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8,2005
自我介紹
◎個人簡歷
學歷:彰化女中、中興大學社會系、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
經歷: 18歲 北上就讀大學、投身學運
23歲 擔任省議員、國大代表聯合服務處秘書
25歲 當選台北縣第十四屆縣議員(台北縣第五選區)
29歲 以全國第一高票當選台北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台北縣第五選區)
32歲 當選第六屆立法委員(台北縣第二選區)
32歲 進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2歲 擔任立法院文化立法推動聯盟召集人
◎個人簡介
有問必答 & 歡迎指教
⊙什麼時候出生?星座、血型?六年二班。1973年1 月 17 日出生,魔羯座A型。
⊙出生地?彰化縣芬園鄉的大埔村。
⊙國小?大埔村的富山國小。當時富山國小剛成立,淑芬唸一年級時,全校只有兩班,體育課就是撿石頭,幫忙整理校園。
⊙童年印象深刻的事?和弟妹到路邊賣家裡種的荔枝。而且因為年紀太小,還常常被客人欺負。
⊙國中?芬園國中。因為家裡住得偏僻,每天都要經過山路,騎腳踏車半個小時才能到達學校。
⊙高中?彰化女中 , 貧窮人家的小孩,也不知道為什麼,書念得不錯,考上省立女中。
⊙大學?考上中興大學社會系,從彰化鄉下第一次到台北住。
⊙對台北的第一個印象?街道都是樓房,台北的同學,衣服穿得比較時髦。
⊙大學參加的第一個社團?中興法商青年社,是學運性社團。
⊙18 歲,第一次參加遊行後有什麼感想?回到學校和同學辯論,因為家世好的同學說,社會很好,為什麼要去抗議?但淑芬認為社會上仍有許多人在受苦,需要改革。
⊙大學參加過哪些運動?廢除刑法 100 條、制憲遊行、五月學運「全國學生運動聯盟」代表、反核、勞工運動及爭取女性權益。
⊙喜歡聽什麼音樂?台語歌及搖滾樂。
⊙為什麼 25 歲時會出來選縣議員?命運很奇妙。因為當時工作的服務處,原本要推出的候選人,臨時不選了,憨膽的淑芬於是上場。怎麼知道,連20萬元登記費都是借來的淑芬,竟然選上了。
⊙第一次競選的口號?菜市場的歐巴桑、歐里桑都會跟你說,答案是:「咱厝邊的查某仔」。
⊙聽說,淑芬以全國第一高票當選第十五屆台北縣縣議員?真的,只有一句話,就是感謝大家真心的相挺。
⊙縣議員任內,做了那些事?除了例行的開會質詢、婚喪喜慶、選民服務、舉辦文化活動、歷史講座…,喔,太多了,說不完。
⊙淑芬喜歡看漫畫嗎?超喜歡,還組織了漫畫協會。
⊙淑芬最喜歡買什麼東西?雖然沒什麼錢,但是喜歡在跳蚤市場,買有關台灣歷史的明信片、照片、書籍。
⊙淑芬喜歡寵物嗎?非常喜歡,家裡還養了一隻虎斑犬「小虎」。
⊙最喜歡吃的東西?各式小吃、泰國菜。
⊙淑芬心底很想做的事?老實說,很想當樂團主唱(不誇張,淑芬曾經還在「貢寮海洋音樂祭」登台演出過喔!),並且記錄基層勞工的勞動史。
⊙哪個人物是你崇拜的偶像?騎摩托車繞中南美洲的契.格瓦拉(Che Gue-vara)。
⊙淑芬生平最糗的一件事?糗事…嗯嗯…其實還不少……最近發生的糗事,應該是在公辦電視政見會上,緊張的忘詞(原音重現:啊…對不起…可不可以給我一杯水…我感冒了…)。
⊙淑芬從政後最困擾的事?沒錢。
⊙淑芬的感情及婚姻?請在google等各大網站輸入「林淑芬」、「結婚」等關鍵字搜尋,你就會有答案。
⊙淑芬的「科技化」程度?不要懷疑,淑芬會使用MSN,每天也會固定上網收信;他的助理最害怕的一件事,就是收到署名林淑芬的信件,因為…工作來了。
⊙淑芬從政以來無往不利的原因?簡單一句話,就是「相信人民的力量」。
⊙進入立法院以後的問政方向?會以文化、教育、環境保護及人權問題為問政的重心。
⊙淑芬擔任公職最大的願望?進入體制內後,淑芬希望能和許多民眾與團體共同努力,追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引用URL
We are proud of you! 加油!
務請 pass this e-mail to Ms.Lin
or her mother.Thanks in advance!
一定是很可愛的小baby!
我大嫂的兒子也才剛滿一歲,她也是彰化同鄉喔,更巧的是,她也和你同名!看到你開辦的親子課程了,說不定,會看到我大嫂出現喔!
謝謝!
近來好嗎?
歡迎你大嫂一起來上課喔!
順便多多幫忙宣傳啊!
農會推廣課(股)主要分為農事、家政、四健、休閒農業等業務各有專人辦理,員工薪水全由農會負擔,每年辦理各項農民講習及訓練,如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農業技術交流經驗分享、大豆綠肥示範、農民第二專長培訓、農產品推廣銷售….等活動,鼓勵農村婦女加入家政班,辦理並教導農村婦女凡營養膳食、環境美化、手工藝品、健康講座到中餐、烘培、家事管理、及培訓照顧服務員等,利用寒、暑假辦理營隊活動,讓鄉村的小孩能夠多吸收一些課外的常識,活潑成長;配合政府輔導農民轉型休閒農業,假日將人潮帶往各休閒農場,協助農民產地直銷減少中間商剝削,增加收入,在在都是農會推廣的工作,以及辦理的公益活動,林委員若不知農會推廣在做什麼,請您就近到附近農會詢問或請農委會官員提供相關資料,不要以個人未經求證的認知來斷定農會辦理推廣活動和政治目的脫不了關係,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論.來傷害農會抹黑農會.農會的存在有其歷史背景及意義,不要以偏蓋全,目前的農會接受政府補助並不多,一切需自給自足,尚需提撥營餘的62%來作為農業推廣的經費,幫助政府推廣農業法令以及農業訊息政令,協助政府辦理各項農業活動,這些都是農會在做的事,請問這些林立委知道嗎?再者農會員工也關心社會弱勢族群,我所服務的縣內農會員工每月捐款(不限金額自由樂捐),每年資助縣內數百位中小學生營養午餐的費用,以及捐助轄內民眾急難所需.這些不是公益嗎?或許立委大人們掌管的是數以億計的資源,不認同農會小小的愛心公益,但這就是我們每天在做的事,這些妳知道嗎?
一句話可能傷害了一群默默在耕耘,默默在為農民提供服務的人,否定了我們常年的付出,情何以堪,您在擔任民意代表的任內自許認真的為選民提供服務,為國家政策把關,然請您捫心自問妳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請您再用心的瞭解農會,不要存著敵意來看待農會,農會內只有一群默默在為農民提供服務的基層小民.它的結構裡(農民,農民代表,理監事,總幹事以及數以萬計的員工)包含著各個政黨以及沒有政治色彩的人,今天的社會跟以往已經非常的不一樣,父母親已經無法影響子女的政治傾向,夫妻也常常各有立場,農會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已經十分有限,如果您還是用有色的立場在看農會對待農會,那您的敏感度有待調整.
一個基層農會員工的想法
您好
對於基層的農會員工
淑芬絕不會抹煞您們長年的付出
如同一文所言
淑芬其實是想讓農會體制更為健全
讓農會真正還權於會員
而不是被少數派系頭頭把持
也期望您和淑芬一起努力
謝謝您
你好!!
加油,找到可以支持的立委了,我也是彰化人,也是到台北讀書就定居在台北的出外人,您參選一定幫你拉票.
出外人的心聲
淑芬最了解了
不過現在當了媽咪
也就「日久他鄉是故鄉」囉
謝謝妳

林立委:
妳好!小女子實在很無奈,12月14日在回家途中遇到搶劫,就在妳的三重後援會附近,距離警察局不到50公尺距離,但此路段只有部份有架監視器,雖有拍下歹徒畫面,但乃需立委協助和三重民眾大家一起,多加觀察及注意可疑人士.
在家的附近,今天張三被搶,李四被搶,歹徒囂張,警察案件增加許多,能否積極查案,全看各位長宮,我不求東西能否找回來,只是奢求住家附近圖個平安,相信這也是大家的心聲.

淑芬立委加油:
民進黨要是多幾個像妳一樣,我想也不會輸....
之前我很討厭民進黨裏面一些裝紳士淑女的立委.在立法院那種一級戰區還在那邊裝紳士淑女,國民黨的惡法就要通過了還不阻止,就算打架也要擋下,對付在台中國人就是不能軟弱.他們就是看你軟趴趴吃定你.雖然我住台中市.還是要說林立委加油.

淑芬妳好
妳是我的偶像
我支持妳出馬競選2012年總統
拜拖妳救台灣

親愛的淑芬立委妳好:
看了你的資料後,雖然與你不相識,但,那股鄉下小孩子的傻勁及對教育的認真,讓我對你印象深刻。本人是離婚後才由嘉義北上工作,除了要打理自己的生活外,也要努力功強自己的內在,才能在此立足。尤其你人在台北,卻願意為了嘉義的小火車民營化事件,與原住民站在一條陣線上,讓我由心底配服!在此有件事想詢求你的協助:本人於7/4於美華泰逛街時,被黛菲爾專櫃的男工作人員陳嘉樂以填寫問卷為由,再以六月時向佳姿蓓麗購買的保養品,因為佳姿蓓麗要於蘆洲佳瑪撤櫃讓本人心生恐慌,加上,陳先生一直說,可以把佳姿蓓麗的金額轉到黛菲爾,由黛菲爾繼續服務; 而讓本人聽信陳先生的說法,以查消費金額為名,將本人的信用卡先後刷了11萬及10萬二筆金額。經本人一再詢問,專櫃人員仍是堅持21萬不會入帳。可是,7/5本人經由電子帳單,看到二筆消費金額時,他們仍是保證一週內會將金額處置完全,讓本人享受0利率及0手續費的分期。 此時,本人一再表達不想再使用該筆保養品。於是本人於7/9再次到美華泰中華店辦理退貨事宜,又被張秋英譏諷本人既然簽單有簽名就表示帳款成立,再以哀兵姿態脅迫本人簽下一紙和解協議書。在此一連串的瑕疵銷售過程中,完全不顧消費者是否有能力負擔如此巨大的金額支出,也不考慮本人在麥當勞打除了要養活自己外,還得負擔房貸及二個小孩的國中補習費及生活費。感覺張秋英,陳嘉樂及江霞三位美容專櫃人員,只為了自己的業績,而惘顧本人的經濟能力。活像是要把人逼上絕境啊!眼看著信用卡的帳單費用近22萬的龐大支出,本人也透過消基會的協助,于7/17對黛菲爾寄出了存證信函。可是,遲至今日,黛菲爾都沒有人員與本人溝通如何處理此事件。希望淑芬立委同情一個單親媽媽帶著二個小孩,又獨自一人在台北奮鬥的辛苦,而且,一樣是蘆洲人。懇請幫忙,救救這個無助的媽媽。
需要您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以向消保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反映及申訴,麻煩您與我們聯繫,電話為2358-8188,謝謝您!

淑芬立委妳好.
雖然民進黨從執政成在野,但相信以國民黨現今如此糟糕的執政表現,民進黨只要記取教訓,一樣可以拾回台灣人民的信心,加油!
本人為身心障礙者,北縣的無障礙設施跟北市實在差了一大截,還希望淑芬立委能注意到我們這個弱勢族群的需要,為我們發聲~~
(我永遠是支持妳的那一票^^)

在此想要陳情一件事情,懇請林委員能幫我們申張正義。事由是97年6月11日行政院文建會媒體公關組透過人事行政局求職網站徵求「臨時約聘人員」一職,口試當天赫然發有已離職員工欲回鍋工作之「內定」情事發生。
我們發現原本任職行政院文建會媒體公關組的李建鎰先生,曾因參與2008年總統大選,擔任「馬蕭競選團隊」行程秘書而離開文建會,如今大選結果出爐,果然“馬上”就有工作。依據97年3月27日中國評論社記者倪鴻祥的報導(http://chinareviewagency.org/crn-webapp/doc/docDetailCNML.jsp?coluid=7&kindid=0&docid=100605597),我們可以合理認定,此次文建會的開缺,完全是為了歡迎這位“李建鎰”先生回鍋所「量身訂做」的,而將其他求職者當成「陪客」戲耍。
為何我們認為這是「假公開、真內定」,理由如下:
1. 本來這位李先生原本就任職文建會,所以和文建會面試官早有認識,這對其他應試者不公平。
2. 雖然文建會開缺是依循公開管道,但其用意難道不是要李先生回鍋,如真是如此,那豈不是其他應試者一開始就註定出局。公開不一定就沒有內定,其實也可能私下期約,而公開徵才卻只是讓李先生可以鳳還巢的合法化管道。
3. 李先生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大將,文建會到底是基於「往日同事情誼」,還是「拍馬英九的馬屁」又或者是競選團隊的指示,才促成這場鳳還巢。
馬英九當選總統時,曾宣誓政府用人一切「德重於才」,但這一切看來「攏係假」。行政機關約聘人員薪水本身就高過約僱與約用人員,也非首長可以直接任命的特任官或政務官,完全應以公開透明的管道做為掄才用人的考量,怎可假公開徵才之名,行「私相授受」之實,從口試當天(時間為97年6月18日星期三下午3點左右,地點為文建會三樓303會議室),我們看見李建鎰先生與文建會兩位工作人員有說有笑地步出電梯,我們就知道這可能是「內定」。其實只要在網路打上“李建鎰”三個字蒐尋,便會跑出大量他曾任職文建會媒體公關工作的紀錄,甚至中評社記者倪鴻祥還不避諱地報導出文建會有意要他回鍋,可見他早已與文建會內的人暗通款曲,而讓我們這些心力交瘁的求職者「不識相」還去碰壁,傻傻地相信人家文建會會秉持公平正義,忘了人家可是「鳯還巢」,而且又貴為馬總統競選團隊的人哩!
我們不甘心的是這如同政府採購弊案中的圖利特定他人一般,文建會竟戲耍我們這些無辜的求職者充當李先生的「陪客」,好襯托出他的傑出,文建會可能沒想過,我們也是人,也有尊嚴,這樣的欺騙行為,這樣的用人,竟然是發生在堂堂的中央主管機關,可想而知文建會底下的各單位用人情況又會是如何?馬政府上台尚且不到兩個月,用人還真是「內舉不避親」,還敢學人家標榜什麼「清廉」,真令人痛心。
我們爆料之目的,旨在遏止這樣私相授受的歪風,懇請委員能夠正視此事,除還給我們一個公道外,務必讓以後文建會用人更加透明化與公平正義,我們有權捍衛我們工作機會的公平權益,至少要的是文建會能夠公開說明事實真相為何?避免其他機關紛紛起而效尤,或將來積非成是,孳生更多不法的用人管道,以變本加厲地回到八年前國民黨「私相授受」的用人時代。
感謝您對淑芬的支持,我們會更加努力,也會針對你所提及的台北縣無障礙空間問題進行研究。
071010,您好:
有關您所提及的案件,有關內定的情節,可否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請與我們聯繫,電話或email,02-2358-8188,shufen3202@gmail.com

林委員加油~~!
在19日那天....為學生爭取學生該有的權利
希望可以快一點喔!!
這樣我就可以在我20歲的時候..投給妳喔!!
林委員你好請你瀏覽這份文章
http://blog.yam.com/BlogArticle.php?BLOG_ID=yuli119&ARTICLE_ID=17487934
密碼是321
請你幫幫忙
謝謝
我們已詳閱這份資料,請您與我們國會辦公室吳先生聯絡,02-23588188,謝謝。
2008/09/29 蘋果日報
颱風天仍上班 勞工斥沒人性
服務業員工蔡先生昨向《蘋果》投訴,「風雨這麼大,公司還要求我們正常上班,不顧員工安全,根本是罔顧人命!」上班族張小姐今也要在風雨中上班,怒斥:「勞委會只維護企業權益、不管勞工生命安全,要這樣的政府幹嘛?」
勞委會指,颱風假非《勞基法》規定的假日,只適用公務機關和公私立學校,民間企業不須比照放颱風假,建議勞資事前協商到班方式。依法僱主可要求勞工正常到班,不須另給補休假或加班費。勞工可因淹水、路斷等災害因素不上班,僱主不用給薪,但不能當成曠工。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劉侑學痛批,政府把攸關勞工安全的事交付勞資協商根本是卸責,「若有勞工因颱風天上班而導致意外,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應下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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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傳出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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薔蜜大破壞 斷落電纜勒頸1死
【聯合晚報╱記者許俊傑/台中縣報導】 2008.09.29
薔蜜颱風侵襲台灣,在台中縣造成一名女騎士被掉落的有線電視台電纜線勾勒頸部死亡的意外,死者是19歲的董惠君,她在今天凌晨騎機車經過清水鎮護岸路130巷25之1號前,遭掉落的有線電視台電纜線勒住頸部,造成人車摔倒後,無力解開纏在脖子上的電線,又因颱風天無人及時發現救援,結果活活被勒住窒息致死,警方正進一步調查事發原因與責任歸屬。
警方說,董惠君是"便利超商的員工,今天凌晨零時下班騎機車要回家",途經事發地點,脖子不巧被掉落的電線勒住後,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她雖有戴安全帽,保護到頭部,但在倒地撞擊地面後,脖子被電線勒得更緊,可能因摔倒後處在半昏迷狀態,以致無力自行解開電線,被發現時已不幸死亡。
[TVBS]薔蜜劫! 吹下電纜吊死18歲女學生
記者:劉松霖 攝影:江俊彥 台中清水報導
薔蜜颱風讓一位18歲女孩回家路上命喪黃泉。台中縣董姓高中生,昨天深夜打工下班,騎機車回家,路旁電纜線疑似被強風吹落,垂在路中央,當場纏住這名女學生脖子,把她從機車上吊起來,在半空中勒斃窒息。
電線勒死的女孩就是她,董惠君,只活了18歲,活潑愛自拍,卻在颱風天慘死,家人難以接受。董媽媽:「我一個女兒被弄成這樣,她很貼心,母親節她會做卡片給我。」
董媽媽說,惠君為了先存明年上大學的學費,這個月初開始到便利商店打工,沒想到27日晚上11點,她下班騎車回家經過這裡,被鬆脫的電纜線緊緊纏住脖子,拉往半空中,機車摔到田裡,人卻是窒息身亡。
鄰居:「我昨天(早上)就把那邊一條電線,拉到田裡壓好,還有一條也快掉下來,大家聽到這消息,心情都很不好。」
勒斃現場距離惠君家裡車程短短1分鐘,這位孝順的年輕女孩,在颱風夜就只差這麼幾百公尺,賠上寶貴性命回不了家。

林委員您好,
綜觀教育委員會各委員
也只有您值得信任的了
有關台大體育館自肥
想向委員陳情:
台大估計去年盈餘約一千萬元。
而台大校長李嗣涔擔任召集人的指導委員會,
通過體育館工作費支給要點,明訂新體收入扣除非維修費之支出及折舊費用三分之二之結餘款的一成,作為新體工作費。達當年度收入目標且有盈餘,主辦業務的主任、組長可領二十%工作費,相關人員可領八十%。
由於有此自肥規定
出借大型活動比當出租球場使用賺得更多
使得國家補助經費興建的台大體育館
現在已淪為大量出借商業活動的小巨蛋
完全失去國家推廣體育的原意
再者
體育館盈餘由台大校務基金放進口袋
要整修舊館再向教育部申請經費
台大這一手賺一手拿的策略
真是把全民當冤大頭
而我們也因為預先購買了體育館的羽球時數卷
現在卻因開放次數大幅減少
使用權嚴重受損
另外
我們發現
體育館訂位也有黑箱作業
體育館會預先保留給特定人士場地
造成訂位不公平情況
種種情事
已經向校長及教育部反應過了
結果是敷衍回覆
令人失望
難道
大學自治
台大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教育部負責審核經費
卻只是當個傳聲筒
把台大回函轉寄給民眾而已
絲毫未盡監督查明責任
讓人不禁質疑
教育部經費是不是太多了
懇請委員幫我們實現正義吧
您所提到的內容,我們非常重視,可否請您與我們國會辦公室聯絡,我們需要進一步的資訊。
電話:02-2358-8188,謝謝
遇見台灣百合blog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m-formosanum/看了簡介,和我們家還有些相同的地方,我們家的小百合生日也是1/17,2004的這一天郵局發行台灣百合郵票,配合彰化舉辦花卉博覽會.
還有我們家也有一隻虎斑犬,也叫小虎.
最近看到在立法院的新聞了,請繼續加油.

全面台獨("中國"只是台灣的一部分)
以前中國國民黨說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我嘲諷說要不要統一全世界?如果這三民主義是這麼好的話.
現在說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還是一樣虛幻作夢.
中國共產黨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你同意嗎?
民進黨說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未來努力的目標是什麼?
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殖民地嗎?
當推動正名運動被批為去中國化,為何不敢大聲說「中國」只是台灣的一部分?
選後到現在很多人失望,看不到未來.我擔心的是他們無能到把共產黨找來統治台灣,
擔心他們又要開始教導我們做中國人要愛中國.
520當天總統府網站上的台灣就不見了,接下來台灣郵票也將成為絕響,可以繼續存在嗎?
有沒有人要擔當此大任搶救台灣郵票,百多年前台灣民主國郵票短暫出現又消失,
台灣郵票是不是要等到百多年後才能再出現?
接著又是外交部要去台灣化,雖然是擋住了,以後呢?接下來呢?
台灣中油,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前面有台灣的公務機關國營企業都將變更招牌,
民進黨中央要不要請各地方黨部開始紀錄台灣,守護台灣?
台獨建國是一條長遠的路,每到清明掃墓感受更深,多少墓碑上的堂號是台灣XX?
請民進黨中央勇敢說出將帶領台灣人往哪裡去?要不要擺脫中華民國的殖民統治?
用「中國」只是台灣的一部分這樣的思維,落實台灣主體意識,既然只是一部分就享有相當比例的資源,
超過太多都是社會衝突的根本原因,每個人都在台灣生活,要世世代代在這裡,
憑什麼中國人就享有超多的照顧和資源.
所有在台灣的「中國」,因為台灣而得以存在,而得以保留,請他們要懂得認同台灣.
請告訴台灣人民,中國國民黨重新掌握政府統治權,台灣正逐漸接近成為中國的一部分,
民進黨執政是讓中國只是台灣的一部分.
請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長對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和「中國只是台灣的一部分」認同哪一個?
聰明的博士院長可能會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就再問他台灣可以不必掛上中華民國的名號,
中華民國可以不要台灣嗎?若是不可以,台灣比中華民國重要且值錢;若可以,那好,中華民國還給他們,
回到「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金門,馬祖設立總統府加上五院,......
謝謝
近來有一件台灣沿岸生態上的浩劫正在發生,
希望您能夠聯絡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並幫忙監督後續情況
詳細情形請參考這位女記者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bettybluelin/article?mid=6939&prev=6947&next=6915&page=1&sc=1#yartcmt
謝謝

林淑芬是立法院的亂源,

林淑芬委員 讚啦 實在是很棒的立法委員

懇請 協處有關今(99)年「技優生甄審計分因競賽限縮對象,造成不公、不義」立即影響99年國中升學權益
林委員淑芬小姐勛鑒:
懇請 林委員淑芬小姐協處有關今(99)年「技優生甄審計分因競賽限縮對象,造成不公、不義」,因立即影響99年國中升學權益,急需「緊急處理」,相關行政規則均僅適用今年考生,如隔年再研議,將已造成99年考生之傷害,應比照考試院93年9月3日『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實施緊急處份,以維99年學生入學權益,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陳情請求:
兹就有關「技藝競賽不公及未誠信為之」影響99年國中技優生甄審計分公平性、公平競爭權益等事宜,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均漠視學生應有權益之不服,謹依規定於法定期間聲請陳情:
一、針對教育部「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98.12.23修正,其原名稱:臺灣省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實施要點)」、各考區「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及各縣、市「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等相關「行政規則」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造成99年國中技優生於甄審作業中計分不公平,請求實施緊急專案檢討、修正、補充相關「行政規則」及緊急補救措施,以維99年國中技優生公平、合理競爭權益。
二、陳情人請求到會說明及言詞辯論。
事實:
一、陳情人係一98年學國中應屆畢業學生(國中九年級即將參加99年高中職多元入學)之家長,陳情人之小孩自幼即對繪畫充滿興趣,至國中階段亦參加多次校內外美術繪畫比賽,榮獲各項獎項,故陳情人亦願按其性向,鼓勵其依「多元入學方案」適性適所,往美術相關科系作升學規劃,而其未來升學管道除「高中職藝才班甄選入學、高中職申請入學、高中職登記分發」外,尚有「國中技優生甄審保送高中職」乙項著重學生技藝表現的另一升學管道。
二、惟「技優生甄審」,依教育部98年12月23日「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證1】、各考區之「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證2:以基北區為例】、及教育部97年2月15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證3】等各項規定,簡言之:想要參加「甄審保送」的九年級國中生如扣除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的甲類,就一定得先參加「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者,獲得「丙類」資格,而參加「技藝教育學程」之後,如獲選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得名佳作以上就可從「丙類」變成了「乙類」,兩者最高得分各為45分及80分,相差近倍數的分數!
三、另依教育部97年4月9日「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證4】中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由國民中學成立技藝學生遴薦及輔導委員會,由導師、專任或輔導教師依學生及家長意願,由學校推薦及遴輔參加九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技藝教育」。陳情人自小孩國中入學時,即向導師及視覺藝術教師表示自已小孩對美術方面有高度性向,而其在97學年(八年級)於校內外競賽亦多次獲獎【證5:97學年校內3次、校外3次】,另97年依「台北市區域性資賦優異教育方案」及「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獎勵藝術精英培育計畫」獲選參加「創意動畫研習營」及「2008大玩藝場」等兩項藝術類營隊【證6:活動結業證書、活動資料】,由上述特殊藝能成果與表現可知,陳情人小孩足具接受學校遴薦及輔導參加技藝技能學程資格,惟學校於八年級下年期薦報九年級上學期「技藝技能學程」,恐因某些作業疏失,未將陳情人小孩薦報「設計職類技藝技能學程」,至九年級上學期陳情人向學校反映後,學校輔導報名參加九年級下學期「設計職類技藝技能學程」。
四、經查各縣、市政府訂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對象設限於「凡選讀該學年度第1學期該職群技藝教育學程之國中九年級學生,由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高中職校自行辦理初賽擇優推薦報名」【證7:台北市、台北縣、台南市98年、台北市、台南縣97年競賽實施計畫】或是「不限縮只有第1學期參賽,但於3至4月間辦理競賽,以「下學期課程未結束、安全考量等理由,排除下學期之參賽權」【證8:97年台北縣競賽實施計畫】,又或「規範上下學期皆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中九年級學生,以上學期選讀之職群為報名參賽職群,排除下學期之參賽」【證9:屏東縣98年、澎湖縣97年競賽實施計畫】等以「技術性」方式,掩飾不公不義」。另亦有縣、市之「競賽實施計畫」對象為「凡選修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學生均可報名參加」【證10:97年桃園縣、新竹縣競賽實施計畫,陳情人能力所及未能查明是否亦是「技術性處理」還是真為上、下學期學生均能報名參賽】。
五、如此一來只有上學期參加「技藝技能學程」的學生「有競賽機制,優勝者即能由甄審入學的丙類變成乙類(最高成績80分)」,而下學期參加「技藝技能學程」的學生「無競賽機制,既使技藝再優異,也無升級機會,只能是丙類(最高成績45分),上、下學期「技藝技能學程」的學生同為「技藝教育學程之國中九年級學生,(技優甄審對象),卻無法站在同一立足點競賽得分」,嚴重影響99年全國「技優生甄審入學之公平、公正」。
六、本案係陳情人於98年12月27日至99年1月27日間,向教育部、台北市、台北縣政府育教局陳情【證11】,惟因教育局、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對所陳情不公現象未「緊急處理」,且漠視技優生初始競爭之公平起點,於電子信箱回函中作成未見公平之處份決定【證12,簡言之:「礙難辦理、列入參考」】,及現存「甄審保送就讀高中職計分作業」及「技藝競賽」相關「行政規則」(如前述證1、證2、證3、證4、證7、證8、證9、證10)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造成99年國中技優生於甄審作業中計分不公平事項,陳情人實殊難甘服,爰依法提起陳情。
理由:
一、違反行政程序之公平、正義:
(一)教育部97年2月15日「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3)中之目的及競賽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並未區分參加上、下學期學程或上、下學期之學生之限縮條件)。惟全國各縣、市政府多以「限縮條件」或「技術性規避方式」僅上學期學程學生選優參賽,造成全國九年級技優生於「甄審加分時」無法站在公平立足點,嚴重影響99年將升高中職之技優生權益,教育當局對此現象,「鴕鳥心態」視而不見、聰耳不聞,漠視九年級下學期技優生參賽及公平競爭甄審權益。
(二)因不當之行政規則,已違反行政程序,「對民眾造成立即危害及權益喪失」且此嚴重影響是即時的、是可預見的,而未見教育當局採「緊急處份」已違反行政程序「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並違反「行政程序法」【證13】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二、第1次基測日期於五月底,造成下學期各項課程規劃排擠:
(一)依據99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暨高中、高職及五專甄選、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日程表【證14】,5月22、23日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6月8、9日申請、甄選入學報名。而各國中98學年休業式概為99年6月30日,各學校為能配合第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時間,98學年下學期課程規劃,只能用一個「趕」字形容,此非正常現象已行之多年,教育單位總是「鴕鳥心態」視而不見。
(二)依據教育部97年4月9日「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如前述證4)中,「第六條:國民中學得於三年級彈性調整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技藝教育」,故各縣市政府均於九年級上、下學期辦理國中自辦式或高中職合作式之技藝教育,惟因須配合申請、甄選入學報名日期,下學期技藝教育課程規劃受排擠,課程內容節次,不如上學期彈性與充實【證15:以台北市為例「98學年度技藝教育學程職群程架構表」上學期技藝教育上課17週、每週3節計51節;下學期14週、每週3節計42節】,因上述情形造成下學期技藝教育課程上完時,緊接著就需辦理「甄選、申請」作業,學程受到排擠。
三、「技優生甄審入學」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間的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造成「甄審入學標準不公」,漠視即時且可預見之損害,未採緊急處理,實有瀆職之虞:
(一)依據教育部98年9月2 日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證16】第二條第六項,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二)惟「技優生甄審」,依據教育部「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如前述證1)及各考區之「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如前述證2:以基北區為例)中之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簡述如下:
1.積分核算:「技藝技能得分」及「在校成績得分」總和。
2.技藝技能得分區分甲、乙、丙類等3類。
(1)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最高得分100分。
(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含科展)類,最高得分80分。
(3)丙類: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達80分以上)者,於此換算最高得分45分。
(三)另依據教育部97年2月15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3)中「二、目的:(一)加強學生學習動機與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昇技能水準。(二)培養學生團隊合作、問題解決、跨領域技能等能力,建立學生之自我成就感。(三)藉由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技藝競賽活動,相互觀摩、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品質。(四)藉由競賽活動,使競賽成績優異學生,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升讀高中職學校,擴大學生進路發展管道,吸引更多具實作性向之國民中學學生參與。」「五、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
(四)從上述各項規定,簡言之:想要參加「甄審保送」的九年級國中生如扣除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的甲類,就一定得先參加「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者,獲得「丙類」資格,而參加「技藝教育學程」之後,如獲選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得名佳作以上就可從「丙類」變成了「乙類」,兩者最高得分各為45分及80分,相差近倍數的分數!
(五)上述這些規定給技藝方面特殊表現之學生另一個升學管道,本應是良法美意,惟教育部及全國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未解決因基測日程產生「技優生甄審入學」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間的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將技藝競賽限縮上學期學程選優參賽,漠視下學期參賽權,及缺乏公平性、產生上、下學期學程學生差別待遇」,以致「甄審入學標準不公」,歷經數年未認真思考處理方案,將於今(99)年再次漠視應屆技優生公平權益,此不當之行政規則已違反行政程序,「對民眾造成立即危害及權益喪失」且此嚴重影響是即時的、是可預見的,而未見教育當局採「緊急處份」已違反行政程序,此為「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教育部及全國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難謂無缺失,實有瀆職之虞。
四、技藝競賽實施計畫,未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自設限縮條件,造成上、下學期差別待遇,影響技優生甄審計分之公平、公正:
(一)另依前述證1、證2、證3、證4等各規定,各縣、市政府訂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如前述證7、證8、證9、證10),雖符合「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3)將競賽日期斟酌於「甄審及保送入學」報名日期之前,惟因學生如「未甄選上榜」時即同步轉換為「一般生」參加「申請入學」,此時需要第1次基測成績,故各縣、市政府多以「基測時間考量」、「下學期技藝學程尚未完畢」、「招生考區牽動其他縣市」等藉口當理由,並且未依行政程序法(如前述證13)規定「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簡單處理此問題,自設限縮條件:「報名對象設限於『凡選讀該學年度第1學期該職群技藝教育學程之國中九年級學生』,由辦理技藝教育學程之高中職校自行辦理初賽擇優推薦報名」(如前述證7:台北市、台北縣、台南市98年、台北市、台南縣97年競賽實施計畫)或是各種「技術性」方式,掩飾上、下學期之不公不義,看似九年級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均可參賽,實質同樣是限縮給上學期而漠視下學期的參賽權」(如前述證8、證9:台北縣、澎湖縣97年、屏東縣98年競賽實施計畫),均違反教育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3)中之目的及競賽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並未區分參加上、下學期學程或上、下學期之學生之限縮條件);各縣、市的「技藝競賽」對象限縮於僅「上學期技藝教育學程選優學生參賽」。
(二)如此一來,依「技優生甄審入學」相關規定,變成僅有「上學期技藝教育學程選優參賽」之學生有機會透過「技藝競賽」成為「乙類」;而「下學期技藝教育學程學生」無「選優參賽機制」就無相關規定中「技藝技能競賽優勝加分」,就算技藝技能再優異,在「甄審」中是丙類,沒有透過該項競賽,沒有機會成為「乙類」。
(三)細究而論,甄審加分,非僅有「辦理競賽」一種方式可以考量,如刪除乙類中「技藝技能競賽」就現行「丙類」之計分方式(如前述證1、證2:技藝學程成績90分以上得45分及技藝學程成績80分以上得40分)予以檢討,將其加大、細分計分級距後,部分優異級距之成績納入「乙類」(如學程成績90分以上納入乙類),即可消除現行規定中「衝突、不相容與執行矛盾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
(四)對此,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均未對即時危害99年升高中職學生權益之行政規則實施緊急補求措施,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如前述證13)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五、行政規則及制度的瑕疵,致同為技優甄審對象產生「上學期」與「下學期」的兩線落差,初始的起跑點未予公平:
(一)綜觀「整體九年級參加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明白的顯示「下學期技藝教育學程優異學生」在「甄審」中,「不見公平」,沒有機會成為「乙類」,試問「上、下學期技藝教育學程優異學生」不也都是前述實施要點與作業要點等規定(如前述證1、證2)中「九年級(應屆畢業)之技藝學程學生學程成績80分以上學生(丙類)」的「甄審」對象嗎??!!那為何「上學期的有競賽有機會升級加分」「下學期的無競賽無機會升級加分」???? 這不是「不公」!!??那是什麼????「上、下學期者」同為「甄審」對象,初始的起跑點,應站在同一平行線上,而因「技優生甄審入學」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間的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造成九年級參加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參加甄審時,起跑點上產生「上學期」與「下學期」的兩線落差,這樣的「甄審入學標準不公」,實為「行政規則及制度的瑕疵」,而這個瑕疵竟已危害要參加「國中甄審入學」的學生應有的「公平起點」至少兩個學年,現又因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主管機關「漠視不理,聰耳不聞」,不願立即「緊急處理」,又再次危害今(99)年「九年級(應屆畢業)之技藝學程學生」應有的公平權益。
(二)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對前述種種不公現象,未緊急處理。雖然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惟前述種種不公現象,是即時危害99年國中技優生等特定對象公平競爭權益,如未於99年多元入學各管道執行前,即時「召開急緊專案會議,檢討、修正、訂定補充規定,或為其他補救措施」,而是僅「列為下次參考」,則今(99)年的應屆畢業生權益損失、危害均已造成,事後補救或請求賠償,恐於事無補。下次的「審甄入學」相關行政規則,是針對下次(100年)的技優生,顯見本案之「不公、不義」實有時限之緊急性、及對象的特定性,急需於今(99)年技優甄審作業前,完成補救。
(三)如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對此可預見的、具即時性危害的行政規則,任其不公平現象存在,造成「上學期者得分優勢之既得利益」「下學期者,得分弱勢之不公損害」不予處理,不免有違反89年7月19日「公務員服務法」及91年6月27日修正草案【證17】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嫌,及違反「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之虞,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相關公務員,應予慎思。
(四)「規定是人定的,辦法是人想的」,要修訂「現行不當」的「行政規則」,不會像「修法」那樣難,行政規則主管關機有權「修正」、「訂定補充規定」,只是看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主管機關願不願還「九年級上、下學期學程優異學生一個公理、一個公正、一個公平」!!
六、教育局、台北市、台北縣「首長信箱」電子郵件回覆,陳情人答辯概要:
(一)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無需再以「可於八年級寒、暑假參加職業輔導研習營及九年級時由國民中學之遴薦及輔導委員會輔導學校參加技藝教育學程」等事項,試圖「掩飾只有上學期有競賽」之不公現象,及試圖反問陳情人為何小孩未參加上學期學程」,如前述「一、事實第三項」已述明陳情人小孩於97學年(八年級)校內外競賽多次獲獎【如前述證5:97學年校內3次、校外3次】,另97年暑期獲選參加兩項藝術類營隊【如前述證6:活動結業證書、活動資料】,這些表現足具接受學校遴薦及輔導參加技藝技能學程資格,八年級下學期恐因學校某些作業疏失,未將陳情人小孩薦報「九年級上學期設計職類技藝技能學程」,陳情人無意追究學校是何種疏失,因為那是「過去式」,於事無補。而陳情人要爭取的是「現在進行式」,是要爭取消除「即可預見的不公、不義」。是要爭取一個公平、合理的「技優生甄審之競賽計分、加分機制」,還給99年參加技優甄審者,一個公平的競爭起始點。
(二)請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無需用「本縣選讀技藝學程之學生,多同時接受兩個學期之職群試探課程,參賽對象之規定並不影響學生之競賽權益」等脫詞試圖「掩飾只有上學期有競賽之不公、不義」,依教育部「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如前述證4)第七條第二款「學校應規劃開設一至四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上、下學期分別選修一至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及實作課程為限。」,即見既使「上、下學期均選修學程」也未必是同一職群,更甭說是「『多』同時接受」。因「只接受下學期者」或是「兩個學期非同一職群者」如於「下學期表現優異」不也是「技優甄審入學對象」!渠等學生就不是人嗎?就該讓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直接遺忘」、「自動排除」「無競賽機制」而處於弱勢之「不公損害」嗎?
(三)請教育當局不要再用一些「技藝育教的是給學生多重性向探試、多重進路」等等育教大方向言論及前述的藉口來搪塞,如「競賽是給上學期的」那再問一次「下學期算什麼??」「上、下學期學程優異學生」不也都是「九年級(應屆畢業)之技藝學程學生學程成績80分以上學生(丙類)」的「甄審」對象嗎??同為「甄審」對象,為何「上學期的有競賽有機會升級」「下學期的無競賽無機會升級」????這不是「不公」!!??那是什麼????「上述情形,明明白白的不公平」!!!!
(四)也請教育當局不要再說:「競賽目的不只一個,除了『甄審加分』還有其他目的(四大目的如前述證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再試問:「上學期的」就符合「要點中的四大目的、報名資格」,而「下學期的」就得「自動排除『競賽』後的『甄審加分』,只套用另外二大目的」嗎??這符合「技藝教育」的大方向嗎????難道「下學期的」就不是「報名資格:選讀技藝教育學程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嗎???再次明明白白的說明「不平公」、「不合理」!!!!!!
(五)因「現行競賽的對象限縮給上學期」,且競賽成績又息息相關於「甄審保送作業要點」中「有機會從丙類變乙類」,而在「甄審保送作業要點」中「九年級(應屆畢業)之技藝學程學生成績80分以上學生(丙類)」看似「公平」卻隱藏著「上、下學期技藝學程學生學程成績達80分以上學生」:「上學期有選優參賽」、「下學期無選優參賽」的實質「不公平」!!! 「技優生甄審保送作業要點」與「技藝教育學程競賽實施計畫」兩者相容度是有問題的!!!這「明顯的是有問題、有瑕疵行政規則與制度」!!!
(六)請教育當局不要說「如果檢討『技藝技能競賽』之認定與否」對「已完成競賽是不公的」,因為現存的「行政規則」產生了「對下學期的不公」,「現行競賽機制是不公平的、是有疑義的、是產生問題的」那就該「緊急檢討」「『技藝技能競賽』是否應該納入乙類的認定」檢討它「才是公平」,如僅考量「不公平的行政規則下的競賽成果」,仍不見「公平、正義」!!
(七)99年1月29日上午約略10時20分,台北市教育局主任秘書來電,仍說「事涉廣泛、影響其他縣市」等理由,簡言之:「認同您的意見,但仍是列入下學年(100年)入學參考」,而不願面對本案不公平情形,不採急緊處理方法辦理,甚而語帶「威脅」意涵說:「這樣會逼的乾脆停辦下學期學程,就不會有上、下學期不公的問題了」,願訴人回應:「可以啊,我就不相信如果直接停辦下學期課程,不會引發更多的學生及家長的抗議!」。如真停辦下學期學程,那就更能突顯上、下學期學生未站在同一立足點的不公不義!!!且更能顯示教育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不符教育部「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技藝教育學程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1、證2、證3、證4)等相關規定,因技藝教育學程、及技藝競賽就是設計給九年級之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並未區分參加上、下學期學程或上、下學期之學生之限縮條件),性向試探,進而適性適所。
(八)請教育部不用以「係屬地方政府辦理之權責」、「於研討會中建議各縣、市政府於辦理搬藝教育競賽審規劃於3至4月辦理,以減少類此爭議」及「相關作業要點,範圍龐雜,尚需時間研議」等脫詞,欲卸其責。就因「不公現象」之影響龐大,事涉各考區、各縣、市政府,更應依行政院組織法由全國教育事務主管機關之「教育部」,主導召集「緊急處理會議」,消除不公情事,而非僅「建議縣、市政府」,表示「我已說了,作錯了,發生爭議是地方政府的事」,育教主管機關是這樣辦事的嗎???各縣、市(各考區)均出現不公、不義,難道不該由「教育部依行政管轄權來主管處理」嗎?卻任由不公、不義存在,因本案「不公現象」依付之行政規則,如「技優生甄審」、「技藝學程」、「技藝競賽」等相關執行之母法(行政規則)均由教育部定訂之,現今已出現不相容、衝突與執行矛盾,更應由教育部依98年2月5日「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證18】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緊急啟動「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或「緊急處理委員會」處理,而絕非「範圍龐雜,尚需時間研議」!要研議到99年升學管道執行完畢,讓99年國中應屆畢業生損害已造成,再來研議嗎??事屬非常,就應「緊急處理」,以符行政作為。
(九)「技優生甄審」,就如同「公職選舉」一樣,在還沒投票前(甄審前)「個個有機會、人人沒把握」,是一場公平的競爭。
現在假設公職選舉設了條件,先登記參選及民調高者,即可於投票後加「3萬5千票」,後登記者,不要抗議,因為「誰叫你不先登記」,如此沒有「公平競爭的起始點」,這樣的選舉辦的下去嗎??這樣的選舉造成即時的危害,會等「下次選舉再研議改進」嗎?? 同理可推「技優生甄審因競賽設限,影響計分,造成不公,公平競爭的起始點」已立即危害99年入學學生,能等到下次再研議嗎??理應「緊急處份」才符程序正義。
(十)請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主管機關不用以「想競賽學生為何不參加(或沒參加)上學期學程」及「辦理上、下學期是為了多重試探,也許上學期程表現不佳,下學期另選其他職類學程表現反而突出」等等理由,來掩飾不公現象。因為「就是因上、下學期均可『試探』職群表現的技藝教育理念,就會更易突顯上述的「技優生甄審入學」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間的不相容與衝突造成「甄審入學標準不公」的情形,於本陳情文第七項實例舉證分析如下。
七、實例舉證分析不公、不義之事實:
(一)上述行政規則的不當,造成99年「技優生甄審入學時競爭基準不公不義」舉例分析1:
1.編號1學生「參加上、下學期相同職群學程」:
上學期表現優異,且獲選競賽並得佳作以上,即從「丙類變乙類」,得到「甄選時得分多於他人的優勢」,下學期不論他表現如何,甚至學程成績未達80分的甄審標準,因有上學期的優勢,他就是「乙類」。
2.編號2學生「參加上、下學期相同職群學程」:
上學期表現不佳,無獲選競賽,甚而未達80分的甄審標準,而下學期表現異常優秀,因「無選優競賽機制」無從知道他是否能從「丙類變成乙類」,他就是「丙類」(不會鹹魚翻身)!!
3.編號3學生「參加上、下學期不同職群學程」:
上學期表現優異,下學期另一職群學程表現不佳,所得結果同1號學生,他就是「乙類」。
4.編號4學生「參加上、下學期不同職群學程」:
上學期表現不佳,下學期另一職群學程表現優異,因「無選優競賽機制」無從知道他是否能從「丙類變成乙類」,所得結果同2號學生他就是「丙類」!!
5.既然是「上、下學期的多重試探適合的職群」的教育方向,為何會出現「上、下學期」於技優甄審入學時,競賽及計分標準無法站在同一立足點,就因「有問題的行政規則-競賽與甄審間的衝突與不相容」造成了2號學生不像基測有翻身的機會,也造成了4號學生無「選優競賽機制」,無法驗證他的「優異」,不僅扼殺了他取得「競賽優異後甄選加分優勢」的權益!也違背了「技藝競賽實施要點」(如前述證3)的四大目的,不公、不義之處立即顯見。
6.實例:
(1)以單一學校「瑠公國中」為例【證19:「98學年度上、下學期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分發」名單資料】。
(2)上學期參加技藝教育學程學生計29人次(5位學生參加兩個學程,計24位學生參加技藝教育學程);下學期計36人次(9位學生參加兩個學程,計27位學生參加技藝教育學程),其中有13位學生上、下學期均有參加學程,僅1人次參加同一職類學程,故扣除該1人次,「上、下學期有無競賽及依競賽成績加分後,從丙類變成乙類」將影響64人次(佔該校「參加技藝教育學程學生」98.46%)之公平競爭;若以該校約400位應屆畢業生計,將影響該校應屆畢業生約15%以上學生之參加「技優生甄審之公平」。影響之鉅,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等教育單位怎能輕忽,且視而不見的漠視學生權益。
(二)上述行政規則的不當,造成99年「技優生甄審入學時競爭基準不公不義」舉例分析2:
1.編號1學生:參加上學期學程,表現優異:
獲得選優參賽得獎,於「技優甄審」時從丙類變成乙類(最高得分80分)。
2.編號2學生:參加上學期學程,表現優異:
獲得選優參賽未得獎,於「技優甄審」時仍為丙類(最高得分45分)。
3.編號3學生:參加上學期學程,表現尚可:
未獲得選優參賽,不具參賽資格,於「技優甄審」時仍為丙類(最高得分45分)。
4.編號4學生:僅參加下學期學程:
因無選優參賽機制,不論其表現再優異,也無法驗證是否能與1號學生一較高下,於「技優甄審」時僅能為丙類(最高得分45分),與參加上學期學程學生明顯無公平立足點。
5.另如以上、下學期均參加學程者與僅參加下學期學程者相較,亦同前4例「明顯無公平立足點」!【證20:陳情人自製上、下學期有無實施競賽造成影響及不公相關圖說】。
6.實例:
(1)前各項陳述已將顯現不公平之「通案」現象,如再以「個案」說明,更顯不公之處如後。
(2)陳情人小孩於「台北市第7屆美術菁英獎」及「第11屆松商盃」競賽,分別榮獲金牌獎(第1名)及第3名【證21】;而查閱「台北市98學年度技藝競賽(限縮僅有上學期該職類學程學生選優參賽)設計職群參賽名單」【證22】內有3位選手,亦參加過「菁英獎及松商盃」比賽,成績均低於陳情人小孩【證23】。倘若現今「技藝競賽機制」是公平的,陳情人小孩與該3位選手,於「技優甄審」時,尚需一較高下,誰能勝出上榜,均屬未定(技藝競賽得獎分數深深影響「技優甄審」得分情形與上榜與否)。惟現今的「技藝競賽機制」是明顯不公平的,陳情人小孩「無合理公平的參賽權」,如該3位選手競賽得獎即由丙類變為乙類(最高分80分),而陳情人小孩就算之前其他競賽均比該3位選手優越,但無公平合理的技藝競賽機制,仍是丙類(最高分45分),甄審作業中以單一學校單一科系而言「名額概為1至2名」(競爭激烈,可想而知),該3位選手有機會上榜,而陳情人小孩因丙類與乙類分數差異,勢必落榜。如此結果,再再顯現其技藝競賽機制「不公平」及「立即危害技優生甄審入學計分之公平與公正」影響之鉅,教育部等教育單位怎能輕忽,且視而不見的漠視學生權益。
八、本案不公現象,實為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
上述種種,再再顯示「不公」現象,係「對民眾造成立即危害及權益喪失」,教育部、縣、市政府等教育主管機關不願解決與面對,多次以各種理由搪塞,掩飾不公不義,影響公平(如前述證12:陳情教育部、台北市、台北縣政府等單位回覆),亦未見依教育部98年2月5日「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如前述證18)中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緊急啟動「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或「緊急處理委員會」處理如何消除上、下學期技藝學程學生之不公平!!卻僅回覆「範圍龐雜,尚需時間研議」,要研議到99年升學管道執行完畢,讓99年國中應屆畢業生損害已造成,再來研議嗎??未對此「不公、不義、可預見有立即之危害」情形緊實施急處理,實為「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
九、其他:(處理建議方案,或可採用任一方案另予修正)
(一)召開99年入學專案會議,辦理緊急處份:
「申請甄審作業時間來不及」等因素,無法辦理其他競賽,彌補「前述不公平現象」,那就緊急處理,緊急啟動「緊急處理委員會」,針對「99年入學」召開專案會議,緊急處理如何消除上、下學期技藝學程學生之不公平(如:開會調整申請甄審作業時間、修正下學期學程課、修正乙類技藝競賽認定標準、刪除乙類技藝競賽等事宜)。
(二)修正乙類技藝競賽認定標準(刪除或修正):
1.若不能將「上、下學期技藝學程學生選優參賽的機制取得一個公平」,就應立即檢討「甄審保送作業要點」中「乙類條件之『技藝技能競賽』之認定與否及增列與否」,或「檢討乙類條件中針對下學期學程學生的補救方案」,再或「檢討乙類條件,比照考試院93年9月3日『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證24】第四條『全計分、全不計分、更正重評分』(因前述不公平原因,故依原答方式-『應予排除』)之方式檢討乙類技藝競賽認定標準(刪除「技藝競賽」),又或刪除乙類中「技藝技能競賽」就現行「丙類」之計分方式(如前述證1、證2:技藝學程成績90分以上得45分及技藝學程成績80分以上得40分)予以檢討,將其加大計分級距,後部分優異級距之成績納入「乙類」(如學程成績90分以上納入乙類),即可「消除現行規定中衝突、不相容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另或「其他補救修正方案」。
2.請教育當局不要說「如果檢討『技藝技能競賽』之認定與否」對「已完成競賽是不公的」,因為現存的「行政規則」產生了「對下學期的不公」,「現行競賽機制是不公平的、是有疑義的、是產生問題的」那就該「緊急檢討」「『技藝技能競賽』是否應該納入乙類的認定」檢討它「才是公平」,如僅考量「不公平的行政規則下的競賽成果」,仍不見「公平、正義」!!
(三)基北區及高雄區處理方案:
1.依教育部98年12月23日「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入學實施要點」(如前述證1)第九項「參加基北區及高雄區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入學,另依該入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不就明白指出「基北區」、「高雄區」有「法源依據」有權修正「不公平的競賽」或修正「甄審保送作業要點」消除因「競賽計畫與甄審保送作業要點不能相容」所造成的「上、下學期的不公」,「基北區入學委員會」及「高雄區入學委員會」應緊急專案處理,而不是「下次參考」,影響危害99年學生入學高中職,立即可見,怎能漠視「九年級(應屆畢業)之技藝學程學生學程成績80分以上學生(丙類)整體的公平」!!!
2.另依教育部98年9月2日「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如前述證14)中第七條: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入學委員會辦理;第八條: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不正可由「入學委員會」及「教育主管機關」召開「專案緊急會議」檢討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及「技優甄審中乙類「技藝技能競賽」之存廢與修正。
3.或由教育部主導與其他縣、市,針對99年入學之應屆畢業國中生採行相同合理、公平之補教措施。
(四)修正下學期學程課、辦理「期中競賽」:
「調整、修訂下學期課程」,並依課程內容於4至5月間比照上學期實施競賽(或「緊急處理委員會」以各考區為範圍辦理同共競賽)。
(五)上、下學期合併競賽:
選定適當「競賽學、術題目」(必要時同步修正下學期學程課進度),擇下學期適當日期,並比照上學期「建立下學期選優機制」,辦理「上學期、下學期合併競賽」,且修正「甄審作業要點」以「合併競賽成績」納入「乙類」得分基準(先前已辦理上學期競賽之成績考量採計或不採計)。
(六)辦理「國中九年級全國技藝競賽」:
由教育部主辦,於基測前辦理「國中九年級全國技藝競賽」,且修正「甄審作業要點」以「全國技藝競賽」取代「各縣、市技藝競賽」納入「乙類」得分基準。
(七)其他「解決不公問題」之公平方案。
十、結語:
綜上所述,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對「國中技優生甄審入學高中職」之相關行政則規,顯失公平,且危害是可預見的、是即時的、及危害造成後是無可彌補的(99年危害造成後已完成升學管道程序,對99年升學之學生均無法彌補相關過失),陳情人請求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處理本案「不平、不義」,教育當局應確保99年年技優甄審之公平、公正。竟率爾作出「尚需時間研議」、「列入參考」回覆之行政處份,任其不公現象繼續存在,對學生權益確保與維護置之不理,漠視99年學生公平之競爭立足點,違反憲法之前人人平等之權,實屬擅斷且其認事用法均顯洵有違誤。
為此,懇請 林委員淑芬鑒核,協處要求教育部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實施緊急專案檢討、修正、補充相關「行政規則」及緊急補救措施,以維99年國中技優生公平、合理競爭之正當權益,至感德便。
謹呈
林委員淑芬 公鑒
陳情人: 卜學明 0910111361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