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6日

還是決定貼出來

這是我的個人部落格 以下是我個人的聲明 不管你的意見為何 請理性回應 否則一切刪 刪 刪~~~

針對上週三(6/17)的臨時常務理事會與昨天(6/24)臨時理監事會中,有關於設置理事長一事,以下為本人立場與說明。 

1. 根據工會律師邱晃泉回給工會一信(6/24)臨時理監事會議提供的書面資料)中指出,貴工會章程第16條規定:本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連選得連任,組成常務理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並對外代表本會。據此,貴工會選任理事長,應無法源問題。可能涉有疑義者,理事長是由五位常務理事互選一人(類似台銀工會之情形),或由二十一位理事自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類似台北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電機技師公會之情形),甚或由二十一位理事互選一人(因此未必為常務理事),依該條文,似不完全明確(前舉台銀工會、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電機技師公會之情形,均於相關章程條文有明確規定。

按照邱律師的見解,或許沒有法源的問題,因為章程就是這樣明文寫著!但邱律師所指的沒有法源問題,指的是設理事長一事,指的並不是上週的選舉過程沒有問題!另一方面,也正如邱律師所言,章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這個理事長的產生程序,而所謂的產生程序,理應由工會的最高決策單位,也就是會員代表大會來討論。 

公視工會章程明訂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表行使其職權。第廿三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二、處理本會重要決議

從章程中清楚可以得知,常務理事會並非工會最高決策單位!而
經過向其他工會實務界人士徵詢,他們也都指出,常務理事會並非【工會法】規定的法定會議,只是執行機構。在這整個過程裡,理事會有做出這樣的決議嗎?而執行這個重大決議,有經過理事會議決嗎?又或是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授權嗎?

再者,工會要從「常務理事輪值制」改成「理事長制」,屬於重大改制,一定要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授權,並先訂出理事長選舉罷免職權、以及需不需要全職駐會等遊戲規則。否則,當選為理事長者,不僅無法源基礎執行會務,反而要不斷面臨質疑與挑戰,這對工會整體與願意為所有會員服務的理事長,都不公平。 

2.
過去多年,本會都沒有設置理事長,肯定是有它的背景與脈絡,過去那麼多年,大多數的會員與幹部(包括現在的),也都沒有針對設置理事長一事,認真且具體列入正式提案討論,而大家也就因為忽視這樣的條款(16),糊塗了這麼多年。如今,工會會員增加,勞資爭議不斷,還有包括工時制的推動等事情得處理與面對,或許工會確有設置理事長的必要!可是問題就出在,我們有先向會員解釋這些脈絡與資訊嗎?我們有把它列為正式提案,讓相關人員可以事先做足功課,針對輪值常制與理事長制,進行透徹的利弊得失討論後再下判斷嗎? 

617號開臨時常務理事會當天,主席小全說:(引用自工會寄的當天的文字稿):在上個禮拜(6/9)理監事會會後,在討論召開常務理事會時…(請看紀錄不再重列)我真的納悶,如果這幾位幹部,真覺得有必要,為什麼不正式提案呢?反倒是由主席以臨時動議的方式來提案呢?而就在資訊不夠充分、對於條文中的認知不夠充分理解的情況下,其他四位都投下贊成票。

至於當天我的顧慮其實很單純,那就是儘管有人一直堅持說沒問題,可是我認為這絕對是重大變動!應該不能當下決定,也才會在一開始就說"應該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也因此在表決需不需要選理事長時,投下反對票,並在針對提名人選表決時,棄權。 


3. 昨天的臨時理監事會,對於這整件事的法律解釋僵持不下,議而未決,因此本人做出,“針對614號常務理事會所做成之決議,本人認為程序不符,因此退回下次理監事會討論”的提案。顧及茲事體大,在徵詢在場同仁的意見後,暫定下週二(6/30)中午討論此事。我的最後想法是,請大家捫心自問,這個程序真的合情、合理嗎?我不反對設理事長,誰願意自願出來競選服務,也是衷心的佩服,但當程序不正義時,又怎能令人信服呢? 

林曉慧 2009/6/25

Posted by sharplin at 樂多Roodo! │18:54 │回應(2)引用(0)大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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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有關公視工會,上週去公視跟立平、東牧第一次見面談事情也稍微聊了一下,希望程序正義的部份,能有夠多的工會成員撐住去據理力爭。

批ㄟ司

我在這篇把你的部落格列進去了:)
http://blog.roodo.com/aboutfish/archives/9308237.html
Posted by 關那個魚 at 2009年06月26日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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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謝謝您的閱讀,如果您不感興趣,很抱歉打擾您!
Posted by ivy at 2009年06月27日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