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4,2009
學校租屋當宿舍 收費免稅
經濟日報 2009-09-2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3)日指出,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非屬招商承包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這是延續財政部59年1月17日台財稅第20431號令,及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90450088號函規定的精神,上述二項函令均已明令,學校購置交通車或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費,只要非招商承包,即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在94年5月3日亦曾以台財稅字第09404530430號令規定,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適用。
因此,財政部強調,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給學生使用,向學生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原則上均應免徵營業稅。
學校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之用,並依據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的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學校向外承租房屋作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即可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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