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1,2006

【生育保健法草案_婦團意見】我們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蘇芊玲、黃長玲,2006.10.21中國時報 )


    針對行政院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版本的始末,有對社會好好做說明的必要。 行政院婦權會由政府部會首長和民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委員共同組成,它設置的目的是將女性/性別經驗與觀點納入政府施政之中,以具體展現建立於公部門和民間夥伴關係的參與式民主。優生保健法(現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所涉及與規範的內容,與女性經驗息息相關,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當然必須高度關切。

    此波優生保健法的修法由衛生署主導,衛生署特別為此組成諮議委員會,這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該諮議委員會的女性委員卻遠不及半數,反而有多位宗教人士,他們代表的是號稱由上千宗教團體組成的尊重生命大聯盟。在這樣的結構與價值觀影響之下,會訂出規定所有有人工流產需求的婦女必須接受思考期以及未成年女性必須接受強制諮商等新條文,自是可以理解。

    婦權會民間委員以及許多婦女團體及關心人士,為何要反對思考期和強制諮商呢?


    首先,力主以法律條文強制要求所有婦女進行三天思考的做法,言下之意是,「所有的」婦女在決定流產時「都沒有」經過思考。這不但悖離事實,更是對人工流產婦女的惡意誤解和強烈污名。事實上,對絕大多數婦女而言,從月經過期、擔心不預期懷孕,到確定懷孕、考慮是否繼續懷孕,是一段或長或短的過程;少則幾天,多則上月,她們在其間反覆思考,猶豫再三,最後如何決定,涉及到每個人種種不同的考量因素,其中的複雜煎熬,恐怕不是毋需面對此生命經驗的人所能了解。也就是如果我們說,對大多數婦女而言,人工流產是一項重大的身體經驗和嚴肅的決定,應該是不為過的。在此情況下,強制要求所有婦女以法定程序再思考三天,不但沒有必要,也是罔顧女性經驗的做法。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在遊說過程和運動論述上,尊重生命大聯盟把從事人工流產的婦女或反對思考期的婦權會委員描述為「殺害生命的劊子手」。如果我們能體認,人工流產對大多數婦女而言是嚴肅的決定,如果不是有種種不得已的情況,婦女為何必須做出這種可能為自己身心帶來不同程度傷害的決定?說她們是「劊子手」,真是何其殘忍,令人情何以堪?更何況,對於生命的認定,原本就有各種不同的理論根據,絕非只是宗教團體的說法而已。

    至於規定未成年女性強制接受諮商,更引起很多人擔心,此舉不但不會帶來如推動者所期待的效果,可能只會造成將未成年女性重新推往黑暗的「前優生保健法時期」,讓有此需求但資源稀少的年輕女性,轉而用更隱誨、更個人的方式去解決這個生命難題。這難道是我們樂見的嗎?

    婦權會民間委員從來就沒有否定思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們反對的是用法律強制並一體適用的思考期規定;婦權會民間委員也從來不反對諮詢或諮商的提供,甚至主張所有從事與人工流產相關的醫療人員都必需「強制」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而醫療機構也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諮詢諮商服務,方便有需求的婦女可以主動尋求協助,這才是尊重女性的友善醫療環境,也才是政府應該投注更多資源、用心努力的方向。

    八月底召開的行政院婦權大會再議此案,經過深入討論,民間委員考量各方意見爭議仍多相持不下,遂提出擱置部份爭議條文、其餘先通過的解套建議。未料,此建議仍遭尊重生命大聯盟的反對。衛生署於十月初開過一次諮詢會議之後,再度將原草案內容送交行政院,行政院也在未知會婦權會委員的情況下快速通過,引起所有民間委員的譁然抗議,也引發幾位民間委員的辭職。

    行政院對此的說法是,他們必須考量尊重社會多元的意見。這種假客觀民主的說辭,從來就是婦女/性別研究學者所大力批判的。如果人工流產是獨特的女性經驗,女性(尤其是曾有此經驗或有需求的女性)的經驗和因此而建立的觀點當然是其中最應該被重視的,其他人的意見固然可以聽取考量,但不該凌駕。這其中的簡單道理是,誰付出最多、擔負最多責任,受影響最大,誰就應該是主要的意見表達者跟決策者。這不就是性別主流化的根本信念嗎?

    行政院官員還說,立法院才是修法的決戰點,要民間委員轉換戰場。更令人氣結。二十多年前在戒嚴時期,許多婦女團體為了不忍心人工流產的不合法,導致有需求的婦女必須尋求密醫嚴重影響身心健康,辛苦遊說當時的老立委,推動通過優生保健法,自此婦女才有了較為安全有保障的醫療環境。二十多年過去了,在政府號稱追求性別平等、煞有其事地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現在,卻要指示民間委員到立法院去決戰,豈不是極為嘲諷的做法?

    至於行政院不思內容是否適切、只將思考期改名為「諮詢」的做法,除了不負責任,更不知將女性置於何地?這種打從心裡只想應付女性、將女性弱智化的心態,才是追求性別平等的最大阻力。

(蘇芊玲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黃長玲為婦女新知基會董事長)

 


Posted by sabinasun at 樂多Roodo! │13:58 │回應(3)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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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民主國家或社會的進步與開放與否,跟該國的女人(主體與身體)如何被對待有密切關聯。

我記得十幾年前,關於台大女生宿舍的門禁要不要解除,房間鑰匙需不需要交到女學生自己的手裡時,有一個決策前的開放性措施。那就是,由台大校方出面製作了一千份的問卷欲在決策之前探訪民意。結果呢,我們都以為這將會是學生參與他們生活空間決策的好機會,結果相當諷刺的是,這一千份問卷是交到「學生家長們」的手裡。

這就是一種「父權心態」:他們(自以為可站在為人父母的立場)不相信一個「成年女人」可以自己決定她要幾點回家,幾點睡覺,跟誰來往......能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今,他們仍然不相信,一個女人,不管成年未成年,有能力或有權力決定她要不要(或有無準備好)迎接一個新生命的到來?

這兩件事情事隔十多年,我們社會國家的父權心態有作任何調整嗎?

* 又,根據今年由婦女研究者和醫務專業者聯合在暑假期間作了一份六百人的調查,發現,其實每一個決定墮胎的女性,在上醫院之前,至少都作了八天以上的「思考期」了。

因此,在政策上又特別規定「在接受專業醫師治療時」起,又要強制「三天」的「強制諮商」,問題就來了:

誰來規定思考期和猶豫期的起始點?

誰來強制諮商?

諮商內容為何?

到最後決定權在誰的手裡?

請問:如果這個小孩生出來,是誰在生?誰要養?誰要負責?

這種草案內容,簡直就是完全把女人給幼兒化。莫名其妙!


** 根據許多嚴謹的研究報告指出

女性決定墮胎前所需要(或者說需要「強制給予」)的資訊是

什麼樣情況下「還可以」墮胎,而且方式是最安全的?

墮胎手術需要什麼樣的保障?

身邊有無家人或朋友可以關心?

墮胎後的修養和恢復需要什麼樣食物和環境? 等等等

只有真正把女人當成人,而不是生育機器,才能真正養育健康活潑,重視人權又平等博愛的社會!
Posted by SS at October 21,2006 14:26
幸好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已經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了。

我記得有回我翻譯給一位從美國來作研究的學者聽,她一聽到「優生」便跳了起來大叫:「這是一個多麼『種族歧視』的說法,你們的政府竟然敢用這樣的名字來立法?!」

幸好已經改名了。不過,更希望內容也可以更開放平等一些!
Posted by SS at October 21,2006 14:37
誰需要思考?

2006.10.21 中時小社論

說真的,研擬及通過《生育保健法》草案的諸官員們,你們真認為女性反覆思索掙扎終究決定墮胎後,還需要多那幾天思考嗎?

行政院院會通過墮胎要有三天思考期,而且未成年少女需要強制接受輔導諮商,導致行政院婦權會三位委員憤而辭職抗議。坦白說,這很像是由不會懷孕或不會選擇墮胎的人替會懷孕、需要選擇墮胎的人所做的決策。

有性行為的育齡女性,永遠必須掛念著懷孕問題。生子是一件讓人生走向全然不同方向的重大轉折,意味著截然不同的人生形態甚至生活品質。這麼重大的決定,女性卻往往無法主控,旁人一陣事不關己的道德高調後,懷孕的後果仍然得由女性一個人擔,捨棄骨肉的傷痛只有自己承受。反對墮胎的人認為生命誠可貴,但這些女性都是現在存在於世界上的生命,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的人生?反墮胎人士會去幫她們帶小孩照顧母子一生一世嗎?到底誰需要思考?

從平時的掛念、到懷疑已經懷孕、到確定懷孕、到決定墮胎、到走進醫院,這整個過程裡,女性早已反覆思量了不知多少遍,也不知道經歷了多少惶惑、不捨與無奈。此時還規定要思考三天,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

而且,未成年少女懷孕,心理壓力更大,法律如果還強制她們接受輔導,只會把她們趕到不合格的診所,讓身心承受更大的墮胎風險。這樣的法律條文,毫無設身處地之心,如何能真正解決問題?
Posted by SS at October 21,2006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