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2,2005

網路誹謗的法律小常識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莘莘學子而言,多半流連於線上遊戲、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MSN、ICQ以及網路聊天室等,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互打「筆戰」,也會看到某些網友們出現較為激烈的言論,甚至於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您也許會認為:「反正我只是坐在電腦桌前,沒有人知道我是誰,當個『小白』或『廖北鴨』又不會怎樣!」,但是您可知道,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法呢!

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可別認為誹謗他人是理所當然的喔!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很常見的,網友們經常會上傳一些關於他人隱私的照片或影片,甚至於會提供連結讓網友們下載,最有名的例子像是「樹德家商援交」、「中原大學頂樓偷拍」、「東海大學偷拍」等,除了觸犯以上的誹謗罪之外,還涉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就目前刑事偵查而言,從上網來源追查使用者,是相當常見的手法,警方對於那些想隱藏在電腦後面偷偷作壞事的人,都能夠一一破解,逮捕歸案。在資訊社會的今天,人們利用網路拓展自己的視野,一不小心也會被網路的誘惑所淹沒,網友們,當您在網路上進行誹謗行為時,請三思而後行!



Posted by qq1200 at 樂多Roodo! │15:02 │回應(1)引用(1)*網路族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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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zepam.
Lorazepam.【Lorazepam.】 at March 4,200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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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性友人最近跟他的法官男友提出分手,
但三年前這位女性友人曾經劈腿過兩次,
而這位法官男友雖然生氣但都原諒她並繼續交往,
現在因為女方要分手男朋友威脅要報復女方及那兩位男性,
要在三位的工作網路留言版、學校BBS上公佈他們的情史及交往經過,
且這位法官說他會小心用字就可以達到傷害他們又不受法律制裁的結果,
我想請問公布他人隱私不是會觸犯民法195條及刑法310條嗎?
雖然他將要公布的都是事實發生過的事,
而且似乎符合刑法311條的例外條款:可受公議之事,
但不可否認這都是他們的隱私且都會傷害到他們的名譽,
這位法官難道真的不需負擔任何責任嗎?
謝謝!
Posted by eagle at March 18,2006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