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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9,2008

配偶涉犯通姦罪相關民、刑事責任與財產繼承問題(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Q.配偶涉犯通姦罪,可以請求離婚以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或贍養費嗎? 

配偶涉犯通姦行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情形,構成離婚事由,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要注意,如果受害人在事前同意或事後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法律不希望影響婚姻關係的安定,所以有時效的限制,請您特別注意。

至於損害賠償部分,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通姦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用之」,從這個條文來看,配偶涉犯通姦罪,受害人是可以向配偶提起精神賠償的。

如果受害人以配偶通姦為理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請求對方負賠償損害責任以及精神賠償,但精神賠償要以受害人無過失才能請求。

如果受害人沒有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也可以向配偶請求相當的贍養費。

  Q.因通姦所生的孩子,可以繼承財產嗎? 

因通姦所生下的孩子,是否享有財產繼承權?在法律上相當複雜,視丈夫或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而有所不同。

丈夫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並不是民法第1061條規定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並沒有父親與子女的關係,無法繼承夫的遺產,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或有撫育的事實,在法律上才能認為是生父所生的孩子,始得享有繼承權。

在妻子與他人通姦所生的孩子,經過法律推定是婚生子女,所以生母不必經過認領也可以享有生母的繼承權,因為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他可以繼承生母婚姻關係中「丈夫」的財產(並不是「生父」),除非丈夫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勝訴以後,繼承權才消滅。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有時效的規定,應特別注意。依照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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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2008

配偶涉犯通姦罪相關民、刑事責任與財產繼承問題(上)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Q.通姦罪的刑事責任,法律有什麼規定? 


通姦罪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要提醒注意一點,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受害人必須在知悉對方有通姦事實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當然,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如果配偶確實真心悔過,答應以後不再犯錯,法律給予受害人撤回告訴的權利,和好如初。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裡,有一個特別的名詞稱為「恕」。就是寬恕對方行為的意思,受害人有恕配偶的行為,就不能提起告訴。

經常有人說,夫妻方發生通姦行為,只要另一方曾經寬恕、諒解這種背叛,日後就配偶可以不斷發生婚外情與人通姦行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嗎?事實上,通姦行為的恕,僅以該次為限,換句話說,這次受害人選擇原諒配偶,下次再發生同樣的情形,還是可以提起告訴的。

事實上,外遇雖然是一種背叛行為,未必不可以原諒,尤其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對簿公堂,恐怕不容易挽回整個婚姻,因此法律有特別規定,在通姦罪裡,受害人向配偶提出刑事告訴,可以只對配偶一人單獨撤回告訴,效力及於相者,換句話說,可以選擇不原諒第三者,讓第三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Q.精神外遇,算不算通姦呢?
 

一般而言,「精神外遇」是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來說,精神外遇實際上並沒有與第三者有肉體接觸的性行為。

精神外遇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頗為常見,也就是所謂「紅粉知己」。他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 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

依照刑法的通(相)罪規定,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人發生性交行為。「精神外遇」是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規範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是不能成立刑法上通(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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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8,2007

愛情騙子,賠償百萬!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新聞,有一位就讀台北某大學的男子,因為女朋友懷孕而「奉子成婚」,在女友高高興興地準備婚禮時,這位男子卻在結婚典禮前十天發出存證信函,向女友表示要求解除婚約。這位有身孕在身的女友一怒之下狀告法院,不但控告男子毀婚,並要求損害賠償,女友除了要求返還其為結婚準備所支出的卅九萬元外,還要求五百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男子的悔婚無理由,因此連同婚禮支出應賠償女友新台幣一百五十四萬餘元。這是一件相當罕見的案例,讓我們以民法的規定來分析這其中的原委。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原則上婚約是不得強制履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當事人訂定婚約之後若不想履行是可以的,畢竟婚姻是終生大事,誰也不能強迫兩個沒有意願的人生活在一起而痛苦一輩子。但是兩人既然已經訂定婚約,就不能視為兒戲,因此這樣的協議仍有法律上效力,依我國民法規定,原則上在男女雙方訂定婚約之後,只有在其中一方符合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的情形時(例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等等),另外一方可以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婚約,此外,被解除婚約之一方必須構成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規定,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成立的要件有其一定的困難,所以並不是只要一方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解除婚約就能當然請求損害賠償喔!

        至於不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而毀婚者,我們的民法仍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是另外訂有損害賠償的規定,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此外,在損害賠償的部分,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從本條之規定來看,悔婚的受害人一方仍可以向無過失的毀婚者一方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這個新聞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崇尚自由戀愛,男、女的感情交往是外界所不干涉的,既然是你情我願,一旦情海生變,外界也僅僅給予道德上的指責,而不去做法律上的非難。從來都沒有人過問愛情騙子的代價是什麼,這個事件真的可以讓那些把愛情視為兒戲的人好好地警惕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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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8,2006

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母親,幾乎都會對孩子冠上父親的姓而感到困擾,請問,有沒有辦法把孩子的姓改成母姓呢? 

    在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増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申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從這個函釋可以得到幾個結論:

一、    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姓依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二、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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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7,2006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5:05回應(20)引用(0)

July 25,2006

我想離婚,又想要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做?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信是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候最頭痛的問題,有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走到盡頭,但是因為捨不得失去孩子,只好選擇繼續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請問,我有辦法解除這段不幸福的婚姻,又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瞭解夫妻的家庭與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我們要提醒您,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一方監護後,發現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5:49回應(2)引用(0)

July 20,2006

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馬上就會解除夫妻關係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表示離婚的意思,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卻反悔不願意去戶政機關辦理,該怎麼辦呢? 

    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有離婚協議書與二位證人的簽名是不夠的,這樣的離婚協議並未有效成立,還必須夫妻出於自由意願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後有所反悔,縱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行離婚登記」的文字,他方還是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登記之訴。 

    遇到這種情形,難道法律上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其實是有的,在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候,於第1052條第2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立法,增列「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做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一個抽象的文義,讓法官可以靈活運用,讓離婚更有彈性。因此美雪不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雙方為何會談到離婚的原委,如果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雙方有離婚的意思,顯然雙方的愛情基礎已經不存在,沒有復合的希望,這段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兩造離婚,這或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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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2006

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不管您同不同意,在離婚率高漲的今日,許多夫妻都會面臨可能會分離的難題,如果夫妻之間彼此真的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選擇分離恐怕是最後的結果了,我們建議夫妻能夠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收場要比上法院打官司更好,在協議離婚時牽涉到相當多法律上的權益,您必須特別注意。 

        在法律上,兩願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場要有兩位證人作見證,以及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些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如何簽署是讓協議離婚的夫妻相當頭疼的事情,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裡至少該約定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姓名

2.      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      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      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      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8.      管轄法院

 

    子女監護權歸屬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請注意未擔任監護權的方是有探視權的,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加約定。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就必須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開始,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有約定一次支付全部撫養費用的,如果經濟情況不許可,也可以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如果是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用,建議您可以約定若有幾期未能按時支付費用,應一次將所有扶養費用全部支付,以保障子女與監護人的權利。 

    許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會在財產如何分配上引起爭執兩願離婚的夫妻,總希望在離婚當時就將財產分配妥當,以免事後再有糾葛。但是照民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規範夫妻的財產關係,在夫妻離婚五年內,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為避免夫妻離婚後還為財產問題上法院打官司,我們建議您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以免事後再生爭議。 

    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因此我們建議您必須找兩位成年人簽名,並詳細註明相關資料,日後如果就離婚合意有所爭執時,可以找證人證明當時的情形。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約定,千萬草率不得,建議您先做法律專業諮詢,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後再與另一半協商,減少糾紛。 

    最後必須要慎重提醒您,夫妻兩願離婚並不是在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就生效,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完全生效。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23:16回應(0)引用(0)

November 17,2005

民法即將修改關於子女稱姓的規定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關於夫妻結婚生小孩後子女稱姓問題,依目前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但是在今後將會有變革。

為落
實兩性平權,行政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現行子女從父姓的原則,將修正為「由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將送立法院審議,若能修法通過,讓女方也能透過協商的方式使子女從母姓,達到傳宗接代的目的。

至於父母若約定不成,應該如何決定子女稱姓呢?由於行政院和司法院有不同意見,將採甲、乙兩案併陳方式,送立法院審議。甲案為法務部意見,主張約定不成,由法官依照子女最佳利益裁決;乙案為司法院意見,主張約定不成由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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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2,2005

當您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哪些事項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我們建議您,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打,以免火上加油,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二、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三、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以化解衝突場面。

四、儘速離開現場,或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五、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證物,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都是有利證物。

六、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七、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加害人。

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時,多半無其他人在場,此時必須靠自己妥善處理,在當下懂得保護自己,以免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4:47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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