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25日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莊國榮的不續聘案,有如連續劇般上演到今天是第六天,有看新聞的應該大概知曉莊前主秘是被依什麼理由不續聘! 就是教師法第14條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到底什麼才叫做行為不檢,有違師道?全國教師會諮商輔導處的楊老師說,過去的案例,行為不檢都是老師性侵或性騷擾,而有損師道應該是以全教會或地方教師會所訂的"自律公約"內容為依準,按照這個公約來看,師生戀,收費補習就是有損師道,至於莊的發言,應屬法律層面,而非違反師道!
再來看看政大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決議,又為什麼政大認為依該條,莊還是可以到他校任教,不過教育部卻說不行?癥結出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該說,當初政大可能以為援用教師法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只是單純的不與莊續約,而非他不能去他校謀職.
可是教育部昨天講的更清楚,因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定"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而所謂的左列事項,剛好第七款就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換言之,如果莊到某校去應徵,可是因為他先前是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那學校如果就法論法,應該不敢用他,就算用了,萬一有人揭露,不是要解聘或免職嗎?
有人說教育部擴大法律解釋,但我認為,是政大在援用法條時,忽略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畢竟這樣的事,本來就該謹慎! 或許政大當時真的不曉得這一條這麼重,也才會到了昨晚發新聞稿說,為避免具爭議之法條影響莊國榮助理教授至他校任教,相關程序仍進行中,其結果送教育部審議.
再來看看政大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決議,又為什麼政大認為依該條,莊還是可以到他校任教,不過教育部卻說不行?癥結出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該說,當初政大可能以為援用教師法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只是單純的不與莊續約,而非他不能去他校謀職.
可是教育部昨天講的更清楚,因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明定"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而所謂的左列事項,剛好第七款就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換言之,如果莊到某校去應徵,可是因為他先前是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不續聘,那學校如果就法論法,應該不敢用他,就算用了,萬一有人揭露,不是要解聘或免職嗎?
有人說教育部擴大法律解釋,但我認為,是政大在援用法條時,忽略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畢竟這樣的事,本來就該謹慎! 或許政大當時真的不曉得這一條這麼重,也才會到了昨晚發新聞稿說,為避免具爭議之法條影響莊國榮助理教授至他校任教,相關程序仍進行中,其結果送教育部審議.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6228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