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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8,2007

噪音擾人,有沒有辦法排除呢?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自從搬到蓮心社區後,「惡夢」二字,就是他的世界。

 

當初小恩在找房子時,看上建商的廣告,強調蓮心社區是一個安靜的幽雅別墅社區,因此吸引小恩的目光,用高價買下蓮心社區的房子入住。

 

想不到,第一天晚上小恩就後悔了,小恩住在一樓,蓮心社區老舊的鼓風機就在地下室一樓,位置在小恩的臥室正下方,此時小恩才發現這個老舊的鼓風機所發出的噪音聲響讓他無法入眠,日日夜夜都受到噪音的強烈干擾,小恩多次向管理委員會反應希望能夠改善,換新的無噪音的鼓風機,但是都被拒絕。

 

長期受到鼓風機噪音侵襲,小恩的聽力嚴重減退,也因為睡眠不足,罹患重度憂鬱症,長期接受心理與生理方面的治療。

 

今天在夜晚又聽到轟隆隆的聲響,小恩感到無助,絕望的他,有沒有辦法夠過法律的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解析

 

家是每個人最終的避難所,也是安全感的來源,要是自己的家無時無刻受到噪音的侵擾,確實是惡夢降臨,因此法律規定,以噪音侵擾他人,屬於對個人人格權的侵害,依照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院判決除去加害人對被害人人格權的侵害。

 

另外,依照我國的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法院請求判決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慰撫金,慰撫金就是一般所謂的「精神賠償」。

在案例事實裡,小恩的聽力受損與罹患憂鬱症,這些都造成小恩的身體權傷害,小恩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與慰撫金。

製造噪音侵擾他人安寧,原則上被害人應向加害人求償,但是如果是社區內的公共設施所製造的噪音,找不到加害人,被害人可不可以轉而向管委會求償呢?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管理委員會有沒有修繕老舊鼓風機的義務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從這兩個條文來看,管理委員會對於老舊的公共設施是有修繕義務,如果沒有積極去維修,構成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管理委員會也是要對被害住戶負擔損害賠償與慰撫金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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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6,2007

現金保管條是啥?有法律效力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是宅男,工作回家以後都會開電腦上網,在網路上收集資料,是他獲取知識的來源。這天,小恩照例開電腦收受E-MAIL,在眾多廣告郵件中,小恩發現一封很有意思的郵件,意思是說,日後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也比 較容易要到錢,小恩看了以後,回想工作這十幾年來,屢屢親朋好友向小恩借錢的下場,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每回鼓起勇氣去要錢都要不回來,甚至於越討越生氣,看到這封電子郵件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解析

您是否也接到過相關內容的電子郵件呢?是否也和小恩一樣,天真地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呢? 

其實不然。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恩在借錢給對方時,只有約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小恩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易持有而所有」,就會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如果小恩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嫌。

換句話說,如果小恩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對方,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就算您上法院用現金保管條告對方侵占,還是不會有好結果,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當然您可能會問,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告不了對方侵占,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遇上對方借錢不還,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在借錢當時根本就不打算還錢,只想騙了您以後就跑路,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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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2006

合會的法律關係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果然是無遠弗屆,很多人都欠錢不還,尤其是倒會的情形更是隨處可見,最近頗受矚目的新聞,就是楊麗花歌仔戲團旗下的大將,竟然也倒會近億元,這真是令人相當震驚的事情。楊麗花歌仔戲總是陪伴著共渡我們小時候快樂的時光,記得以前還只有三台的時候,外婆是楊麗花的忠實戲迷,每天晚上,我總是喜歡陪著外婆一同觀賞,劇中的情節多是忠孝節義,勸人向善,楊麗花歌仔戲中的要角,更是相當熟悉。曾幾何時,向來都是楊麗花歌仔戲中的要角,突然又搬上了新聞的螢光幕,但是這次為社會大眾做了最壞的示範,他們為了會首倒會不還錢而群起抗議。我們姑且不問這幕後的真相是什麼,有一個問題是令人感興趣的,就是關於合會。合會是我們民間常常會遇見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關於合會的規定呢?這就是今天的主題了。

       合會又稱為互助會,是我們常常見到的,他是一種資金融通或儲蓄的重要方法,在合會的會員有急用時,可以把會標下來救急,所以合會的組成份子多是認識的人,甚至於是親人,由會首召間締結契約,而會員與會員之間除了特別約定外,並沒有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會造成對於會員權利保護不周到,所以民法修法後在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規定第一項:「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立合會。」從這條文看起來,會員與會員之間也會有契約關係,縱使是會首與會員訂合會契約也不例外,這樣的立法究竟有什麼用意呢?當然,在大家都按時交會錢的時候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被人倒會或是拖欠會款的後,就有實益了。喘口氣,我們繼續往下看…………………

      在合會裡常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會首捲款潛逃,合會已經不存在,但是已得標之會員常常藉此拒繳會款,結果使得未得標的會員就只能向會首討債,如此一來就便宜了已得標的會員,這是相當不公平的情形。所以民法於民國八十八年月債篇增訂第七百零九條之九之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本條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規定,依照本條之規定,我們可以有三個結論:

        第一個結論就是已得標之會員就不能像以前一樣主張因為會首倒會而不必給會錢,正如先前所提到的,會員與會員之間還有合會的契約關係存在,如此一來會員仍然可以向已得標的會員討會錢,而不致於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影響。

        第二個就是如果在合會進行中,已得標的會員若是捲款潛逃,那麼會首仍然要負連貸責任,也就是說會員可以向會首討會錢,不會傷害到自身的權益。 

        第三個就是說其實是民間合會大部分是認識的人所組成的,以彼此間的信賴為基礎,但是如果該繳錢的人已經遲了兩期的錢沒給,其實就要特別小心了,因為他們有可能會付不出錢來,所以我們的法律規定未得標的會員可以請求全部的會款,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合會的問題其實常常發生在你我的生活週遭,因此他的法律關係應該如何運作,是我們必須要牢記的,如此才不會吃虧,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寒冬中,每一個人都變成了「搶錢一族」,有許多金錢的陷阱存在,請大家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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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契約、睜大眼睛!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中國人常說,君子一諾千金,很多事情大家拍胸脯保證,說了就算,也認為沒有訂定契約,寫成書面的必要。也因此常常雙方在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很「阿莎力」地答應了許多交易,所以許多人往往在講好以後就後悔了,但是因為沒有簽定書面契約或是書面契約條款約定不明確,而造成許多爭議。所以具備書面契約的常識,真是現代人所必備的重要工具。

        總括來說,書面契約的功能有以下幾項:

        首先,將契約文字見諸於書面,會使當事人更加謹慎,詳細地閱讀契約條款,並衡量其間的利害關係,再決定是否要簽約,如此一來,日後的爭議將會減少,因為白紙黑字總是不容抵賴。但是有些時候契約的內容相當複雜,甚至於契約條文中充滿許多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明白文字的意義,又或者是專業用語太難理解,以致於無法用正統的法律用語訂在契約中,這些技術上種種的問題都會降低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的意願,而往往對於自己的權益無法掌握,因此我們建議您,在您簽約前一定要請教有法律背景而且看得懂契約內容的專業人士,甚至於在您與對方進行磋商時也要由專業人士陪同,才不會吃虧。

再者,有時候雙方在協商談判的時候相當順利,尤其是大老闆在談生意的時候,是以當時的氣氛是否融洽、價錢是否合適為成交的重點,至於比較細膩,屬於契約條文的操作問題往往是忽略的,這樣是相當危險的,因為當雙方融洽的氣氛過後,並經過精打細算,就有可能會毀約,在這個時候,就一定要有書面的契約來證明雙方的談判結果。筆者曾經處理過類似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洽談的時候都很有誠意,也很快簽約了,但是在嗣後想要反悔,唯一想到的辦法就是咬住契約文字的語病加以攻擊,以免除自己契約上的責任。我們無意評價這樣的行為是對是錯,但是正可以證明書面契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重要。

有的時候,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甚至於連法律專家都要花費好大一番功夫才能釐清,如果在書面契約簽訂的時候,把法律主體複雜的關係藉由文字表達出來,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所以書面契約通常在剛開始的時候會有一些相關名詞定義的條款,以界定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我們建議您,一定要特別注意,這樣在您履行契約權利義務時,才不會有疑義。

除此之外,書面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在契約上通常會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約定,甚至於有的契約會有違約金的約定,這是您可以迫使對方履行契約的武器,我們提醒您一定要詳細檢視,才能夠確保契約履行無誤。當然,契約上也會有當您不履約時候的懲罰,您也要一併注意。

書面契約是一份確保你我權益的工具,在簽約時,您一定要張大眼睛,仔細審閱契約條款,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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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信用卡糾紛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信用卡是一種代替現金支付的工具,又稱為「塑膠貨幣」,當您在購物時候,如果沒有現金,可以使用信用卡付款,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上的確給消費者帶來不少方便,也可避免攜帶現金上街可能發生的風險,但也因此容易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偽造信用卡的技術已經精進到可以假亂真的地步,如果您一時不注意保管或是讓您的資料遭人冒用,就有可能會在下個月收到一張有如天價的帳單!

常見的信用卡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遺失,未在發卡銀行要求的時間內申報掛失,事後發現被盜刷。

二、民眾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向銀行申請信用卡。

三、歹徒製造偽卡,並以民眾的名義盜刷的情形。

就發卡銀行的角度來看,不管歹徒用什麼方法盜刷,都很難防範,因此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簽訂的契約上,通常會有一些免責約款,約定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者。這樣的約款依照法院的見解,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所以這樣的約定無效。因此只要持卡人能合理說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時申報掛失之理由,而帳單經過筆跡鑑定之後與持卡人之簽名形式的話,消費者即可不必負擔付款責任。

    在現今銀行業百家爭鳴的景況下,銀行為了要搶生意,往往會造成發卡氾濫,有的信用卡申請程序甚至於只要在便利商店拿一張申請書填妥後寄給發卡銀行就可以了,而發卡銀行為了擴張業績,對於信用卡申請者也沒有做好妥善的徵信工作,因此才會讓歹徒有機可乘,隨隨便便撿到一張身份證就可以申請到信用卡,這種糾紛,如果發卡銀行查行被冒用者真的是無辜的受害者,銀行應該即時處理,並註銷被冒用者之不良信用記錄。

偽造信用卡的案件,常常會讓消費者、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發生糾紛。由於偽造的信用卡在外觀上與真卡幾乎一樣,因此我們建議特約商店在接受消費者簽帳時,必須特別留意大額消費者之身分,如果在刷卡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應即與發卡銀行聯繫確認,或取得授權密碼始能接受簽帳交易,如此一來,才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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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信用卡被盜刷,小心保存您的重要資料!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不管是偽卡、盜刷還是冒用信用卡事件,只要民眾能夠小心自己的重要證件以及個人資料,這類的事件發生的機率都可以大大減少,我們提醒您必須留意下列事項,以減少歹徒犯罪得逞之機會: 

一、妥善保管信用卡與身份證
    首先,您的信用卡和身分證件必須妥善保管,養成隨時檢查習慣,如果您發現信用卡遺失了,應立即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發現身分  證遺失應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或及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請求協且建檔,以防被人冒用申請信用卡或是申辦貸款。

二、注意店員在不注意時盜刷

事實上,個人資料的流出常常是因為不肖店員與偽卡集團勾結所導致,因此您在刷卡時,要特別留意特約商店店員的行動,一定要緊緊盯住您的信用卡,有些盜刷事件,是店員將測錄器裝在自己的腰包上,只要他一轉身就馬上可以盜刷,所以最保險的是刷卡機擺在櫃臺面前的商店,讓他連轉身的機會都沒有;此外,有時候店員會以第一次刷卡無效為由而再刷第二次,但是事實上是重複刷卡,取得您的資料,因此在店員將您的信用卡刷第二次的時候,請記得詢問原委,切勿輕忽。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就是在百貨公司的專櫃,因為專櫃的信用卡刷卡機是放在專櫃外,所以店員通常在您買衣服要刷卡的時候會請您等一下,然後到刷卡機刷卡,此時店員與您的信用卡「獨處」的時間就增加了,您必須要特別留意!

三、信用卡卡號切勿外流

        信用卡的卡號,也是您必須要特別留意的事項。有的時候,您在刷卡購物的時候,您的信用卡卡號會印在發票上(不一定會有,依據商店刷卡的習慣而定),為了避免卡號外流,當您拿到發票時,除了核對發票金額與信心卡上所顯示的金額是否相符外,還要注意您的信用卡卡號是不是也一併印在上面,如果是,那您的發票就不可以隨意棄置,以免信用卡卡號外流。

一般來說,單單只有信用卡卡號而沒有持卡人的基本資料如密碼、身份證字號或生日等是無法盜刷的,但是隨著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的情況也會越來越多,當您選擇線上信用卡交易,由於不需要出示信用卡,只要填上卡號就能夠完成訂貨程序,此時受款者急於吃下這筆生意,而不去確認刷卡人的個人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就會產生冒刷的情事,在這個時候,暴露信用卡卡號就會面臨被冒刷的風險。

四、詳細檢查每個月的帳單

        為了要避免被冒刷、盜刷或是偽造信用卡,除了以上幾個簡單的防身之術以外,您在每一筆刷卡之後的信用卡單據一定要確實保留,並且在每個月的帳單到來時必須詳細核對,注意是否有延後付款的情形,以免被有心人攔截,不但被扣了循環利息,還多了數筆不知名的款項,才發現被盜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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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適用?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這次的假期,小昕想慰勞自己長年辛勤工作,想要到大陸內地旅遊,但是聽說內地的治安不好,常常有搶劫發生,因此小昕想投保旅遊平安險與壽險,小昕做保險的朋友很多,為了還朋友人情,小昕便先後向國國、南南、新新等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在前往大陸內地新疆遊玩時,小昕遭到歹徒行搶,並砍斷其左手,小昕向這三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但是南南與新新兩家公司卻認為小昕並未主動告知先前已經向國國公司投保,拒絕給付保險金,小昕很傷心,自己花了這麼多保費,竟然無法獲得理賠。

        投保的目的在於避險,保險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乃人之常情,這樣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呢?

解析

        我國的保險法對於保險種類大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物品為保險標的,稱為「財產保險」,一種是以人身為保險標的,稱為「人身保險」。

        首先來看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目的在於損害填補,例如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房屋失火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費,如果房屋的價值為五百萬,損失金額最多就是五百萬,那麼理賠的上限就是五百萬,不應該超過,這是財產保險的目的。有時候要保人可能同時投保兩家各五百萬的房屋火災保險(這種情形稱為「複保險」),在房屋失火時可以從兩家公司各獲得五百萬元(共一千萬元)理賠,為了避免這種投保人因財產保險獲得更多利益的情形,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對於「複保險」有如下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在司法實務上經常爭議的問題,究竟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有無適用?也就是如本案例所示,小昕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究竟合不合法?

        我國司法實務以往的見解(76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認為,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仍有適用,因此要保人先前投保後又向其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果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這也就是本案例事實南南與新新拒絕給付保險理賠的原因。

        但是這樣的看法最近卻被推翻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所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要保人自然可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也不必主動告知有複保險情事,保險公司自不得以未通知為由拒絕理賠,本案例事實中,南南與新新公司還是要向小昕進行理賠。

        或許有保險公司會擔心因此被要保人矇蔽,但是也別擔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因此如果保險公司在訂約之前有書面詢問要保人先前有無投保,要保人還是要據實回答,不得隱瞞,否則保險公司還是有權解除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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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後不搬家,房東該怎麼處理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張太太以多年的蓄買了一棟房子作為養老用,並租給某大學高材生小傑,當時看小傑一副斯文模樣,就放心地簽了一年的租期,沒想到小傑經常帶朋友回來開「PARTY」,把房子弄得亂七八糟,張太太很心疼但是租約還沒到期,也無可奈何,好不容易租期一滿,張太太立刻告訴小傑不再續租,要收回房屋,沒想到小傑竟然告訴她,除非支付一筆「搬家費」,否則他就要繼續住到底。

        張太太很生氣,沒想到小傑竟然有這麼無理的要求,她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分析

        經常有人問到關於租賃糾紛問題,尤其是租約到期後,房東不願意續約,但是房客卻賴著不走,讓當房東的很傷腦筋,究竟應循何種法律程序來保障房東的權益呢? 

        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例如:在租約到期前就告知房客不再續約,或在租約到期後立即表示要將房屋收回(為了訴訟上的舉證,最好以存證信函寄送給房客)。 

        如果房客拒不搬家,房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這類的訴訟於「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就是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他可能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房屋著,就「跑路」,不敢來取回押金,。這時候房東通常會很擔心,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毀損」罪,其實您並不用擔心,因為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若您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張太太聽了律師的建議,發了一封存證信函給小傑,表示請小傑立刻搬遷,否則依法處理後,小傑便知難而退,第二天就搬走了,讓張太太終於鬆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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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池上米」案談商標法上「證明標章」的策略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壹、前言

貳、什麼是商標?「池上米」為何不能申請商標?

參、什麼是證明標章?與商標有何不同?

肆、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法律策略

伍、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管理策略

陸、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全球化策略

 

壹、前言

    「池上米」,這個大家一聽到就食指大動的名詞,終於申請商標法上「證明標章」成功,從此以後,只有註明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核發的「池上米」證明商標的產品,才是正港不騙人的池上米,任何想要搭乘「池上米」順風車的商品可得小心了,您恐怕會觸犯法律。事實上,台東縣池上鄉申請「池上米」作為商標的過程崎嶇,也拖了好久的時間,原因在於台東池上鄉先前均申請商標權,「池上」二字為地名並不符合商標法規定,所以不被智慧財產局所核准,這回透過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證明標章」而不申請「商標」,如此才為智慧財產局所核准。究竟,申請「商標」與「證明標章」有何不同?台東縣池上鄉公所取得「池上米」證明標章後,要有如何的法律策略,才不會失去這個好不容易得來的權利,這都是大家想要知道的,今天我們就帶您來瞭解一下。

貳、什麼是商標?「池上米」為何不能申請商標?

商標法第六條就商標的使用範圍做出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從這個條文來看,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要行銷商品,台東縣池上鄉當時有鑑於各縣市仿冒「池上米」情況嚴重(亦即一般所謂「冒標」行為),希望透過申請商標專用權,以杜絕冒標之氾濫,出發點並非為了行銷自己的商品(台東縣池上鄉公所並不產米,而是農民們生產稻米),所以想要申請商標也不符合當初台東池上鄉公所的原意。

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這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只有商標權人能使用,其他人就不能使用,如果一旦台東池上鄉公所將「池上米」註冊為商標,只有台東池上鄉公所所出產的米才能叫做「池上米」,池上鄉其他的農民也不能用「池上米」的名字,這樣對於其他的農民並不公平,而且消費者並不會因為「池上米」而聯想到這是「台東池上鄉公所」出產的稻米,所以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一、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這也就是一般人常說「地名」不得註冊為商標的原因。但是法律仍有例外,除非申請人能證明這個「地名」具有「特別顯著性」,一般人並不會因為這個地名而造成混淆者,才能就地名申請商標。例如:「新竹貨運」,一般人看到「新竹貨運」就知道這是哪一家貨運行,並不會聯想到這是新竹市政府開的貨運行,也不會認為新竹人都是從事貨運的工作,消費者認為這就是一家貨運行,名叫「新竹貨運」,在這樣的情形下才能註冊為商標,事實上,台東池上鄉公所並未生產稻米,以「地名」來申請商標確實有問題。 

參、什麼是證明標章?與商標有何不同?

山不轉路轉,走申請商標權的路不通,台東池上鄉公所將「池上米」改申請證明標章,正是非常恰當的作法。所謂「證明標章」,依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明標章之使用,指證明標章權人為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意思,同意其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物品或文書上,標示該證明標章者」,而證明標章申請的目的,在商標法第七十二條有明文規定:「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前項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從這兩個條文來看,台東池上鄉公所申請證明標章的路是走對了,台東池上鄉公所當初想要申請商標的目的,是為了要杜絕仿冒,來保障池上鄉農民辛苦植種稻米的權益,並不是為了要營業賺錢,而申請商標的目的在於營利,二者並不相同。 

肆、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法律策略

    好不容易得到「池上米」證明標章的專用權,得到法律的保護,台東池上鄉公所究竟可以行使什麼法律上權利呢?

一、商標法

首先,當然是商標法上的權利。商標法第八十條規定:「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所以商標法關於侵害商標權的規定都可以準用,因此,當台東池上鄉公所人發現證明標章權遭侵害時,可以行使侵害防止、侵害除去、損害賠償甚至於請求銷毀對於從事侵害商標權行為之原料或器具,或侵害商標權之物品,這是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如果侵害證明標章的情節重大,可以請求把法院判決書內容登在報紙上,以顯示自己的清白,回復名譽。在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有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除此之外,如果有人用「池上米」的證明商標,想要將物品外銷者,也可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將這些物品先行查扣,避免損害之擴大。這在商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二、刑法

不過有一點必須要注意,商標法八十一條雖然對於侵害商標與團體標章行為有刑責規定,但是並未包括侵害證明標章權行為,因此證明標章權人恐怕無法依商標法規定提起刑事告訴,不過,證明標章應該可以算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之所謂「準文書」,而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一項偽造文書之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以處罰,比較起來,侵害證明標章行為的刑責算是很重的。

三、著作權法

「池上米」的證明標章圖案,若有人想要拿來使用在自己的包裝米上,則會侵害證明標章權人著作權法的「重置權」,著作權法第九十依條第一、二像有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也有保障證明標章權人的相關規定。如果有事業未經台東池上鄉公所同意,想要大規模利用「池上米」這個證明標章,就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此時可以請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如果未能得到效果,也會有刑責的處罰,規定在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伍、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管理策略

事實上,要享有權利就必須善盡義務。法律既然給予台東池上鄉公所這麼強的權利,當然要求一些作為,規定在商標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以及商標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標章權人或其被授權使用人以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為不當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先前我們提到,證明標章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證明商品的產地與品質,如果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池上鄉農民出產的稻米,只是證明「產地」在池上鄉,這是一種消極的作法,積極的作法是要控制「品質」,有了品質保證,證明標章才有實質的作用。踐行控制品質程序不能假手他人,要自己成立檢驗機構,訂出品質標準,才是正確的作法。事實上,池上鄉農會總幹事吳清吉在接受商業週刊訪問時曾表示:「我們有對食味質進行檢驗。所謂食味質,就是檢驗米中含有蛋白質、水分含量多寡及直鏈性澱粉質成分等影響米粒口感要素,必須符合標準,才夠格掛上『池上米』的標示」,這將是我們所樂見的。

當然,如果遇到仿冒「池上米」招牌的人,還是要積極進行法律程序,才不會打壞這個金字招牌。 

陸、台東池上鄉公所對於「池上米」的全球化策略

    在全球化的今日,競爭激烈早已不在話下,而全球化經濟發展到極致,「在地化」的觀念隨之而起,如何將在地的商品建立自己的特色,形成國際知名度,建立獨一無二的品牌,是全球化競爭中最關鍵的因素,以產地名稱申請證明標章,正是一個建立在地文化的絕佳時機,因此控管「池上米」的品質,毋寧是最重要的方式。

    要將「池上米」行銷國際,多多參與國際盛會,將「池上米」的優點向外國推廣,把每一粒道地可口的「池上米」讓外國人品嚐,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還有一個是透過建立「在地文化」的行銷方式,以文化吸引外國人的注意,行銷台東池上鄉在地特色,例如台東的好山好水、池上鄉農民的辛勤耕作,或是以池上鄉的在地文化作為號召,吸引有興趣的人來瞭解,藉此行銷「池上米」,這也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方式。

    事實上,除了「池上米」外,各種在地化的商品都可以進軍全球市場,例如:南投信義鄉的酒也將在地的特色顯現在米酒瓶上,這也是相當具有創新的行銷作法。

    全球化經濟發展,讓所有人都加快腳步,以趕上競爭的洪流。但是,一昧地標榜商品的優點,實在很難滿足越來越挑剔的消費者,我們該仔細想想,「池上米」最重要的意義,除了美味的口感外,池上鄉農民的汗水、池上鄉肥沃的泥土、池上米收成的喜悅,才是「池上米」最值得驕傲的地方,或許這就是打開消費者內心深處的鑰匙。

這就是「在地文化」的精神。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9:23回應(0)引用(0)

March 17,2006

勿再讓四歲的孩子繼承700萬債務!必看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屏東縣有一名4歲男童,小小年紀就要揹負外曾祖父留下來的百萬債務,本來他可以避免的,卻因為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漏掉了他,當家屬知悉代書的失誤,向法院緊急辦理拋棄繼承,但超過法定期限遭法院駁回,現在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讓人遺憾,許多不懂法律的人因此而吃大虧,事實上,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程序上也不會繁瑣,每個人應該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DIY不求人:

Q1.什麼叫做「拋棄繼承」?

A.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Q2.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

A.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Q3.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

A.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Q4.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A.當然是指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5.請問,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

A.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Q6.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

A.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Q7.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

A.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Q8.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需要開庭嗎?

A.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

Q9.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

A.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Q10.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

A.是的,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10:48回應(4)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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