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31,2006
【新聞稿】重新復徵5%金融營業稅率─要求金融業還錢於民
重新復徵5%金融營業稅率─要求金融業還錢於民
◎林淑芬立委國會辦公室
立法院3月28日院會通過立法委員林淑芬等26人之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研擬重新開徵3%銀行營業稅之可行性。林淑芬立委指出,原本調降3%營業稅款的用意在打消銀行呆帳,現今金融風暴陰影已不存在,政府即無需以稅款變相補貼金融營業機構之理由,應該重新開徵回復5%之金融營業稅率,以還財於全民。
政府於1999年為防止爆發本土性金融風暴,遂將金融稅率從5%調降至2%,規定金融業自「條文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此案有其時空背景,但調降之3%金融營業稅款在未依規定沖銷時,仍須開徵做為國庫收入,而且並未明訂當金融業呆帳少於3%營業稅款額度時,其原3%稅款的處置方式。這種未確定是否仍會重歸國庫所有的模糊空間,卻在2005年修正為停止試用,亦即政府永遠放棄這3%的營業稅款。林淑芬立委指陳,這分明是全民所有之國庫收入變相補貼金融財團,尤其是2001年明訂將2%營業稅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專款專用,也只有金融業受惠,原有之5%金融營業稅款形同完全回饋金融業,損失的卻是國庫的全民財產。
現在一般薪資所得者一毛稅金都跑不掉,軍公教也即將通過刪除免稅的時空背景下,基於稅賦的公平正義,林淑芬立委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金融業界的獲利比一般行業高、年終獎金比一般行業平均值高、年終的企業股東的分紅比一般人高,政府實在沒有理由在時空背景不同的情況下,仍對金融作此實質免除營業稅的補助;尤其是看在卡奴的眼裡,銀行業者的呆帳有政府幫他們買單,卡奴們的呆帳銀行何嘗曾想幫卡奴們買單過?
銀行為特許行業,不能自外於這個社會,亦應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林淑芬委員只希望這個臨時提案,能重新喚起政府對堅持稅賦公平正義的決心。
金融營業稅修正簡表時間 修正方式 說明 1999年7月 金融營業稅率由5%調降為2%,調降之原3%營稅率依財政部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2%仍為國庫營業稅收入,3%的稅款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沖銷內部呆帳。沖銷內部呆帳比率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方才課徵3%之營業稅款。 2001年7月 自2002~2005年四年間之2%營業稅款專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使用。 將原2%國庫營業稅款收入轉為金融重建基金,專款專用。 3%的稅款仍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沖銷內部呆帳。至此,國庫金融營業稅款收入形同實質為零。 2005年6月 原3%用來沖銷呆帳金額,在逾放比低於1%時停止適用。原自2002年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之2%營業稅款提撥至金管條例停止列入為止。 至此,原沖銷呆帳之3%稅款於停止試用之後,全歸為各金融機構內部之收入。
時間 | 修正方式 | 說明 |
1999年7月 | 金融營業稅率由5%調降為2%,調降之原3%營稅率依財政部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 | 2%仍為國庫營業稅收入,3%的稅款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沖銷內部呆帳。 沖銷內部呆帳比率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方才課徵3%之營業稅款。 |
2001年7月 | 自2002~2005年四年間之2%營業稅款專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使用。 | 將原2%國庫營業稅款收入轉為金融重建基金,專款專用。 3%的稅款仍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沖銷內部呆帳。 至此,國庫金融營業稅款收入形同實質為零。 |
2005年6月 | 原3%用來沖銷呆帳金額,在逾放比低於1%時停止適用。 原自2002年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之2%營業稅款提撥至金管條例停止列入為止。 | 至此,原沖銷呆帳之3%稅款於停止試用之後,全歸為各金融機構內部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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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稅制真的很不公平,課的都是一般安分守己在正派公司上班的人民的稅,一般現金交易,月入數十`數百萬的店家或攤販根本一毛錢都算不到他們的所得,甚至因無所得而退稅(造成攤販開雙B,上班族騎摩托車的現象),企業的稅率也是一再優惠,自營小型或家族企業的家族職員所得更是隨便報,大多報1年20萬以下(因為才可以退稅),這是我從事貸款徵信以來的經驗,希望立委站出來推動稅制改革為安分納稅的義務人爭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