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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智慧財產權</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rss20/topic/topic_article_1495.xml</link>
	<description>智慧財產權</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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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item>
		<title>FSF 公布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自由軟體 gpl 
 
FSF 公布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v3) 。根據  FAQ  可知三項大多數使用者關注之焦點:
 
 
     與 GPLv2 之相容性 
     DRM: 關於 User Products 與 Installation Information 
     Microsoft-Novell deal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3570171.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l 2007 10:53:4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我可以用「自由軟體」稱呼非 copyleft 的軟體嗎？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自由軟體 free_software gpl 
 
 YungLee 說 :  如果我不顧你的感受，硬是要說 Scilab 是自由軟體 (但我當然不會說他是 FSF 所定義的自由軟體)時，請問我犯了甚麼法 ? 如果你無法精確說出可以引用的法源時，你就不能使用你的感受，來裁判別人，尤其是牽涉法律問題時，這一點你似乎不很在意 。
 
 
YungLee 要如何稱呼，與我的感受無關。而且幸運的是，「Free software」及「自由軟體」這兩個詞都沒有註冊為商標(trademark)。所以 YungLee 稱呼 Scilab 是「自由軟體」並不會觸犯商標法。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3363279.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Mon, 28 May 2007 23:45:4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為「自由軟體」賦予明確定義的理由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自由軟體 free_software gpl 
 
本文是我在 自由軟體技術交流網 ，於《 高等教育數學開放原碼軟體的發展 》討論串的發言內容。
 
 
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推行了這麼久，這兩個名詞已經成為專有名詞，而不是一般望文生義的名詞。舉個例子來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3125573.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Sat, 05 May 2007 11:03:3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部落格著作之摘錄行為與合理使用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著作權 自由軟體 GPL FDL CC 
 
關於引用、摘錄及聯播部落格文章之行為，是否處於著作權的模糊地帶。基本上，這並非著作權問題，而是人我分際的問題。這是作者與使用者之間如何區分私人與公開領域之分際問題。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999545.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Fri, 13 Apr 2007 10:29:2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談自由軟體之疏離與資本主義特徵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自由軟體 市場機制 Copyleft 財產權 
 
在我每天固定拜訪的資訊新聞網站中，三不五時會看到某位仁兄發表一些非資訊類的高見。前幾天又看到一篇  網際網路的左翼傳統  。不涉及學理的前半段內容大致正確，但後半段的結論卻是偏頗失當。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他矢志於左翼運動，以左翼人士自許。不過他恐怕與大多數自許為左翼者相同，不清楚什麼是馬克思與社會主義。
 
 
以自由軟體而言，其分享方式完全是盲目而不加選擇地授與任何人使用、複製、散佈與修改之權利。因此連 Bill Gates 也可使用 GPL 的軟體，也可修改與再散佈。雖然就我所知 Bill Gates 從未這麼做，但那是他不行使之故，而非 GPL 不許他使用。儘管 Bill Gates 非常討厭自由軟體，而自由軟體陣營也同樣厭惡他所代表的智財權陣營，但他使用自由軟體的權利仍然與其他任何人一樣，毫無二致。就這一點而言，他是自由的。在學理上，這樣的分享方式、亦即權利關係之建立，完全是疏離的，這是資本主義的特徵。 Karl Popper 在其著作《開放社會及其敵人》中曾生動地比喻所謂資本主義之生產與交換關係，完全是蒙著面、隔著紗簾窗進行，誰也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誰。而馬克思稱這種現象為「異化(Entfremdung)」或稱「疏離」(See also: 馬克思,《資本論》;楊世雄,《馬克思的經濟哲學》)。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997363.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hu, 12 Apr 2007 23:16:2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xt:Commerce 之散佈問題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標籤: GPL 自由軟體 free_software 
 
在  TWPUG  討論區中，  xt:Commerce  之中文化作者 xtc_sun 為  xt:Commerce 漢語版  之散佈問題，而與 TWPUG 之管理者 kiang 交涉，要求 kiang 移除其置於 TWPUG 主機之軟體散佈連結。交涉內容詳見  xt:Commerce 漢語版正式釋出 。 xtc_sun 之理由有兩點: 一、xt:Commerce 商標；二、提供使用者取得最新最完整的版本。但以法律觀點觀之，xtc_sun 對 kiang 交涉之內容，有違 GPL 精神。法律觀點有三:
 
 
 以 GPL 授權散佈的軟體，根據 GPL 的條文內容， xtc_sun 不得額外要求禁止 kiang 散佈其合法取得的軟體。就此案例， kiang 係自 xtc_sun 公佈之公開連結中取得軟體，並非以非法手段如入侵、竊取帳號等手段取得。 
 kiang 並未不當利用 xt:Commerce 之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 
 kiang 提供之下載頁面所引文字之內容不屬 xt:Commerce 軟體之一部份，係 xtc_sun 為介紹 xt:Commerce 所創作之著作。 kiang 應移除或加上明確的引用標示。 
 
 
雖然 xtc_sun 之立意良好，但根據 GPL 之內容， xtc_sun 不得禁止 kiang 另行散佈軟體。再者， GPL 允許自由散佈軟體之目的，在使軟體取得之途徑不受任何限制。 kiang 於其他儲存空間中儲放並散佈，可令使用者取得軟體之途徑不受主機、網路故障中斷等原因限制，此為 GPL 所鼓勵之行為。據 xtc_sun 之用意，則 xt:Commerce 應透過 CVS/SVN 之類的匿名提取服務，以提供使用者最新之程式碼版本，而非禁止他人散佈。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975107.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Mon, 09 Apr 2007 09:27:0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Youtube 的著作權爭議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著作權 
 
全球最大多媒體分享社群服務商  YouTube  ，已捲入著作權風暴中。
 
 
 相關連結 
 
 CNet 新聞:  分析：YouTube的命運繫於著作權法  
 Techdirt:  And Here Come The YouTube Copyright Lawsuits  
 ars technica:  YouTube and the copyright cops: safe... for now?  
 FindLaw:  Section 230. Protection for private blocking and screening of offensive material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856051.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hu, 15 Mar 2007 09:30:1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Google資訊搜尋服務，著作權爭議纏身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著作權 
 
Google 的搜尋服務幫助人們在廣大的網路資訊找到需要的資料，然而隨著搜尋內容之深度與廣度增加，這些服務內容也惹上愈來愈多的著作權爭議。
 
 
 新聞來源:  CNET  
 
  法新狀告Google新聞侵權  
  Google新聞選用爭議浮上檯面  
   	
Google圖片搜尋被判侵權  
  Google與美聯社達成授權協議  
  比利時法院：Google新聞違法  
  Google與出版商展開對話  
  本地出版商對Google圖書搜尋又愛又怕  
  分析：微軟出手 反Google陣線成形？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828999.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Fri, 09 Mar 2007 09:32:4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微軟MP3專利侵權案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Tags: 自由軟體 專利 
 
MP3 專利爭議多，微軟涉侵權，初判賠償15億美金。上訴聯邦法院後，第二回合獲無罪判定。然此類案件通常訴訟時間漫長，最後結果尚難論斷。
 
 
 新聞來源:  CNET  
 
  微軟專利侵權案遭法院判賠15億美元  
  FAQ：微軟的MP3專利敗訴  
  微軟贏得第二回合MP3專利官司  
  MP3標準血統紛亂 導致如今糾紛叢生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826355.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hu, 08 Mar 2007 18:01:3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補充資料：企業應用軟體系統的開放原始碼潮流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單憑銷售軟體使用授權的方式，已不足以維持軟體公司的獲利與成長。再者，對企業而言，使用一間小公司的封閉源碼軟體也有後續維護與使用的風險。供給者與需求者雙方都在尋求對自己更有利的交易方式，交易「服務」而非交易「軟體」。
 
 
開放源碼的成功，不在其高道德理想，而在其更貼近使用者需求。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671450.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Fri, 26 Jan 2007 10:17:1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唱片業不要肖想靠「著作權法」賺取暴利 / Harris&#039;s blog</title>
		<description>  P2P  業者「飛行網」  (Kuro) 被控違反著作權案，台北地院認為， Kuro 擅自下載重製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判處 Kuro 高層主管多人二到三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這個案子還可以上訴，最終結果如何很難說。即使最後唱片業者獲勝，我覺得也不見得能讓人不想法下載，而掏腰包去買他們一片動輒三百元，只有一首主打歌可聽的 CD 。         我沒有 MP3 ，我不追流行歌，但是，我覺得我國在美國人壓力下通過實施的「著作權法」，不僅沒有保障著作權，反而讓人踐踏司法，更是扼殺創作、阻礙人類文明進步的幫兇。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harris/archives/467618.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Sat, 10 Sep 2005 09:35:1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兼論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的相容性 / 石頭閒語</title>
		<description> 自由軟體 copyleft fdl cc 
 我在個人網頁 (包含個人部落格) 上所使用的授權條款為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 相對於近來隨部落格發展而興起的  Creative Commons  (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 ，顯得獨樹一幟。更有甚著，我曾不只一次看到類似「Copyleft 不是真正的自由著作權」的說法。對此，我覺得有必要說明 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簡稱 GFDL ，後述不再註明。 )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56605.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Sun, 10 Jul 2005 00:00: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 / k2003budi</title>
		<description>★概念定位：是判斷是否不得註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應該提出異

                          議或評定的準據

★概念內涵：指的是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  「來源」「特定關係」  
                        發生誤認或可能發生誤認

★  判斷前提：需具備「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兩個前提要件

                         或者「商標相同」「商品類似」  
★判斷參酌要素：
（１）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２）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３）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４）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５）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６）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７）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８）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例如行銷管道、服務提供場所不同的

             狀況，則雖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但是否侵權仍有爭議空間

  記憶口訣：識別近似類似、實際熟悉經營、其他善意  
★是否善意這個要件是申請註冊者主觀面，但是消費者混淆誤認，是

    相關消費者根據客觀情狀所得到的主觀認知
 


      主體不同，怎可用來判斷是否混淆誤認，難道我善意申請註冊

      就可以說客觀上兩者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嗎？？疑問

★相關消費者對於衝突商品熟悉的程度

     如果都不熟悉，則較不會混淆誤認

★再在企業大多採多角經營，商品類別可能很多，但都是用同一商標

    因此，另一後起之秀，如果想要使用同一商標，除非類別不落在

    先權利人的類別中，否則，混淆誤認是必然的

★是否類似、可以先看功能，若功能相同或者彼此有主輔、元件與成品

    關係，則比較容易形成類似關係

    除了看功能還可以看  「材質」「產製地」「滿足消費者哪一類需求」  
★商標是否近似，用的判斷方法是

     「整體觀察」

   「異時異地、隔離觀察」  

★商標近似的類型：

     「外觀近似」

    「觀念近似」

   「讀音近似」  
二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近似，並非即可推論商標之整體印象即當然近似，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jenchilu/archives/241860.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ue, 05 Jul 2005 11:52:1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標權的效力 / k2003budi</title>
		<description>獨占使用權、排他權、讓與權、授權他人使用、設定質權等等。

★獨占使用權→ 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有獨占的使用權                      

★排他權 → 排除他人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商標使用

     但是要落入侵權範圍，要綜合「商標」「商品或服務類別」「行為態樣」三個要素判斷

     有的行為態樣需要判斷「是否造成混淆誤認或有造成之虞」
 
      有的不需判斷，直接構成侵權

★如果商標相同，但係爭使用的商品類別並未落在
    
   指定類別中，則不構成侵害。如果落在類別內，則還需要檢驗
  
   是相同類別還是類似類別，若相同類別，則屬於第一款，直接構成\侵害。

   不用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若是類別類似，並非直接構成侵害，則還要看有沒有混淆誤認之虞

★如果商標近似，則一樣先看類別是相同還是類似，如果不同也不類似，不構成侵害

    若相同或類似，再看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若沒有混淆誤認之虞，不構成侵害。反之，構成侵害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jenchilu/archives/241512.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ue, 05 Jul 2005 08:34:2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標立法主義 / k2003budi</title>
		<description>使用主義強調商譽的累積
註冊主義強調權利取得的確定性
混合主義，係兼採以上兩者

我國第五條採註冊主義
但對於商譽累積的保護
兼採使用主義
亦即著名商標可以避免他人搶註冊
23條第一項12款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jenchilu/archives/241507.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ue, 05 Jul 2005 08:30: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商標使用的概念 / k2003budi</title>
		<description>一般人對於商標的了解

大部分就是將文字圖樣記號「貼附」於「商品或服務」上

作為表彰自己商品服務的功能，

目的是要在市場中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這樣的了解是正確的

但是身為考生

無論如何也要比較進階一點

談商標使用

首先要知道什麼樣的東西可以拿來當作商標，又什麼不可以

然後才談說所謂的商標使用如何認定

而這也是商標爭議發生時必須確認的部分

考試時，談到商標使用，要寫：

1.商標法對於商標使用的定義，第六條：「表彰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侵害商標的使用」、第五十七、五十八條：「維持商標的使用」

   ★「表彰商標的使用」：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或其他相關物件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是新型態的商標附著物
  
       記關鍵字：平面、數位、電子、其他

      商品外觀之裝飾美化，無法使人識別，所以並非商標使用
                                           
 
 ★  「侵害商標的使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的使用。

        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註冊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維持商標權的使用」：

2.要界定使用的地域範圍：因為採國內法及採屬地主義，所以商標的使用
   
   係國內使用或從我國領域出口者。商品從國外進口並非使用商標
  
   而且進口販賣行為與「貼附商標」行為也不同

  75．9行政法院聯席會

3.</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jenchilu/archives/241503.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Tue, 05 Jul 2005 07:32:0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著作權電子報及智慧財產論壇 / PMA光明的奇蹟 ▲臺灣愛山筆記▲</title>
		<description>法源電子報第 293 期(2005年05月13日)有一篇智慧財產局關於著作權的函釋，「有關版權法律行動問題、圖片構成盜版的條件、教學書與創作書的差異，涉及著作權法釋疑」，裡面有一些基礎而重要的概念。詳細內容可以從智慧財產局的連結進去看看＜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earch/netexpshow.asp?expno=1661&amp;tit=&amp;titc=&amp;titm=&amp;tit8=&amp;tit9=&amp;point=＞
以下列舉部分內容：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令 函 案 號： 電子郵件940428  
主 旨：  
一、版權法律行動問題一節，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之侵害，除了常業犯以及以光碟之方法所為非法重製或散布行為，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由法院逕依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外，其餘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即須由告訴人依法告訴後，法院始得予以起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有出版電子報，是一個相當有用的工具：https://www.tipo.gov.tw/service/news/orderpaper.asp。
讓人興奮的，還有幫人解答疑惑的【智慧財產論壇】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forum_talk.asp。[pma]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888/archives/128608.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Sun, 15 May 2005 08:54:3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播送」實例 / PMA光明的奇蹟 ▲臺灣愛山筆記▲</title>
		<description>今天(2005/5/14)比較特別的新聞事件除了一早7點半可以開始國代投票以外，經濟日報有一則國內第一例在公眾場所播放流行歌曲，被檢察官依違反著作權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報導。

主要內容是說一個知名服飾連鎖店○○未經授權，在門市公開播放國語流行歌曲，經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訴請偵辦，台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認為該公司和負責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這是國內因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播送」規定而遭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第一例。

這種案子其實已經在學界、法界、產業界討論多年，如今第一例被具體求刑，顯得非常特別，就在今天的報紙。這是實體世界觸犯著作權法的實例，虛擬網路世界侵犯著作財產權的理論與實務更值得我們這些bloger注意，除了多看相關的書籍、報導及多討論、注意不要觸法以外，也要注意這個層面在網路世界的龐大商機。這是一個引子，以後我們多注意這方面的題材。[pma]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888/archives/127908.html</link>
		<author>info@blog.roodo.com&lt;info@blog.roodo.com&gt;</author>
		<category>學術/學習</category>
		<pubDate>Sat, 14 May 2005 22:45:28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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