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票為何難以根絕
這篇是有人點菜的,主題是希望我來寫寫反賄選的相關議題。的確,反賄選在台灣選舉活動中的重要性應該無庸置疑,從小學校就不斷的提醒眾人,買票是犯法的, 買票是違反民主精神的,賄選是不道德的。然後每到選舉時,法務部也花了大錢宣導反賄選,找明星代言、演短劇、搞笑,宣傳量已經大到讓人感到有些厭煩了。但 結果呢?
賄選之於台灣的選舉活動最最神奇的一點,就是就算反賄選已經是全民共識了,也的確沒人敢公開的說自己支持賄選了,但是賄選這種事就是不會從台灣的選舉活動中消失。
我想賄選之所以一直存在於台灣的選舉活動之中難以根絕,其實只有一個理由,那就是買票真的非常有用啊~~
2008/2/17雲林縣檢察署認為黃英學等人之賄選案與張碩文無直接關連後,不以公訴權向張碩文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2008/2/19立委候選人劉建國自訴提出張碩文當選無效之訴。(在台灣有六個選區產生了當選無效的訴訟,只有此案為劉建國獨立自訴提出訴訟,其它皆為檢察官所提出。)
這是朋友提供的資料,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何在此案中,檢察官不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反倒是由民進黨的立委候選人劉建國提出?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先來提一下三個小女生案,這個案件之所以選擇以自訴的方式提出的原因之一,其實是出於對檢察與警察體系之間密切關係的深切理解。很多人不知,檢察官平常在查案辦案時,經常需要警察加以協助,為求行事順利和警察保持良好關係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檢察官畢竟也是人幹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警察不是真的惡行重大到某種程度,例如像三個小女案這種,沒有法律常識的執勤員警,因為聽令上級,而違法強奪人民財物的案件時,他們會怎麼處理呢?大家也不用多想,這種事早有前例在先了......警察犯行明確 檢察官不舉
2008/3/14雲林地方法院以「逾期提訴」為由, 駁回立委候選人劉建國自訴提出張碩文當選無效之訴。劉建國上訴高等法院後,經高等法院裁決以公文書在途期間兩日內為有效,裁定雲林縣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當選無效之訴」。
檢察官也是人在幹的,司法獨立喊的再大聲,在沒有制衡機制的情況下,結果也只是讓司法從業人員把執行司法的工作,當成自己的私人權力罷了。
我不知道雲林地檢署有什麼不為人知的考量,以致於檢察官會認為此賄選案與張碩文無直接關係,而無須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也不知雲林地方法院又是基於什麼獨特的見解,以致於他們會認為在途期間的公文書就算逾期了,因而險些駁回了劉建國的自訴案。
台灣查察賄選工作的主要特色,就是不論找到再多的賄選事實,抓到再多的進行賄選工作的民眾,都很難真的因此法辦到候選人本身,此案便是個最佳的案例。查了半天,創下全國史上最大賄選案的佳績,結果最後還是只起訴了立委張碩文之父張輝元。然後最近雲林縣立委補選,張碩文之父張輝元依然代子出征,一開始就派出賄選候選人的國民黨更是一句道歉也沒就直接推出另一個候選人來參選。
這是一個號稱全國史上最大的賄選案,但是在整個過程中,雲林縣的司法人員可曾善盡職權,讓犯刑之人得到應有的教訓?還是在他們心中想的只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好麻煩的案件都是別人的,不用自己來?
賄選是錯的,我們都知道,這也是劉建國之所以選擇挺身而出,堅持提出自訴好讓賄選的候選人下台的主因。而雲林縣民們又是否能夠透過自己的選票,讓全國民眾知道,雲林縣不是只要買票就能當選的地方呢?全國人民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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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October 8,2009 19:04
人家張輝元可是說劉健國以奧步讓張碩文當選無效
還要選民用選票還他們公道呢~~
雲林地檢署?就是半夜把縣長抓去關,還拿不出理由的那個嗎?
同一個雲林地檢署, 對付蘇治芬縣長卻是位偵查先搜索, 還打算扣押縣長.
一年過去了, 勉強起訴還被地院退件, 起訴後又擱置案子不審理, 這種司法?
還是國民黨的 "私法"?
錯的事情作了也不會被怎樣的話
大家就算知道是錯的也無所謂
交通規則是一例
賄選當然更是一例
所以說到最後都是政治解決,司法閃邊去。(煙)
人的因素一直就是最難避免的,
把司法當成私法的檢察官和法官、打著清廉私底下買票的候選人、被媒體操弄想法而不自知的人民...
如果人民無法獨立思考的話,那整個社會真的很難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