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日
轉貼-合法就好?
合法就好?by 吳東牧 / 工會會員,尚未退會,也沒欠繳會費
我們的公視工會,前幾個禮拜,突然透過常務理事會議的臨時提案,選出一位理事長,而且打算向基金會請一年假打理會務,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這件事一點也不令人意外的,引發了反對選舉結果的聲音,然後這樣的聲音又引發了支持選舉結果的回應。難免有人會把這樣的爭議解讀為部門之見、派系之爭,甚至簡化成「挺工會 vs. 資方打手」。說實在的,一個團體有部門派系的歧見或者不同的意見,一點也不足為奇,但是若要說反對者就是資方的打手,我深感不以為然。這種劣質的二分法,只會使得公視工會變成一言堂。請不要把一言堂當成團結的表徵,更不要被部門情結綁架,而失去了討論公共事務的能力。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從一個會員的角度出發,對於這次工會理事長的產出方式表達質疑,並且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希望不要被擴大解讀了。
許多人說,理事長是常務理事會依法選出的。這恐怕是沒有什麼好爭辯的,常務理事會的確依照本會的組織章程,選出了理事長。該爭執的是:如果依照一個不完備而且有重大瑕疵的法來舉行選舉,還是沒有問題嗎?
公視工會的章程,對於究竟應該以常務理事輪值或者是理事長來執行決策,還真是規定得不清不楚。按照常理,一個組織應該只會有一種決策執行機制。您可以想像我們的行政院,平日是由政務委員輪值主席;然後那天總統高興了,才突然提名個行政院長出來主持院會、批示公文嗎?甚至於閣揆其他時候要做些什麼事、內閣要如何解散等等,都沒有相關規定,能如此而不自亂陣腳,恐怕在軍政時期據地自雄的中國大軍閥裡,也很難找出來吧?
有人說,我們的章程抄襲自工會法,工會法就是兩種方式都有寫,怎麼會有問題?
當然有問題!首先,法律條文本身出問題的案例不勝枚舉,所以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大法官會議也才有那麼多的違憲解釋條文。而即使是憲法,也可以透過民意機關來修憲。
其次,這次問題或許不是出在工會法的條文。但工會法條文兩制並列沒有問題,不表示我們的章程照抄不會出問題!工會法是母法,它當然必須提供各種選項,讓各工會自行選擇;但各工會在進行選擇時,理論上應該是挑選出一種制度來運行,避免未來莫衷一是、治絲益棼。很不幸的,我們當初恐怕是在不了解立法用意的情況下,誤把單選題當成複選題,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爭議2誰有選舉權的規定不清楚另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即使依照模糊的章程二選一,選擇了理事長制,章程對於理事長到底是由理事選出,還是常務理事選出,字義上也是模糊的。
按照民主的原則,選舉人數越多,越有民意基礎。換句話說,會員代表大會甚至全體會員直選,選舉的結果才最禁得起考驗。不過我們既然選擇了代議制度,那也沒關係,但至少還是應該儘量做到最接近民主,由理事來選舉,而不是由常務理事。
也許原本設立章程時,民意就是要由常務理事來行使這個權利。但既然訂得不清不楚,而且當初的民意恐怕也未盡符合現在的民意,我們何不從善如流? 爭議3突襲式的提案違背誠信另一個大問題是,為什麼章程訂了這麼久,才突然要選出一個理事長?就算章程有授權,但為何是以臨時提案的方式,不讓與會的常務理事們,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事先思考準備,就緊急使用這項重大的授權?這樣難道不該被質疑是違背誠信、充滿權謀呢?
我們退一萬步來思考,就算前面的爭議都被排除了,我們就是要選出一位理事長來,那是不是也應該在會員代表選舉,並且選出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之後,就立即進行推選才合理?如果換屆的會員代表選舉沒有說要選出理事長,那代表會員們沒有立即的期待,應該援用慣例,繼續使用常務理事輪值才對。因為這當中還牽涉到了會員參選誘因的誠信問題,以及接踵而來的理事長任期、任務、罷免方式等等規範細節問題。
爭議4人事制度別錯用在個案救濟上頭說老實話,工會幹部不是好差事。但如果能夠請假一年專職會務,那恐怕又是不同的狀況。問題是:理事長到底要處理哪些事情,需要向基金會請一年的假?原本工會法裡頭規定給理事的每個月50小時真的不夠用嗎?那如過再加上其他每個理事也都請50小時來進行決策並且加以協助呢?
我覺得這產生了兩個問題:首先,我們最應該認真討論的優先順序,應該是要認真和資方協商,落實讓每位理事都能心安理得的請50小時的會務假,這樣才真能落實集體決策的品質,也不至於讓其中一個人必須請到一年的會務假。別忘了,處理日常瑣事,我們還有一位工會秘書的存在呢!
其次,一年的會務假希望是空穴來風,否則這一年的期間,先別管資方同意不同意,工作內容為何?為何需要一年?這應該都先經過理事會的討論,否則豈非制度才開始,濫權就跟著開始?
也許大家會覺得,資方一直在打壓工會幹部,所以我們要這樣來挺自己的幹部。但我的看法是,別把人事制度錯用在個案救濟上面,這的賭注很不值得。資方如果要打壓,絕對不會只針對一個人,我們有多少職務可以用來這樣救濟?事實上也不該用來這樣救濟。
資方如果打壓,身為工會會員,我們當然要相挺。可以展現團結的方式很多,但絕對不是用人事職務!工會是為勞工權益與社會正義而奮鬥的地方。用這種權謀的做法,恐怕不是在挺誰,反而是陷受迫害者於不義吧?
歷史共業所有會員都要承擔 綜合以上的幾項意見,我認為目前工會的當務之急是承認錯誤,改掉荒謬的制度設計。爛樹產不出好果實;依照奇怪的法制,也得不出正當性。我的建議是,這次選舉固然是「依法」選出來了,但當選者何妨展現風範,不去接受這個結果。另一方面,召開臨時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大家一起認真的重新審視章程,修改成會員們最中意的其中一種機制,如果需要理事長,透過更明確、透明、民主的機制選出來,豈不是更好?
當然,歷任的幹部 (包括擔任前屆理事的本人在內) 勢必應該比會員承擔更多的責任。而此次選出理事長的幹部,則要為「依法選出」負起更多的責任──在這個二選一的章程有爭議、但又認為理事長制比較好的情況下,為何不繼續使用長期以來尚未產生重大衝突的常務理事輪值制,等到更好的時機,再選出理事長?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選舉合法,何必否定結果?因為這勢必會讓資方看笑話,也可能造成工會內部的分裂。問題就在這裡:任何荒謬的行為,人類都可以找得出合理的解釋,特別是問題都可以推給規章制度的時候──是啊,這次的選舉固然合法 (章程) ,工會分裂也不是好事,但是如果是因為不要分裂,而要強迫大家接受一個表面合法,實則問題重重的選舉結果,那才真是「團結得跟北韓一樣」、鬧了民主的笑話,哪裡還需要資方來笑我們呢?
不成熟的法制是組織的亂源。這句話現在印證在本會,應該要讓所有的會員刻骨銘心,而不是只把它當成笑話一件。公視工會現在算是承平時期,還好紛亂在這時產生,大家還有閒工夫去補正。哪一天真的打仗了,資方要拿這些來質疑我們的合法性,到時難免自亂陣腳。
認錯、接受、寬容,是民主裡面最難的課題;反之,利用民粹和小群體的情緒堅持己見,則是民主最容易遭到誤用和受人詬病的罩門。各位有智慧的會員、選出理事長的常務理事、長久以來沒有看出制度問題的我們、反對或支持這次理事長選舉的我們,到底要選擇哪一種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