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9,2009

去你的執法標準

哼!!!還公僕咧.................
瑞爸最近碰上了一件超級不爽的事,被開了一張紅單
說到紅單,累積的也不少囉!有時是自己貪快貪方便,與人無尤
可有些單子,是被開的莫名奇妙,甚至於還曾有我走了15年的單行道
一夕之間被轉向而硬生生的吞下紅單
下列這一次,我可真的事火大了

以下是我向市長信箱反應的問題:


我並不是想投訴,而是想提出個問題了解一下(關於交警執法的認定)
希望能幫我問一下交通大隊:
當機車距離紅綠燈約八公尺且車速40公里時,號誌轉黃燈轉為紅燈
且黃燈只有一秒的時間時,如果執法人員身為騎士,下列幾項情形會如何處置?
1.緊急煞車避免闖紅燈(但可能遭遇後車追撞而發生生命財產危害)
2.不煞車快速通過(但可能經過號誌時已轉為紅燈而被開罰單)
3.或是我們執法的 "大人"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本人今日於文化中心旁青年路與廣州街口,遇到上述情形,由於自己可能反應較遲鈍
選擇了第一項方法,加上執行勤務的"大人"銳利的眼力與睿智的處置
更加上"剛正不阿"的執法態度,我硬是吃下了一張紅單
當場我有表明事發的經過與處置,但員警只有一句話"我就是看你闖紅燈,別跟我說那麼多"
由於我自己有其他的裁決也不便在跟他上訴,也就自認倒楣了

所以希望執行交通勤務的"偉大大人"能說一下遇到上述的情形時如何處置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我實在很笨,只能明知前方有警察但還是騎了過去,比起煞車遭追撞而發生意外
罰單可能還比較輕,但如果以後有人因此發生意外,我看國賠可能也賠不完吧!
其實也沒關係,某些族群,形象已經夠糟了!
(我不打算申訴,只是提出疑問罷了,免的自討苦吃)

以下是我所收到的答覆:

親愛的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98年1月17日來信,詢問有關「闖紅燈執法標準」乙節,本局茲答復如下: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ㄧ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至於上述二項違規事實之認定
    依交通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釋,有以下標準:
(一)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
     (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行為。
(二)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
二、感謝您的來信,並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蔡俊章 敬上



有看到嗎?這就是我們納稅錢所養的公僕,答非所問,完全狗屁不通
條例我不會自己去查喔!原來我們的警察大人是要我再次遇到同樣情形時
想想他所說的條例,天啊!想完我都被車給撞了
常覺得很可笑,這些人可能是官腔打多了,回個問題也躲躲閃閃的
平常路口指揮交通到塞車打結,也沒人敢笑你們啊!你們.....有槍咩
不敢回答就說嘛!又不會笑你
監察院的那些人都敢收受不屬於自己的薪資,這又有啥好不敢回答
當我是笨蛋白痴喔!隨便呼嚨就搞定喔!
今天你們是官,我也就算了,看清楚你們了

靠!!!哼!!!


後記:那一個紅綠燈,已經將黃燈調整到大約五秒了(效率真快)
       但是瑞爸我,早就錄影存證了





Posted by king2008 at 樂多Roodo! │20:54 │回應(1)引用(0)看不慣的事,我的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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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連我們停紅燈時車子壓到白線都被開紅單,沒有闖紅燈哦!
自從盤古開天就可停車的地方現在忽然間都要吃罰單,乾脆再把汽車產業搞垮更直接.
瑞爸回覆
除了爛政府搶錢
執法人員濫權
我想,應該沒有其他的原因了
唉~~~~~~~~~~~~~~~~
Posted by to:lin.hoho at February 22,2009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