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7日

【人生更正第15天】社團評鑑

社團又要評鑑了,所以今天都在忙這個。

希望明天有空寫要寫的東西。



Posted by ncnuamege at 樂多Roodo! │23:59 │回應(13)引用(0)心靈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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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本篇發表時間是假的,正確時間是01:29,呵呵證據確鑿了。(斷訊了近兩小時,不要騙人喔!)
Posted by dc at 2007年09月28日 01:30
啊,被抓到了,那怎麼辦?罰我不要更新網誌十天好了~(嘿嘿)
Posted by 曲辰 at 2007年09月28日 02:11
我要起訴你
Posted by blue at 2007年09月28日 08:09
藍檢:

那個、如果要搜索我家的話,請執搜索票;如果要傳喚我的話,請先跟我秘書約時間。

等到起訴書要出來時煩請跟我說一聲就好,不用特別知會媒體啦。
Posted by 曲辰 at 2007年09月28日 14:37

Superior Court of Mystery


SEARCH WARRANT


The affidavit below, sworn to and subscribed before me, has established probable cause for this search warrant which you are ordered to execute as follows:


Place(s) to be searched: 曲辰的家.

Property to be seized: 霄哥喜歡的.

Night service: For good cause, night service is authorized by BLU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All property seized pursuant to this search warrant shall be retained in BLUE MYSTERY CUSTODY.


Date and time warrant issued: 2007年09月28日 15:10

Judge of the Superior Court: dc

Posted by dc at 2007年09月28日 15:10
呃,我必須要說,我第一時間是覺得好厲害的,竟然能看到英文的搜索令耶。

但是,dc兄,你知道的,目前為止我拿到的國籍只有中華民國一國(或許未來會變成台灣或變成中國,但那都還沒發生),我沒有美國國籍、英國國籍、香港國籍、加拿大國籍,所以理論上來說,要搜索我家必須要用中文的搜索令啊,並且還得要是正體中文唷。你要拿英文的搜索令來抄我家,這未免有點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味道。

另外啊,給B大大大跟dc兄,你們知道的,小的開這家小店一不求名二不求利,只是想穩穩當當的過生活而已,我這小本生意基本上也沒礙著誰,沒有每天午夜前推出新產品既不會讓飆車族變多、也不會讓推理小說出版數變少,那何苦要逼小的硬要準時推出呢?

更別提小的最近有幾樣大型商品要推出,苦無靈感來作每日的新產品啊,就請兩位高抬貴手,不要再苦苦相逼了。

P.S.dc兄,我把你的搜索令刪掉了一封,怕被人家看到覺得浪費公帑重複張貼。這也是為你好啊~(語重心長)
Posted by 曲辰 at 2007年09月28日 17:20
好啦好啦,我跳出來澄清一下咩。
那是因為昨天曲大師、卡哥和我三個跑去宵夜了,我可以證實大師一邊啃著脆皮雞排,一邊還很擔心趕不及回去blogging一下,憂心地咧~

話說回來,今天還是要鬼混啊,大師,您還是早點寫了吧~
Posted by 心戒 at 2007年09月28日 17:47
最高推理法院刑事判決      零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三號

上訴人 曲辰(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時間詭計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推理文學院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零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推理地方法院檢察署零七年度偵字第四二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推理文學院。

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曲辰因其違反三十天不斷電的承諾,且其在深處縣稀微鎮經營樂多小店,知悉部分產品有施用時間詭計之情形,更意圖欺騙,基於概括之犯意,自零七年九月二十一、二日間,陸續以Blue(檢察官)與上訴人聯絡並購買其違規產品。
上訴人因連續於原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及約定地點施用時間詭計,共有七次,詭計所騙得時間合共六小時三十九分鐘。台灣推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台灣推理地方法院聲請核准對上訴人實施搜索,並於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深處縣稀微鎮水滸路一零八號「那一道光停車場」前拘提上訴人。
原審僅於判決理由敘及推理法院機關於上訴人到案前,對於上訴人販賣違規產品予檢察官,已有相當合理之懷疑;復對於證人心戒於第一審所為經上訴人解釋,始知其目的在向證人紗卡取得脆皮雞排之證言,亦未說明究係如何而不予採納。另就上訴人於第一審,聲請向台灣推理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案件之搜索令,證明其確有供出大型商品來源。如何無庸調查,亦未為任何說明。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推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Posted by dc at 2007年09月28日 18:41
基於起訴書與正文的字數的比較
曲辰 你認罪吧吧
Posted by blue at 2007年09月28日 18:49
好啦
我來正經回應一下

其實兇手是檢察官我啦
是我要求曲辰每天的時辰要一致啦

開發票的是我
要求秩序感的我

兇手的意外性是這樣的
Posted by blue at 2007年09月28日 19:13
其實我要承認,這一切都是我為了衝回應數跟人氣,才串通藍檢製造的假官司,不過竟然能換得dc兄兩篇極為精彩的司法文書,可謂不枉。

那dc兄,上次你解開數學題目,理應可以指定一個題目,你要指定嗎?

另外啊,那個我坦白我真的有時候會忘記或怎樣而晚更新啦,但是可不可以大家就用我「睡覺」當每天的分界啊?也不要老是在這上面打轉,這樣會讓我懷疑自己的部落格是不是只剩下這種讓人起訴的樂趣而已說。

不過dc兄,你是作什麼的啊?(好奇一問)
Posted by 曲辰 at 2007年09月28日 19:23
既然兇手已經認罪,我也沒辦法惡搞下去...

想一想,讓我指定一個能惡搞下去的題目:
若某天睡醒,發現台灣所有紙幣都印上了你(曲辰)的尊容,你會有什麼反應?

在下年幼無知,稱呼小弟可以了;沒什才幹,只是模仿費馬(Pierre de Fermat)而已。
Posted by dc at 2007年09月28日 20:52
先說聲謝謝,沒設想所有衛生紙上都是我的臉~
想想再來寫~
Posted by 曲辰 at 2007年09月28日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