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006
透視逮捕李建誠的香港《公安條例》
透視逮捕李建誠的香港《公安條例》
文:陳書涵(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學生)
今年在世貿部長級會議場外示威的人士中,希罕地有一位來自台灣的學生被捕,他是台大政治系的學生—李建誠,被香港警方依違反《公安條例》參加非法集會現起訴,至今仍待香港法院審理。
文:陳書涵(政治大學俄羅斯研究所學生)
今年在世貿部長級會議場外示威的人士中,希罕地有一位來自台灣的學生被捕,他是台大政治系的學生—李建誠,被香港警方依違反《公安條例》參加非法集會現起訴,至今仍待香港法院審理。
這樣的事件近來成為了台灣、香港兩地的熱切新聞,也有許多聲援示威者的人士抗議指控,香港政府此次的逮捕與起訴行動,嚴重地侵犯到了人民的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究竟,所謂的《公安條例》,以及「非法集會」條款,是什麼樣的內容?它是否合理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又有無過當呢?
根據對香港法律歷史考察,《公安條例》是在一九六七年,當時香港的英國殖民政府,為了壓制風起雲湧的香港民運,對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所制訂的一連串規範。其中的第七條、第十三條不但要求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要事先向政府「申請」,使政府有相當任意審查的權力,且依其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如未通過卻集會,則被視為「非法集會」,活動主持者和參加者都可能有刑責處罰。此次李建誠和其他示威者被捕,即是遭指控該活動未被核准,即使只是一般參加者,也仍是參與「非法集會」,恐有刑責。
然而,這樣的規定並非沒有被挑戰過。經歷過了香港民主運動的歷史演進,特別在一九八九年天安門民運,香港上百萬人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時,開始感受到了《公安條例》對人民活動處處設限,侵犯到了屬於基本人權的集會自由;批評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響到公共利益,為何要被核准才能舉行?這豈不是箝制民間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間接連的反對下,導致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前,《公安條例》中人民集會遊行的活動,由「申請制」改為了「報備制」,規範集會遊行活動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准,可謂是公民政治權利上的一大進步。
只不過,沒想到在香港回歸中國後,一九九九年時,港府在其「臨時立法會」上,突然將《公安條例》改惡,恢復原本的「申請制」,此舉引起香港民運團體的大加撻伐,認定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箝制舉動。並且,在近年來的執法實務上,警方也數次地依據《公安條例》,控訴、逮捕僅知會警方卻未提出申請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當前知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和數位香港專上學生聯盟的主要幹部。這樣的惡法情況,雖然已經在今年受到了香港終審法院(如同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判定,應檢討警察過當的解釋權限,並且,香港大律師公會也指出,純因未能符合事前通報機制而把和平集會或遊行刑事化是違憲的。但《公安條例》整體規則未有更動,且實務上警方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如在此次世貿其間逮捕九百多人,對李建誠等人起訴等,都只須依其集會沒通過合法申請,就可逮捕,最高甚至可對其求刑五年。
從香港的民主歷史發展觀之,人民的示威活動如何被政府對待,是否會被隨意地冠上「非法集會」標籤,正是民主發展最重要的標準。面對此次爭議,也更加引起了香港民主人士對《公安條例》的檢討要求,各種抗議香港警方此次執法過當,濫行逮捕的聲浪,也不斷從學界、社運界冒出。一個較為合理的《公安條例》如何能產生,仍有待香港政府與人民間的拔河定奪。
根據對香港法律歷史考察,《公安條例》是在一九六七年,當時香港的英國殖民政府,為了壓制風起雲湧的香港民運,對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所制訂的一連串規範。其中的第七條、第十三條不但要求人民的集會遊行活動要事先向政府「申請」,使政府有相當任意審查的權力,且依其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如未通過卻集會,則被視為「非法集會」,活動主持者和參加者都可能有刑責處罰。此次李建誠和其他示威者被捕,即是遭指控該活動未被核准,即使只是一般參加者,也仍是參與「非法集會」,恐有刑責。
然而,這樣的規定並非沒有被挑戰過。經歷過了香港民主運動的歷史演進,特別在一九八九年天安門民運,香港上百萬人民群起上街支持民主改革時,開始感受到了《公安條例》對人民活動處處設限,侵犯到了屬於基本人權的集會自由;批評者指出:和平示威,若未影響到公共利益,為何要被核准才能舉行?這豈不是箝制民間的改革力量?在香港民間接連的反對下,導致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前,《公安條例》中人民集會遊行的活動,由「申請制」改為了「報備制」,規範集會遊行活動只需事前告知警方即可,不需其核准,可謂是公民政治權利上的一大進步。
只不過,沒想到在香港回歸中國後,一九九九年時,港府在其「臨時立法會」上,突然將《公安條例》改惡,恢復原本的「申請制」,此舉引起香港民運團體的大加撻伐,認定是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發展的箝制舉動。並且,在近年來的執法實務上,警方也數次地依據《公安條例》,控訴、逮捕僅知會警方卻未提出申請的和平示威者,包括當前知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和數位香港專上學生聯盟的主要幹部。這樣的惡法情況,雖然已經在今年受到了香港終審法院(如同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判定,應檢討警察過當的解釋權限,並且,香港大律師公會也指出,純因未能符合事前通報機制而把和平集會或遊行刑事化是違憲的。但《公安條例》整體規則未有更動,且實務上警方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如在此次世貿其間逮捕九百多人,對李建誠等人起訴等,都只須依其集會沒通過合法申請,就可逮捕,最高甚至可對其求刑五年。
從香港的民主歷史發展觀之,人民的示威活動如何被政府對待,是否會被隨意地冠上「非法集會」標籤,正是民主發展最重要的標準。面對此次爭議,也更加引起了香港民主人士對《公安條例》的檢討要求,各種抗議香港警方此次執法過當,濫行逮捕的聲浪,也不斷從學界、社運界冒出。一個較為合理的《公安條例》如何能產生,仍有待香港政府與人民間的拔河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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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與法庭真的有惡緣。
去年七月,我要實習生做的第一個現場採訪,就是反高學費聯盟至教育局前的抗議與要求公開辯論。公開辯論的要求後來變成中國時報獨攬的菁英座談會,而當初的學
反對高學費,要求公開辯論的學生被檢察官起訴【Heterotopias】
at April 20,2006 1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