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2006
0503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新聞稿

「請願無罪,集遊解嚴!」法院靜走&旁聽行動
政黨輪替已六年,人民陳情請願的權限竟未隨之解嚴!只許選舉造勢與名嘴煽動,公共空間容不下市井小民的抗議?
為彰顯當前集會遊行法從規範到實踐的各種惡端,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中華電信工會、綠黨、同志諮詢熱線、性別人權協會、及各大學社團等社運、學運團體,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將在五月三日下午12:45至台北地方法院前,身著抗議T恤,舉辦「集遊法解嚴靜走」活動,集體和平理性地繞行法院。並製作、吃掉「反集遊惡法飯團」,訴求:請願無罪,集遊解嚴! 聯盟目前網路上也亦有數百名教授、學生、社運工作者聲援支持。於14:10時,也將集體旁聽學生遭集遊法起訴一案之審判。(可參閱http://www.coolloud.org.tw/user/20060421/mainpage.asp?mode=sign)
聯盟表示,靜走的目的在於以沈默、非暴力的方式,抗議集會遊行惡法。然而,以現行的集遊法規而言,縱使和平地在人行道上靜走,沒有影響到交通或行人,假如沒有警察機關事前許可,都仍可能依集遊法被舉牌強制解散,首謀者甚至可依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處兩年有期徒刑。聯盟希望透過此次活動,清楚表明:和平、未侵犯他人的集遊空間該被尊重,集遊法模糊、老舊的規定該被修改,靜走活動本身不但合法,也是人民的基本表意自由。
參加活動的團體表示:「集會遊行法為戒嚴時代下威權思維之產物,原應隨民主化而檢討更新,但整部集會遊行法制訂之後幾乎便無翻新,其中充斥種種箝制人民請願自由的設計遠落後於先進民主國家之思考,使台灣自豪的民主化成就蒙上陰影,更與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請願權利相矛盾。更有甚者,在請願現場警察往往擁有過當裁量權並選擇性執法,使缺乏政治力量或名嘴支持的平民、學生動輒得咎,而掌握政治媒體特權之士卻不驚不慌,嚴重扭曲公共空間中的意見表達平等。」
因此,聯盟主張:
一、 要求政府立刻檢討、修改壓迫人民集遊空間的集會遊行法。
二、 目前集會遊行法制中,要求集會遊行活動需要受政府批准的「許可制」、和過於寬廣的集會定義與禁制區規定、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與集遊法第
二十九條「命令解散不解散之首謀者」和三十條「侮辱公署者」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甚至第四條仍保留「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都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精神,我們要求立即修改,將集遊法「解嚴」。
三、 在政府展現誠意檢討以前,我們支持人民透過各種「非暴力抗議」,甚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持續向集遊惡法發聲抗議,直到改革為止。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http://www.yam.blog/right_of_assembly
協力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中華電信工會、綠黨、同志諮詢熱線、性別人權協會、各大學學生社團。
聯絡人:辜郁哲 0916-239335、黃佳平 0937-631252、陳書涵0921-703048
參加活動的團體表示:「集會遊行法為戒嚴時代下威權思維之產物,原應隨民主化而檢討更新,但整部集會遊行法制訂之後幾乎便無翻新,其中充斥種種箝制人民請願自由的設計遠落後於先進民主國家之思考,使台灣自豪的民主化成就蒙上陰影,更與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請願權利相矛盾。更有甚者,在請願現場警察往往擁有過當裁量權並選擇性執法,使缺乏政治力量或名嘴支持的平民、學生動輒得咎,而掌握政治媒體特權之士卻不驚不慌,嚴重扭曲公共空間中的意見表達平等。」
因此,聯盟主張:
一、 要求政府立刻檢討、修改壓迫人民集遊空間的集會遊行法。
二、 目前集會遊行法制中,要求集會遊行活動需要受政府批准的「許可制」、和過於寬廣的集會定義與禁制區規定、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與集遊法第
二十九條「命令解散不解散之首謀者」和三十條「侮辱公署者」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甚至第四條仍保留「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都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精神,我們要求立即修改,將集遊法「解嚴」。
三、 在政府展現誠意檢討以前,我們支持人民透過各種「非暴力抗議」,甚或「公民不服從」的方式,持續向集遊惡法發聲抗議,直到改革為止。
主辦單位:集遊惡法修法聯盟http://www.yam.blog/right_of_assembly
協力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中華電信工會、綠黨、同志諮詢熱線、性別人權協會、各大學學生社團。
聯絡人:辜郁哲 0916-239335、黃佳平 0937-631252、陳書涵0921-7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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