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5,2006
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玉旎的故事(幸福,有法辦—疼愛女人的法律書)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Story 變調的婚姻……
【故事的開始】
玉旎在公家機關上班,在偶然的機會下認識花心小開學杏,學杏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老闆,經常與客戶到酒店應酬,對於與女人交往很有一套。學杏的甜言蜜語與貼心的舉動,讓玉旎相當感動,甚至相信他是個值得託付終生的伴侶,因此當學杏向玉旎求婚時,玉旎沒有疑慮地便答應了。
婚後的玉旎,終於看清楚學杏的真面目。學杏為了工作經常與客戶喝酒談生意,幾乎每天都喝得醉醺醺地,剛開始,玉旎以為學杏只是為了工作天天晚歸,除了幫學杏把家務打理好之外,只能在心中暗自祈求學杏的事業能順利進展。
直到一天夜裡,家裡突然闖入一男一女,是學杏外遇對象的老公星仔,帶著老婆向玉旎告狀,玉旎才知道早在懷孕時,學杏已經背叛了她,為此,學杏還惱羞成怒地與星仔大打出手鬧上警局,這件事情讓學杏與玉旎在家族中蒙羞,玉旎每次回到婆家,都要忍受小姑的訕笑與冷嘲熱諷。
在此之後,玉旎對於學杏的所作所為相當灰心,學杏雖因此下跪向玉旎認錯,保證以後絕不再犯,但是玉旎從此開始想掌握學杏的所有行蹤與所作所為,經常與學杏發生衝突,學杏對玉旎也漸漸失去耐心,往往在應酬回家後,藉著酒意對她大小聲,說她比不上外面的女人漂亮,甚至經常對她拳腳相向,甚至連女兒一起毆打……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傳統女性在結婚後,可說是將自己的終生幸福交給了丈夫,喜怒哀樂全與家庭緊緊相繫,因此如果遇到丈夫感情上的背叛,甚至有暴力傾向,女性只能大嘆遇人不淑,故事裡的玉旎正是典型的例子。
過去法律並不完備的時候,妻子在面對丈夫的暴力行為時,除了刑事傷害罪與民事侵權行為賠償外,還有民事上可以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訴請離婚,但是這個手段對於婚姻關係來說是一種終結,對女性來說,被丈夫毆打的人似乎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離婚,一是忍受,許多女性常在有了孩子的情況下,會選擇默默承受,如前幾年曾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暴露出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弱勢問題,因此,政府於民國八十七年頒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目的就是在維繫婚姻關係、促進家庭和諧,對家庭成員加以保護,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傷害。
一般我們所理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會以為僅限於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行為,其實不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與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舉例來說,任意毆打家庭成員、對於家庭成員有言語上侮辱,造成精神上重大壓力、甚至媒體曾報導的用鐵鍊拴住子女或外籍新娘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範圍除了保障夫妻、子女之外,還擴及以下對象:
配偶與前配偶
有人說,夫妻是前世相欠債,才會在今生結為夫妻,在許多常見的案例中,夫妻在離婚後還是會對前妻或前夫進行騷擾,所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只規定配偶,包括前配偶也是規範的對象。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事實上夫妻關係」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句子,一般來說,丈夫與妾屬於事實上夫妻關係,但是您可能不知道,目前相當流行的「試婚」,也就是男女朋友在婚前就同居,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但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對象喔!過去曾經同居過,後來分手的男女朋友,為避免分手後暴力糾纏,也可以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加以保護。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在法律上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至於「直系姻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諸如岳父母,這些都是法律用語,雖然很生硬,您還是要牢記呢!
還有一點要住意,如果夫妻離婚,或是孩子被收養,那包括前岳父母或親生父母親,都要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等親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很廣,包括兄弟姊妹、舅舅、阿姨、姑姑、叔叔、伯伯等,都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還有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屬於四等親的旁系血親也包括在內。
【幸福女人的法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3條
March 22,2006
性騷擾防治法簡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保護女性同胞的「性騷擾防治法」將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即將施行,在此之後,任何人想對女性朋友口頭上吃吃豆腐、伸出「鹹豬手」、傳送色情圖片………等行為,都有法律的規範,謹將重要條文羅列,提供參考:
n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加以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n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課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
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等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此外,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給眾人知悉,以宣示防治性騷擾的決心。
如果違反規定者,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n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範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n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範性騷擾事件的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範性騷擾的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伸出「鹹豬手」的處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n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範各種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被害人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範媒體違反第12條的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談性侵害 嫦娥的故事(幸福,有法辦—疼愛女人的法律書)
暗夜的陰影............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故事的開始】
嫦娥擁有姣好的面容與魔鬼般的身材,讓所有見到她的男人忍不住多看她一眼,不自覺地對她存有多一分關注。就是這多一分關注,嫦娥總是認為男人對她好是應該的。嫦娥有一位好朋友阿豪,從小就很喜歡嫦娥,縱使她身邊已經有許多追求者,阿豪依然默默的陪在嫦娥身邊。嫦娥很習慣對阿豪頤指氣使,認為阿豪對她好是天經地義的,阿豪雖然可以忍受嫦娥的嬌縱,卻一直很想得到她,但是嫦娥怎麼也不給阿豪機會。終於,阿豪再也忍不住了,他想了一個極端的辦法……
有一天,阿豪找嫦娥到PUB玩,嫦娥毫無戒心地喝下阿豪端給她的果汁,喝完以後嫦娥覺得很奇怪,今天似乎特別累、特別想睡,於是阿豪就載嫦娥回家,殊不知,阿豪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嫦娥在昏昏沈沈下,跟著阿豪進入他的房間。
突然間,阿豪的眼神變了,再也不是那個體貼的癡情種子,阿豪的眼神裡充滿獸性,嫦娥驚醒了,她不斷地哀求阿豪放過她,阿豪不但不理她,還毆打她,讓她相當害怕,隨著迷藥發作,嫦娥不再掙扎,阿豪終於得逞了。
經過這次性侵害事件後,嫦娥整個人都變了,她不再開朗、不再有自信,極度缺乏安全感,在白天還可以強顏歡笑面對眾人,但是一到晚上當她獨處時,便想起那天晚上發生的事情,她歇斯底里的尖叫、發狂,但是再怎樣吶喊,性侵害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強制性交行為,對於性自主權的傷害,無疑是最劇烈的,我國法律對於強制性交罪的規範,隨著社會進步與觀念開放而更加落實,讓我們先瞭解強姦罪與強制性交罪的演變。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現在我們講「強姦罪」其實已經落伍了,因為這已經是過去的名詞。在以前,法律對於「性自主權」的觀念並未落實,還是以傳統的角度來看待,並認為「強姦罪」屬於「妨害風化」的一部份,且對強姦罪採告訴乃論,往往讓許多受害的女性朋友,在種種壓力下,不敢提起告訴,在修法後,刑法建立「性自主權」的觀念,將「強姦罪」刪除,增訂「強制性交罪」,並明定這類型的犯罪採公訴罪,只要有妨礙性自主權的行為發生,法律必定會追訴,不容寬貸。
此外,刑法更擴大「性交」的概念,以往強姦罪的行為只有一種,就是對婦女性器官的插入,但是刑法修正後,明訂性交行為的意義,乃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只要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犯罪,如此一來對於人權的保障也更為落實。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即是「男女平等」觀念的建立,以往刑法強姦行為受害對象僅限於婦女,在修法後,刑法規範的對象不限於對婦女的強制性交行為,擴及為男女,所以對於男子或同性戀朋友的強制性交行為也都有了規範。
除了違反意願外,刑法上有「擬制」規定,例如: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在無法表示意願的情形下所為之性交行為,法律都擬制他們是不願意發生性交行為的,趁他人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也等同於觸犯強制性交罪。
民國八十六年,政府頒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關於醫院、警察與司法機關、媒體、政府等多項保護受性侵害女性的權益與照顧,包括醫院不得無故拒診受害婦女、司法機關審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不公開審理、被害人在法庭應訊時,得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以避免二次傷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依職務上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等等,讓女性朋友可以在有尊嚴的環境下,主張自己的權益。
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夫妻間也會涉及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尤其是當老公的,千萬不可以為老婆娶來就是自己的,而不尊重老婆的性自主權。只是法律在此為促進家庭和諧,採取告訴乃論作法,老婆可以視情況在告訴期間內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嫦娥的故事裡,我們看到對性自主權最巨大的傷害,阿豪不但先用迷藥將嫦娥迷昏,並對嫦娥施以凌虐加以性侵害得逞,這樣的行為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相當大的傷害,法律特別加重其刑,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官也可以視加害者的再犯機率或心理狀況,得令加害人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要把加害者不尊重女性身體的偏差觀念改掉,以免造成更多婦女受害。
【貼心的小叮嚀】
嫦娥,我們在受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發現有些受害婦女在受到性侵害後,從此對自己失去信心,認為自己的身體是骯髒、污穢的,事實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並不是女性朋友的錯,而是這個社會錯了,錯在沒有讓人們認清每個人的身體都是不可侵犯的,錯在沒有教導人們更尊重性自主權。嫦娥,妳一定要堅強起來,繼續妳的人生,勇敢站出來舉發那個惡劣的男人,讓他不能再繼續為所欲為,還有大好前程等著她,別因為一個男人自毀前程,請忘記這一幕吧!加油!
【幸福女人的法寶】
刑法第10條第5項、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刑法第225條、刑法第229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