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9,2008

捷運中商業行為擴大解釋

按照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不可以在捷運車上或站區內有商業行為
所以網拍交易視同商業行為

什麼時候訂的惡法啊!好像是93年訂定的,而當初訂這些法的人
肯定是找了其他的相關法條,東抄西抄,集各法之相關規定訂立而成
而執法者則更迂腐,既然要將所謂的 "商業行為" 如此的擴大解釋
那以後坐捷運的民眾請注意..... "商業行為"
搞不好愚蠢的捷運公司都會擴大解釋,大家要小心點喔!

1.坐捷運時,千萬不要和客戶電話商談某個案子的簽約事宜
2.朋友相約吃飯,千萬別在捷運內打電話向餐廳訂位
3.搭乘捷運時,千萬不要打電話給證券營業員表示要買進或賣出股票
4.別提公事包,否則將被視為...企圖有商業行為
5.千萬別在站區內送給朋友禮物,否則有嫌疑
6.別在站區內有金錢借貸行為
7.女性朋友別提著名牌包出現在站區,那也有商業性的廣告嫌疑
8.類似上述的行為

別不相信喔!當權執政者可能也是那麼迂腐






Posted by king2008 at 樂多Roodo! │20:00 │回應(0)引用(0)看不慣的事,我的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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