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5,2008 11:05
邀請教育部部長、內政部業務主管就「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暨弱勢幼兒就學相關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內政部業務主管就「推動幼托整合政策、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暨弱勢幼兒就學相關問題」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 請內政部官員
一、「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托嬰補助政策在4月1日實施,但在實施前夕,突然修改實施對象(「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將「托嬰中心」納入政策補助範圍
1.今年1月8日行政院針對「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通過的版本,實施對象是社區保母系統,並未涵蓋到托嬰中心,而本辦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實施日期為4月1日。但是3月27日貴部把版本修改成納入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我想請問貴部,在4月1日實施辦法的前夕,突然變更實施對象,是有什麼特殊考量?
2.3月27日當天新聞稿表示,〈內政部兒童局組長吳美瑩表示,在二十四個縣市由民間團體承辦「社區保母系統」,目前幼兒交由立案托嬰中心托育的家長排除在托嬰補助政策範圍外,因四月一日政策即將上路,是否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仍須報行政院審核定案,兒童局將審慎考慮。〉當天下午兒童局馬上就在所謂的審慎考慮下,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內,本席想請問,兒童局在推行此項政策時,是否有全盤考量、推演政策施行效果?還是在禁不住幼教業者的請託下,將托嬰中心納入補助範圍?有沒有立委在這個過程中施壓?哪位立委?請明確說明。
二、托嬰中心納入「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卻沒有明確規範托嬰中心如何管理,幼兒權益將如何保障?
1.依照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內規定,社區保母依照「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進行管理,但是托嬰中心則是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關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同的政策,卻是有不同的管理標準進行考核,有失制度之公平性,並且托嬰中心所照顧之幼兒的權益將無從保障。
2.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托嬰中心收托幼兒數與照顧人員比例恐無法類似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保母受托人數管理。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托嬰中心為12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或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約50幾家,顯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是最主要的方式。假設一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收托5至12位兩歲以上幼兒,及2-3位兩歲以下幼兒,於此情況,一般而言實務上業者只會聘請一位工作人員,若逕予補助,不但不能達到提升托育品質的效果,反會降低品質。不僅於此,如此將造成托嬰中心對於社區保母系統的鯨吞蠶食,引發托育服務的高度惡性競爭與不穩定性,勢必對於托育工作情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危害幼兒權益。因此有必要對於申請補助之托嬰中心根據「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劃」的管理機制、管理辦法及管理標準予以管理,包括收托狀態的動態申報(包括托嬰與托兒兩個部份,以清楚呈現兼托嬰幼兒之幼托機構之人員配置),以及針對每名保母與幼兒進行定期與特定狀況(如新收托、新手保育人員等狀況)的訪視等事項。此外,實施計劃規定接受社區保母系統督導之保母皆需接受每年在職訓練及體檢等管理事項,且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上規定也應同樣施諸托嬰中心之教保人員,以精進托育品質並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3.同時,應設置與保母系統同樣的管理機制進行對於托嬰中心之管理,以維持計劃中「管理與補助互相緊扣」的基本原則,建議可以由各縣市委託特定專業機構辦理托嬰中心之管理。
4.對於托嬰中心收托未滿2歲幼兒之補助,應於第二、三點措施準備完善後,才予進行。於此之前,對於托嬰中心之補助,應將對象暫時限定為截至目前為止4月1日前已經接受托育之幼兒,並且應暫由縣市主管人員於確定該托育機構符合相關法規及本實施辦法之管理規定之後,才准予補助,以確保制度之公平性與幼兒權益,避免該項辦法無法完善管理以致產生遺憾之情事。
※請教育部部長
三、幼托整合的實施期程?教育部對於推動幼托整合的態度究竟為何?
1.去年的12月1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動抗議,命令教育部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並且停止研議「幼兒園定型化契約」草案、「友善教保服務計畫」,禁止大幅增設公立幼稚園,甚至還要求提供私立幼托業者經費補助來改善經營環境和教保人員待遇福利。沒想到在這些私立幼教業者的無理要求下,教育部莊國榮主秘及國教司長潘文忠竟然和這些業者闢室協商,承認不再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同時和業者協定不再變相增設公立幼稚園{即友善教保服務計畫}。
2.教育部對於幼托整合的態度是積極推動還是消極的迴避?幼托整合的議題從1997年就開始研議,去年行政院也推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私立業者見推動幼托整合已是勢在必行,便無所不用其極來加以阻擋,教育部本該堅守平價、非營利及以照顧弱勢優先、為家長省錢的幼托整合政策,沒想到教育部竟然大走回頭路,只要幼教業者一抗議,馬上就把幼托整合政策拋在腦後。
四、幼托整合的前置作業是否已在進行?
1.要實施幼托整合前,很很多前製作業必須先執行,後續作業才會順利。例如;師資合流培育、規劃各區域的幼兒園數量,進而編制軟硬體設施預算等。
2.舉例而言,在教保專業人員及的合流培育及資格整合部分,要從傳統的教保職能分工制度,轉化成教保職能的整合,必須要有「教師、教保員資格職前訓練學程」,或是召開「幼兒教育課程會議」或以委託專案研究方式,統整幼教系、幼保系及幼保科課程,讓師資多元又可以相互銜接。另外是針對資格標準的規定,例如「證照檢定考試」或「其他資格有關的要件」,必須要先有統合的機制出現,才能談師資合教。教育部目前可有在規劃?
3.原本幼稚園和托兒所的管理事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各司其職,在將來實行幼托整合後,將以教育部為主要管理機關,在大學教育管理有高教司、高職及技術學院有技職司,在將來幼兒教育及管理層面上即將倚重教育部的情形下,教育部是否應該設立幼教司(幼兒教育司),在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幼兒教育科」,以專人專職的方式綜理幼兒教育業務。
4.私立業者一抗議,就延緩幼托整合的政策時程,而所有配套、前置作業根本還沒準備好,本席強烈懷疑,教育部根本沒有推動幼托整合的決心。幼托整合從被提出、規劃,已經歷經超過十個年頭,到目前卻還原地踏步,教育部難辭其咎。
※ 請內政部官員
一、「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托嬰補助政策在4月1日實施,但在實施前夕,突然修改實施對象(「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將「托嬰中心」納入政策補助範圍
1.今年1月8日行政院針對「雙薪家庭托嬰 每月補助三千」通過的版本,實施對象是社區保母系統,並未涵蓋到托嬰中心,而本辦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實施日期為4月1日。但是3月27日貴部把版本修改成納入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我想請問貴部,在4月1日實施辦法的前夕,突然變更實施對象,是有什麼特殊考量?
2.3月27日當天新聞稿表示,〈內政部兒童局組長吳美瑩表示,在二十四個縣市由民間團體承辦「社區保母系統」,目前幼兒交由立案托嬰中心托育的家長排除在托嬰補助政策範圍外,因四月一日政策即將上路,是否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仍須報行政院審核定案,兒童局將審慎考慮。〉當天下午兒童局馬上就在所謂的審慎考慮下,將立案托嬰中心納入政策範圍內,本席想請問,兒童局在推行此項政策時,是否有全盤考量、推演政策施行效果?還是在禁不住幼教業者的請託下,將托嬰中心納入補助範圍?有沒有立委在這個過程中施壓?哪位立委?請明確說明。
二、托嬰中心納入「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卻沒有明確規範托嬰中心如何管理,幼兒權益將如何保障?
1.依照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內規定,社區保母依照「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進行管理,但是托嬰中心則是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關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相同的政策,卻是有不同的管理標準進行考核,有失制度之公平性,並且托嬰中心所照顧之幼兒的權益將無從保障。
2.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托嬰中心收托幼兒數與照顧人員比例恐無法類似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保母受托人數管理。以台北市為例,目前托嬰中心為12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或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約50幾家,顯然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是最主要的方式。假設一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收托5至12位兩歲以上幼兒,及2-3位兩歲以下幼兒,於此情況,一般而言實務上業者只會聘請一位工作人員,若逕予補助,不但不能達到提升托育品質的效果,反會降低品質。不僅於此,如此將造成托嬰中心對於社區保母系統的鯨吞蠶食,引發托育服務的高度惡性競爭與不穩定性,勢必對於托育工作情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危害幼兒權益。因此有必要對於申請補助之托嬰中心根據「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劃」的管理機制、管理辦法及管理標準予以管理,包括收托狀態的動態申報(包括托嬰與托兒兩個部份,以清楚呈現兼托嬰幼兒之幼托機構之人員配置),以及針對每名保母與幼兒進行定期與特定狀況(如新收托、新手保育人員等狀況)的訪視等事項。此外,實施計劃規定接受社區保母系統督導之保母皆需接受每年在職訓練及體檢等管理事項,且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上規定也應同樣施諸托嬰中心之教保人員,以精進托育品質並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 Note:「保母托育管理實施原則」中規定,每名保母人員之收托幼兒人數(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以4人為限,其中未滿2歲者最多2人。同一場所收托達5人應即申請托育機構設立許可,並退出保母系統,改由地方政府督導。 |
3.同時,應設置與保母系統同樣的管理機制進行對於托嬰中心之管理,以維持計劃中「管理與補助互相緊扣」的基本原則,建議可以由各縣市委託特定專業機構辦理托嬰中心之管理。
4.對於托嬰中心收托未滿2歲幼兒之補助,應於第二、三點措施準備完善後,才予進行。於此之前,對於托嬰中心之補助,應將對象暫時限定為截至目前為止4月1日前已經接受托育之幼兒,並且應暫由縣市主管人員於確定該托育機構符合相關法規及本實施辦法之管理規定之後,才准予補助,以確保制度之公平性與幼兒權益,避免該項辦法無法完善管理以致產生遺憾之情事。
※請教育部部長
三、幼托整合的實施期程?教育部對於推動幼托整合的態度究竟為何?
1.去年的12月1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動抗議,命令教育部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並且停止研議「幼兒園定型化契約」草案、「友善教保服務計畫」,禁止大幅增設公立幼稚園,甚至還要求提供私立幼托業者經費補助來改善經營環境和教保人員待遇福利。沒想到在這些私立幼教業者的無理要求下,教育部莊國榮主秘及國教司長潘文忠竟然和這些業者闢室協商,承認不再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同時和業者協定不再變相增設公立幼稚園{即友善教保服務計畫}。
2.教育部對於幼托整合的態度是積極推動還是消極的迴避?幼托整合的議題從1997年就開始研議,去年行政院也推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私立業者見推動幼托整合已是勢在必行,便無所不用其極來加以阻擋,教育部本該堅守平價、非營利及以照顧弱勢優先、為家長省錢的幼托整合政策,沒想到教育部竟然大走回頭路,只要幼教業者一抗議,馬上就把幼托整合政策拋在腦後。
四、幼托整合的前置作業是否已在進行?
1.要實施幼托整合前,很很多前製作業必須先執行,後續作業才會順利。例如;師資合流培育、規劃各區域的幼兒園數量,進而編制軟硬體設施預算等。
2.舉例而言,在教保專業人員及的合流培育及資格整合部分,要從傳統的教保職能分工制度,轉化成教保職能的整合,必須要有「教師、教保員資格職前訓練學程」,或是召開「幼兒教育課程會議」或以委託專案研究方式,統整幼教系、幼保系及幼保科課程,讓師資多元又可以相互銜接。另外是針對資格標準的規定,例如「證照檢定考試」或「其他資格有關的要件」,必須要先有統合的機制出現,才能談師資合教。教育部目前可有在規劃?
3.原本幼稚園和托兒所的管理事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各司其職,在將來實行幼托整合後,將以教育部為主要管理機關,在大學教育管理有高教司、高職及技術學院有技職司,在將來幼兒教育及管理層面上即將倚重教育部的情形下,教育部是否應該設立幼教司(幼兒教育司),在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幼兒教育科」,以專人專職的方式綜理幼兒教育業務。
4.私立業者一抗議,就延緩幼托整合的政策時程,而所有配套、前置作業根本還沒準備好,本席強烈懷疑,教育部根本沒有推動幼托整合的決心。幼托整合從被提出、規劃,已經歷經超過十個年頭,到目前卻還原地踏步,教育部難辭其咎。
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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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非常欣慰您對以上議題的諮詢,我目前服務於台北市某公立托兒所為約聘雇保育員,從教已有將近十年的光景,目前為因應幼托整合之需,今年即將完成學士學程,但苦無在職的幼教專班可進修,無法順利參加幼教師檢定成為合格的幼教師,又日前傳出行政院人事局有意恢復保育員的招考,應考資格僅需高中職以上非本科系無教學經驗都可參加考試;試問,如此舉動與幼托整合是否相違背?趕在幼托整合之際貿然招考與幼托整合所規定的教師資格有所不符的人員,目的實在啟人疑竇,目前台北市所有的約聘雇保育人員都是經過公開公平的招考方式脫穎而出的從教人員,也因此,促使近幾年的公托教學品質及人員的流動皆趨於穩定。如今,幼托尚未整合,而我們這群保育人員卻將被迫加入流浪教師之行列,取而代之的是一群考試及格的“人員”然後呢?幼托整合之後呢?任期期滿後再轉入其他行政單位?托兒所的小朋友再度面臨教師不穩定的無奈狀態?這豈是關心教育的您所樂見的?期盼您繼續關切,並代為轉達一群深愛小朋友的約聘雇保育員的心聲,讓幼教體系盡速回歸教育層面,幼托整合能順利進行,不再節外生枝!!拜託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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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蘇莞貽
at June 17,2009 09:22
蘇莞貽,您好:
謝謝您的意見,這將做為淑芬問政的重要參考!
謝謝您的意見,這將做為淑芬問政的重要參考!
| 檢舉 |
Posted by 林淑芬國會辦公室
at June 18,2009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