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9,2006

國家公園BOT弊案連連 只為圖利財團(苦勞評論)

國家公園BOT弊案連連 只為圖利財團
 

苦勞評論2006/07/26


近年來,國家公園開發弊案頻傳,光陽明山國家公園就有北投纜車BOT案、櫻花溫泉渡假村弊案。還有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天祥遊憩區弊案、布洛灣工程弊案等。以自然保育及環境教育目標設立的國家公園,似乎成了財團與不肖官員相互勾結的金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究竟是如政府所說的全民獲利?還是為了圖利財團?無論如何,自然景觀與環境的破壞,都將會由全民買單。


北投纜車弊案,目前已起訴多位政府官員,市政府、內政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皆涉嫌迴避環評,並圖利廠商。其中涉案的前陽管處處長蔡佰祿,亦涉及陽明山「櫻花溫泉度假村弊案」。度假村原為菁山露營場,陽管處2002年以ROT模式委外經營後,七公頃的園區,包商一年只付給政府660萬元權利金,卻經營高級餐廳、度假小木屋,假日住宿收費從7000多元到9000元不等。在蔡佰祿任內迴避環境影響評估,核發建照,准其建造溫泉會館。

6月間爆發天祥遊憩區BOT弊案的太魯閣國家公園,太管處處長黃文卿亦有涉案嫌疑。立委林淑芬曾指出,太管處違法協助業者,不顧環保署表達環評的公文,自行同意業者1.74公頃的別墅旅館開發案不需環境影響評估,明顯違法。林淑芬表示,太管處違法破壞生態開發案的開發案不只一件。在布洛灣OT案中,編列5千多萬預算開發,卻僅收總值2500萬的權利金,「收回的錢連工程費用都負擔不了」,還將國家級步道納入業者的經營範圍內;閤口台地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行政院核准的預算只有3千萬元,但決標金額卻多達4658萬元,明顯違反預算法。

國家公園開發的禍端肇始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BOT條例)第46條,將國家公園納入獎勵民間投資標的。國家公園法授權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的項目,從纜車到溫泉,因此變成新興的特許行業。而國家公園管理處作為獨立單位,有自已的會計部門、財務單位,可自行核銷五千萬元以下的帳目預算,完全不必知會營建署和上級長官,開發公園的BOT案決策也因此成為黑箱作業。

據資料顯示,全台六個國家公園管理處的預算書都直接表明,年度任務為「配合國家觀光發展政策,促進觀光事業發」,總共18億8000萬元的預算,半數用於營建工程,國家公園管理處形同「國家公園營建處」。林淑芬指出,太魯閣國家公園今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將近3億元,佔全部預算57.85%,但保育預算卻僅編列1420萬,僅佔全部預算的2.7%,完全背離國家公園設立的宗旨,將是保育的隱憂與殺手。

台灣的重大BOT案,從高鐵到高捷,弊端百出。去年內政部營建署更宣布將全台灣污水下水道工程改採BOT案由民間參與,更提供10%的保證利潤與5%的利息補貼。據營建署資料計算,民間投資興建需4千億,但政府卻要編列1兆1千億的經費攤還。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到底對誰有利?這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本文轉錄自苦勞網)


Posted by shufenlin at 樂多Roodo! │10:39 │回應(0)引用(0)【議題】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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