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5,2008
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沒有具體減量時程與目標,空有名義的溫室氣體減量法,形同虛設!
1. 原本在第六屆第5會期第七次會議中本席等多位委員提案第7394號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版本當中,草案精神第一點即為「明訂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與目標年」,且在第四條中明確指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2. 雖然到了第七屆期法案審查不連續,但是行政院環保署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精神應該是維持不變的,甚至應該提出更具有前瞻性的構想,然而在97年的第七屆第一會期中的行政院版本當中,竟完全將明確的減量目標與時程刪去!
3. 減量目標年的設定上,溫室氣體減量法既明示『減量』的意圖,豈可規避訂定明確減量時程的責任?更何況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所舉辦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既已明定能源部門需於二○二○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二○○○年排放水準,而前年的第二次全國能源會議,雖迴避了明確減量基準年的設計,至少還依據二○○五年的排放量,設定二○三○年的二氧化碳減量目標。在環保團體眼中,已是種綠色執政的退步。沒想到才過兩年,更退步到直接將『減量努力目標』從溫室氣體減量法刪除。若要繼續迴避責任,根本不需要提出此一形同虛設的草案!
4. 世界各國都已朝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努力,在減量目標的設定上,除了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以外,英國草擬中的氣候變遷法則明定二○二○年將相較一九九○年時減量26%~32%,而二○五○年更要達到60%。甚至連不願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美國,至少也設定二○一八年要較二○○二年時減少18%的排放密集度。甚至連對岸中國,都於其今年六月的<<氣候變遷戰略>>中設定二○一○年,能源密集度減少20%的目標。新加坡也設定二○一二年時要較一九九○年時,碳密集度需降低25%。
5. 根據2007聯合國IPCC報告, 要遏止氣候變遷,先進國家在2020年左右的CO2排放量應該比1990年排放量減少25-40%, 2050應該減少50%。目前台灣已是全球CO2排放大國,每人每年平均排放量,從1990年5.95公噸增加到2005年的11.6公噸,已然超過被京都議定書規範減量國家的平均。 台灣雖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未來受到規範或貿易制裁的可能性相當高。雖然依現況臺灣似乎不可能比照IPCC建議的工業國減量進程,但是政府仍應努力推動節能減碳,作出具體的改善成效;根據環保團體與諸多專家學者的建議,希望臺灣CO2排放量至少應在2012年回到2006年,2016年回到2000年的排放水準。溫室氣體減量法應該納入具體減量目標與時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與意義的溫室氣體減量法。
以下為兩版本比較,條文數以第七屆為準。畫線者為第六屆有第七屆無的字句。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 第四條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
第六屆版本中的說明,明確指出「一、本法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回應歷次全國能源會議、國家永續發展會議、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及各界之期待。二、以我國開始試行盤查年(九十四年)作為基準年,以掌握具有公信力及可信度之資料。」第七屆版本中竟然只模糊提到「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且涉及部分公權力之移轉,爰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有關業務。」完全忽視了第六屆版本中的「各界期待」,具體的減量目標也蕩然無存!因此,本席強烈建議應該將第四條改回原有的第六屆版本。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檢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改善計畫。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擬定國家總體減量與各部門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其中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九十八年前實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一百年前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實施。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方案訂定檢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未能達成減量目標者應提出足以滿足原訂減量目標之改善計畫 。 前項減量行動計畫之訂修、改善計畫及每年執行減量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院核定。 |
此項條文當中如同前述第四條一樣,具體的減量目標與時程又被全部刪除!第六屆當中的說明為「第二項為落實於2030年達成減量至2005年之法定基準 ,明訂各部門減量方案應實施的最後期程。並以電力工業為優先,運輸農業次之、住宅商業最後。」這些具體的減量方案,在第七屆的版本中也不見蹤影,本席認為應該以第六屆版本為基準。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此版本中無此條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二氧化碳吸收量目標及降低化石燃料依賴比例目標。 中央應制訂國家森林碳吸存推動計畫,以進行溫室氣體匯的保全與強化。並制定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計畫,以加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降低。 前項計畫內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這項條文關於較複雜的碳吸存計畫以及再生能源的規劃,屬於積極性的減量措施,在第七屆中也完全被刪除,可見此版本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一再的退守。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劃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之情形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前項所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分期公告實施之。 前項各項制度之建置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削減計劃執行削減,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 前項分階段減量目標之排放量分配,暫以中華民國一O四年為第一階段起始年,並得依國際情勢適時檢討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留各階段預定分配量之百分之十五公開拍賣釋出,拍賣淨所得繳入國庫統籌運用。 前項所定拍賣程序、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條當中,「前項各項制度之建置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與以「前項分階段減量目標之排放量分配,暫以中華民國一O四年為第一階段起始年」等具有明確數據之減量時程目標,又再被刪去。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 | 第六屆 林淑芬等多位委員版本 |
第十四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部分排放量核配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其獲配排放量之核配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核配方式、核配條件、核配程序、核配量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五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有償配售其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得保留百分之十五排放量有償配售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公告一定規模新設或變更排放源之事業,且命其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前項配售方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最佳可行技術之排放水準,並將其獲配售排放量之有償配售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配售之淨所得繳入國庫統籌運用。 第一項所定事業排放源排放量之單位排放量配售價,應比照國際二氧化碳排放權價格水準。其配售方式、配售條件、配售程序、配售量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屆行政院版本與第六屆委員版本此處最大不同在於第七屆版本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皆採取「無償核配」的方式,但是在第六屆委員版本中是採取一定比例的「有償配售」的方式。
溫室氣體排放權屬公共財,不應部份或全部免費給既有的排放源。行政院版本強調將既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無償『核配』給現存的排放源,而該污染源還可進一步憑此排放權參與碳排放交易,變成獲利工具!然而,排放權如同土地一樣,屬於公有財,企業要擁有理應花錢購買,就像要花錢徵收土地一樣,無償核配將有損公平正義原則。
目前國際上經驗,如歐盟雖是在碳交易制度的第一階段(2005~2012)間,大部分的排放(90%~95%)採用無償分配。第六屆委員版本中則主張綜合國內現實與歐盟先進做法,排放總額85%採無償核配,15%採有價配售,讓新興產業有進場機會,已是一種折衷的方式。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王京明、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等經濟領域專家認為全部有價配售制度會對產業帶來太大衝擊,建議參考歐盟方式,以一定比例的無償核配,搭配特定比例的有價配售制度;讓產業能夠在這個過渡階段適應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實施與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變化。隨後,有價配售的比例應逐年提高,以達成溫室氣體總體減量的實質效果。
然而,行政院版本中全然採取「無償核配」方式,讓已經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汙染源又合法獲得配額,稍微改善一下還可以獲得獎勵,相當不應該。因此,條文中的「無償核配」應該和「有償配售」一起以依定方式比例搭配施行,而不能完全採取無償核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