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009
關於著作權法與合約書的疑問
我想請問大家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有關於著作權及著作權合約書的問題,懇請大家幫我解決疑問,感激不盡。
話說我之前離職的那間工作室,老闆娘有給我一份著作權合約書,請我簽訂,但是我詳讀後發現裡頭有非常的多的錯字,請問這份合約還具有法律效益嗎?還有就是這份合約裡頭的內容是合乎著作權法的嗎?另外,第五點寫著雙方同意傳真視同正本,那表示說我用傳真的方式傳給老闆娘,她收到的傳真就算是正本了?那表示我可以不用把合約用掛號的方式寄給老闆娘,是嗎?
下面是合約內容(錯字我就依照合約上寫的打出來)↓
立合約書人XX設計企業社(以下簡稱甲方)聘請___(以下稱乙方)負責製作各項行銷廣告傳播等相關創意製作物,行銷研究,企畫書,媒體計畫,電腦程式軟體,多媒體等包括但不限上述作品,雙方為確定廣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特定立合約如下:
一、 凡甲方委託己方製作或監督製作之各項作品,其廣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無條件協助甲方取得完整相關資料,並以甲方為唯一完整著作權人,甲方擁有永久使用權。
二、 乙方應確保乙方所製作或監督製作各項作品,無違反各項法令且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力之情勢。如有違反法令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力,乙方應負責解決,並賠賞甲方求償一切損失。
三、 乙方不得將前述製作或監督製作之各項作品作為任何其他用途。
四、 若乙方違反上述事項,同意無條件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賠償甲方該專案支付乙方金額壹百倍整。
五、 本合約雙方同意以傳真是同正本。
六、 本合約以中華明國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合約內容就是上述這樣,懇請大家幫個忙,因為我非常想嗆到她啞口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