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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姜律師的法律日誌-*公寓大廈法律常識</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cat_164874.html</link>
<description>以電子郵件 (innerbar@yahoo.com.tw) 諮詢並留下聯絡電話者將優先回覆，或請以電話免費諮詢：02-33652433 謝謝！</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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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欠繳大樓管理費，會被趕走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許多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往往不依正常管道進行溝通，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這樣的作為可以嗎？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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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許多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往往不依正常管道進行溝通，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這樣的作為可以嗎？<br /><br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br /><br />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br /><br />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之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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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公寓大廈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at, 30 Apr 2005 14:48: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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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忽職守，有法可罰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曾經有人遇到以下問題：因為頂樓漏水問題，導致頂樓住戶深受其苦，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應，社區管理委員會雖答應要解決，卻遲遲未能處理，望著每次下雨都會漏水的天花板，心急的住戶，不知道該怎麼辦？遇到這種偷懶的社區管理委員會，還要乖乖地繳管理費，真讓人感到很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修繕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許多人都不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才會一直受管理委員會的鳥氣，其實，管理委員會組成的目的在於服務公寓大廈的住戶，住戶應該要主動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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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color="#ffffff"><font color="#000000">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曾經有人遇到以下問題：因為頂樓漏水問題，導致頂樓住戶深受其苦，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應，社區管理委員會雖答應要解決，卻遲遲未能處理，望著每次下雨都會漏水的天花板，心急的住戶，不知道該怎麼辦？<br /><br />遇到這種偷懶的社區管理委員會，還要乖乖地繳管理費，真讓人感到很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修繕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br /><br />許多人都不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才會一直受管理委員會的鳥氣，其實，管理委員會組成的目的在於服務公寓大廈的住戶，住戶應該要主動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才是。</font><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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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8469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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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公寓大廈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0 Apr 2005 11:25: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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