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2006
集遊法解嚴靜走行動說明
集遊法解嚴靜走行動說明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2006.5.3
感謝大家的關心和協助,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目前除了一百位發起人外,也號召到了數十個社運團體與學生團體的加入支持,以及約三百名的連署支持者。
2006年5月3日,是聯盟成員、政大社會所研究生林同學因集遊法遭檢方起訴的正式開庭日子,我們打算在開庭前,於法院外舉行「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以及吃「集遊惡法飯糰」,共同宣示反對集遊惡法的決心。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2006.5.3
感謝大家的關心和協助,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目前除了一百位發起人外,也號召到了數十個社運團體與學生團體的加入支持,以及約三百名的連署支持者。
2006年5月3日,是聯盟成員、政大社會所研究生林同學因集遊法遭檢方起訴的正式開庭日子,我們打算在開庭前,於法院外舉行「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以及吃「集遊惡法飯糰」,共同宣示反對集遊惡法的決心。
「靜走活動」將繞行台北地方法院外,於人行道上進行。我們現場將準備「抗議T恤」,提供參加者換穿,整體活動的基調將不影響到交通與行人,靜默地表達我們對集遊法的抗議。而「集遊惡法飯糰」將於活動前由熱心同學製作提供,讓大家吃掉「集遊惡法飯糰」,有更大的力量持續反對集遊法。
然而,我們發現,儘管這樣和平、沒有影響到交通、他人的活動,都有可能依集遊法被三次舉牌、命令解散。依集遊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如此寬廣的定義,恐怕靜走活動、甚至「集體吃集遊惡法飯糰」,也可任意地被警察定義為「集會遊行」活動。除此之外,再加上集遊法第六條的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倘若被認定為是集會遊行,連「許可」的機會都沒有。我們認為,這樣的模糊定義與禁制區設立根本不合理。
所以此次的「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與「集體吃集遊惡法飯糰」,除了表達集遊法修改的意見外,另一層的意義則在於,對於「包山包海、模糊的集會遊行定義」與「法院禁制區」的規範,直接提出抗議。
並且,我們發現,過去在法院周圍,曾經舉辦類似集會遊行活動的成員相當多,包括TVBS等諸多call in 名嘴集體號召人民至地檢署外抗議、按鈴申告,甚至像是柯賜海等人的抗議行動,實際上造成的交通、社會秩序影響,絕對高過於我們的靜走活動,然而,從未聞有上述相關人士因此被起訴、驅離。又如若擔心「法院外集會活動將影響司法審判」,實際上各媒體對審判、甚至偵察中的案件,多半先下定論「未審先判」,實際更是影響法官心證,卻未見管制,豈能特別劃定法院為集遊遊行禁區?合理的作法,應該是要求相關活動不得強暴脅迫司法官,以基本的刑法來處理即可,也留下讓人民對法院發聲的空間。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認為更有理由在合理的範圍內,表達我們的非暴力抗議訴求。希望透過此次活動,「靜走活動」能獲得基本的尊重,警方應依據比例原則不過度介入,讓公民有基本發聲的公共領域空間。
然而,我們發現,儘管這樣和平、沒有影響到交通、他人的活動,都有可能依集遊法被三次舉牌、命令解散。依集遊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如此寬廣的定義,恐怕靜走活動、甚至「集體吃集遊惡法飯糰」,也可任意地被警察定義為「集會遊行」活動。除此之外,再加上集遊法第六條的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倘若被認定為是集會遊行,連「許可」的機會都沒有。我們認為,這樣的模糊定義與禁制區設立根本不合理。
所以此次的「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與「集體吃集遊惡法飯糰」,除了表達集遊法修改的意見外,另一層的意義則在於,對於「包山包海、模糊的集會遊行定義」與「法院禁制區」的規範,直接提出抗議。
並且,我們發現,過去在法院周圍,曾經舉辦類似集會遊行活動的成員相當多,包括TVBS等諸多call in 名嘴集體號召人民至地檢署外抗議、按鈴申告,甚至像是柯賜海等人的抗議行動,實際上造成的交通、社會秩序影響,絕對高過於我們的靜走活動,然而,從未聞有上述相關人士因此被起訴、驅離。又如若擔心「法院外集會活動將影響司法審判」,實際上各媒體對審判、甚至偵察中的案件,多半先下定論「未審先判」,實際更是影響法官心證,卻未見管制,豈能特別劃定法院為集遊遊行禁區?合理的作法,應該是要求相關活動不得強暴脅迫司法官,以基本的刑法來處理即可,也留下讓人民對法院發聲的空間。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認為更有理由在合理的範圍內,表達我們的非暴力抗議訴求。希望透過此次活動,「靜走活動」能獲得基本的尊重,警方應依據比例原則不過度介入,讓公民有基本發聲的公共領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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