞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台灣的底泥污染一直經普查及管制,長期危及食品及飲用水等民眾安全。立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昨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修正草案,環保署未來將擬定「底泥品質標準(或指標)」,確保環境及民眾安全。
土壤、水及底泥污染,都是台灣發展工業帶來的嚴重影響,但過去環署只針對土壤及地下水進行把關,底泥一直未納入法規管理。底泥是指沉積與地面水體底層的物質,這次修正草案中更明確定義底泥包括:「河川、溝渠、湖泊、水庫、埤塘、沼澤、溼地及港灣」。
重金屬沉積底泥中
過去環境意識不足,對工業污染把關不足,使得重工業污染物如戴奧辛、重金屬等物質累積在地下水或沉積在底泥中,最為人所知的底泥污染,包括台南中石化、二仁溪等案例。這些受工業污染的底泥多集中於西部,如環署曾針對桃園、台中、新竹及彰化4縣市進行調查,發現許多農地的底泥污染都相當嚴重。
底泥污染包括重金屬銅、鉛、鋅、鉻、鎳等,通常在大雨或灌溉時溢流到農地,進一步造成農地污染;而如中石化的底泥案例即是鄰近居民的魚塭,其嚴重地步難以整治,居民無法生存。
土污法去年已審議,但未納入底泥;今年經立委林淑芬爭取、環署調整,確立底泥將受管制及整治,不過法中不會訂定監測基準。環保署長沈世宏解釋,不訂監測基準不是標準不嚴,「而是底泥整治看的是健康風險評估。」
污染後完全整治難
前環評委員、環境法律師詹順貴說,有些底泥污染場址要完全整治成功很難,但不能因整治困難就閒置;整治底泥污染場址是希望若有開發需求,不要新找土地,而以開發需求的標準去使用有底泥污染的土地,因此才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基準。
值得一提的是,環署原本提出的修正草案中,要刪除原土污法第46條第3項「土地開發時須繳納整治基金規定」,但這次環署做了調整。詹順貴表示,污染場址原很難進行交易,整治完地價通常會爆漲,若有廠商要開發,利益本就該回歸政府,「否則就是暴利增值後讓給企業財團。」
環署表示,原要刪掉此法是為吸引廠商投資,不過現已修改為「若開發行為人於整治計畫前提出開發就不受限」,讓開發業者承擔整治費用,詹順貴對此表示肯定,認為環署針對土污法修法很有誠意。
不過,土污法修法昨天並未通過,因為僅林淑芬一人出席,環署只能就歧義部分尋得共識,希望共識確立後,衛環委員會能在這會期讓法案過關,畢竟法雖定了,底泥品質標準仍須經長時間普查才能訂定,土地及居民安全,不能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