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2005

劣質驗癌溶劑流入醫院導致醫生誤斷病情,觸犯何罪?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一家承攬國內多家大型醫院輔助病理診斷溶劑採購案的某企業社,這幾年來涉嫌把低價溶劑冒充高價溶劑交貨給醫院與中央研究院使用,影響癌症檢測及科學實驗的精確性,檢方已經展開偵辦。

根據檢調單位追查發現,某企業社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陸續參與國內各大醫院及研究單位發包的輔助病理診斷溶劑乙醇的採購案,並以低價標得多項標案,並從國外進口單價較低的異丙醇後,涉嫌更換標籤為乙醇包裝,再出貨給醫院與研究機關;由於交貨的試劑有真有假,因此使用單位難以察覺,而醫療院所為民眾做癌症細胞檢測時,會在檢體中滴入乙醇使組織切片脫水後,再由醫師判讀;而異丙醇所含的酒精濃度較低,使得組織切片脫水不完全,可能會影響判讀的正確性。 

站在法律的角度,某企業社以劣質溶劑混充驗癌溶劑賣給醫院,表面上來看是一種詐欺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不得不提到賣給醫院劣質驗癌溶劑的後果,可能會影響判讀癌症的正確性。 

各位家裡有重病患者,應該有深刻感受,如果醫生判斷病人有「癌症」,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無異是重大打擊,多少家庭因此經濟陷入困境,多少人精神崩潰,影響層面甚廣,絕非很單純的只有影響病人本身,更遑論醫生因判斷錯誤而延誤醫療,用錯藥、給錯針等等的錯誤行為導致病人原本虛弱的身體再次受創,是不是有人因誤判而斷送性命?不得而知。 

因此我們呼籲,這樣的行為應詳細調查是否有病人因此而喪命,若果真有此事,應以殺人罪嫌偵辦,才能阻止這種草菅人命的事情再度發生。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 │14:01 │回應(0)引用(0)*與時事新聞有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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