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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5,2006

原來測謊可以拒絕呢!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兩件相當矚目的社會案件都與測謊有關,在最近「南迴搞軌」案中的關鍵人物李泰安,竟然可以拒絕檢察官的測謊,這樣的發展讓人很訝異,印象所及,每當上檢察署或警察局應訊時,檢察官與警察經常告訴被告:「如果你不說話,就給你測謊!」,這讓被告相當恐懼,從來都沒想到原來測謊還可以拒絕呢!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請問,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是不是每一件刑案都保持緘默,檢察官與法官就拿我沒輒呢?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意思就是說,當法官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必須要參照證據依法審判,沒有證據就不能將被告定罪,因此被告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是可以保持沈默的,由法院依照檢察官所查證到的證據做審判,法官也不能夠認為被告不說話就認為是「默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測謊是檢警偵查的一種手段,透過測謊科學與精密儀器,檢測被告的陳述是否可信,既然被告法律上享有緘默權,那麼面對測謊儀器所做的訊問自然也可以拒絕回答,這也是為什麼李泰安可以行使緘默權為由拒絕測謊。

        從另外一個理由思考,測謊很容易因為當事人的心情起伏而影響其可信度,因此檢警違反被告的意願強行對被告做測謊,測謊結果的可信度也是相當低的。 

        在法律上,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員等在訊問被告時候,一定要告知被告可享有緘默權,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所做的筆錄,都不能夠作為證據。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法律上被告雖然享有緘默權,但是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法官或檢察官會依照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決定刑責的輕重,因此在罪證確鑿的情形,還是建議被告能坦承犯行,配合辦案,爭取減刑的機會,這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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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5,2006

「測謊」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鬧得外界風風雨雨的趙建銘案件,日前傳出趙建銘願意進行「測謊」的消息,在趙建銘進行測謊後,隨即有消息指稱趙建銘的測謊沒有通過,請問,這樣代表趙建銘真的有涉嫌重大嗎?是不是沒有通過測謊,他所做出的供詞就完全不可以相信呢?

        測謊在刑事審判上,是相當有技巧的一門學問,信奉科學論的人,相信測謊機器透過科學的方法觀察一個人說話時候的情緒波動,可以完全瞭解一個人究竟有沒有說謊,但是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不同,機器是死的,很難將窮盡每個有生命的個體,因此單純相信用機器就可以探測一個人有沒有說謊是相當主觀的。在法律上,法院對於測謊必須要在以下五個條件下,才能認為測謊的鑑定報告書是有證據力:

一、測謊必須經受測謊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人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一般人對於測謊有所疑慮之處,在於受測謊的人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讓事情越來越複雜,因此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的結果,受測謊人縱使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還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審理受測謊人是否有罪,換句話說,測謊的結果只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並非只要測謊不通過,就一定會判決受測謊人是有罪的。

        法院對於測謊所做成鑑定報告書的形式也有一定要求。為了明白受測謊人在測謊期間的一切情緒波動,法院要求測謊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換句話說,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如果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如果有必要,可以傳喚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測謊的經過。

        聽了這麼多法院關於測謊的見解,您該知道,法院對於測謊的要求,不但要瞭解測謊的結果,還必須查明受測謊人在測謊過程的情緒波動,以防止不正確的結果出現,因此,當有人表示某某人的測謊不通過,這並不代表受測謊人在這個案件中是有罪的,更不代表他所說的所有的話都是謊話,還必須由法院做最後的審理,並參考其他犯罪證據才能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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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9,2006

「法律追訴權」是什麼?可以保留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追訴權期間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且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在符合刑法第83條規定之事由時,才能暫時停止進行,並不是當事人想保留就可以保留的,因此就算當事人在電視上或在開記者會上,發表聲明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談話,其實並不會暫停追訴權期間之進行,何況追訴權期間是對偵查機關之追訴犯罪所作限制,而非被害人。因此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只具有宣示的效果,強調本身自己尚未寬恕加害人的意思,對於刑事追訴機關偵察、審理犯罪並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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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4,2005

「搖頭丸」真可怕!您還敢吃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搖頭丸,英文稱作MDMA(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甲烯-雙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或Ecstasy,是近年來攻陷各大PUB、舞廳的秘密武器,在年輕朋友間相當風行,甚至於有「搖頭店」、「搖頭樂」等「搖頭文化」,但是您知道接觸搖頭丸的後果有多嚴重嗎?

搖頭丸在我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若您是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觀察勒戒」的期間為兩個月,而「強制戒治」期間則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至於第二次施用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有販賣意圖,則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只是單純把搖頭丸給別人,依然有刑責規定,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小小一顆搖頭丸,在法律上有如此重的規定,真不能等閒視之。事實上,搖頭丸的使用對健康的傷害是相當可怕的,服用搖頭丸會引起高燒不退,突發性惡性高血壓,引起自發性腦出血或腦血管阻塞、胸痛、毒性肝炎及肝衰竭、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泛發血管內凝固病變、急性或慢性妄想型精神病、記憶力衰退、大腦不可逆的傷害、心室心律不整、甚至死亡。對於有潛在心臟病、氣喘的患者,搖頭丸會誘發這些疾病的發生,導至嚴重的後果。對一些原有精神異常的人、也會誘發其早期出現。甚至於有年輕朋友施用搖頭丸僅三個月,智力銳減為68分(在入學分班時,不足70分者即列為啟智班),也有醫學報導顯示,施用一顆搖頭丸,對人體傷害相當於用大鐵鎚重擊後腦一次。

如此嚴重的傷害,您還敢吃搖頭丸嗎?

感覺: 搖頭丸,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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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1,2005

「備案」與「報案」有何差別?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因為「腳尾飯」風波,讓眾人的目光都盯緊螢光幕,在這個事件中出現兩個很令人疑惑的名詞--「備案」與「報案」,究竟有何差別?

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

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從此,最近幾天的新聞終於看懂了,某議員當時陳稱受恐嚇,並向警察局「備案」,警察局知悉後沒有主動偵辦,其實不是包庇任何人,當某市長要求將「備案」轉成「報案」後,讓警察將歹徒揪出來,在某議員「報案」後,警察馬上出擊,便依照通聯記錄,傳喚某人出面說明……………………………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4:35回應(2)引用(0)

June 5,2005

罵三字經,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三字經,「X你娘」,堪稱我國「國罵」,是不是所有罵三字經的人都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反之,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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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2,2005

防止扒手光顧的小秘訣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俗稱「三隻手」的扒手,隨時隨地盯上您的錢包,只要您一不注意錢包就不見,真是令民眾防不勝防,想知道如何防止錢包被扒走嗎?

一般來說,扒手最喜歡尋找手上抱著大包、小包的民眾下手,當民眾上街購物,手中提滿物品時,要特別留意身旁陌生人,扒手多半利用搭乘電梯,或是人多、排隊時,尤其中一人故意從後方推擠,伺機以利刃割開皮包,再由另一人摸走皮包內財物現金,俗稱為「割包」。因此當您發現有人故意往自己身上推擠時,要更提高警覺。

當然,最好防止被扒的方式是隨身不要攜帶過多的貴重財物現金,要注意「財不露白」,如果您真的要在出外逛街、購物,或到群眾聚集的場合時,最好只帶信用卡,不要攜帶過多的現金財物在身上,一般女性朋友隨身皮包最好抱在胸前,切勿斜背或置於背後,因為背負式的背包是扒手的最愛,請您儘量少用。至於男士皮夾不要放在褲後口袋,以免讓扒手有機可趁。

簡單的防扒小秘訣,讓您外出「血拼」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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