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5,2006

【公告】寵物類刊登注意事項

寵物類→狗及相關用品刊登的賣家們請注意,依據農委會來函(農牧字第0940041282號),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經營犬隻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所以請刊載犬類販售資訊的賣家們,主動在商品描述中,附上公司名稱、證照字號,並且在會員資料中,詳細填寫姓名、地址、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電話等資訊。如果有發現資料不完整的地方,我們將刪除刊登,不另行通知。若有刪除後未補充資料即繼續刊登者,可能予以停權處分。

針對犬類的刊登,我們飽受保護動物人士的壓力(其他寵物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仍待有志之士推動)。但是我們認為,合法業者應該有生存的空間,根據法令,如果領有合法證照,並能標明證照字號,應該有刊登的權利。請各位賣家自行管理,也請自行繁殖者、未領有證照者,接獲我們的通知後,能夠自行下架,我們會在三天後(2006.12.10)將未能補充資料者一律刪除,避免不熟悉法令的賣家觸法。

愛護動物的心大家都有。期待能夠藉由一種開放、自治的精神,不讓劣幣驅逐良幣,由專業合法的賣家,提供詳實的寵物飼養資訊,讓有此需求的買家能有最好的選擇;在此也呼籲有意購買犬隻的買家們,愛他就不要拋棄他,用負責的心態,好好照顧自己的寵物!

【註】每隔一陣子就會有會員問到此問題,所以再把這文章拉出來。如果有發現沒有刊登證照字號的賣場,可以回應於此或來信service@roodo.com。我們的處理程序如下:

1.通知賣家請他回覆或直接把證照、字號放在「賣家介紹」
2.如果沒有回覆,三天後商品全部下架。


Posted by roodoadm at 樂多Roodo! │18:39 │回應(0)引用(0)客服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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