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4,2009

請先把自己的鬍子刮乾淨--給學生獎懲委員的一堂倫理/法律課

之前說有時間要痛罵政大學生獎懲委員。以下是成果,請過目。或也可到政大研究生學會的會訊瞧瞧。


如今,我們居然還得為《學生獎懲辦法》這種早該被時代巨輪碾過的渣滓大動肝火、人仰馬翻。

原本,這篇文章不打算顯現地如接下來般尖酸刻薄、措辭強硬。最初,我只打算整理過去幾年各校被《學生獎懲辦法》害到的案例,顯示這東西四處禍害、不獨政大所有;看有沒有辦法歷史感地喚起大夥兒的義憤與憂患,有助之後在校務會議通過個像樣的版本。現在,整理工作依然,但會穿插不少尖酸刻薄的罵人、諷刺文句。原因很簡單:我被惹火了。而之所以被惹火,除了某位(些?)學生獎懲委員對獎懲辦法的無腦意見,還因為我過去一年多參與政大現行學生申訴制度時目睹的嘴臉、體會的經驗。

2004年6月16日,長庚大學。接近晚間11點,操場上,人群聚集、議論紛紛。11點,某男子現身操場,以報紙遮臉、褪去衣物至一件不剩;然後,邁開腳步,裸奔--史稱「長庚遛鳥俠」。

遛鳥的起因有點鳥。當時,湖人正與活塞爭奪NBA「03-04」球季總冠軍,遛鳥俠信誓旦旦在BBS上放話「湖人輸了就裸奔」。結果,湖人輸了;於是,遛鳥俠裸奔;然後,長庚大學記了他兩大過兩小過,原因據說是「嚴重傷害校譽」。

遛鳥俠遭學校處分後,輿論一片譁然。環繞著那隻鳥,大批人就遛鳥偏不偏差、長庚校方處分是否過重、何謂「大學自治」等題目展開爭論。然而,即便輿論大多認為校方處理不當,且當時教育部次長范巽綠公開表示意見,認為處分過重,長庚大學卻依然堅持兩大過兩小過處分;校長包家駒說「為什麼我們一定要跟著社會不同的意見改?」,還表示學生若覺得處罰太重,可循校內權益救濟管道提出申訴。最後,在「大學自治」原則下,教育部未對事件有任何介入,遛鳥俠亦無提出申訴,據說完全接受留校察看的懲處結果。長庚校方則再次強調並未放棄學生,將持續予其心理輔導,希望事件儘快落幕,使學生知所悔改、教育回歸常軌。[1]

可能,當街露老二真的是有辱校譽的敗德之事吧。在所謂「善良風俗」裡,涉及或讓人聯想到性的公開事件總是讓許多人尷尬、不適,甚者更有憤怒。而一樣在大學校園,關於違反性規範,我還記得比較少人知道的另一件事。

確切的時間地點人物我就不講了。前幾年,政大某男性教授據說性騷擾女研究生,驚動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介入調查、處理。一時間,消息在老師間沸沸揚揚地流傳、討論。「處理」了老半天,事情總之沒見諸輿論、對簿公堂;當事人之間達成什麼協議我不清楚,最後只見該名教授提前退休,現在呢,是某私立大學的堂堂教務長。

我是不知道該男教授有沒有對女學生露老二啦。但同樣是有違社會一般認可的性規範,遛鳥俠與男教授的待遇可謂天差地別,更別說犯行重大者為誰一目了然。當然,兩件事發生在不同學校。面對輿論的一片質疑聲浪,長庚大學對「處分過重」的辯駁是學生獎懲屬大學自主事務,請教育部及各界尊重長庚「勤管嚴教」的學風。政大嘛......我猜是因為咱們比較頂尖、卓越吧。

大學行政當局處理事情大小眼,對「違規」(違的什麼規?)學生與教師差別待遇的例子還有,且就在政大。

還有多少人記得「叭三小」?四年前,政大校園,某位陳姓大四學生正走在女社側門前車道上,身後突然傳出汽車喇叭聲;也不知是否一時氣急攻心,一回頭,只聽見該名學生脫口而出「叭三小,幹!」幾個大字。然後,某位林姓教授下車,兩造口角,學生因此背了兩支小過。事後,好死不死,BBS上又有同學抱怨老師們在校內開車飆死人不償命的文章;碰巧撞見,新仇舊恨紛紛湧上心頭,該名學生對按喇叭、記小過的教授又是一陣痛罵--「連續侮辱師長」,又加一支大過。

怎麼看,劈頭罵幹都是件沒禮貌的事。但若把師生口角的前因後果完整納入考量,以女社側門人行道的狹窄程度,只要進出人潮稍多,行人很難不佔用車道;因而,老師對著人家屁股按喇叭也實在稱不上多有風度。事實上,整起「叭三小」事件中,沒有一個「聲援學生」的聲音認為粗口合於禮數;自始自終,政大校方讓人不滿的都是單方面究「侮辱師長」之責於學生,卻不見對教授失禮的部分有任何處理。再說,以政大山下校區的交通動線,老師開車是心煩氣躁沒錯,學生走路卻更是心驚膽跳;而明明師生口角是空間規劃失當的產物,兩造皆為受害,何以要學生單方面付出遭受懲戒的代價?最後,經過校內學生抗議,陳同學大過可免、小過難逃,終究在畢業前夕領了兩支小過當紀念。林老師呢,直到現在,還可在政大瞧見他心情愉快地穿梭於屬於他的校園空間之中。

對於「叭三小」事件,政大學務處當時是這麼說的:

這整個事件雙方都有責任及過錯,只是比例上的不同......目前因學生獎懲會僅討論該如何對學生的行為做懲治,教授的部分並不在其學生獎懲會的範疇內,但就校園行政法令而言,教授的行為根本無須談到嚴懲的問題,因為「在校內鳴按喇叭」的行為,僅是大家認知中的規範,校規中並沒有任何明文的規定,所以針對這點,教授並沒有任何的行為犯錯。[2]

仔細推敲,學務處說法的有趣之處在於:倘若雙方都有錯,卻因制度設計而僅能於學生獎懲委員會究學生之責;那麼,教授的錯該由誰、怎麼追究?並且,在雙方皆有責任過錯,制度設計卻僅容許單方究責時,學校是站在什麼立場認定「教授並沒有任何的行為犯錯」?換個問法,就校園行政法令而言,誰握有認定行為需否嚴懲的權力?誰可以決定「校園禁鳴喇叭」僅是認知中的規範或明文規定?歸結起來,事件中,政大校方一不反省空間規劃失當,二又毫無意識於校園獎懲、評議制度之規範、施用對象的片面而處理偏頗、單方究責;所謂「球員兼裁判」,其惡莫此為甚--我們是在跟魔鬼隊踢球嗎?

今年4月,修改《學生獎懲辦法》進入政大校務會議議程以來,研究生學會的立場一直是「學生獎懲辦法」(或叫其它任何名字)的規範事項應僅及於與學術知識之研究與學習相關者,其餘生活規範除無國家法令可依循(如場地、器材之借/使用規範),一律不另定任何規範。對研學以上立場,某位學生獎懲委員回應如下:「限於學術及學習的部份,不太贊成,國家法律與校規的部份,也不贊成分開。例:中山所火燒事件,綜合院館也差一點被燒掉,學校如只管學術及學習,那這樣能管嗎?」。的確,「只管學術及學習」還真管不了火燒樓之類的事;那麼,順著委員的思路,配合前面列舉的大小眼例子,我忍不住得反問:「那,老師性騷擾學生這件事,學校要不要管?打算怎麼管?」。我想,這位委員得花很多力氣才能說服我「提前退休」是個能有效懲戒並遏阻老師性騷擾學生的霹靂手段。

不知是否為同一位,對於研學的主張,還有來自學生獎懲委員的另一則意見:「學生獎懲辦法是在保護學生,否則警察一進校園就抓走了,這樣子家長能接受否?」。可能是我孤陋寡聞吧,當年成大mp3事件,可從沒聽說有任何一位師長教官擋在要進入男宿搜硬碟的檢察官面前,放話「這裡是我們的地盤,誰都別想動成大的學生」。儘管很難期望從假設性問題得出肯定答案,但我實在很想知道哪天若政大發生類似事件,學校會不會使用《學生獎懲辦法》保護學生,使其免受《著作權法》制裁。而假若學校認為侵犯智慧財產權茲事體大,不適也無法保護學生,那我還真希望學校快把那些整天和學生聯名發表甚至直接剽竊學生研究成果的教授丟給法院判一判。別說不知道哪些人喔,全部公開的秘密,問問便知。

別再說漂亮空話了。一直以來,《學生獎懲辦法》之於學生的現實功能就是小事百般刁難、大事毫無保護;最明顯,莫過八0年代,各校學運份子動輒被校方以《學生獎懲辦法》刁難,要脅退學記過。講白了,上引兩則委員意見,裡頭除了家父長思維什麼都沒有;翻譯成白話文,面對學生,老師們的腦袋裡只裝著「要管!要管!要管!」。而若大學校園裡真有什麼要管,我誠摯希望老師們好好自我管理,別老讓「不剽竊」、「不抄襲」等基本學術倫理於真理之風中哭泣;並且,我懇切建議老師多做學術研究,少搞派系鬥爭。至於學術之外的基本處世,就恕學術倫理無能規範,移請大夥兒回歸法治與行走江湖的人情義理吧。

過去一年多,以政大研究生學會幹部及總幹事的身份,我參與了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幾次會議下來,最讓我印象深刻的,[3]是在所謂的「學生權益救濟管道」裡,多數擔任委員的老師最在乎的是如何「不得罪人」,而非法理原則、案情事理。一件學生不服退學處分的申訴案裡,可以聽到委員直接向行政人員打聽「教務長在這件事上的意思是?」。同一案件,另外還有委員表示「反正以她/他的成績也很難畢業」;我的天啊,政大是沒有成績評量與二一機制了嗎?輪得到該名委員在與成績評量毫無關係的案情中替往後的授課教師決定該名學生的分數等第?又或者,是法理學上的什麼原則,讓該名委員覺得能夠以尚未發生之事實為裁判依據?另一件學生不服課程分數評量結果的案件,則聽到有委員說「要不是被當和二一,她/他也不會來申訴」;阿娘喂,就算是因為被當、二一才來申訴又怎樣?咱們在開的不正是學生認為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所謂「救濟管道」嗎?以這種理由認為學生理虧、申訴不正當,豈不連權益救濟的最基本精神都否定,擺明了要學生認栽了事?又或者,該名委員敢斬釘截鐵拍胸脯保證「老師永遠是對的」?[4]

當然,這些願意擔任申訴評議委員的老師已經是政大比較不蛋頭且熱心校園事務的一群了。但若把現行《學生獎懲辦法》的具體落實與學生權益救濟管道的現實運作連在一起看,我還真希望快從台灣的大學校園裡拿掉這兩個大事管不動、小事淨亂管的麻煩玩意兒,省得憑添師生雙方痛苦。而好險,下面又是來自學生獎懲委員的金玉良言終於說對一件事(儘管她/他不見得意識到),稍稍重燃我對本校老師法律素養及倫理觀的信心:

學生獎懲辦法不是處理「罪」的問題,是管理的問題,是政大教職員生生活共同體,要如何共同生活的管理辦法。例:律師當司法黃牛,在刑法上,會構成詐欺、妨礙司法等等,但在律師法上面,基於律師的管理,其律師執照會被撤銷,這是基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目的,兩種管理的邏輯。

這段話,是委員反駁校園內獎懲辦法與國家法律並行可能造成一罪兩罰的說詞,認為學生的「法律概念錯誤」。的確,「學生獎懲辦法」[5]是政大教職員生共同生活的管理辦法。如同《律師法》規範律師社群的專業倫理,大學社區內的某種「管理辦法」應該且僅能規範的也只在於大學做為學術社群所牽涉的獨特倫理;而這,不正是「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精神所在,並且是許多關心《師生生活公約》的學生與政大研究生學會的始終主張嗎?

下課。



[1]. 遛鳥俠事件始末及相關評論可見「青少年解放陣線」網站。

[2].《中正E報》第164期

[3]. 儘管不甚意外。

[4]. 因保密原則,我不能透露這些申訴案的具體人名、時間、地點、案情,多少讓陳述的說服力與可信度打了折扣。然而,我願意以人格擔保所言一切為真,並樂意面對任何可能的法律責任(儘管我想不到自己違反了什麼法律)。

[5]. 坦白說我非常不喜歡這名字。改成「師生生活公約」之類的名稱於我會順耳許多。


Posted by ray90209007 at 樂多Roodo! │17:19 │回應(0)引用(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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