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006
偵查不公開後記:為那一幕惋惜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當有人因為不懂法律而流淚,
一旁的你,卻無能助他一臂之力。
在當下,妳會發覺正義離你好遠,好遠.........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撰寫「偵查不公開」這段期間,心情是很blue的。因為,我一直在為那一幕惋惜。
還記得「大人,報紙上不是說那有罪嗎」?這是真實發生的故事。
那是一個氣氛詭異又異常忙碌的下午,開庭的人很多,前來尋求法律協助的民眾也相當踴躍。有一群人來服務中心查詢案件偵辦的進度,他們手上拿著一張昨日晚報的社會版新聞,原來前一日警方破獲一件殘忍的兇殺案件,他們是死者的家屬,死者的父親、母親、兄弟姊妹和其他的親戚都在場。報紙寫得很清楚,五個人殺害一個年輕人,其中一位是主謀者,教唆另外一位嫌犯用球棒將年輕人殺害,另外三位則是幫助犯。
衝突的緣由,在警察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經內勤檢察官訊問之後,聲請法院裁定將用球棒將年輕人殺害的嫌疑人羈押,因為他是本案的兇手,其他四位則交保候傳。這樣的作法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其實是合理的,殺人兇手遭羈押以免串供,至於其他所謂幫助、教唆等嫌犯,在當時是沒有直接證據的,很難將嫌疑人直接當成「兇手」來處理,待日後傳喚到案說明即可。
或許是偵查不公開,又或許是報紙上生動的描述深深觸動家屬的傷心,更或許是激動的情緒讓他們失去判斷而無法理解檢察官與法官的作法,竟讓他們武斷地認為,檢察官無視「犯罪的真相」(他們所謂的「真相」,是指刊載報紙上繪聲繪影的描述),草菅人命將殺人兇手放走,讓他們逍遙法外。這是多麼充滿情緒性的指控!隨即,家屬們拿出事先準備的白布條,就在門口大聲抗議起來,年輕人的父母則放聲大哭,癱瘓在服務台。
一切的經過,就在距離我一個櫃臺面前突然地發生。當然,同時也上了當天新聞的版面。
我們用同理心來想,家裡的人如果發生這種事情,任誰也會控制不住情緒。但是在偵查不公開下,人們對法律的認知不足,以及對檢察機關的無知與無助,再加上媒體的報導,讓人們對檢察機關產生懷疑才是這一連串事件發生的主因。
在這段日子裡,我們常常為民眾服務,也常常拒絕為民眾服務,其中涉及偵查不公開事項佔了大宗,民眾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反應不一,有些人能接受,但是有些人總覺得這並不是便民的表現,當然也有急性子的人就當場發飆,就像剛才說的死者家屬,我們能做的就是像他們婉轉解釋,但是在情緒激動的當下,又有誰能聽得進去呢?
在這件難過的事情發生後,我有個想法,應該向大家介紹「偵查不公開」,拉近檢察機關與民眾的距離,減少彼此間猜疑與誤解,就是希望那一幕不要再繼續上演。我們怎麼能夠讓悲傷的父母,在痛失愛子的傷慟中,又因為對於法律的不瞭解而更加絕望呢?
我很高興地指出,最後檢察官還是給他們一個公道,迅速將被告起訴,目前正由法院審理當中,在法院開庭審理時還曾經看到過他們到庭旁聽,希望司法會給他們想要的結局。
這幾個月來,我蒐集一般民眾對於偵查不公開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向大家分析與介紹,並教大家正確的觀念與保護自己的應對之道。用「蒐集」二字未免不甚精確,有時候是在為民服務台時遭到不理性的民眾惡言相向所得到經驗,這種感覺真的很不好受。
不過我相信這是對的。
...繼續閱讀在「偵查不公開」下,您該如何自處?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說了這麼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與理由,也介紹民眾常見的一些問題,最終的目的還是要教大家如何破除對法院與檢察機關的恐懼。以下幾件事情您一定要記得:
一、首先要說一個觀念,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事情一定要有法律清楚的規範,所以您會發現法令規章多如牛毛,如果您這輩子第一次接觸到法律案件,還真是無法招架。最好的方法就是先請教懂法律的人,讓他給您指點迷津,謀定而後動才不會弄到最後無法收拾。
二、刑事案件與其他法律案件不同,在偵查階段以檢察官調查偵辦犯罪事實為中心,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偵查程序的進行您是無法知悉的,這點對於刑事案件纏身的民眾,無論是告訴人、被告、證人、被害人或關係人等,都造成相當大的壓力,也難免會對檢察機關造成莫名的恐懼。站在感同身受的立場,我們必須承認「偵查不公開」與「便民」的確有相當大的落差,但法律規定既是如此,如何在漫長的程序中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出一份心力,要比消極等待與猜疑來得正確。
三、正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您一定要小心謹慎,認真地面對偵查程序。在開庭時,您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會被記錄下來,所以您必須要牢牢掌握開庭時的動向,尤其是開完庭後您一定要將筆錄重新確認一次,確保沒有任何閃失;若是還有什麼要補充說明的地方,不要害怕具狀補陳,用書狀將您要表達的主張、反駁對造的陳述與證據提供給檢察官知悉;此外,被告(犯罪嫌疑人)犯罪後的態度是量刑的主要依據,若您真的有錯且證據確鑿,有時候「承認」會比「硬拗」來得有用。
四、請一位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律師)來為您處理繁雜的偵查程序是一個不錯的主意,我們也介紹一個好的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能為您做什麼事,但是還是要提醒您,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的職責是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情況下爭取您的權益,兩造陳述、筆錄內容與證據提出是白紙黑字烙印在檢察官的腦海中,這毋寧是偵查程序的重點所在,您很難在先前程序中承認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卻希望最後請一位律師來為您贏得這場勝利,很多人在剛開始的時候並沒有請律師,是在最後關頭看到苗頭不對才倉促請律師來處理。這就像在棒球比賽中,在遠遠落後下,到九局下兩出局以後換上代打,希望可以擊出再見全壘打一樣,似乎相當不容易,對您來說是一個很冒險的作法。
五、法律對於刑事訴訟法程序有相當複雜的規定,為了維持程序正義,有些案件會拖上好一陣子,對偵察機關而言,辦案並非「不為」也,而是「不能」也,我們也列出一些常見案件拖延的原因給您參考,希望您耐心以對。
六、在您參與開庭,並對於雙方的主張與檢察官的偵辦有深一層的瞭解後,您應該杜絕外界一切猜測的言論與不實的報導,有些重大案件雖然有新聞媒體大肆採訪,畢竟他們並非當事者,無法探知辦案的進行,您應該對自己有信心,不要受到外界的影響。
偵查不公開只是在偵查階段為了能正確調查犯罪事實與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手段而已,並非黑箱作業,因此到了法官審理的階段,又會將偵查程序的經過攤在陽光下給您知悉,也會給您充分的時間檢驗偵查階段所調查的事實是否正確。當然,等待的過程是難熬的,希望您莫驚慌,靜待一切水落石出。
大人,報紙上不是說他有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媒體為了搶獨家新聞,對於重大案件的報導,有時候未免顯得過於「真實」,常常會搶先披露一些偵查的過程,甚至於自行揣測犯罪事實,並加以公開。在偵查不公開下,當民眾無法明白偵查階段的偵辦進度時,往往會選擇相信媒體的報導,但在偵查結果公開後,若與報導不符,有民眾會質疑:「大人,報紙上不是說他有罪嗎?」
如同先前提到的,檢察官是偵查程序的主體,任何犯罪事實經過都必須經由檢察官調查證據,並分析其中真偽後才能判斷被告應否起訴,在法庭上,法官也是如此。任何其他人,包括警察、書記官、媒體、甚至於總統或法務部長,都不能左右案件的進行以及有罪無罪的認定。
記得在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案偵辦之初,媒體披露檢方信誓旦旦聲明只要高雄市議員主動供出案情,就可以「緩起訴」處分,這樣的宣示雖有助於案件偵辦進度,但是本案的結果卻將所有涉嫌的市議員加以起訴,只是將配合偵查的市議員向法官求處緩刑,讓是否將這些市議員關進大牢的決定權交給法官。這種作法與先前檢方的說法完全不一,難免會被認為檢察機關欺騙犯罪嫌疑人,事實上,這一類重大案件都是由很多位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憑著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來決定應否將犯罪嫌疑人起訴,不受外界的「期待」,所以事前所走漏的消息未必是真確的,仍然要以最後起訴書的內容為準。
雖說除了承辦檢察官外,任何人都不能左右案件的進行。但是在現今社會中,「人治」的色彩有時會大於「法治」。執法人員畢竟也是人,總會有人情或是上級的壓力,如果抗壓性不夠,一些所謂「有力人士」就可以從中介入,影響整個偵查甚至於判決結果,也由於偵查不公開,當整個結果不被當事人一方接受時,「偵查不公開」就成為「司法黑箱作業」的原罪。如此一來,司法的威信將蕩然無存。這也難怪民眾會選擇相信媒體的報導。因此如何杜絕這些「人治」的色彩,正是司法改革所著重的焦點。
除了「人治」的因素外,民眾對於法律的認知也會影響對偵查結果的信服。在這裡提到對法律認知包括實體法律以及偵查程序的認知。當在法院時,除了您確認的事實經過以及法律上依據外,整個法律程序的經過,何時屬於偵查階段、何時為調查證據階段、如何配合檢察官與法官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針對他造的陳述如何適時提出答辯等,都要有相當的瞭解才行。換句話說,您必須「引導」檢察官與法官一步一步瞭解自己的法律上主張,才是正途。常常會看到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程序吃虧,而有些程序是僵硬的,例如上訴、再議期間等,經過了就很難救濟,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民眾都要有認知才行。
大人,我可以知道筆錄裡究竟寫些什麼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偵查不公開下,筆錄的內容不能透露給兩造知曉,當然,也無法閱卷。在這裡指的是偵查階段的卷宗,至於案件業經起訴到法院審理階段,正如先前所提到,法院採取「審判公開」原則,重視被告人權保障,並給予被告答辯機會,讓被告可以聲請法院調查或自行提出對有利的證據,因此可以在審判階段請求閱卷,包括偵查階段的證據調查與偵查筆錄等卷宗。
當然,民眾在偵查階段發現無法閱卷,會覺得很不悅,認為對自己的權益沒有保障。但是仔細想想,先前提到隔離訊問的問題,若是任意公開讓當事人閱卷,會給當事人有所警惕,讓當事人有串證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恐怕就失去隔離訊問的效果,不是嗎?不過在刑事訴訟法新修正後,增訂「交付審判」的規定,若您要行使交付審判的權利,則可閱覽偵查卷宗,但畢竟是例外。
偵查雖然不公開,您還是要懂得保護自己。就被告來說,請一位專業的辯護人來替您處理是個不錯的主意,一個好的辯護人,他應該要相當瞭解偵查的流程,而且可以提醒您在偵查程序中應注意的事項,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更重要的是,他也能夠為您過濾相關證據,何者對您有利,何者對您不利,以及當對造對您的陳述有所質疑時,他也能夠透過當庭的言詞或嗣後的書面表示,向檢察官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主張與事實。
不過,請辯護人可能要花錢,民眾如果覺得這是個小案件,沒有必要勞煩辯護人的話也無妨,那麼以下幾個善意的提醒,無論您是告訴人或是被告人,都應該要牢牢記住:
1、隨時要掌握您、對方與檢察官對談的內容。
在開庭時,書記官會當場記錄本次開庭的內容,一般來說是用手寫,有的法院設備比較好,當事人前面會有電腦螢幕,呈現雙方所講的每一句話,您要注意的就是筆錄的內容是不是與您要表達的意思相符,鑑於開庭時間較短,您說的每一句話未必都會記載於筆錄上,可能會摘要成重點紀錄,所以您一定要特別注意。再者,每次開完庭後,雙方必須在筆錄上簽名以同意筆錄的內容,您可以趁此機會將筆錄再瀏覽一次。
有一回遇到兩位不識字的老人家出庭,結果他們都沒有看筆錄的內容就簽名,這是相當危險的,如果您不識字,您可以找認識字的輔佐人陪您一起出庭應訊。
2、不要害怕寫狀子
有時候,開庭時間很緊促,檢察官為了掌握重點,有時候問案會相當精簡,有的檢察官只想要得到自己的答案,甚至於會問您「是」或「不是」的問題。當您想要解釋您的回答,他會適時制止您發言。在這種情形下,若您認為在開庭時並未完全陳述意見,一定要補狀子將您的意見完整、正確無誤地傳遞給檢察官知情。
3、誠懇與誠實
告訴您一個小秘密。檢察官也是人,在進行偵查時或多或少也有主觀成分在內,開庭是一件嚴肅的事情,若您尊重整個刑事訴訟流程,相對地也會得到應有的尊重。因此,有一些壞習慣帶到庭上來恐怕對您未必有利,例如:服裝儀容不整、愛抽煙嚼檳榔、應對進退失宜(咆哮公堂)等等,這些行為對您的形象有所影響,或多或少會影響檢察官的主觀意見。
正確的作法是配合檢察官的偵辦,縱使您真的有犯罪,您犯罪後態度良好,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等作為都可能會減輕您的刑責。
大人,您究竟有沒有在辦案啊?!(上)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說老實話,辦案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犯罪的型態有很多種,有的案件很容易,事實明確、證據確鑿,有的案件很複雜,根本沒有任何的證據和線索,讓偵辦很難進行下去。所以偵查有時候很快就會終結,但是有的案件卻要拖很久,在「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下,有時候偵察機關往往無法正確無誤告知民眾偵辦的困難。這時候民眾若未能理解偵查的流程又破案心切者,就會開始懷疑:「大人,您究竟有沒有在辦案啊?!」
一般來說,案件若是事證明確,都會很快開庭,但是若有特殊情形,案子就會拖延。常見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事實不明
事實不明是常見拖延的原因。其實這是一般民眾常常會有疑問的,因為民眾在告訴時,總是以為事實明確、證據確鑿,但是從法律毋枉毋縱的角度來看,檢察官毋寧是站在一個中立的角度來判斷這其中的原委,儘管告訴人指陳歷歷,或是案件只有告訴人單方面的說法,甚至於告訴人的證據不足等等情形,都屬於事實不明確,這些都會拖延案件的進行速度。
對於這些事實不明的案件,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先發交到各地方的分局先行加以調查(通常是被告所在地的分局),這樣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前項偵查,檢察官得命期限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況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這時候告訴案件通常會先分一個「發查」的案號,代表案件可能「發」送到分局調「查」,待分局調查完畢並附件相關證物後才由地檢署再行偵辦。這時候通常會將原案件從「發查」字號,再分「偵」字號,因此民眾在查詢告訴案件時,可以從案件的案號就可以瞭解偵查的進度。
遇到「發查」案件,通常檢察署會給分局幾個月的時間進行調查,所以案件通常會拖幾個月以上都有可能。
二、檢舉信或陳情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言下之意,民眾除了告訴這條路以外,走其他的路要求偵查也是常見的。我們常常會收到檢舉信或是陳情書,這些書信雖然可以敦請檢察官偵辦,但是有的書信未免過於簡單。例如:民眾要檢舉「刮刮樂」詐財集團的案件,他可能就把「刮刮樂」的兌獎券寄來就算是檢舉,但是,究竟這位民眾何時收到?在怎樣的狀況下收到?詐財集團行騙的手法如何?等等可以讓詐騙集團俯首認罪的重要線索都沒有,在偵辦上其實相當不容易。曾經收到一封陳情書(這封陳情書還向法務部或某立委陳情過),其中只有寥寥數字:「某某人貪贓枉法,請將其繩之以法」,諸如此類檢舉或陳情的案件,一般來說也可能要多花一點時間來調查。
三、等待當事人調解、和解
說老實話,刑事案件的類型相當多樣,尤其是侵害財產法益且金額不大的案件,例如:竊盜、侵佔、詐欺、侵害著作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等,或是普通傷害、過失傷害(這些案件多半屬於車禍肇事或雙方吵架互毆)等罪,這類的案件中,告訴人或被害人多半希望被告可以負擔賠償責任。雖然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不同,不應該混為一談(若要在刑事訴訟中請求民事賠償,應等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加以求償),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在決定起訴與否之前,還是會尋求雙方有無調解或和解的可能性。這時候為了給雙方多一點時間可以坐下來好好談談,兩次開庭的期日間隔可能會稍微久一點,這時候難免會拖延案件的進行。
大人,您究竟有沒有在辦案啊?!(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跟其他國家一樣,對於被告的人權加以保障,其中最明顯的就是規範被告必須到場進行訊問,並給予被告答辯機會,若被告並未到場進行陳述,就不能將其定罪。所以被告若未到場,或遲遲不到庭應訊,就會使案件拖延進行。常見的情形有兩種,就是接下來要說的「四、被告通緝」與「五、被告不明」。
四、被告通緝
被告,正如我們一般人,總是會有搬家的時候,所以通知被告來開庭,有時候他不一定準時來報到。在刑事訴訟上,若被告無法到庭,多半都要更改期日,另行傳喚,而當被告屢傳喚不到時,檢察官就會對被告進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當被告經拘提仍未到場或拘提不到者,就將被告通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被告經通緝後,案件就暫時停下來,等到被告到案後才繼續偵辦,所以被告通緝者,也會讓案件拖延很久時間。
五、被告不明
被告不明,對偵辦的進行有相當大的影響。也正因為被告不明,無法給被告答辯的機會,就會拖延偵查程序。
有時候,告訴人或被害人根本從來不知道犯罪行為人為誰,舉例來說,若您在路上被搶劫、家中突然遭竊、信用卡不知道被誰盜刷、發生車禍但肇事者逃逸無蹤等等情形,都先由警察機關調查誰是犯罪嫌疑人,這時就會拖延案件,也考驗著警察機關辦案的智慧與成效。
六、事實須經鑑定或相驗
需要客觀、公正且專業鑑定機關來鑑定相關事證的案件,例如:車禍案件需要請車禍鑑定機關來釐清當事人間過失比例與責任歸屬、在醫療過失案件中,需要專責醫療鑑定機關來鑑定醫師是否有醫療過失、在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往往需要專門技術鑑定機關來鑑定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等,這些手續都需要時間,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時,往往要等待鑑定報告出來以後才能判斷事實,更甚至於若當事人一方對於該鑑定結果的客觀公正性有疑義,並要求再鑑定,這樣也會導致案件拖延。
此外,有些兇殺案件,對於死者的相驗結果有疑義,還會再請其他法醫再進行相驗,這時候也會使案件停下來,這些都是等待的時間。
七、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若是屬於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案件,也會有拖延的情形。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從這個條文來看,行為人在施行觀察勒戒後,若無法像蘇永康、安雅或小龍女一般通過觀察勒戒,要再進行強制戒治者,想要結案至少要等半年至一年,這也會造成案件的拖延。
八、監聽或跟監被告
當犯罪者過於狡猾的時候,就要出奇招。
監聽、跟監其行蹤是一的很好的辦法,可以讓犯罪者終究露出破綻,不過,守株待兔必須要很有耐心,而監聽或跟監會不會有最後結果也是未知數,而身為警察機關基於保密,往往也不會讓當事人知道,否則就前功盡棄。這種情形也會造成案件拖延。
九、其他
其他造成案件拖延的情形,例如:偵察機關必須去函給其他機關者,像是行文到國稅局或銀行等,或是連續犯、牽連犯等犯罪事實相當繁複的案件,都會讓案件比較遲結案。
大人,我什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不要出庭?!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有一種人收到傳票的想法是很消極,尤其是證人,甚至於會有逃避行為出現。他們最常問的問題是:「大人,我什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不要出庭?!」
首先我們來談何謂「證人」。證人是為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對自己過去所經驗的事實加以陳述之第三人。舉例來說,當街上發生車禍事件時,偶然在旁邊買鹽酥雞的路人甲可能就碰巧目睹整件事情的經過;或者是當歹徒冒用您的身份證申請信用卡時,恰好業務員乙就是這件申請案的承辦人等等都可以當成證人。證人對於案件的偵查有著不可抹滅的重要性,所以檢察官對於訊問證人也是相當重視。
一般說來,證人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首先談到的是證人的不可替代性。如同先前提到的,證人必須是親自經歷事實的人來擔任,所以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也不能請代理人到庭應訊。
二、再來要說的是證人並無資格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證人,不管其年紀多大、是不是本國人、語言通不通、身體有無殘疾、與當事人間的關係如何等等因素,只要親身經歷事實,都可以成為證人。但是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卻會因為以上的因素而有所影響。
三、最後一個特徵就是證人的不可拒卻性。因為案發當時,親身經歷事實的人本來就不多,所以證人的身份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上規定證人的到庭義務,如果任意不來,有相關處罰的規定。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有時候成為案件的證人真是一個的偶然與巧合,因為事情的發生是突如其來的,甚至於跟自己完全沒有關聯。而且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還不能知道自己為什麼要當證人,特別是事隔兩三年後才被傳喚當證人,根本早就忘記當時發生事實。您可以想見,兩年前的某一個晚上,您正在小吃店裡喝個小酒吃個小菜,湊巧當時隔壁桌客人在吵架吵得凶,打攪您用餐的悠閒情趣,在渡過了這個掃興的夜晚,兩年後您搞不好會收到一張傳票,傳喚您去當恐嚇罪或誹謗罪,更甚至於是誣告罪的證人(如果兩人互告,搞不好連誣告罪都扯上關係!)。這不是天底下最倒楣的事情嗎?所以一般人對於這張證人傳票多半都抱持著恐懼與排斥的態度,是顯可易見的。
不過因為證人有不可拒卻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設有強制證人到場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此外,若您在當證人時若有虛偽陳述者,還會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查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大家可不要輕忽到庭作證這檔事喔!
對了,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刑事訴訟法有證人到庭義務,卻沒有告訴人或關係人的到庭義務,但是身為案件的告訴人或關係人,若屢傳不到,也有可能會改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到庭,並適用證人到庭義務的規定,因此您可別收到檢察署的刑事傳票都故意不來呦!
事實上,證人的義務只是幫助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法院或檢察署傳喚證人基本上都是感謝證人到庭來幫忙,而且還會有證人旅費發給各位,因此您只要以平常心到庭,並娓娓道來當時的經過即可,若您真的忘記了,就說您真的忘記,千萬別虛構一個事實,否則會越幫越忙呢!
大人,我怎麼突然收到傳票?!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任何人都有可能突如其來就收到一張傳票,不管你的身份是告訴人、被告、關係人或是證人等,這張小小的傳票將會打亂您原本平靜的生活。任何人都不喜歡收到傳票,但是卻不得不去面對它。
一般民眾在收到傳票之後,尤其是刑事傳票,都會有很多的聯想,或許是對法院有一個先入為主的現象,總覺得上法院不是一件好事。「興訟兇」是國人普遍的觀念。的確,在面對對造和檢察官的咄咄逼人,站在庭上壓力真的很大,而且很有可能在偵查庭上說錯一句話,就要受到刑事的審判。有些民眾就會很緊張,想要知道在法庭上究竟會發生什麼事情,常常在受理民眾詢問時,民眾都會要求想知道偵查的內容。究竟偵查到何種程度?在開庭時檢察官會問什麼問題?可不可以不要到庭?……等等問題。當然,上法院的確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不過既然遇到了,如何正確面對,讓自己的權益不會在一連串的程序中受到侵害才是積極的想法。
一般民眾收到傳票的第一個感覺就是害怕,為了減少自己的恐懼,最常見到的就是要問明白到底是什麼案件?究竟是告我?這樣的想法固然是人之常情,可不可以這麼做呢?
站在偵查不公開的立場上來看,檢察官接到案件以後,會進行一連串偵查程序,這些都是秘密進行的,不能也絕對不會讓當事人知情,否則會對偵辦工作的進行有所影響。換句話說,當您接到第一張傳票的時候,偵查程序已經進行一段時間,而檢察官對於案情經過也有一定程度的瞭解,此時才會通知當事人來開庭。這麼做的好處是避免當事人在檢察官瞭解案情前有私下的動作,而影響偵辦的正確性。尤其是暴力或是恐嚇等犯罪,或是檢舉住宅附近的風化營業場所等,往往當事人都是私下向檢察機關檢舉,而且並不願意表露自己的身份,以免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或者是熟人間的犯罪,在或者是檢舉自己的長官犯罪等,若事先洩漏身份,常常會因為人情或權勢的壓力而罷休。
對了,還有一點要說明的就是,雖然告訴人的身份不宜過早曝光,但是畢竟要將一個人定罪並不是這麼簡單,所以當開庭的時候告訴人與被告還是要到庭,讓檢察官來釐清事實真相,因此告訴人終究還是要出面,所以身為被告最終還是會知道是誰告你。不過,有些案件讓告訴人與被告同時出現總是很尷尬,例如性侵害、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等,要受害人直接面對加害人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因此,遇到這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聲請檢察官不要將告訴人與被告同時傳訊到庭,以免勾起受害人不堪回首的往事。但是若有必要,例如讓告訴人和被告對質時,還是要請雙方到庭應訊。
偵查不公開的意義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理解偵查的概念後,我們就來看何謂「偵查不公開」。
一、偵查不公開的意義
一般我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理解是,為了保持偵查的正確性,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一般人或許會有疑問,畢竟我們對於政府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要求大部分都是公開資訊,所以民眾對於各種「公開」或「不公開」往往會有混淆。
二、偵查不公開與資訊公開
資訊公開是民眾對於政府最基本的要求。國家公權力行使往往造成民眾不便,有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因此會要求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要讓民眾有可預測性,避免擾民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的制訂,就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行政行為的規範。其中,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其公開及限制,除本法規定者外,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所稱資訊,係指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 (音) 、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但是偵查不公開與資訊公開不同之處在於偵查以調查犯罪事實為目的,若過早將偵查的內容公開,將會讓真正犯罪者有機會脫身,就好比「賭神」系列電影中,如果已經被對手看穿底牌,就很難得勝一樣。舉例來說,原本犯罪人不知道檢察官對其犯罪行為加以偵辦者,或許會心存僥倖而露出破綻,但是若犯罪人知道檢察官已經偵辦其犯罪行為,他或許會藏匿、逃跑、湮滅證據或勾結串供,如此一來就很難偵辦,所以為避免打草驚蛇,偵查不公開是有其必要性。
三、偵查不公開與審判公開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公開的,就是所謂審判公開。所謂審判是指法官的法庭活動,與檢察官的偵查行為不同。法官的審判行為是將檢察官所調查的犯罪事實加以審酌,並調查相關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後,判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的責任很重,因為他的判決將嚴重影響被告的權益,我們要求法官毋枉毋縱,而且要讓人民信服。因此法院的審判,除了特殊情形例如對少年犯的審理或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等事件,為保護未成年人與受害者的隱私與名譽,其審判行為不公開外,原則上法院的審判行為都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進去旁聽。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有明文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偵查行為是檢察官調查犯罪事實的過程,雖然偵查階段不公開,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起訴,案件經由法院審理時,仍然由法院來看偵查過程有無疏漏,事實上案件其實仍會公開給被告知悉,只是在偵查階段未公開而已。
偵查不公開的理由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我們來看偵查不公開的幾個理由:
一、避免偵查受到干擾
從幾方面來探討。首先,偵查的目的在於發現、釐清整個事實經過,才能判斷是否應提起公訴,若偵查過程被干擾,勢必無法還原整個犯罪事實。從這個角度觀之,偵查不公開其實是相當有必要的。最明顯的理由,如果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任意將偵查的過程公開,不但容易成為社會大眾與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而且容易受到來自於一方的干擾,不論是告訴人一方或被告一方,這些都會誤導整個偵查過程。干擾來自於各方面,例如:弱勢一方的求情、強勢一方的恐嚇逼迫、乃至於是人脈關係好的一方的關說等等均屬之。
二、保護被告名譽
我們從被告的角度來看,偵查程序只是審判程序的開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須經法院的審理程式才能斷定。因此,在法院尚未將犯罪嫌疑人定罪前,偵察機關任意將破案的訊息,甚至於把「可能」的犯罪者姓名公諸於世,在外界「未審先斷」的運作下,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名譽來說,其殺傷力無疑是相當大的。在重大案件的偵辦中,尤其是全國矚目的公眾人物涉案時,眾人的焦點聚集所在會讓當事人的壓力倍增,縱使事後證明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對其名譽也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所以偵查不公開另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保護被告的名譽。
三、保護告訴人安全
再從告訴人的角度來看,事實上,犯罪型態多樣化,尤其是暴力或恐嚇等犯罪,往往告訴人都站在比較弱勢的一方,此時保障告訴人的安全是有必要的,為避免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程序進行時受到被告的壓力,無論是來自於物理上或是心理上的壓力(例如身體上的優勢或職務上的優勢)而使告訴人退縮甚至於不配合偵查進行,我們都必須要在偵查過程中保障告訴人。例如不將告訴人與被告同時間傳訊,以免告訴人受到侵犯。或者是在檢察官開庭前隱藏告訴人的身份,以避免被告在開庭前就先行「教訓」告訴人。這些都是偵查不公開的理由。
四、保全證據
在法庭上證據決定一切,有證據才能將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在犯罪發生時,往往證據只有當事人才知悉,甚至於對犯罪者不利的證據多半掌握在犯罪者手中,因此一旦犯罪者知悉檢察機關已經對其犯罪行為開始偵辦,必定會湮滅對其不利的證據,或者對相關證人或關係人進行串供,使偵查行為困難重重。因此偵查必須不公開,才能避免打草驚蛇。除此之外,還要積極配合搜索行動才能順利找出證據。先前檢調單位進行一些大規模搜索行動,例如搜索中國時報、壹週刊甚至於是成功大學學生宿舍等,姑且不問其程序上合法與否,這些都是基於偵查不公開配合積極搜索行動才能順利偵破犯罪案件的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