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採用 GNU FDL ,不是「創用 CC」
本人部落格之內容,明顯標示採用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GNU FDL) 授權條款分享,而其他部落格大多數採用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授權條款分享。由於這兩者之內容不相容,為了避免使用者無意中觸犯著作權,我在此說明 GNU FDL 與 CC 不相容。若在採用 CC 授權條款之部落格或論壇等處轉載本人著作,須註明著作是採用 GNU FDL 授權,否則將侵害本人之著作權。
我曾在《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兼論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的相容性 》討論過這兩者的不同。在 CC 中也僅有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之授權形式符合 Copyleft 精神;我最不樂見者,則是加上「非商業性」用途限制的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雖然在 GPL-ism 與 BSD-ism 之間,存在著是否應該限制以相同方式分享的歧異,但這僅是道德與哲學的問題。「非商業性」之用途限制,則明顯偏離自由或開放著作權的精神了。
Posted by shirock at
樂多Roodo!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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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left/FS/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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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幾個問題 請教一下
1. 若有一份文件(e.g, html document) 是否需要符合那些條件 才能以 FDL license 發佈.
2. 若是 在 第三方的網站上 (e.g., blogspot, yam, yahoo, etc) 另行宣告 此類license 若和 網站 宣告 有所抵觸 (e.g., 第三方宣告 使用者文件 不得 另行套用 license or 使用者 的 文件內容 屬於 該網站, etc. 當然實際情行不見得 如此 只是也許有所抵觸). 通常會以何者為依據, 若使用者 事前並不確定瞭解.
謝謝
讀過文章覺得在這方面您應有較專業的了解
因此想請教以下問題
假設本人加入他人設立的網站成為會員
並發表自己著作的內容, 將之以CreativeCommons方式分享給大眾, 所有會員因相互分享而獲益
網站經營者因此累積更多的各方內容, 吸引更多受益於CC的讀者群, 而決定開始將網站兼營廣告業務, 藉許多著作人的貢獻內容間接在廣告上獲取利益
請問
1. 經由內容分享形成的網站, 若經營廣告, 是否會有"間接"侵犯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或其他法律問題?
2. 靠會員間相互分享內容聚成的網站, 網站經營者收取會費合法嗎? (雖然經營網站平台除了內容的吸引力也還有頻寬及開銷等成本; 但成就網站的兩大因素恰各據一方, 網站單向向會員收費是否有侵權問題?)
希望不吝提供看法 或指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