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9,2008
處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及9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處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5及9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須經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請文建會王拓主委
應暫停所有樂生療養院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並指定其為古蹟。
一、主委認為樂生療養院是古蹟嗎?
二、4/3那天,在文建會的委託下,由台北縣文化局進行樂生療養院建物拆遷重組工程的招標,在招標工程中,要拆除院內的靈骨塔、貞德舍、喜一舍、世川紀念館、院長室、家屬招待所,其中喜一舍、貞德舍還有年邁的樂生院民居住,而納骨塔更是已過世院民的牌位供奉所在,是樂生療養院保留的價值核心所在。本席想請問主委,你們可對古蹟保存的宗旨有所堅持?對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可有關懷?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5月30日會議決議,在拆遷院舍及捷運開工前,樂生療養院院方應規劃院民續住方案,並修繕保留區的15棟續住房舍,以及聯外道路及就醫用的便道橋樑,同時捷運局應建設院民於施工期間賴以續住的維生管線,而今當時決議的規劃都沒完成,台北縣文化局卻逕行發包建物拆除工程,本席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古蹟指定程序,同時罔顧院民居住人權。
三、在全球化潮流下,保持台灣本土文化的重要性,絕對比一條捷運路線使否能如期通車重要。台灣文化資產的維護之路起步不久。而樂生療養院的歷史、記憶及文化價值是否得以保存,絕對是台灣對於文化資產是否有決心維護的試金石。本席在這裡提出要求,文建會委託台北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應先行暫停,同時並儘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完備古蹟審議,將樂生療養院指定為古蹟,還給樂生療養院應有的文資地位。
四、本席要特別強調,雖然現在是看守內閣,但對的事情,就必須去作,不管是不是看守內閣,而且,在王主委你的任內如果不完成指定古蹟的作業,未來國民黨上任內,樂生的前途更加令人憂心。所以,本席懇請主委,是否可以在520之前指定樂生為古蹟?
*請體委會楊忠和主委
運動彩券的問題
一、運動彩券即將在5月2日上路,請問主委,體委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了嗎?
二、運動彩券第一個爭議是,盈餘分配問題。運動彩券的發行,本來就是倉促修法的結果,在法律規範上非常不完備,目前運動彩券的法源依據是「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而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因此,依照法律,運動彩券的盈餘也必須符合上述的用途,但體委會所提出的「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卻規定:「運動彩券之盈餘,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請問主委,這是否有行政命令抵觸母法的問題? 三、行政命令抵觸法律,行政命令無效,這就表示,運動彩券的盈餘分配根本還沒有準備好,請問主委,體委會如何處理運動彩券的盈餘?能夠用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來便宜行事嗎? 四、再者,運動彩券的得標銀行富邦銀行,在經銷商的規範上,也被弱勢團體批評,是與弱勢者爭利。首先,是財政部公告,運動彩券發行商可以保留10%的經銷權,這讓想經營運動彩券的殘障朋友認為,富邦銀行是想獨佔這10%的經銷權,搞所謂的「旗艦店」或是網路虛擬通路,這只會衝擊到殘障朋友所經營的實體店面的生意。第二,富邦在運動彩券經銷商的規範上,又比公益彩券嚴格,例如,對於運動彩券經銷商的店面要求必須10坪以上,但看過去的公益彩券,最多也只不過要求3坪而已,何以富邦銀行要求10坪?這只會對殘障者進入經營造成高門檻而已。 五、請問主委,面對富邦銀行這些爭議,體委會身為主管機關,如何看待?體委會是否有必要介入處理這些爭議?這些爭議沒有解決前,運動彩券如何上路?真的準備好了嗎?
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資源差距?
一、想請問主委,體委會預估在中國北京奧運拿到幾面金牌和獎牌?
二、拿那麼多錢(3億4千萬)換這幾面獎牌,對台灣體育發展和社會整體而言有什麼具體意義?
三、政府投資競技菁英和增加全民運動風氣的經費比例大致為何?
四、在2002-2007間,體委會提出「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確實看到運動人口有微幅上升,不知今年體委會對於推展全民運動可有規劃計畫?
提昇全民運動一直是奧運的宗旨之一,但現在奧運包含的項目泰半都不適合發展為全民運動,且隨著奧運嚴重商業化,競技運動所獲得的資源遠超過全民運動,使得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近年來,提倡全民運動是一些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既定政策之一,以國家整體利益來說,全民健康能促進國家生產力並節省不必要的醫療開支,且很多研究證實人若能持續運動可預防疾病。
近年來政府對競技運動投資很多,編列了13億來加強競技運動的選手培訓,尤其為了北京奧運希望奪到七面金牌,甚至提出「2008黃金計畫」響應,花費3億4千萬多元在培訓這些菁英的教練和選手,反觀在推展全民運動計畫上,全數才編列3億1千多萬提昇全民運動。思考推動全民運動對社會的價值,本席不禁要問,為什麼政府對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的投資比例,相差是如此懸殊?難道所謂體育運動與國際接軌,就是要在歐洲白人擅長的運動項目和他們一爭長短,卻忽視國人從事休閒運動的更高價值嗎?
根據2006年運動城市調查報指出,台灣人民有近26.8%是從不運動的、36.3%是偶爾運動,而規律運動只佔18.8%。本席相信推動全民運動雖然是具有挑戰性,但是對於全民健康及建立社會良好風氣是十分有意義性的。實施運動人口倍增計畫6年期計畫下來,增加了300萬的運動人口,雖然這數字本席覺得不是很滿意,也認為有在提昇運動人口上仍有很大成長空間,不過還是期許主委能多花心思在推動全民運動事務上,以主委對於體育的專業,一定深知體力即國力的道理,全民運動長期推廣的重要性不亞於競技活動,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的平衡發展絕對是體委會所應該思考推廣業務的重點。
*請文建會王拓主委
應暫停所有樂生療養院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並指定其為古蹟。
一、主委認為樂生療養院是古蹟嗎?
二、4/3那天,在文建會的委託下,由台北縣文化局進行樂生療養院建物拆遷重組工程的招標,在招標工程中,要拆除院內的靈骨塔、貞德舍、喜一舍、世川紀念館、院長室、家屬招待所,其中喜一舍、貞德舍還有年邁的樂生院民居住,而納骨塔更是已過世院民的牌位供奉所在,是樂生療養院保留的價值核心所在。本席想請問主委,你們可對古蹟保存的宗旨有所堅持?對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可有關懷?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5月30日會議決議,在拆遷院舍及捷運開工前,樂生療養院院方應規劃院民續住方案,並修繕保留區的15棟續住房舍,以及聯外道路及就醫用的便道橋樑,同時捷運局應建設院民於施工期間賴以續住的維生管線,而今當時決議的規劃都沒完成,台北縣文化局卻逕行發包建物拆除工程,本席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古蹟指定程序,同時罔顧院民居住人權。
三、在全球化潮流下,保持台灣本土文化的重要性,絕對比一條捷運路線使否能如期通車重要。台灣文化資產的維護之路起步不久。而樂生療養院的歷史、記憶及文化價值是否得以保存,絕對是台灣對於文化資產是否有決心維護的試金石。本席在這裡提出要求,文建會委託台北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拆遷重組的招標、發包作業,應先行暫停,同時並儘速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完備古蹟審議,將樂生療養院指定為古蹟,還給樂生療養院應有的文資地位。
四、本席要特別強調,雖然現在是看守內閣,但對的事情,就必須去作,不管是不是看守內閣,而且,在王主委你的任內如果不完成指定古蹟的作業,未來國民黨上任內,樂生的前途更加令人憂心。所以,本席懇請主委,是否可以在520之前指定樂生為古蹟?
| Memo: 2005年時,文建會曾暫定樂生療養院為古蹟,依據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101條,北縣文化局應於半年內完成樂生院古蹟審議與指定程序,怎知台北縣文化局竟推託搪塞,遲未完備樂生院的文資保存程序,造成半年後樂生暫定古蹟失效。北縣文化局的職責,在於盡速完備樂生療養院的古蹟審議,如今竟視文資法於無物,公然違反文資保存法,在樂生院舍未完成古蹟指定程序之前,先行發包樂生院舍的拆遷標案。 |
*請體委會楊忠和主委
運動彩券的問題
一、運動彩券即將在5月2日上路,請問主委,體委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了嗎?
二、運動彩券第一個爭議是,盈餘分配問題。運動彩券的發行,本來就是倉促修法的結果,在法律規範上非常不完備,目前運動彩券的法源依據是「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而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因此,依照法律,運動彩券的盈餘也必須符合上述的用途,但體委會所提出的「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14條卻規定:「運動彩券之盈餘,專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作為舉辦國際認可競技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請問主委,這是否有行政命令抵觸母法的問題? 三、行政命令抵觸法律,行政命令無效,這就表示,運動彩券的盈餘分配根本還沒有準備好,請問主委,體委會如何處理運動彩券的盈餘?能夠用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來便宜行事嗎? 四、再者,運動彩券的得標銀行富邦銀行,在經銷商的規範上,也被弱勢團體批評,是與弱勢者爭利。首先,是財政部公告,運動彩券發行商可以保留10%的經銷權,這讓想經營運動彩券的殘障朋友認為,富邦銀行是想獨佔這10%的經銷權,搞所謂的「旗艦店」或是網路虛擬通路,這只會衝擊到殘障朋友所經營的實體店面的生意。第二,富邦在運動彩券經銷商的規範上,又比公益彩券嚴格,例如,對於運動彩券經銷商的店面要求必須10坪以上,但看過去的公益彩券,最多也只不過要求3坪而已,何以富邦銀行要求10坪?這只會對殘障者進入經營造成高門檻而已。 五、請問主委,面對富邦銀行這些爭議,體委會身為主管機關,如何看待?體委會是否有必要介入處理這些爭議?這些爭議沒有解決前,運動彩券如何上路?真的準備好了嗎?
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資源差距?
一、想請問主委,體委會預估在中國北京奧運拿到幾面金牌和獎牌?
二、拿那麼多錢(3億4千萬)換這幾面獎牌,對台灣體育發展和社會整體而言有什麼具體意義?
三、政府投資競技菁英和增加全民運動風氣的經費比例大致為何?
四、在2002-2007間,體委會提出「運動人口倍增計畫」,確實看到運動人口有微幅上升,不知今年體委會對於推展全民運動可有規劃計畫?
提昇全民運動一直是奧運的宗旨之一,但現在奧運包含的項目泰半都不適合發展為全民運動,且隨著奧運嚴重商業化,競技運動所獲得的資源遠超過全民運動,使得競技運動與全民運動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近年來,提倡全民運動是一些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既定政策之一,以國家整體利益來說,全民健康能促進國家生產力並節省不必要的醫療開支,且很多研究證實人若能持續運動可預防疾病。
近年來政府對競技運動投資很多,編列了13億來加強競技運動的選手培訓,尤其為了北京奧運希望奪到七面金牌,甚至提出「2008黃金計畫」響應,花費3億4千萬多元在培訓這些菁英的教練和選手,反觀在推展全民運動計畫上,全數才編列3億1千多萬提昇全民運動。思考推動全民運動對社會的價值,本席不禁要問,為什麼政府對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的投資比例,相差是如此懸殊?難道所謂體育運動與國際接軌,就是要在歐洲白人擅長的運動項目和他們一爭長短,卻忽視國人從事休閒運動的更高價值嗎?
根據2006年運動城市調查報指出,台灣人民有近26.8%是從不運動的、36.3%是偶爾運動,而規律運動只佔18.8%。本席相信推動全民運動雖然是具有挑戰性,但是對於全民健康及建立社會良好風氣是十分有意義性的。實施運動人口倍增計畫6年期計畫下來,增加了300萬的運動人口,雖然這數字本席覺得不是很滿意,也認為有在提昇運動人口上仍有很大成長空間,不過還是期許主委能多花心思在推動全民運動事務上,以主委對於體育的專業,一定深知體力即國力的道理,全民運動長期推廣的重要性不亞於競技活動,全民運動與競技運動的平衡發展絕對是體委會所應該思考推廣業務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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