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1,2008

審查教育部函送該部研擬「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及「學產基金」整併工作方式案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教育部函送該部研擬「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及「學產基金」整併工作方式案

學產基金與學產基金會合併,未來將把學產基金及學產地統一交由合併後成立之「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管理。

一、學產基金改制行政法人,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賤租學產地

1.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2.未來學產基金改制為行政法人,學產地的標租,必須同時具有「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這兩個條件,才適用政府採購法。

3.換句話說,未來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在標租土地時(現在的學產地,只能標租,不能標售)將不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4.根據統計資料,目前學產地共有5,202筆,861.49公頃,以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631億,但若換算成市價,最保守的估計,起碼1800億。而且,許多學產地位於市區黃金地段,市價相當驚人,因此,學產地一直是被財團覬覦的對象。

5.如果學產基金真的改制為行政法人,可以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那麼,學產地的標租會出什麼問題,難以想像,會不會有賤賣、賤租國有土地的狀況,更是難以預料。

二、現有學產地處理狀況 - 不符合文教用途、違法延長租用年限、價格偏低

1.根據「教育部經管國有學產土地短期出租要點」規定,學產地的出租必須符合「推展公益及文教活動需要」,而且僅能短期租用(6年,必要時延長3年)

2.但依據了解,目前學產地的標租,卻都是傾向商業模式,而且引進BOT模式,例如,台北市永春捷運站旁的土地、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商圈一筆四千八百多坪的學產地等等,都是作為商業用途,不僅不符合「公益及文教活動」的用途需求,更是把租用期限延長,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商圈的學產地,居然租用到40年。

3.更有甚者,學產地拿去蓋飯店、停車場,甚至蓋SPA,教育部卻都不聞不問,只顧著快點把土地租出去,如此作法,已經明顯違法。

4.而且,租用價格的高低,更令人質疑。目前教育部公開標租學產地的底價,都是用公告現值,最多往上加1~2成,然而,這些學產地的市價,往往是公告現值的好幾倍,甚至十倍以上,這樣的標租價格是否合理,令人質疑。

5.國有財產局在標售或標租國有土地時,價格往往是經過調查後的市價,國有財產局可以用市價標租,為什麼教育部不行?

6.而這幾年,教育部標租學產地的速度也加快,根據本席統計,近兩年,教育部公開標租學產地就達到25筆,而且多數位於市區的黃金地段。(如附件)

7.賤租學產地,而且用途、使用年限違法,是現在學產地標租上的問題,而且在教育部更積極引進BOT,急著將學產地一一標租出去,讓人不禁擔心,教育部對於學產地的政策到底是什麼?是用於教育?還是圖利財團?

三、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將不受預算法規範 - 沒有監督機制

1.未來合併後成立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將不受預算法的規範,而且,人事也將鬆綁,不受相關法令的規範。

2.失去監督機制,將是最讓人擔心的。未來的行政法人學產基金會,人事、預算不經國會審查,誰能監督這個基金會?

3.而這個基金會掌控數量龐大的學產地,更又沒有監督機制,如果出問題,又有誰能負責?

4.現在的學產地標租,已經問題重重,未來成為行政法人,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預算、人事沒有監督機制,國有土地如何能夠被妥善運用,令人憂慮。

四、解決方案

1. 請教育部承諾未來不得將學產地的處理方式改為出售(僅能租,不能售)

2.未來的學產基金,仍應以附屬單位預算的方式送經立法院審查。

3.改制為行政法人的相關事宜,應俟「行政法人法」完成立法後再行討論。



Posted by shufenlin at 樂多Roodo! │07:00 │回應(0)引用(0)【質詢稿】教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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