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30,2009
土污法修法底泥納管 擬與土壤及地下水區隔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30日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首次大修法,將河川等水底「底泥」納入管理,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討論時,發現未將底泥與土壤、地下水的管理區隔,決定擇期再審。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於民國89年2月公布實施,92年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部分條文,針對多年來執法逐漸窒礙難行,去年開始進行大修法,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針對保留條文,繼續審議。
針對保留第二條條文用詞定義修正條文,上午先通過增列「底泥」定義條文「指因重力而沈積於水體底層之物質」,這是環保署針對立委提案「指位於河川、溝渠、湖泊、水庫、埤塘、沼澤、濕地底部土壤」所提對案。
在審議討論中,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林淑芬發現修正法案條文不夠週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土污法對土壤定義為地表土質,與國際上的土壤定義是否相同還不清楚,環保署還要再查。
其次,土污法目前只規範土壤、地下水的檢測管理,但農地污染嚴重的部分原因是底泥沖刷流入污染物,卻無法可管,把底泥納入法令後,底泥的檢測管理是否需與土壤、地下水的管理方式區隔,還有待專業討論。
因此,立委在肯定環保署肯把底泥管理納入土污法修法,是台灣環保史大突破,但也認為衛環委員會決策都與人民權益相關,基於事緩則圓,必要時急事仍得緩辦,決定再邀學者專家討論,以訂出更完善的法令。9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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