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1日

樂多也可以直接選擇CC授權了

點我看放大圖今天作一點版面調整的時候,發現樂多在Blog基本設定底下,也可以直接選擇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了,並且旁邊也有附關於CC條款的解說連結,非常方便,於是馬上作了設定。
(點小圖看放大圖解)

其實簡單的說,我認為這個東西背後最基本的概念與訴求就是;「我有權利將我的著作在有條件的範圍之下,分享給其他人使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每個人的創作不被別人盜用,但相形之下他同時也就忽視了創作者本身想要分享自己創作的權利。也許我希望別人來看我的文章?也許我希望別人使用我的創作?這些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下,是沒有辦法的。

所以才有了CC條款。它是一種變通的方式,用幾個最簡單的選項,讓每個人可以先對自己的創作作基本的宣告。

比如說,我現在用的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0 台灣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2.0 Taiwan) 」這表示我告訴每個進到這個部落格的人,如果你要使用我在這裡的文章,那麼你至少必須保留我的作者姓名(姓名標示)、不可以用作商業目的(非商業性),同時不可以把這篇文章拿去改變、轉變或改作(禁止改作)。如果你有做到上述這些,就可以使用我在這裡發表的所有文章。

(理論上是這樣的,不過當然在運作的時候,禮貌上還是需要有一些步驟。比如說我邀轉載時,一定還是應該私下去向作者徵詢同意,同時問對方要怎樣的姓名標示。)

詳細的相關說明和討論,可以到CC官方網站上去看:http://creativecommons.org.tw/?HomePage

當然我也必須要說,這並不是最完美的作法,最嚴謹合適的方式,應該是要可以依照每篇文章不同的屬性加以宣告,因為一個個人部落格裡,很可能會有你願意給別人用的,和不願意給別人用的(比如說我自己寫的那些五四三日記,很無聊、很爛,我就不想給別人用XD),不過這樣對系統的負荷太大了,所以現在暫時都只能做到對「整個部落格」或「整個相簿」的宣告。

對於有意願釋放權利,但又不願意針對整體的人,我是建議也許可以在文章後面自己註明。雖然有點小麻煩,但是這其實是表達對自己權利的維護和重視一種很重要的態度。

記得許久之前說過我因緣際會去參加了一場CC舉辦的研討會,那時候剛好Kuro敗訴,據說大家也討論了很多關於相關的話題。那天結束之後,我和容顏小聊了一下,我們也都知道,CC這樣的觀念要推廣,同時要讓它追溯到有法律效益,中間是還有很多空洞細節需要去填滿的,而背後最難的,其實是整個社會觀念。

我們的社會文化觀念是習慣讓自己被侵權的。所以為了不讓侵權產生,就採用最嚴苛的法律標準去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不論正不正當都一律say no,我們只談mp3是一種惡,應該要杜絕、徹底否定,卻沒有思考mp3其實是一種現象,而現象的背後,是因為我們不知道自己有權利,所以我們也不知道應該怎樣尊重別人的權利。然後它就導致一個惡性、負面而無法容納善意的循環,只要你做了,你就是小偷,所以只要我不要是小偷就好了,可是我不能期待別人不是小偷。

CC授權背後是一種「以善意換取善意」的期待,亦即我相信你會尊重我的權利,所以我把我的權利釋放出來給你。講白一點,這樣的宣告,是一種賭博,賭別人的尊重,賭別人的善意,賭大家願意維護彼此的權利義務。不談操作面,這是一種很大膽的觀念,而且它也勢必會面臨很多的挑戰,因為它挑戰了這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

但就憑這個「以善意換取善意」,我也願意下這個賭注。相信我們不需要把每個人都當成小偷,除了用最嚴苛的標準去阻止違法,還有另一種更辛苦,但是更有可能成為刺激、鼓勵,形成善性循環的方法。

Posted by raininglight at 樂多Roodo! │22:05 │回應(1)引用(1)這人網路中毒▕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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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Party」邀請你前來參加!【Yam Blog 樂多日誌 - 公告部落格】 at 2005年11月9日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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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小漣你好^^~~
手動track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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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小狼 at 2006年03月8日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