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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5,2006

我想離婚,又想要孩子的監護權,我該怎麼做?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相信是有孩子的夫妻在離婚時候最頭痛的問題,有些夫妻明明感情已經走到盡頭,但是因為捨不得失去孩子,只好選擇繼續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請問,我有辦法解除這段不幸福的婚姻,又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如果夫妻無法由協議離婚方式解決婚姻或監護權的問題,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了,請法官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官除了審理夫妻之間的相處情況是否已經到達法定離婚的事由外,還會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究竟是哪一方適合享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對於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獨斷獨行,而是先委由社會福利機構對雙方的家庭進行訪視,瞭解夫妻的家庭與經濟環境,並觀察孩子與父母的相處互動情形後,再由法官來衡量,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當然,監護權歸屬於一方以後,並不代表另一方將永遠「失去」孩子,法官在判決監護權歸屬後,還會酌定未任監護權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讓父母對孩子的愛與照顧,不因為離婚而有所影響,請無須擔心。

       我們要提醒您,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一方監護後,發現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歸屬,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


July 20,2006

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馬上就會解除夫妻關係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表示離婚的意思,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卻反悔不願意去戶政機關辦理,該怎麼辦呢? 

    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有離婚協議書與二位證人的簽名是不夠的,這樣的離婚協議並未有效成立,還必須夫妻出於自由意願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後有所反悔,縱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行離婚登記」的文字,他方還是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登記之訴。 

    遇到這種情形,難道法律上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其實是有的,在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候,於第1052條第2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立法,增列「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做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一個抽象的文義,讓法官可以靈活運用,讓離婚更有彈性。因此美雪不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雙方為何會談到離婚的原委,如果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雙方有離婚的意思,顯然雙方的愛情基礎已經不存在,沒有復合的希望,這段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兩造離婚,這或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July 9,2006

網路援交的法律責任—謹言慎行,切勿散佈援交言論,避免觸法!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相當多的朋友來信詢問,因為網路上的援交太過於氾濫,基於好玩的緣故,他們在網路聊天室或討論區裡的暱稱改為與「援交」、「包養」相關的字眼,但是沒想到警察竟然神通廣大找上門來,說他們已經觸法了,請問,這樣真的會有罪嗎?

仔細觀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在這個規定裡,只要網友們有「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的行為,均構成本條罪責,不論動機是好玩或是真的有援交的意思,都已經觸法了。

「散布」、「播送」或「刊登」,這些都是法律用語,以網路聊天室為例,當您進入聊天室,使用一個與援交訊息有關係的暱稱,或是在聊天的內容有講到任何關於想與他人援交的話題,因為這些訊息讓所有的使用者都能共見共聞,這已經屬於「散佈」的範圍了,也已經犯法了。

當您在討論區發表文章,不管您的暱稱或內容牽涉到援交的訊息,都必須小心違法。

有些網友會想,反正在網路上大家都用假名字,有誰會查到我呢?事實上,警察用盡任何方法,都有辦法找到這些使用者,並傳喚他們到案說明,因此心存僥倖的人,應該要三思而後行。

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依據網友們刊登援交訊息的動機,以及是否真有進一步援交的事實,來判斷要給予什麼樣的懲罰,未必每一件案件都會重判,有可能要去坐牢,有可能判緩刑,也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是都會留下不名譽的前科記錄,試想因為一個好玩的念頭而吃上官司,毀了大好前程,這樣做是否值得?該讓大家好好想一想了。

July 5,2006

原來測謊可以拒絕呢!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有兩件相當矚目的社會案件都與測謊有關,在最近「南迴搞軌」案中的關鍵人物李泰安,竟然可以拒絕檢察官的測謊,這樣的發展讓人很訝異,印象所及,每當上檢察署或警察局應訊時,檢察官與警察經常告訴被告:「如果你不說話,就給你測謊!」,這讓被告相當恐懼,從來都沒想到原來測謊還可以拒絕呢!李泰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請問,緘默權在法律上真的這麼厲害?是不是每一件刑案都保持緘默,檢察官與法官就拿我沒輒呢?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意思就是說,當法官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必須要參照證據依法審判,沒有證據就不能將被告定罪,因此被告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是可以保持沈默的,由法院依照檢察官所查證到的證據做審判,法官也不能夠認為被告不說話就認為是「默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測謊是檢警偵查的一種手段,透過測謊科學與精密儀器,檢測被告的陳述是否可信,既然被告法律上享有緘默權,那麼面對測謊儀器所做的訊問自然也可以拒絕回答,這也是為什麼李泰安可以行使緘默權為由拒絕測謊。

        從另外一個理由思考,測謊很容易因為當事人的心情起伏而影響其可信度,因此檢警違反被告的意願強行對被告做測謊,測謊結果的可信度也是相當低的。 

        在法律上,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員等在訊問被告時候,一定要告知被告可享有緘默權,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所做的筆錄,都不能夠作為證據。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法律上被告雖然享有緘默權,但是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法官或檢察官會依照被告犯罪後的態度決定刑責的輕重,因此在罪證確鑿的情形,還是建議被告能坦承犯行,配合辦案,爭取減刑的機會,這是最好的方式。


July 2,2006

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不管您同不同意,在離婚率高漲的今日,許多夫妻都會面臨可能會分離的難題,如果夫妻之間彼此真的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選擇分離恐怕是最後的結果了,我們建議夫妻能夠以協議離婚的方式收場要比上法院打官司更好,在協議離婚時牽涉到相當多法律上的權益,您必須特別注意。 

        在法律上,兩願離婚的條件必須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場要有兩位證人作見證,以及夫妻一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些都是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離婚協議書是法律文件,如何簽署是讓協議離婚的夫妻相當頭疼的事情,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裡至少該約定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姓名

2.      表明兩願離婚的意思

3.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未擔任監護之一方會面交往方式

4.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負擔與支付方式

5.      贍養費與支付方式

6.      離婚後財產分配與處理

7.      二人以上證人之姓名與簽名、身份資料、地址、電話

8.      管轄法院

 

    子女監護權歸屬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夫妻可以協議由一方任監護權,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皆可,請注意未擔任監護權的方是有探視權的,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詳加約定。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就必須約定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是指從離婚開始,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用,扶養費用的約定,有約定一次支付全部撫養費用的,如果經濟情況不許可,也可以約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用,如果是約定按月支付扶養費用,建議您可以約定若有幾期未能按時支付費用,應一次將所有扶養費用全部支付,以保障子女與監護人的權利。 

    許多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會在財產如何分配上引起爭執兩願離婚的夫妻,總希望在離婚當時就將財產分配妥當,以免事後再有糾葛。但是照民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規範夫妻的財產關係,在夫妻離婚五年內,一方仍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為避免夫妻離婚後還為財產問題上法院打官司,我們建議您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除協議書中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以免事後再生爭議。 

    證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因此我們建議您必須找兩位成年人簽名,並詳細註明相關資料,日後如果就離婚合意有所爭執時,可以找證人證明當時的情形。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所做的約定,千萬草率不得,建議您先做法律專業諮詢,瞭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後再與另一半協商,減少糾紛。 

    最後必須要慎重提醒您,夫妻兩願離婚並不是在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就生效,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完全生效。


July 1,2006

一半兒爽快一半兒歪(努力終於有收穫了!)

今天對我來說真是個不錯的日子!

蘋果日報打來問我,想訪問我的當事人,關於一個線上遊戲的官司。

這是國內第一宗玩家直接告遊戲公司請求虛擬貨幣而勝訴的判決,雖然當事人對判決的金額不甚滿意,但畢竟是算嬴了。

我們很感謝這位法官肯花時間、肯細心地瞭解這個被大人們認為是「小孩子玩意」的線上遊戲,並且夠體認玩家在這場官司中弱勢的地位,不管結果如何,都對這位法官表達十二萬分的敬意。

記得在言詞辯論時候,法官問我最後有什麼意見,我向法官說出心裡的想法:這是一場不公平的官司,因為玩線上遊戲的玩家大都是年輕人,是相當弱勢的一群,不懂法律,無法主張自己的權益,就這麼任憑遊戲公司擺佈,希望法官大人能體察這些年輕玩家的處境,給予一個公道。

在這個訴訟中,我們不但無法提出相關證據,更誇張的是,所有的證據都掌握在對方手裡,縱使對方任意竄改證據內容,身為弱勢的玩家,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幸好,法官能瞭解身為玩家的苦衷,要求由對方負起舉證責任,才能將局勢轉為對我們有利的局面。

最重要的,我們要上報了,雖然是我當事人接受訪問,但是還是為他很高興的。

至少,我們很努力為當事人做事,終於有所回報了,這種感覺是筆墨難以形容的。

或許,我會考慮寫個心得報告,畢竟這是國內第一宗這類型的案件,應該要整理相關爭點,讓後人明白,這是一場多麼不容易的戰爭。

感想:離開辦公室的時候,心情還蠻高興的,不禁手舞足蹈起來,眼看四下無人,突然有個念頭,想學螃蟹橫著走路,我想,傳說中的「爽歪歪」,應該就是這樣的心境吧!(雙手插腰,仰天長笑!)


Posted by qq1200 at 17:46回應(1)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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