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5日

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第三六一期

編輯室

藝人的勞動權益
[責任編輯:陳遠宜]

日前報載三立跟十名藝人簽下合約,包括劉至翰、林韋君、韓瑜、孫協志等,保障三年內能夠演出兩部八點檔,條件是不得於民視等電視台演出。這個合約看似合理,但是電視台之間的涇渭分明,對於藝人來說未必是好事,不但演藝空間受到限制,更可能面臨封殺的命運。此外,上述藝人多為已具知名度及資歷的演員,那麼其他新人或是二線、三線藝人的保障何在?

勞動契約決定了藝人的勞動條件,也是資本主義管理文化工作者的一種方式。但因為行業的關係,我們卻很難得知藝人的工作處境與勞動條件(陳坤賢,2006)。藝人面對合約,能夠議價的空間究竟有多大?在選秀節目當紅的現在,許多年輕人抱著對演藝圈的熱情與夢想,想成為明星。但是對於演藝工作者的勞動契約,可能瞭解不多,我們有必要回到藝人經紀制度與勞動特質來思考藝人的勞動權益。

經紀制度

台灣藝人經紀制度,最早可溯源於秀場時代,當時經紀人多有黑道背景,主要安排藝人的秀場檔期。過去老三台時代,為了保障有充沛的演藝人員可以在戲劇綜藝節目演出,多設有演員訓練班,但隨著1993年有線電視的開放,頻道節目的增加,使得許多大牌藝人遊走於各台之間,基本演員的合約反而成為一種限制。此外,因為有線電視的崛起,三家無線電視台的廣告收入受到瓜分,為了降低成本,不欲再投資於訓練演藝新人及製作節目。民視則因三台封殺到民視演出的藝人,反而促其成立經紀公司,用保障時數的條件吸引藝人。

時至今日,藝人的經紀類型可分個人型、家族型、事業共生類型,個人型因藝人在演藝圈資歷夠久,擁有豐富的人脈,因此由自己打理經紀事務。家族型如偉忠幫、小燕家族,由資深製作人及資深藝人經營藝人。事業共生類型有頻道、經紀共生類型,通常因頻道裡有許多戲劇開拍或綜藝節目錄製,需要藝人演出。但有時藝人檔期無法配合或是需要重新商談價格,因此頻道直接成立經紀部。頻道旗下的藝人只能在該頻道演戲、唱歌,無法出走至其他電視台或是只能有條件的至他台演出,如三立、八大、TVBS、東風、民視(林富美,2004)。但是每家經紀公司的合約內容不盡相同,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及清楚定義,因此容易引發合約糾紛。

合約糾紛

在合約爭議中常見的問題為:對合約認知不同、侵犯優先續約權、剝削藝人等。上述的問題,往往在於合約的不夠清楚、對專有名詞的解釋定義不清,使得雙方認知有所差距。再加上藝人的合約簽訂受彈性化及人情兩大因素影響頗多(陳坤賢,2006),又缺乏定型化契約可供參考。馬克思指出在一個販賣文化的時代,文化因為連串的分工,藝人成為資本家累積商品的勞工。(陳坤賢,2006)但是,藝人多以藝術工作者或表演者自居,並不認為自己是文化勞工。再則,藝人本身亦強調演藝工作的不穩定及辛苦,因此,對於不合理的合約缺乏自覺或不擅處理。許多人抱著對演藝的熱情,認為無須計較酬勞及基本權益,這也是造成勞工意識弱化的原因。此外,受到「知恩圖報」的影響,使得藝人認為需對經紀公司懷抱知遇、提拔之恩(林富美,2004),因此對於一些不當的剝削,採取不處理或是消極對待方式。

藝人的勞動特質

經濟學者克魯曼指出演藝人員因有名聲經濟(celebrity economy),因此唱片公司將焦點集中於藝人的掌握,以增加唱片工業的資本積累(施韻茹,2004)。從哈維壟斷地租(monopoly rent)觀點的獨特性與特殊性,可以發現藝術品及藝人如同商品,均具有此種特徵(陳坤賢,2006)。藝人合約因名氣不同,合約多因人而訂,沒有一定標準。大牌藝人擁有較大的議價及自主空間,但是新人卻往往因培訓等聽似正當但卻不合理的理由,簽下不平等條約,如過長的合約時間、抽佣的不合理。

此外,台灣演藝圈重視家族化(familization)與人情關係,使得藝人跟經紀人、製作人之間多採取一種信任的合作方式,並以家族化的稱謂來稱呼,如爸媽哥姐(林富美,2004)。這樣的互動方式弱化了勞雇關係的呈現,對於彼此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模糊的灰色地帶。而勞動契約講求的明確關係,也隨之淡化,造成認定不清或各自解釋,也就容易引發爭議。
 
未來的可能

對比美國的劇作家罷工事件與韓國藝人工會抗議MBC的罷工,台灣的藝人工會顯得微弱而不具力量。因此當藝人發生合約爭議時,鮮少看到演藝工會的介入,多是藝人各自單打獨鬥,尋求法律諮詢。可以想見的是,當藝人工會在維持組織運作都有困難時,要協助藝人爭取勞工權益,還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今年一月成立的「台北經紀人交流協會」,理事長王祥基提出將透過立法院爭取固定免稅制度、制定公平合約、成立監督機制等方向。我們樂見有這樣的經紀人組織出現,但是唯有藝人工會的強大,才能落實對自身權益的促進與改善。在政府政策部分,除了關懷老藝人之外,政府也應關心線上藝人的勞動權益。政府部門若能提供定型化契約,幫助藝人釐清自身權益,對於藝人的勞動權將有不小幫助。而電視台與其簽下基本藝人,限制藝人至他台演出,不如用心栽培新一代的演員,讓台灣的演藝生力軍更加充足。在演藝圈光鮮亮麗的表象之下,演藝人員的勞動權益更需我們予以關注。在成為下一個楊宗緯之前,你應該避免發生合約糾紛。

Our Questions?

1. 你對藝人的想像是什麼?
2. 你認為藝人是勞工嗎?
3. 你認為為何藝人跟經紀公司常常發生合約糾紛?

參考資料

1. 林富美(2004)。〈藝人與經紀人派遣勞動關係初探〉,《新聞學研究》,78:143-185。

2. 陳坤賢(2006)。〈蠶食勞動-從契約關係析論流行音樂歌手之勞動條件〉,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嘉義縣。

3. 施韻茹(2004)。〈華文音樂中心是幻想還是理想?論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的競爭優勢〉(電子版),《傳播與管理研究》,4:133-138。


媒大事

網路廣告威力再昇級 微軟推出新廣告模式
[責任編輯:張十七]


微軟日前推出新型態的廣告模式,與現行的公司名錄搜尋及關鍵字搜尋的網路廣告方案有別,讓廣告主在商品成功銷售出去之後才支付廣告費。而消費者在透過此方法消費後,可得現金回饋或買價折讓。微軟認為,與搜尋引擎結合的電子商務和現金回饋辦法,具有可觀前景。

小編媒批:

網路使用者面對各類資訊構成的無邊汪洋時,唯有透過搜尋引擎或入口網站的幫助才能找到所需要的資料,這些資料始能發生意義。但是入口網站頁面早已被各式各樣的廣告Banner填塞殆盡,而搜尋引擎提供的資訊更是暗藏置入式行銷的玄機,一步步地導引資訊的使用者變成消費者。如今微軟竟有信心讓廣告主銷售成功後再支付廣告費,顯然控制消費行為的能力更上一層樓了,真是令人聞之心驚。

電視台經營省錢有方 聯播、挖角加舊片重播
[責任編輯:張十七]

在TVBS-G熱映的選秀節目「決戰第一名」,將從第二季開始在台視同步播出,而台視綜藝節目「百萬大歌星」也會每週出現在TVBS-G的節目表上。TVBS總經楊鳴並宣布,這兩個節目交換播映,是兩台密切合作的第一步。除了與TVBS的合作案外,台視前兩週並宣布在夜間時段同步播出衛視系統下Channel V的節目「我愛黑澀會」。

小編媒批:

三家老字號的無線電視台除了在戲劇節目上多次與衛視、三立、八大合製合播外,現在連綜藝節目區塊也要和衛星頻道「交換」,可說曝露其節目製作能力已弱化到無可復加的現實。綜藝之外,中視在八點檔重播NHK名劇《阿信》結束後,近日還要推出南韓公視MBC的《六個孩子》接檔,可說一再踐踏早年「戲劇王國」、「綜藝王國」的美名。

Posted by scstw2003 at 樂多Roodo! │22:45 │回應(0)引用(0)編輯室&媒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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