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6,2005
文化公民權的實踐(中時論壇 2004/10/21)
孫瑞穗
由文建會主導的「多元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宣示了民進黨政府融合多元族群文化以容納差異建立台灣共同體的文化立場。諷刺的事實是,根據一項公民文化意識民調顯示,公民中可以掌握到文化公民權意義的,卻只有一成三。
筆者認為在台灣的改革歷史中把文化改革鎖定為「第二波民主運動」,以及關於公民權(citizenship),即公民權利與義務,身分和認同等議題之省思,是相當正確的方向。問題是,到底什麼叫做「文化公民權」?又如何跟「民主化工程」有關,甚至,跟我們日常生活又何干呢?嘉年華會式的文化慶典剛結束,以「文化公民權」為名的社會教育和文化革命,似乎才剛要起跑。
由文建會主導的「多元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宣示了民進黨政府融合多元族群文化以容納差異建立台灣共同體的文化立場。諷刺的事實是,根據一項公民文化意識民調顯示,公民中可以掌握到文化公民權意義的,卻只有一成三。
筆者認為在台灣的改革歷史中把文化改革鎖定為「第二波民主運動」,以及關於公民權(citizenship),即公民權利與義務,身分和認同等議題之省思,是相當正確的方向。問題是,到底什麼叫做「文化公民權」?又如何跟「民主化工程」有關,甚至,跟我們日常生活又何干呢?嘉年華會式的文化慶典剛結束,以「文化公民權」為名的社會教育和文化革命,似乎才剛要起跑。
歷史失誤常常來自於理論上的假設錯誤,「多元文化主義」(mul ticulturalism)就是一個好例。這個聽起來並不陌生的口號,正是歐美加等老牌移民輸入國的文化治理術。自由主義式的文化多元主義假設了文化公民是均質的個人,且把文化政治實踐的場域,預設為統一均質又透明的文化共同體。
試想過去的台灣文化如何在「大中國文化」的共同體號召下,被壓抑了將近半個世紀之久。這些假設最大的問題,在於跳過了以文化為名的各種結構性或制度性權力操作及其帶來的壓迫處境。這些歧視處境都不是個人或個別族群所造成的,卻往往由個人或個別族群來承受,我們不可能跳過這個結構性的文化矛盾在虛幻的共同體或者個人化的歷史基礎上來歡慶多元。
當人們捲袖划起「文化公民拳」時,五根手指一伸出來就是長短不一呢,到底誰代表大拇指?誰代表小指頭?就是一個「文化置位」的議題,也是爭議所在。因而文化民主化運動不可避免地需要先正視文化中既有的制度性歧視,以及文化序列中既有的矛盾和爭議。
比如,台灣人可以當總統了,但如果台籍文化在公共領域中的再現仍然污名,那麼「台灣人」仍然是次等文化公民。以認同政治為主的新社會運動也在提醒我們,這些文化歧視與矛盾並不只限於族群,舉凡性別、性傾向、階級、國籍等社會分類常以更複雜的綜合形式出現。同理,如果女性文化的再現權沒有適當地為女性主體掌控時,雖然女人可以當副總統,廣大女性還是次等文化公民。
然而,文化公民權的爭取在新社會運動當中各造進度是不一的。以近來盛況空前的「女性影展」為例,女性主體乍看之下似乎在文化再現權上比較其他弱勢團體領先。然而,我們也要進一步去自問這種再現權取得是否僅限於某些菁英階層,去逼視被再現的內容和被再現主體「究竟代表了誰」的問題。菁英團體常常過早宣稱集體政治上的勝利,殊不知既有的文化歧視操作常常不知不覺地複製下降到更弱勢的主體與團體身上。
以性別/公民權歷史進程為例,許多過去由中產階級女性運動爭取到的社會公民權,現在則諷刺地由全球化力量將矛盾轉嫁到新的「弱勢他者女性」上。 例如,與「生育自主權」相關的壓迫關係,現在被轉嫁到即將合法化的「代理孕母」以及源源不絕的「外籍配偶」身上,而「婚姻自主權」則諷刺地變成婚姻仲介公司進行跨國性貿易最好的加速器。有了「替身」來「替生」,不但縮小了歷來性別權力的協商空間,而且也讓性別矛盾被一個更大的共同體的需要給取消了。
與此相對地,同性戀運動和主體卻因被加速全球化了的「全球同性戀運動」在國際人權議程上被肯定,反而諷刺地於在地社會擁有較大的文化正當性與再現權。然而,在這種文化正當性的糖衣下卻處處可見同性戀者在文化與社會政治公民權落差所產生的各種窘境與困境。
以上這些反省和自問,都讓我們於在地社會再思文化公民權時,不能僅止步於建立未完成的國家共同體而已,也要同時面對被全球資本與文化流滲入穿透的在地社會,各種新的文化主體的浮現,以及各種浮現中的新型文化歧視與社會落差。
話說回來,文化公民權運動最好不要先把目標僵持於「融合」的目標,反而應該致力於「消除現有弱勢者的文化表達障礙」以及「承認新的文化主體自我詮釋」上,正面地培養各種不同身分的公民在公共表意上的基本能力。只有弱勢文化主體得以永續生存,又能保有他們對於自我歷史的詮釋權時,多元文化的盛況與榮景才有可能被期待。
半個世紀以來,文化公民權提法的進步性乃在於能夠脫離法制律令規定的那種僵硬的齊頭平等觀,得以進入文化公共資源的再分配的探討,以及更重要的,文化再現權以及文化主體再生產的討論。而文化的再現和再生產不只是保存和榮耀「過去歷史」而已,它應該也要能夠面對「當下生活領域」中的各種文化表現與實踐,認真面對人民的每日文化公民權(everyday citizenship)才是!
我們應該要設法消除每日文化實踐中的各種由性別、族群、階級與國籍等社會分類所產生的文化歧視,讓文化公民權不再只是走進古根漢或台灣文學館等儀式性實踐而已,還能夠進入我們那未來想必是更雜種化和雜質化的生活領域當中。
(作者是婦女新知常務董事)
試想過去的台灣文化如何在「大中國文化」的共同體號召下,被壓抑了將近半個世紀之久。這些假設最大的問題,在於跳過了以文化為名的各種結構性或制度性權力操作及其帶來的壓迫處境。這些歧視處境都不是個人或個別族群所造成的,卻往往由個人或個別族群來承受,我們不可能跳過這個結構性的文化矛盾在虛幻的共同體或者個人化的歷史基礎上來歡慶多元。
當人們捲袖划起「文化公民拳」時,五根手指一伸出來就是長短不一呢,到底誰代表大拇指?誰代表小指頭?就是一個「文化置位」的議題,也是爭議所在。因而文化民主化運動不可避免地需要先正視文化中既有的制度性歧視,以及文化序列中既有的矛盾和爭議。
比如,台灣人可以當總統了,但如果台籍文化在公共領域中的再現仍然污名,那麼「台灣人」仍然是次等文化公民。以認同政治為主的新社會運動也在提醒我們,這些文化歧視與矛盾並不只限於族群,舉凡性別、性傾向、階級、國籍等社會分類常以更複雜的綜合形式出現。同理,如果女性文化的再現權沒有適當地為女性主體掌控時,雖然女人可以當副總統,廣大女性還是次等文化公民。
然而,文化公民權的爭取在新社會運動當中各造進度是不一的。以近來盛況空前的「女性影展」為例,女性主體乍看之下似乎在文化再現權上比較其他弱勢團體領先。然而,我們也要進一步去自問這種再現權取得是否僅限於某些菁英階層,去逼視被再現的內容和被再現主體「究竟代表了誰」的問題。菁英團體常常過早宣稱集體政治上的勝利,殊不知既有的文化歧視操作常常不知不覺地複製下降到更弱勢的主體與團體身上。
以性別/公民權歷史進程為例,許多過去由中產階級女性運動爭取到的社會公民權,現在則諷刺地由全球化力量將矛盾轉嫁到新的「弱勢他者女性」上。 例如,與「生育自主權」相關的壓迫關係,現在被轉嫁到即將合法化的「代理孕母」以及源源不絕的「外籍配偶」身上,而「婚姻自主權」則諷刺地變成婚姻仲介公司進行跨國性貿易最好的加速器。有了「替身」來「替生」,不但縮小了歷來性別權力的協商空間,而且也讓性別矛盾被一個更大的共同體的需要給取消了。
與此相對地,同性戀運動和主體卻因被加速全球化了的「全球同性戀運動」在國際人權議程上被肯定,反而諷刺地於在地社會擁有較大的文化正當性與再現權。然而,在這種文化正當性的糖衣下卻處處可見同性戀者在文化與社會政治公民權落差所產生的各種窘境與困境。
以上這些反省和自問,都讓我們於在地社會再思文化公民權時,不能僅止步於建立未完成的國家共同體而已,也要同時面對被全球資本與文化流滲入穿透的在地社會,各種新的文化主體的浮現,以及各種浮現中的新型文化歧視與社會落差。
話說回來,文化公民權運動最好不要先把目標僵持於「融合」的目標,反而應該致力於「消除現有弱勢者的文化表達障礙」以及「承認新的文化主體自我詮釋」上,正面地培養各種不同身分的公民在公共表意上的基本能力。只有弱勢文化主體得以永續生存,又能保有他們對於自我歷史的詮釋權時,多元文化的盛況與榮景才有可能被期待。
半個世紀以來,文化公民權提法的進步性乃在於能夠脫離法制律令規定的那種僵硬的齊頭平等觀,得以進入文化公共資源的再分配的探討,以及更重要的,文化再現權以及文化主體再生產的討論。而文化的再現和再生產不只是保存和榮耀「過去歷史」而已,它應該也要能夠面對「當下生活領域」中的各種文化表現與實踐,認真面對人民的每日文化公民權(everyday citizenship)才是!
我們應該要設法消除每日文化實踐中的各種由性別、族群、階級與國籍等社會分類所產生的文化歧視,讓文化公民權不再只是走進古根漢或台灣文學館等儀式性實踐而已,還能夠進入我們那未來想必是更雜種化和雜質化的生活領域當中。
(作者是婦女新知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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