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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姜律師的法律日誌-*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cat_160742.html</link>
<description>以電子郵件 (innerbar@yahoo.com.tw) 諮詢並留下聯絡電話者將優先回覆，或請以電話免費諮詢：02-33652433 謝謝！</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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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載奇摩新聞：一醉兩罰 95年2月5日後裁處可異議</title>
	<description><![CDATA[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四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九十五年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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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p>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br /><br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br />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四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br /><br />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九十五年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br /><br />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br /><br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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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71029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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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Mon, 05 Jun 2006 01:10: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轉載奇摩新聞：酒醉駕車一罪二罰不合理 速謀解決之道</title>
	<description><![CDATA[
			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正式施行的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但實施三個多月以來，目前各地酒醉駕駛，仍依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移送又罰款，儘管法院、地檢署和警方，都認為一條牛不應剝兩層皮，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法界人士強調，已被一罪兩罰的民眾，另行提出訴訟，勢必讓問題更加複雜化。行政罰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施行，其中第廿六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過對於酒醉駕車，目前警方還是按以往的做法，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之外，罰單仍然照開，而新竹市交通隊指出，是否一罪兩罰要由法院來認定，警方只是執行人員，但包括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和新竹地院庭長，也都認為酒醉駕車一罪兩罰的確是有問題，但應由行政部門來解決，如果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就不應該開單告發，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是檢察官不起訴，才予以開單告發罰款，至於行政罰法新法上路的缺失，目前部分法官作法，則是對已經繳交行政罰鍰的公共危險案被告，審酌予以宣告緩刑，以減少被告權益受損的情形。不過法界人士還是強調，行政罰法已實施三個多月，對於不少愛喝酒開車的民眾來說，幾乎都不知道一罪不兩罰的新法，目前新竹地區已有酒駕被告一罪兩罰轉而提出訴訟，也讓問題浮出檯面，如果有關單位不早日解決，未來提出訴訟的案件勢必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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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正式施行的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但實施三個多月以來，目前各地酒醉駕駛，仍依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移送又罰款，儘管法院、地檢署和警方，都認為一條牛不應剝兩層皮，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法界人士強調，已被一罪兩罰的民眾，另行提出訴訟，勢必讓問題更加複雜化。<br /><br />行政罰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施行，其中第廿六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過對於酒醉駕車，目前警方還是按以往的做法，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之外，罰單仍然照開，而新竹市交通隊指出，是否一罪兩罰要由法院來認定，警方只是執行人員，但包括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和新竹地院庭長，也都認為酒醉駕車一罪兩罰的確是有問題，但應由行政部門來解決，如果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就不應該開單告發，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是檢察官不起訴，才予以開單告發罰款，至於行政罰法新法上路的缺失，目前部分法官作法，則是對已經繳交行政罰鍰的公共危險案被告，審酌予以宣告緩刑，以減少被告權益受損的情形。不過法界人士還是強調，行政罰法已實施三個多月，對於不少愛喝酒開車的民眾來說，幾乎都不知道一罪不兩罰的新法，目前新竹地區已有酒駕被告一罪兩罰轉而提出訴訟，也讓問題浮出檯面，如果有關單位不早日解決，未來提出訴訟的案件勢必大幅增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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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71028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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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Mon, 05 Jun 2006 01:07:1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菜花不是花，是一種性病！」--從「林重謨辱罵李永萍」案談法院就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判決</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自從在「姜律師部落格」發表「罵三字經，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一文後，許多網友經常詢問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問題，顯示這樣的衝突經常發生，究竟，法院對公然侮辱罪是如何判決呢？近來立委「林重謨辱罵李永萍」案，經法院判決有罪，我們可以從判決中瞭解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看法。這件事情發生在93年6月間，當時民進黨立委林重謨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以「菜花立委」辱罵國民黨立委李永萍，遭李永萍一狀告上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重謨公然侮辱她。而林重謨表示，這是因為李永萍曾經檢舉巴拉圭駐華大使一等秘書班祖沅和四名台灣女子發生性關係、讓她們染上菜花，他才會在節目上稱呼李永萍為「菜花立委」，但是這樣的說法不為法官所接受。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林重謨雖辯稱李永萍將巴拉圭駐華大使館情色糾紛炒作為外交議題時，已被某些立委稱為「菜花立委」，就如某些立委被稱為「砂石立委」、「舔耳立委」和「鋼管立委」，且「菜花立委」這封號不是他取的，是公開稱號，他並沒有涉嫌公然侮辱問題，但經查，林重謨卻無法證明李永萍在立法院有這綽號。而且，「菜花」是指醫學上的一種性病，林重謨稱李永萍為「菜花立委」，足以損害李永萍名譽，且當天電視節目討論議題與李永萍是否是「菜花立委」毫無關聯，林重謨雖與李永萍意見不同，也不應以「菜花立委」辱罵她，難以認定是開玩笑性質，應屬公然侮辱。法院調查後，認為林重謨稱呼李永萍為「菜花立委」，不但和當天討論議題無關，而且已經足以損害李永萍的名譽，因此，依照公然侮辱罪名，處林重謨新台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天。從這個判決來看，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處罰，只要不是情節重大，處罰多半是罰金或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刑度不是很重，當然，這是在沒有前科的情形下，如果經常有妨害名譽罪前科的行為人，法院會加重處罰。再介紹幾個最近涉及公然侮辱罪的判決：在台北市的西寧市場，一名婦女因為懷疑先生跟一位攤販老闆娘有染，在忿忿不平下，經常大庭廣眾罵對面老闆娘「討客兄」，法官判決這位罵人的婦人拘役五天，可以易科罰金，換算起來是新台幣4500元，不過，平均算下來，她罵一個字，就要罰1500元。自從作家李昂著作「北港香爐人人差」一書問世，並引起宣揚大波後，「北港香爐」已經成為一句侮辱人的話語。有一名男子因為懷疑前妻出軌，在眾人的面前罵前妻是「北港香爐」，前妻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北港香爐這句話，已經構成公然侮辱，判決這名男子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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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2"><font face="Arial">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自從在「姜律師部落格」發表「罵三字經，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一文後，許多網友經常詢問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問題，顯示這樣的衝突經常發生，究竟，法院對公然侮辱罪是如何判決呢？近來立委「林重謨辱罵李永萍」案，經法院判決有罪，我們可以從判決中瞭解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看法。<br /><br />這件事情發生在93年6月間，當時民進黨立委林重謨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以「菜花立委」辱罵國民黨立委李永萍，遭李永萍一狀告上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重謨公然侮辱她。<br /><br />而林重謨表示，這是因為李永萍曾經檢舉巴拉圭駐華大使一等秘書班祖沅和四名台灣女子發生性關係、讓她們染上菜花，他才會在節目上稱呼李永萍為「菜花立委」，但是這樣的說法不為法官所接受。<br /><br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林重謨雖辯稱李永萍將巴拉圭駐華大使館情色糾紛炒作為外交議題時，已被某些立委稱為「菜花立委」，就如某些立委被稱為「砂石立委」、「舔耳立委」和「鋼管立委」，且「菜花立委」這封號不是他取的，是公開稱號，他並沒有涉嫌公然侮辱問題，但經查，林重謨卻無法證明李永萍在立法院有這綽號。<br /><br />而且，「菜花」是指醫學上的一種性病，林重謨稱李永萍為「菜花立委」，足以損害李永萍名譽，且當天電視節目討論議題與李永萍是否是「菜花立委」毫無關聯，林重謨雖與李永萍意見不同，也不應以「菜花立委」辱罵她，難以認定是開玩笑性質，應屬公然侮辱。<br /><br />法院調查後，認為林重謨稱呼李永萍為「菜花立委」，不但和當天討論議題無關，而且已經足以損害李永萍的名譽，因此，依照公然侮辱罪名，處林重謨新台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天。<br /><br />從這個判決來看，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處罰，只要不是情節重大，處罰多半是罰金或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刑度不是很重，當然，這是在沒有前科的情形下，如果經常有妨害名譽罪前科的行為人，法院會加重處罰。<br /><br />再介紹幾個最近涉及公然侮辱罪的判決：<br /><br />在台北市的西寧市場，一名婦女因為懷疑先生跟一位攤販老闆娘有染，在忿忿不平下，經常大庭廣眾罵對面老闆娘「討客兄」，法官判決這位罵人的婦人拘役五天，可以易科罰金，換算起來是新台幣4500元，不過，平均算下來，她罵一個字，就要罰1500元。<br /><br />自從作家李昂著作「北港香爐人人差」一書問世，並引起宣揚大波後，「北港香爐」已經成為一句侮辱人的話語。有一名男子因為懷疑前妻出軌，在眾人的面前罵前妻是「北港香爐」，前妻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北港香爐這句話，已經構成公然侮辱，判決這名男子拘役30天。</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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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247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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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Sun, 19 Mar 2006 18:36: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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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周杰倫可能涉及逃兵案？談以假造病歷變更體位的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據報載，藝人周杰倫經傳假病歷，以逃避兵役，日前台北地檢署已經是否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主動就周杰倫的免役流程進行相關調查，並在近期之中傳喚周杰倫到庭瞭解案情。服兵役雖然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是男孩子在剛成年階段，正式為自己的事業、學業衝刺的時候，總有些人會想盡辦法躲避兵役，或是想變更體位只要服國民兵即可，殊不知這樣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會有刑罰加身的後果。我國關於妨害兵役的行為，乃制訂專門法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在第四條規定：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就這個條文來看，如果以虛偽不實的身體狀況，企圖改變體位而服國民兵役或免服兵役，都會構成第二款「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能免除兵役。藝人周杰倫自稱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經醫師檢查屬實而歸類於丙等體位而服國民兵役。他究竟有沒有作假？尚待檢察機關查證，如果他真的罹患重症而免服兵役，那麼他不為傷痛所苦，堅持做出動人的音樂，我們是不是也該給他的敬業精神掌聲鼓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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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2"><font face="Arial">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據報載，藝人周杰倫經傳假病歷，以逃避兵役，日前台北地檢署已經是否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主動就周杰倫的免役流程進行相關調查，並在近期之中傳喚周杰倫到庭瞭解案情。<br /><br />服兵役雖然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是男孩子在剛成年階段，正式為自己的事業、學業衝刺的時候，總有些人會想盡辦法躲避兵役，或是想變更體位只要服國民兵即可，殊不知這樣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會有刑罰加身的後果。<br /><br />我國關於妨害兵役的行為，乃制訂專門法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在第四條規定：<br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br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br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br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br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br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br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br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br /><br />就這個條文來看，如果以虛偽不實的身體狀況，企圖改變體位而服國民兵役或免服兵役，都會構成第二款「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能免除兵役。<br /><br />藝人周杰倫自稱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經醫師檢查屬實而歸類於丙等體位而服國民兵役。他究竟有沒有作假？尚待檢察機關查證，如果他真的罹患重症而免服兵役，那麼他不為傷痛所苦，堅持做出動人的音樂，我們是不是也該給他的敬業精神掌聲鼓勵呢？</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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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16837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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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Fri, 24 Feb 2006 23:05:4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穿戴「手指虎」，會構成刑法犯罪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據報載，某一名女軍官，花了6千元，買了法國名牌飾品--鑲有水鑽手指虎鑰匙圈，但在通關時卻被警方抓住，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移送法辦，讓這位民眾大呼冤枉，而有販賣「手指虎」的商家隨即將該類商品下架。「手指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刀械」定義，因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如果違反規定，將有刑罰加身。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除此之外，擁有手指虎的民眾，如果您要在晚上才配戴，或是想戴「手指虎」在公共場所溜達，甚至於想邀集三五好友一起戴「手指虎」展現威風，都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加重刑罰的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無論配戴「手指虎」的目的是什麼，縱然是裝飾用途，但「手指虎」畢竟是有殺傷力的武器，還是請民眾在購買或配戴時，應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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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size="2"><font face="Arial">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據報載，某一名女軍官，花了6千元，買了法國名牌飾品--鑲有水鑽手指虎鑰匙圈，但在通關時卻被警方抓住，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移送法辦，讓這位民眾大呼冤枉，而有販賣「手指虎」的商家隨即將該類商品下架。<br /><br />「手指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刀械」定義，因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如果違反規定，將有刑罰加身。<br /><br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br /><br />除此之外，擁有手指虎的民眾，如果您要在晚上才配戴，或是想戴「手指虎」在公共場所溜達，甚至於想邀集三五好友一起戴「手指虎」展現威風，都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加重刑罰的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br /><br />無論配戴「手指虎」的目的是什麼，縱然是裝飾用途，但「手指虎」畢竟是有殺傷力的武器，還是請民眾在購買或配戴時，應三思而後行。</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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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Thu, 23 Feb 2006 01:13:1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94/11/30姜律師電視訪問</title>
	<description><![CDATA[
			94/11/30姜律師電視訪問94/11/30 晴今天是一個奇特的日子中午好友才告訴我遊戲新幹線公司(代理線上遊戲仙境傳說RO)出事了正想了解事情原委正巧GTV就打電話來想進行訪問談談遊戲新幹線這件事我就答應了約三點鐘在辦公室第一次接受訪問真緊張感覺有點不太自然其實先前也有上電視的經驗只是這次攝影機上方有一盞燈一直照著我就像審犯人一樣不知為何燈開起來講話就開始吃螺絲還NG三次看到這位年輕的記者都不好意思了好不容易結束訪問晚上七點轉開GTV27新聞重新看自己的訪問心中頗有一番滋味算是一個特別的回憶如果不了解線上遊戲的朋友可以參考以下二則網路新聞明瞭事件始末：玩「仙境」下注得百萬　涉賭博罪函送1人中獎7次 仙境傳說涉賭+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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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font face="Arial" size="2"><a href="http://blog.xuite.net/qq1200/qq1200/4654607">94/11/30姜律師電視訪問</a><br /><br />94/11/30 晴<br />今天是一個奇特的日子<br />中午好友才告訴我遊戲新幹線公司(代理線上遊戲仙境傳說RO)出事了<br />正想了解事情原委<br />正巧GTV就打電話來想進行訪問<br />談談遊戲新幹線這件事<br />我就答應了<br />約三點鐘在辦公室<br />第一次接受訪問真緊張<br />感覺有點不太自然<br />其實先前也有上電視的經驗<br />只是這次攝影機上方有一盞燈一直照著我<br />就像審犯人一樣<br />不知為何<br />燈開起來講話就開始吃螺絲<br />還NG三次<br />看到這位年輕的記者都不好意思了<br />好不容易結束訪問<br />晚上七點轉開GTV27新聞<br />重新看自己的訪問<br />心中頗有一番滋味<br />算是一個特別的回憶</font></p><p><font face="Arial" size="2"><br />如果不了解線上遊戲的朋友可以參考以下二則網路新聞明瞭事件始末：<br /><a href="http://tw.news.yahoo.com/051130/39/2l79j.html">玩「仙境」下注得百萬　涉賭博罪函送</a><a><br /></a><a href="http://tw.news.yahoo.com/051201/44/2ldgh.html">1人中獎7次 仙境傳說涉賭+詐欺</a></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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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90305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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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Fri, 23 Dec 2005 16:40:1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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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職棒簽賭案，球員「打假球」，究竟有什麼刑責呢？</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經過一年多的蒐證，檢調單位終於對職棒簽賭犯罪進行收網，陸續逮捕組頭與球員，部分球員傳出有「打假球」行為，請問，職棒簽賭、球員打假球，有什麼刑責呢？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在刑法規定「賭博」行為，係指要靠「偶然的機率決定」，作為賭博輸贏，才稱為賭博，職棒簽賭的組頭們，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勝負已經在預料中，這樣的簽賭，並非刑法定義的賭博行為，只能算是明知勝負的一方，透過「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性質上是一種詐欺行為，因此「打假球」的球員，包括九年前涉案球員，都是以「詐欺取財」罪論處。換句話說，不只是打假球行為，只要是賭博有出老千行為，出老千者觸犯刑法上詐欺罪，而不是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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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color="#000000">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經過一年多的蒐證，檢調單位終於對職棒簽賭犯罪進行收網，陸續逮捕組頭與球員，部分球員傳出有「打假球」行為，請問，職棒簽賭、球員打假球，有什麼刑責呢？<br /><br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在刑法規定「賭博」行為，係指要靠「偶然的機率決定」，作為賭博輸贏，才稱為賭博，職棒簽賭的組頭們，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勝負已經在預料中，這樣的簽賭，並非刑法定義的賭博行為，只能算是明知勝負的一方，透過「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性質上是一種詐欺行為，因此「打假球」的球員，包括九年前涉案球員，都是以「詐欺取財」罪論處。<br /><br />換句話說，不只是打假球行為，只要是賭博有出老千行為，出老千者觸犯刑法上詐欺罪，而不是賭博罪。</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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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33479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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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Wed, 03 Aug 2005 17:50:5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千面人的秘密武器—何謂「氰化物」？</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氰化物是這次千面人用來加在飲料裡的劇毒，讓民眾喝下後，毒性立即發作，送醫急救，是相當強烈的毒劑，事實上，常看推理漫畫的讀者，也經常在「名偵探柯南」的漫畫中，看到氰化物下毒這個手法，請問，氰化物真的那麼厲害嗎？含有劇毒的氰化物是工業原料，可用在石化產物、電鍍業及實驗室。氰化物就有杏仁苦味，這也就是為何在中毒飲料中會發現淡淡杏仁味的原因。其中毒症狀可由噁心、頭暈、嘔吐、呼吸急促，皮膚呈現粉紅或紅色、肺水腫。中毒者在食入氰化物後，嘴部感覺苦、刺激性和灼傷，麻木喉嚨緊和下咽喉哽呼吸和嘔吐，這是因為氰化物中毒症狀，是抑制細胞內的有氧呼吸，因此細胞只好進行無氧呼吸，產生大量乳酸，造成酸血症。所以，它對身體的影響亦是全面性的，而 氰化物中毒嚴重昏迷，心臟休止，甚至當場死亡，其嚴重程度可想而知，在民國七十九年就被環保署公告為列管化學物品。所幸，氰化物中毒有解毒劑，中毒者必須儘速送醫施打解毒劑。另外，在急救此類食入氰化物中毒病患時，以下幾點務必切實牢記：(1)切勿催吐。(2)中毒者若有意識，用水徹底潤洗口腔。(3)食入10分鐘內，患者無意識喪失或嘔吐，可給予喝240~300毫升的水或牛奶，以稀釋其濃度。(4)若患者自發性嘔吐，讓患者向前傾或仰躺時頭部側傾，以減低吸入嘔吐物造成呼吸道阻塞之危險。(5)給予吸亞硝酸戊酯（Amyl nitrite)，捏碎後每分鐘吸30秒，每3分鐘換一粒新的且須隨時注意患者之血壓(尤其血壓低於60mmHg時)，其它種類之解毒劑由醫護人員給予。(6)立即送醫。再次提醒您，氰化物是有劇毒的物品，施救者一定要有相當的防護措施，否則可能還未救到病患，便自行送上一條命，請民眾特別留意。感覺: 天佑台灣，千面人終於落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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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font color="#000000">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氰化物是這次千面人用來加在飲料裡的劇毒，讓民眾喝下後，毒性立即發作，送醫急救，是相當強烈的毒劑，事實上，常看推理漫畫的讀者，也經常在「名偵探柯南」的漫畫中，看到氰化物下毒這個手法，請問，氰化物真的那麼厲害嗎？<br /><br />含有劇毒的氰化物是工業原料，可用在石化產物、電鍍業及實驗室。氰化物就有杏仁苦味，這也就是為何在中毒飲料中會發現淡淡杏仁味的原因。其中毒症狀可由噁心、頭暈、嘔吐、呼吸急促，皮膚呈現粉紅或紅色、肺水腫。<br /><br />中毒者在食入氰化物後，嘴部感覺苦、刺激性和灼傷，麻木喉嚨緊和下咽喉哽呼吸和嘔吐，這是因為氰化物中毒症狀，是抑制細胞內的有氧呼吸，因此細胞只好進行無氧呼吸，產生大量乳酸，造成酸血症。所以，它對身體的影響亦是全面性的，而 氰化物中毒嚴重昏迷，心臟休止，甚至當場死亡，其嚴重程度可想而知，在民國七十九年就被環保署公告為列管化學物品。<br /><br />所幸，氰化物中毒有解毒劑，中毒者必須儘速送醫施打解毒劑。另外，在急救此類食入氰化物中毒病患時，以下幾點務必切實牢記：<br />(1)切勿催吐。<br />(2)中毒者若有意識，用水徹底潤洗口腔。<br />(3)食入10分鐘內，患者無意識喪失或嘔吐，可給予喝240~300毫升的水或牛奶，以稀釋其濃度。<br />(4)若患者自發性嘔吐，讓患者向前傾或仰躺時頭部側傾，以減低吸入嘔吐物造成呼吸道阻塞之危險。<br />(5)給予吸亞硝酸戊酯（Amyl nitrite)，捏碎後每分鐘吸30秒，每3分鐘換一粒新的且須隨時注意患者之血壓(尤其血壓低於60mmHg時)，其它種類之解毒劑由醫護人員給予。<br />(6)立即送醫。<br /><br />再次提醒您，氰化物是有劇毒的物品，施救者一定要有相當的防護措施，否則可能還未救到病患，便自行送上一條命，請民眾特別留意。<br /><br />感覺: 天佑台灣，千面人終於落網了！</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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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5142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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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Fri, 27 May 2005 10:54:1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千面人」的由來--為何他叫「千面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千面人」在「蠻牛」飲料中下毒，引發社會高度恐慌，許多年輕的朋友會問：啥是「千面人」？為何會有這個名詞呢？是不是因為下毒者換穿不同衣服以規避查緝，就是「千面人」呢？「千面人」的英文翻譯是（consumer terrorist），翻成中文是「消費者恐怖主義者」，至於為何稱為「千面人」？這是起源自於日本，全世界第一起「千面人」下毒案發生於西元一九八四年，日本知名糖果公司「固力果」的老闆遭到歹徒綁架，雖然最後成功脫身，但歹徒繼續寫信威脅，恐嚇要在糖果中放氰化物，勒索三億日圓，儘管他出現在便利商店的影像被監視器拍了下來，警方卻始終沒有把他逮捕到案，歹徒當時以「怪盜：２１面相」自稱，台灣則統一翻譯為「千面人」，意思是歹徒經過喬扮，出入不同的商店、食品店放毒，再用匿名信恐嚇勒索企業的罪犯。在全世界發生的案件中，除了飲料以外，糖果、嬰兒食品、泡麵、眼藥水等產品，都有被下毒的實例。在台灣，最令大家印象深刻的「千面人」犯案是發生在台南，統一食品的鋁箔包飲料遭歹徒恐嚇以針筒注射的方式放毒，勒索金錢，在破案後，食品公司宛如驚弓之鳥，紛紛改用不易動手腳的鋁罐裝代替鋁箔包。這次「千面人」旋開過瓶蓋將氰化物加入「蠻牛」飲料中，並放到超商的陳售架上，還貼上「我有毒，請勿喝」字條，爆發出四名消費者因輕忽而中毒的恐怖案件，大膽囂張的行徑，令人髮指，希望能儘速將歹徒逮捕歸案，還給社會一個平安的生活！感覺: 希望「千面人」能儘速落網，警察先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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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color="#000000">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千面人」在「蠻牛」飲料中下毒，引發社會高度恐慌，許多年輕的朋友會問：啥是「千面人」？為何會有這個名詞呢？是不是因為下毒者換穿不同衣服以規避查緝，就是「千面人」呢？<br /><br />「千面人」的英文翻譯是（consumer terrorist），翻成中文是「消費者恐怖主義者」，至於為何稱為「千面人」？這是起源自於日本，全世界第一起「千面人」下毒案發生於西元一九八四年，日本知名糖果公司「固力果」的老闆遭到歹徒綁架，雖然最後成功脫身，但歹徒繼續寫信威脅，恐嚇要在糖果中放氰化物，勒索三億日圓，儘管他出現在便利商店的影像被監視器拍了下來，警方卻始終沒有把他逮捕到案，歹徒當時以「怪盜：２１面相」自稱，台灣則統一翻譯為「千面人」，意思是歹徒經過喬扮，出入不同的商店、食品店放毒，再用匿名信恐嚇勒索企業的罪犯。在全世界發生的案件中，除了飲料以外，糖果、嬰兒食品、泡麵、眼藥水等產品，都有被下毒的實例。<br /><br />在台灣，最令大家印象深刻的「千面人」犯案是發生在台南，統一食品的鋁箔包飲料遭歹徒恐嚇以針筒注射的方式放毒，勒索金錢，在破案後，食品公司宛如驚弓之鳥，紛紛改用不易動手腳的鋁罐裝代替鋁箔包。<br /><br />這次「千面人」旋開過瓶蓋將氰化物加入「蠻牛」飲料中，並放到超商的陳售架上，還貼上「我有毒，請勿喝」字條，爆發出四名消費者因輕忽而中毒的恐怖案件，大膽囂張的行徑，令人髮指，希望能儘速將歹徒逮捕歸案，還給社會一個平安的生活！<br /><br />感覺: 希望「千面人」能儘速落網，警察先生，加油！</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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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4603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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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Tue, 24 May 2005 17:35:4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劣質驗癌溶劑流入醫院導致醫生誤斷病情，觸犯何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據報載，一家承攬國內多家大型醫院輔助病理診斷溶劑採購案的某企業社，這幾年來涉嫌把低價溶劑冒充高價溶劑交貨給醫院與中央研究院使用，影響癌症檢測及科學實驗的精確性，檢方已經展開偵辦。根據檢調單位追查發現，某企業社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陸續參與國內各大醫院及研究單位發包的輔助病理診斷溶劑乙醇的採購案，並以低價標得多項標案，並從國外進口單價較低的異丙醇後，涉嫌更換標籤為乙醇包裝，再出貨給醫院與研究機關；由於交貨的試劑有真有假，因此使用單位難以察覺，而醫療院所為民眾做癌症細胞檢測時，會在檢體中滴入乙醇使組織切片脫水後，再由醫師判讀；而異丙醇所含的酒精濃度較低，使得組織切片脫水不完全，可能會影響判讀的正確性。 站在法律的角度，某企業社以劣質溶劑混充驗癌溶劑賣給醫院，表面上來看是一種詐欺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不得不提到賣給醫院劣質驗癌溶劑的後果，可能會影響判讀癌症的正確性。 各位家裡有重病患者，應該有深刻感受，如果醫生判斷病人有「癌症」，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無異是重大打擊，多少家庭因此經濟陷入困境，多少人精神崩潰，影響層面甚廣，絕非很單純的只有影響病人本身，更遑論醫生因判斷錯誤而延誤醫療，用錯藥、給錯針等等的錯誤行為導致病人原本虛弱的身體再次受創，是不是有人因誤判而斷送性命？不得而知。 因此我們呼籲，這樣的行為應詳細調查是否有病人因此而喪命，若果真有此事，應以殺人罪嫌偵辦，才能阻止這種草菅人命的事情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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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size="2"><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姜智逸</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律師</span></font></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size="2"><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span></font></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size="2"><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span></font></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lang="EN-US"></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font color="#000000" size="2">據報載，一家承攬國內多家大型醫院輔助病理診斷溶劑採購案的某企業社，這幾年來涉嫌把低價溶劑冒充高價溶劑交貨給醫院與中央研究院使用，影響癌症檢測及科學實驗的精確性，檢方已經展開偵辦。</font></span></p><p><font color="#000000"></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lang="EN-US"></span><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font size="2">根據檢調單位追查發現，某企業社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陸續參與國內各大醫院及研究單位發包的輔助病理診斷溶劑乙醇的採購案，並以低價標得多項標案，並從國外進口單價較低的異丙醇後，涉嫌更換標籤為乙醇包裝，再出貨給醫院與研究機關；由於交貨的試劑有真有假，因此使用單位難以察覺，而醫療院所為民眾做癌症細胞檢測時，會在檢體中滴入乙醇使組織切片脫水後，再由醫師判讀；而異丙醇所含的酒精濃度較低，使得組織切片脫水不完全，可能會影響判讀的正確性。</font></span><span lang="EN-US"><font size="2"> </font></span></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2"><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站在法律的角度，某企業社以劣質溶劑混充</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hansi-font-family: зũ; mso-ascii-font-family: зũ">驗癌溶劑賣給醫院，表面上來看是一種詐欺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hansi-font-family: зũ; mso-ascii-font-family: зũ">」，但是我們不得不提到賣給醫院劣質驗癌溶劑的後果，可能會影響判讀癌症的正確性。</span></fon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зũ"><font size="2"> </font></span></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color="#000000"><font size="2"><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hansi-font-family: зũ; mso-ascii-font-family: зũ">各位家裡有重病患者，應該有深刻感受，如果醫生判斷病人有「癌症」，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無異是重大打擊，多少家庭因此經濟陷入困境，多少人精神崩潰，影響層面甚廣，絕非很單純的只有影響病人本身，更遑論醫生因判斷錯誤而延誤醫療，用錯藥、給錯針等等的錯誤行為導致病人原本虛弱的身體再次受創，是不是有人因誤判而斷送性命？不得而知。</span></fon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зũ"><font size="2"> </font></span></font></p><p><font color="#000000"></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hansi-font-family: зũ; mso-ascii-font-family: зũ"><font color="#000000" size="2">因此我們呼籲，這樣的行為應詳細調查是否有病人因此而喪命，若果真有此事，應以殺人罪嫌偵辦，才能阻止這種草菅人命的事情再度發生。</font></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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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8813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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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Fri, 22 Apr 2005 14:01:3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襲警！藝人毆打警察，妨害臨檢酒測，有罪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又有知名藝人在出遊時，遭警方臨檢酒測，與警方發生口角拉扯，涉嫌襲警的新聞。 「襲警」二字，讓我們的治安亮起紅燈！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對於「妨害公務罪」有以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類似這樣的妨害公務行為，在警察夜晚酒測臨檢時經常出現，民眾仗著酒意往往有恃無恐，在此還是奉勸各位，莫與公權力作對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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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姜智逸律師</span><span 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撰</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justify"><span lang="EN-US"></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又有知名藝人在出遊時，遭警方臨檢酒測，與警方發生口角拉扯，涉嫌襲警的新聞。</span></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襲警」二字，讓我們的治安亮起紅燈！</span></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對於「妨害公務罪」有以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span></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mso-ascii-font-family: ">類似這樣的妨害公務行為，在警察夜晚酒測臨檢時經常出現，民眾仗著酒意往往有恃無恐，在此還是奉勸各位，莫與公權力作對才是正途！</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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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77613.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77613.html</guid>
	<category>*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category>
	<pubDate>Sat, 16 Apr 2005 10:13:05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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