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4,2006
黃文雄:台灣是不是集遊的警察國家?
台灣是不是集遊的警察國家?
◎黃文雄
行政院「強化治安方案實施要點」中「整飭治安,街頭做起」的指示,加上抗議學費太高的學生被拖進法庭,或連台權會會長也吃上官司等等案例,最近又使集遊法成為關注的焦點。要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有必要先指出現有集遊法的幾個弊病。
首先,該法所採取是許可制而不是文明國家的報備制。雖然申請的核准率聽說接近百分之百,但人權保障不能以平均數來檢驗,那些被駁回的另類或弱勢團體,往往才是政府社會最應該傾聽的聲音。
其次。不曉得您去過AIT沒有?依據該法,抗議群眾必須在五十尺以外。抗議者究竟是要站在信義路的車流人流裏?還是師大附中的圍牆之後?外國使領館只是其一;政府機關還有更嚴苛的三百公尺規定:台灣社會的空間設計向來不重視公共領域有效表達民意的需要:讀者不妨想像一下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周圍。如此粗糙的規定執行起來,其後果可想而知。
第三,該法沒有及時有效的上訴機制。申請集遊不准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再不准之後便只能打曠日廢時的行政法院官司了。集遊的時機非常重要,因此該法的規定無異賦予警察機關「有效」決定人民是否可以行使集遊權利的權力。換句話說,就集遊而言,台灣豈非一個警察國家?香港的公安法至少還設有一個主要由退休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於該法這些和其他問題,各種「執法」弊病便因此叢生。例如前幾年抗議美國侵伊的群眾便只好集中在AIT前的人行道上;人多時警察容忍些,人少時便「依法」驅散了。但更嚴重的恐怕還是選擇性的無政府和「有政府」狀態。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有力者以及人民之人多勢眾者,即使沒有事先申請,警方還是會「以禮相待」;勢單力孤或弱勢團體在同樣狀況下則備受差別待遇,一片十足的叢林法則。久而久之,越來越多過去會申請的人都有以身試法的義憤和誘惑。既然如此,集遊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做必要的其他修正,顯然才是一條明智進步的道路。
至於警方把「整飭治安,街頭做起」解釋為「並非單純規範集遊活動,還包括飆車和街頭毆鬥」,蘇院長應該趕快站出來澄清:內閣的原意是不是要把人民集遊和後者活動等量齊觀?如果不是,那麼就應該嚴格約束警方,儘速發動修法,並在報備制的設計上充分貫注人權的精神。
◎黃文雄
行政院「強化治安方案實施要點」中「整飭治安,街頭做起」的指示,加上抗議學費太高的學生被拖進法庭,或連台權會會長也吃上官司等等案例,最近又使集遊法成為關注的焦點。要了解問題的癥結所在,有必要先指出現有集遊法的幾個弊病。
首先,該法所採取是許可制而不是文明國家的報備制。雖然申請的核准率聽說接近百分之百,但人權保障不能以平均數來檢驗,那些被駁回的另類或弱勢團體,往往才是政府社會最應該傾聽的聲音。
其次。不曉得您去過AIT沒有?依據該法,抗議群眾必須在五十尺以外。抗議者究竟是要站在信義路的車流人流裏?還是師大附中的圍牆之後?外國使領館只是其一;政府機關還有更嚴苛的三百公尺規定:台灣社會的空間設計向來不重視公共領域有效表達民意的需要:讀者不妨想像一下行政院和立法院的周圍。如此粗糙的規定執行起來,其後果可想而知。
第三,該法沒有及時有效的上訴機制。申請集遊不准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再不准之後便只能打曠日廢時的行政法院官司了。集遊的時機非常重要,因此該法的規定無異賦予警察機關「有效」決定人民是否可以行使集遊權利的權力。換句話說,就集遊而言,台灣豈非一個警察國家?香港的公安法至少還設有一個主要由退休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於該法這些和其他問題,各種「執法」弊病便因此叢生。例如前幾年抗議美國侵伊的群眾便只好集中在AIT前的人行道上;人多時警察容忍些,人少時便「依法」驅散了。但更嚴重的恐怕還是選擇性的無政府和「有政府」狀態。包括政治人物在內的有力者以及人民之人多勢眾者,即使沒有事先申請,警方還是會「以禮相待」;勢單力孤或弱勢團體在同樣狀況下則備受差別待遇,一片十足的叢林法則。久而久之,越來越多過去會申請的人都有以身試法的義憤和誘惑。既然如此,集遊法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做必要的其他修正,顯然才是一條明智進步的道路。
至於警方把「整飭治安,街頭做起」解釋為「並非單純規範集遊活動,還包括飆車和街頭毆鬥」,蘇院長應該趕快站出來澄清:內閣的原意是不是要把人民集遊和後者活動等量齊觀?如果不是,那麼就應該嚴格約束警方,儘速發動修法,並在報備制的設計上充分貫注人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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