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v3 草案這一陣子傳出不少反對聲音,反倒是 GFDLv2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2) 草案及新出爐的 GSFDL (GNU Simpler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草案風平浪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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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閱讀2003年時,我在「從 Copyleft 探討著作權體系的發展」一文中寫著:「選擇的交易方式愈適當,則可獲得的利潤也愈大。因此可以得到此一命題:命題4.3:選擇最適當交易方式的人,亦即掌握最適交易方式之知識者,才能獲得最大利潤。」。這句話正可以貼切描述今日資訊軟體業者所面臨的危機/轉機。
...繼續閱讀在我的碩士論文「從 Copyleft 探討著作權體系的發展」中,第三章是辯駁,第四章才是我個人對智慧財產權的見解及重點。第四章內容若以一言蔽之,即強調應重視一般人「發明」財產權的能力,而非認定只有政府法令所出者才是財產權。
按照芝加哥財產權學派 (依 Hayek (1988) 在「不要命的自負」之用詞,以張五常等學者為代表人物) 的說法,在設立財產權後,可以誘導人們主動進行協商,而降低搜尋與協商之交易成本。此一說法的前提在於,人們必然遵循此一財產權法律而願意進行協商。但若人們不願意遵循此一財產權法律時,則為了維持法律系統的威信,政府必然要增加執行之交易成本。然而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之上,我們為了維護政府法令所出的財產權而付出的「執行之交易成本」,依我之見,已經超過訂定此財產權後而省下的「協商之交易成本」。同樣按照芝加哥財產權學派的說法,這是「無效率的財產權」。
GNU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GPLv3) 的草案已經公開,並提供大眾討論。欲知詳情或參與討論,請到 GPLv3 網站 (http://gplv3.fsf.org/)。
在著作權的發展歷史中,迂迴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一再地衝擊與引導著作權的發展腳步。近二十年來的發展,更揭示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已將著作權的發展腳步推到轉折點。具體而言,資訊系統與電腦網路之普及,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著作權的內容。
...繼續閱讀我一直認為迂迴生產過程是解釋著作財產權問題的重要手段,這一主張在我的碩士論文中表現的很明顯,甚至是表現出固執的態度。
關於「迂迴生產過程」可以參閱任一奧國學派經濟學入門的著作,或見我的碩士論文內之介紹。
...繼續閱讀這個主題下,是我對我當年的碩士論文,所做的後續思考。那篇論文,我現在看來其實不是很滿意,不論是在研究方法、方法論以及科學哲學論,都不夠嚴謹。這一、兩年來,我陸續有一些新的想法可以支持那篇論文,會漸漸整理上來。
blog 真是好東西啊。筆于 2005.7.14
...繼續閱讀我先前在「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一文中闡述了 Copyleft/GFDL 以及 Creative Commons 的關係,以及 Copyleft/GFDL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不過我自己看了幾遍之後,發現在該文中,常常將 Copyleft 與 GFDL 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但另一方面又寫到 Creative Commons 的某些授權形式符合 Copyleft 。這就不免讓人容易混淆這幾個詞的內容了。所以我在此說明一下 Copyleft, GFDL 這兩個詞的意義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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