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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2,2007

94/11/30 姜律師電視訪問(重新上傳)

94/11/30 晴

今天是一個奇特的日子

中午好友才告訴我遊戲新幹線公司(代理線上遊戲仙境傳說RO)出事了

正想了解事情原委

正巧GTV就打電話來想進行訪問

談談遊戲新幹線這件事

我就答應了

約三點鐘在辦公室

第一次接受訪問真緊張

感覺有點不太自然

其實先前也有上電視的經驗

只是這次攝影機上方有一盞燈一直照著我

就像審犯人一樣

不知為何

燈開起來講話就開始吃螺絲

還NG三次

看到這位年輕的記者都不好意思了

好不容易結束訪問

晚上七點轉開GTV27新聞

重新看自己的訪問

心中頗有一番滋味

算是一個特別的回憶

第一次使用  you tube  把這個檔案重新上傳

如果不了解線上遊戲的朋友可以參考以下二則網路新聞明瞭事件始末:

玩「仙境」下注得百萬 涉賭博罪函送

http://tw.news.yahoo.com/051130/39/2l79j.html

1人中獎7次 仙境傳說涉賭+詐欺

http://tw.news.yahoo.com/051201/44/2ldgh.html


Posted by qq1200 at 23:20回應(0)引用(0)

June 18,2007

愛情騙子,賠償百萬!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新聞,有一位就讀台北某大學的男子,因為女朋友懷孕而「奉子成婚」,在女友高高興興地準備婚禮時,這位男子卻在結婚典禮前十天發出存證信函,向女友表示要求解除婚約。這位有身孕在身的女友一怒之下狀告法院,不但控告男子毀婚,並要求損害賠償,女友除了要求返還其為結婚準備所支出的卅九萬元外,還要求五百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男子的悔婚無理由,因此連同婚禮支出應賠償女友新台幣一百五十四萬餘元。這是一件相當罕見的案例,讓我們以民法的規定來分析這其中的原委。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原則上婚約是不得強制履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當事人訂定婚約之後若不想履行是可以的,畢竟婚姻是終生大事,誰也不能強迫兩個沒有意願的人生活在一起而痛苦一輩子。但是兩人既然已經訂定婚約,就不能視為兒戲,因此這樣的協議仍有法律上效力,依我國民法規定,原則上在男女雙方訂定婚約之後,只有在其中一方符合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的情形時(例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等等),另外一方可以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婚約,此外,被解除婚約之一方必須構成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規定,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成立的要件有其一定的困難,所以並不是只要一方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解除婚約就能當然請求損害賠償喔!

        至於不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而毀婚者,我們的民法仍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是另外訂有損害賠償的規定,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此外,在損害賠償的部分,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從本條之規定來看,悔婚的受害人一方仍可以向無過失的毀婚者一方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這個新聞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崇尚自由戀愛,男、女的感情交往是外界所不干涉的,既然是你情我願,一旦情海生變,外界也僅僅給予道德上的指責,而不去做法律上的非難。從來都沒有人過問愛情騙子的代價是什麼,這個事件真的可以讓那些把愛情視為兒戲的人好好地警惕一番!


June 16,2007

現金保管條是啥?有法律效力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是宅男,工作回家以後都會開電腦上網,在網路上收集資料,是他獲取知識的來源。這天,小恩照例開電腦收受E-MAIL,在眾多廣告郵件中,小恩發現一封很有意思的郵件,意思是說,日後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也比 較容易要到錢,小恩看了以後,回想工作這十幾年來,屢屢親朋好友向小恩借錢的下場,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每回鼓起勇氣去要錢都要不回來,甚至於越討越生氣,看到這封電子郵件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解析

您是否也接到過相關內容的電子郵件呢?是否也和小恩一樣,天真地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呢? 

其實不然。 

我國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不會因為雙方簽署的借據或是保管條而有不同,這些都是形式,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或偵查時,所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所以當您提出現金保管條做為證據,法官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您到法庭上說明,當時簽署保管條當時情況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小恩在借錢給對方時,只有約定對方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動用,在對方未經小恩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對方就是「易持有而所有」,就會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如果小恩將錢交給對方時,就同意對方可以自行支用,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會構成構成侵占罪嫌。

換句話說,如果小恩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對方,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罪。因此就算您上法院用現金保管條告對方侵占,還是不會有好結果,只是浪費自己的時間而已。 

當然您可能會問,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告不了對方侵占,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遇上對方借錢不還,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在借錢當時根本就不打算還錢,只想騙了您以後就跑路,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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