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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姜律師的法律日誌-*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cat_15642.html</link>
<description>以電子郵件 (innerbar@yahoo.com.tw) 諮詢並留下聯絡電話者將優先回覆，或請以電話免費諮詢：02-33652433 謝謝！</description>
<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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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謹言慎行，切勿散佈援交言論，避免觸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最近有相當多的朋友來信詢問，因為網路上的援交太過於氾濫，基於好玩的緣故，他們在網路聊天室或討論區裡的暱稱改為與「援交」、「包養」相關的字眼，但是沒想到警察竟然神通廣大找上門來，說他們已經觸法了，請問，這樣真的會有罪嗎？ 仔細觀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規定裡，只要網友們有「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的行為，均構成本條罪責，不論動機是好玩或是真的有援交的意思，都已經觸法了。 「散布」、「播送」或「刊登」，這些都是法律用語，以網路聊天室為例，當您進入聊天室，使用一個與援交訊息有關係的暱稱，或是在聊天的內容有講到任何關於想與他人援交的話題，因為這些訊息讓所有的使用者都能共見共聞，這已經屬於「散佈」的範圍了，也已經犯法了。 當您在討論區發表文章，不管您的暱稱或內容牽涉到援交的訊息，都必須小心違法。 有些網友會想，反正在網路上大家都用假名字，有誰會查到我呢？事實上，警察用盡任何方法，都有辦法找到這些使用者，並傳喚他們到案說明，因此心存僥倖的人，應該要三思而後行。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依據網友們刊登援交訊息的動機，以及是否真有進一步援交的事實，來判斷要給予什麼樣的懲罰，未必每一件案件都會重判，有可能要去坐牢，有可能判緩刑，也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是都會留下不名譽的前科記錄，試想因為一個好玩的念頭而吃上官司，毀了大好前程，這樣做是否值得？該讓大家好好想一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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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br /><br />最近有相當多的朋友來信詢問，因為網路上的援交太過於氾濫，基於好玩的緣故，他們在網路聊天室或討論區裡的暱稱改為與「援交」、「包養」相關的字眼，但是沒想到警察竟然神通廣大找上門來，說他們已經觸法了，請問，這樣真的會有罪嗎？ <br /><br />仔細觀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規定裡，只要網友們有「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的行為，均構成本條罪責，不論動機是好玩或是真的有援交的意思，都已經觸法了。 <br /><br />「散布」、「播送」或「刊登」，這些都是法律用語，以網路聊天室為例，當您進入聊天室，使用一個與援交訊息有關係的暱稱，或是在聊天的內容有講到任何關於想與他人援交的話題，因為這些訊息讓所有的使用者都能共見共聞，這已經屬於「散佈」的範圍了，也已經犯法了。 <br /><br />當您在討論區發表文章，不管您的暱稱或內容牽涉到援交的訊息，都必須小心違法。 <br /><br />有些網友會想，反正在網路上大家都用假名字，有誰會查到我呢？事實上，警察用盡任何方法，都有辦法找到這些使用者，並傳喚他們到案說明，因此心存僥倖的人，應該要三思而後行。 <br /><br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依據網友們刊登援交訊息的動機，以及是否真有進一步援交的事實，來判斷要給予什麼樣的懲罰，未必每一件案件都會重判，有可能要去坐牢，有可能判緩刑，也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是都會留下不名譽的前科記錄，試想因為一個好玩的念頭而吃上官司，毀了大好前程，這樣做是否值得？該讓大家好好想一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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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un, 09 Jul 2006 22:56: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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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散佈援交言論犯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在網路上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因此許多的犯罪行為都在這裡產生，網路援交就是其中一種，最近我們看到這類的事件一再發生，在最近查獲的案例中，赫然發現連老師也涉入其中，這的確讓人料想不到，這些平日道貌岸然，身負著「傳道、授業、解惑」崇高使命的為人師表，竟然也捲入了這場「桃色交易」，令人不勝噓唏，卻也不禁對網路援交的氾濫感到憂心。        一般從事網路援交的人，都會在一夜情網站或是其他網站上的留言版上留言，傳遞援交的訊息，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得處徒刑或罰金。這樣的刑罰算是重的，因此奉勸各位，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後悔莫及！            人類原始慾望的發洩，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網路上的組成份子複雜，大人與小孩都可以隨意連上網際網路，因此在網路上傳遞援交或是一夜情的訊息，將會嚴重地影響網路上的秩序與善良風俗，甚至於對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莫大的影響，這絕非我們所樂見的，網路援交的風氣不應被鼓勵，如何還給網路一個清新、乾淨的環境，杜絕一切暴力與色情在網路上氾濫，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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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4">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font><span lang="EN-US"><font size="4">  姜智逸  律師</font></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標楷體"></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8pt;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在網路上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因此許多的犯罪行為都在這裡產生，網路援交就是其中一種，最近我們看到這類的事件一再發生，在最近查獲的案例中，赫然發現連老師也涉入其中，這的確讓人料想不到，這些平日道貌岸然，身負著「傳道、授業、解惑」崇高使命的為人師表，竟然也捲入了這場「桃色交易」，令人不勝噓唏，卻也不禁對網路援交的氾濫感到憂心。</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一般從事網路援交的人，都會在一夜情網站或是其他網站上的留言版上留言，傳遞援交的訊息，這樣的行為已經</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得處徒刑或罰金。這樣的刑罰算是重的，因此奉勸各位，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後悔莫及！</span><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人類原始慾望的發洩，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網路上的組成份子複雜，大人與小孩都可以隨意連上網際網路，因此在網路上傳遞援交或是一夜情的訊息，將會嚴重地影響網路上的秩序與善良風俗，甚至於對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莫大的影響，這絕非我們所樂見的，網路援交的風氣不應被鼓勵，如何還給網路一個清新、乾淨的環境，杜絕一切暴力與色情在網路上氾濫，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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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799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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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Mon, 20 Mar 2006 19:34:3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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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濫用網路言論犯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前言&nbsp;網際網路發展日新月異，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將自己的言論與想法表達出來，而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使得任何網路言論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傳遞。在網路上，如果您想要成名，很快；但是如果您要被人家誣陷，也很快。今天我們要介紹的這個案例，就是濫用網路言論的援交犯罪&nbsp;案例&nbsp;小萍與小楊是一對男女朋友，小楊火爆的個性，讓這場戀愛談得十分辛苦。小楊退伍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在家虛渡兩年時光。小萍盼著小楊能出人頭地，但是小楊沒出息的表現讓她失望透頂。日子久了，終於，小萍選擇與小楊分手，她要去尋找自己的明天。無奈，小楊敢愛敢恨的個性，在多次與小萍溝通、爭吵未果後，復仇的火焰開始燃燒，他決定要徹底毀滅小萍，他讓小萍知道，失去小楊是一輩子的錯誤。小楊於是將兩人共同使用的E-Mail帳號公布在一夜情網站上，並以「小萍」的名義發言，內容是一連串不堪入目的字眼：「我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我好癢喔！快嘛！09xx-xxxxxx」、「我想要一夜情，我溫柔體貼會口交，一定要來喔！09xx-xxxxxx」等等，讓網友們以為小萍是從事一夜情的援交女郎，除此之外，小楊並公布小萍的電話給網友，讓小萍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用猥褻的言語要求與小萍共渡春宵，讓小萍精神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不堪其擾。&nbsp;分析&nbsp;在釐清本案例事實之前，我們先來看有關電腦犯罪問題。在傳統的刑法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是以紙本為主，換句話說，在以前的刑法中，網路上發表的言論都不算是刑法上所規範的「文書」。使得電腦犯罪的問題在以往刑法上造成規範上的缺漏。這樣的情形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修法後增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其中，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各項文字記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符合刑法定義的這些文書，我們稱為「準文書」。而在經過這番修正後，刑法上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名，都可以正確地規範網路上的各項言論。&nbsp; &nbsp;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楊在網路上以小萍的名字發表猥褻言語這樣的行為，我們認為，小楊將所發表的言論公布在網路上，依我們先前的敘述，這樣的言論叫做準文書，而是由小楊所偽造，並由使用來陷害小萍，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應該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nbsp; &nbsp;除此之外，小楊所作的這番言論，已經嚴重傷害的小萍的名譽，讓別人以為小萍是一個人盡可夫的援交女郎，所以刑法上誹謗罪是成立的，但是小楊更可惡的一點是利用網路來散佈這樣的訊息，這對於被害人的傷害無疑是更加劇烈且迅速的，因此刑法在三百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個罪名稱為「加重誹謗罪」。&nbsp; &nbsp;雖然網際網路是一個自由的空間，但是太過於自由也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刑法的確有必要介入這樣的網路言論犯罪行為，讓每一個人的權益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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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4">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font><span lang="EN-US"><font size="4">  姜智逸  律師</font></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5">前言</font><span lang="EN-US"><p><font size="5">&nbsp;</font></p></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網際網路發展日新月異，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將自己的言論與想法表達出來，而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使得任何網路言論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傳遞。在網路上，如果您想要成名，很快；但是如果您要被人家誣陷，也很快。今天我們要介紹的這個案例，就是濫用網路言論的援交犯罪<span lang="EN-US"><p>&nbsp;</p></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b><font size="5">案例</font></b><span lang="EN-US"><p>&nbsp;</p></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小萍與小楊是一對男女朋友，小楊火爆的個性，讓這場戀愛談得十分辛苦。小楊退伍後一直找不到工作，在家虛渡兩年時光。小萍盼著小楊能出人頭地，但是小楊沒出息的表現讓她失望透頂。日子久了，終於，小萍選擇與小楊分手，她要去尋找自己的明天。無奈，小楊敢愛敢恨的個性，在多次與小萍溝通、爭吵未果後，復仇的火焰開始燃燒，他決定要徹底毀滅小萍，他讓小萍知道，失去小楊是一輩子的錯誤。小楊於是將兩人共同使用的<span lang="EN-US">E-Mail帳號公布在一夜情網站上，並以「小萍」的名義發言，內容是一連串不堪入目的字眼：「我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我好癢喔！快嘛！09xx-xxxxxx」、「我想要一夜情，我溫柔體貼會口交，一定要來喔！09xx-xxxxxx」等等，讓網友們以為小萍是從事一夜情的援交女郎，除此之外，小楊並公布小萍的電話給網友，讓小萍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用猥褻的言語要求與小萍共渡春宵，讓小萍精神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不堪其擾。<p>&nbsp;</p></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5">分析</font><span lang="EN-US"><p><font size="5">&nbsp;</font></p></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在釐清本案例事實之前，我們先來看有關電腦犯罪問題。在傳統的刑法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中關於「文書」的定義是以紙本為主，換句話說，在以前的刑法中，網路上發表的言論都不算是刑法上所規範的「文書」。使得電腦犯罪的問題在以往刑法上造成規範上的缺漏。這樣的情形直到民國八十六年修法後增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新細明體">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其中，所謂「電磁記錄」，就是用來包括有關於電腦網路中各項文字記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新細明體">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符合刑法定義的這些文書，我們稱為「準文書」。而在經過這番修正後，刑法上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名，都可以正確地規範網路上的各項言論。<p>&nbsp;</p></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p>&nbsp;</p></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楊在網路上以小萍的名字發表猥褻言語這樣的行為，我們認為，小楊將所發表的言論公布在網路上，依我們先前的敘述，這樣的言論叫做準文書，而是由小楊所偽造，並由使用來陷害小萍，因此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應該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span lang="EN-US"><p>&nbsp;</p></span></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p>&nbsp;</p></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除此之外，小楊所作的這番言論，已經嚴重傷害的小萍的名譽，讓別人以為小萍是一個人盡可夫的援交女郎，所以刑法上誹謗罪是成立的，但是小楊更可惡的一點是利用網路來散佈這樣的訊息，這對於被害人的傷害無疑是更加劇烈且迅速的，因此刑法在三百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FAMILY: 新細明體">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個罪名稱為「加重誹謗罪」。</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p>&nbsp;</p> <p>&nbsp;</p></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雖然網際網路是一個自由的空間，但是太過於自由也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刑法的確有必要介入這樣的網路言論犯罪行為，讓每一個人的權益得以保障。</span><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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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Mar 2006 19:32:3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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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網路著作權問題(上)</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辦公室主任  楊苡菁        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原創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著作於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公開發表、重製等專有權利。不論在有形物上或是虛擬網路上(即所謂「電磁記錄」)的「表達」，均是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因此，作成於網站上之文章，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意見表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依前述，在網路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當然也是一種「著作」，討論區內的問題與回覆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分別屬於發表人與回覆人，他人不得任意轉貼或轉載。但是如果只單純的回應文章，在討論區內重貼問題或者引用回覆，都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他人文章為評論，不管評論有無道理，只要在回應的必要範圍內，仍是屬合理使用，尚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不當修改著作而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情形。另有一種如詩詞類的著作，常可見到飽讀詩書的網友，引用他人原著作的排列方式，而以其他意思另作改寫，讓單一文章變得更豐富多元，此種另為創作的方式，即為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的衍生著作，它屬於一個獨立的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大家常常習慣使用「^0^」「&gt;&quot;&lt;」「=.,=」等表情符號，以及「萌」「蘿莉控」「正太」等名詞，因為不知道創作者為誰，並無法取得授權，究竟能否使用？相信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慮。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約束，是可以自由利用的。    網路是一個分享的空間，讓大家有更寬廣的管道去向大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及思想，也得以藉此欣賞到別人的文章及創作，但仍應相互尊重每個人的智慧財產，如果欲作轉貼、轉載、轉寄他人著作，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可以用鏈結網址方式表示，更好的方法是將他人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重新作表達，成為自己獨立的著作，這樣才能真正杜絕著作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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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4">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辦公室主任  </font></span><font size="4"><b><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楊苡菁</span></b></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font size="4"><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span></font></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過去紙本時代，大家對於所謂的「著作」觀念尚且停留在只有作者專家才有的權利，但隨網路的發展，產生了很大量的文章，也產生了很多的作者，也許您會疑惑自己在網站上信手捻來的一則筆記、日記，甚或者只是發表感想，會是一種智慧財產嗎？又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嗎？本文將就網路上發表之文章，討論著作權問題</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原創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著作於<span style="COLOR: black">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享有公開發表、重製等專有權利。不論在有形物上或是虛擬網路上<span lang="EN-US">(即所謂「電磁記錄」)的「表達」，均是</span></span>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span style="COLOR: black">因此，</span>作成於網站上之文章，<span style="COLOR: black">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span>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span style="COLOR: black">意見表達</span></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依前述，<span style="COLOR: black">在網路論壇上所發表的意見，當然也是一種「著作」，討論區內的問題與回覆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權分別屬於發表人與回覆人，他人不得任意轉貼或轉載。但是如果只單純的回應文章，在討論區內重貼問題或者引用回覆，都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他人文章為評論，不管評論有無道理，只要在回應的必要範圍內，仍是屬合理使用，尚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不當修改著作而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情形。另有一種如詩詞類的著作，常可見到飽讀詩書的網友，引用他人原著作的排列方式，而以其他意思另作改寫，讓單一文章變得更豐富多元，此種另為創作的方式，即為著作權法第六條所稱的衍生著作，它屬於一個獨立的著作，亦受</span>著作權法保護。</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又大家常常習慣使用「</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0^</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44444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gt;&quot;&lt;</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span><span lang="EN-US"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等表情符號，以及「萌」「蘿莉控」「正太」等</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名詞，因為不知道創作者為誰，並無法取得授權，究竟能否使用？相信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慮。<span style="COLOR: black">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span>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符號或名詞不受著作權法約束，是可以自由利用的。</span><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網路是一個分享的空間，讓大家有更寬廣的管道去向大眾發表自己的意見及思想，也得以藉此欣賞到別人的文章及創作，但仍應相互尊重每個人的智</span><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慧財產，如果<span style="COLOR: black">欲作轉貼、轉載、轉寄他人著作，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可以用鏈結網址方式表示，更好的方法是將他人的概念以自己的思想重新作表達，成為自己獨立的著作，這樣才能真正杜絕</span>著作權爭議。</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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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797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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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Mon, 20 Mar 2006 19:31:0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網路著作權問題(中)</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辦公室主任  楊苡菁         先前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        在網路論壇上是越來越活撥了，除了網友們打筆仗外，越來越多的論壇也提供上傳檔案服務，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        另外，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        除了圖片之外，影片的著作權問題也是一般人常會見到的。常常看到某部電影被截取一段情節，然後以戲謔的方式用其他語言或台詞改變原著作內容；或者直接模仿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廣告、MTV內容，而自拍宣傳影片，這些都是為博君一笑的作品，雖然這兩種表演行為頗為類似，但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其差異的。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至於以模仿方式呈現的表演，不論係模仿明星、政治人物，或是模仿廣告、MTV而自拍宣傳影片，以其利用目的及性質來看，僅單純為娛樂大眾，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再者，用新的演員作不同的表達，本身即有創作性的投入，已經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權。        網際網路鼓勵每個人展現愛秀、敢秀的創意，讓大家有機會變成眾所週知的人物，這是新世代的表現方式，值得鼓勵。但是著作權法規範是睜大眼睛看著網友們在網路上的一舉一動，因此在轉貼或修改他人圖片或影片時，還是要尊重著作權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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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LAYOUT-GRID-MODE: char; LINE-HEIGHT: 150%;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WEIGHT: 700;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4">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font><font size="4"><span lang="EN-US">  </span>辦公室主任  楊苡菁</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新細明體"> </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先前提到在網路論壇上發表文章之著作權問題，但是您可別把網路想得太簡單囉！論壇是一個分享空間，除了用文字發表高見外，很多網友會很熱情的提供一些圖檔、音樂等供欣賞，提供這些檔案會不會觸犯著作權呢？相信這個問題，會讓許多網友們很困惑。本文就來談談有關網路上對於攝影、視聽著作之問題。</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在網路論壇上是越來越活撥了，除了網友們打筆仗外，越來越多的論壇也提供上傳檔案服務，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span lang="EN-US">(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另外，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span lang="EN-US">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除了圖片之外，影片的著作權問題也是一般人常會見到的。常常看到某部電影被截取一段情節，然後以戲謔的方式用其他語言或台詞改變原著作內容；或者直接模仿政治人物的演說或廣告、<span lang="EN-US">MTV內容，而自拍宣傳影片，這些都是為博君一笑的作品，雖然這兩種表演行為頗為類似，但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還是有其差異的。</span></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span></p><p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至於以模仿方式呈現的表演，不論係模仿明星、政治人物，或是模仿廣告、<span lang="EN-US">MTV而自拍宣傳影片，以其利用目的及性質來看，僅單純為娛樂大眾，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再者，用新的演員作不同的表達，本身即有創作性的投入，已經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保護的著作權。</span></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網際網路鼓勵每個人展現愛秀、敢秀的創意，讓大家有機會變成眾所週知的人物，這是新世代的表現方式，值得鼓勵。但是著作權法規範是睜大眼睛看著網友們在網路上的一舉一動，因此在轉貼或修改他人圖片或影片時，還是要尊重著作權人喔！</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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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28796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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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Mon, 20 Mar 2006 19:28:3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貓叫聲也會有著作權問題嗎？談「隔壁貓叫日記」網站面臨著作權問題</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日前網路上當紅的個人網站：「隔壁貓叫日記」，吸引了百萬人次上網瀏覽，原來是一名在外租房的男子，自稱「失眠的文字工」，把被隔壁室友男女親熱的聲音，用詼諧的手法，寫成「隔壁貓叫日記」，由於尺度拿捏準確逗趣，引起不小迴響，更在新聞報導播出後， 吸引年輕網友點閱，但是最近「隔壁貓叫日記」網站卻面臨到不小的著作權問題。原來是某位網友，自稱「北縣樹林人」，自行申請一個網站，供中國大陸網友點選，在未經作者同意下，將隔壁貓叫日記的內容改以簡體字全文照刊，且作者的名字改了，不再是「失眠的文字工」，而成為「Admin」，這樣的作法當然讓支持隔壁貓叫日記的網友心生不滿，前往抗議。在我國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是相當重要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最直接且最明顯的就是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之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換句話說，對於自己的著作，只有著作人有權利將自己的姓名表示的權利，不管有任何理由，他人都不得將著作人的著作冠上自己的姓名擅自發表，這是嚴重侵害著作權法的行為，違反者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茫茫網路世界中，網路文字工作者是相當辛苦的，透過網路傳播與轉載便利，讓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往往隨處發生，既然網友們喜歡「隔壁貓叫日記」，又何苦侵害作者的著作權？尊重著作權，讓作者願意寫出動人的文章分享，才是正途，希望心存任意剽竊他人作品者應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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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2"><font face="Arial">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br /><br />日前網路上當紅的個人網站：「隔壁貓叫日記」，吸引了百萬人次上網瀏覽，原來是一名在外租房的男子，自稱「失眠的文字工」，把被隔壁室友男女親熱的聲音，用詼諧的手法，寫成「隔壁貓叫日記」，由於尺度拿捏準確逗趣，引起不小迴響，更在新聞報導播出後， 吸引年輕網友點閱，但是最近「隔壁貓叫日記」網站卻面臨到不小的著作權問題。<br /><br />原來是某位網友，自稱「北縣樹林人」，自行申請一個網站，供中國大陸網友點選，在未經作者同意下，將隔壁貓叫日記的內容改以簡體字全文照刊，且作者的名字改了，不再是「失眠的文字工」，而成為「Admin」，這樣的作法當然讓支持隔壁貓叫日記的網友心生不滿，前往抗議。<br /><br />在我國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是相當重要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最直接且最明顯的就是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之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換句話說，對於自己的著作，只有著作人有權利將自己的姓名表示的權利，不管有任何理由，他人都不得將著作人的著作冠上自己的姓名擅自發表，這是嚴重侵害著作權法的行為，違反者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r /><br />在茫茫網路世界中，網路文字工作者是相當辛苦的，透過網路傳播與轉載便利，讓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往往隨處發生，既然網友們喜歡「隔壁貓叫日記」，又何苦侵害作者的著作權？<br /><br />尊重著作權，讓作者願意寫出動人的文章分享，才是正途，希望心存任意剽竊他人作品者應三思而後行。</font></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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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111409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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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un, 12 Feb 2006 19:16: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網路誹謗的法律小常識</title>
	<description><![CDATA[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莘莘學子而言，多半流連於線上遊戲、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MSN、ICQ以及網路聊天室等，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互打「筆戰」，也會看到某些網友們出現較為激烈的言論，甚至於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您也許會認為：「反正我只是坐在電腦桌前，沒有人知道我是誰，當個『小白』或『廖北鴨』又不會怎樣！」，但是您可知道，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法呢！ 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可別認為誹謗他人是理所當然的喔！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很常見的，網友們經常會上傳一些關於他人隱私的照片或影片，甚至於會提供連結讓網友們下載，最有名的例子像是「樹德家商援交」、「中原大學頂樓偷拍」、「東海大學偷拍」等，除了觸犯以上的誹謗罪之外，還涉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就目前刑事偵查而言，從上網來源追查使用者，是相當常見的手法，警方對於那些想隱藏在電腦後面偷偷作壞事的人，都能夠一一破解，逮捕歸案。在資訊社會的今天，人們利用網路拓展自己的視野，一不小心也會被網路的誘惑所淹沒，網友們，當您在網路上進行誹謗行為時，請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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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p><p>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莘莘學子而言，多半流連於線上遊戲、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MSN、ICQ以及網路聊天室等，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互打「筆戰」，也會看到某些網友們出現較為激烈的言論，甚至於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您也許會認為：「反正我只是坐在電腦桌前，沒有人知道我是誰，當個『小白』或『廖北鴨』又不會怎樣！」，但是您可知道，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法呢！ </p><p>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可別認為誹謗他人是理所當然的喔！ </p><p>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很常見的，網友們經常會上傳一些關於他人隱私的照片或影片，甚至於會提供連結讓網友們下載，最有名的例子像是「樹德家商援交」、「中原大學頂樓偷拍」、「東海大學偷拍」等，除了觸犯以上的誹謗罪之外，還涉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p><p>就目前刑事偵查而言，從上網來源追查使用者，是相當常見的手法，警方對於那些想隱藏在電腦後面偷偷作壞事的人，都能夠一一破解，逮捕歸案。在資訊社會的今天，人們利用網路拓展自己的視野，一不小心也會被網路的誘惑所淹沒，網友們，當您在網路上進行誹謗行為時，請三思而後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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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qq1200/archives/7181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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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Tue, 12 Apr 2005 15:02:1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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