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 月份文章 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June 25,2006

「測謊」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鬧得外界風風雨雨的趙建銘案件,日前傳出趙建銘願意進行「測謊」的消息,在趙建銘進行測謊後,隨即有消息指稱趙建銘的測謊沒有通過,請問,這樣代表趙建銘真的有涉嫌重大嗎?是不是沒有通過測謊,他所做出的供詞就完全不可以相信呢?

        測謊在刑事審判上,是相當有技巧的一門學問,信奉科學論的人,相信測謊機器透過科學的方法觀察一個人說話時候的情緒波動,可以完全瞭解一個人究竟有沒有說謊,但是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不同,機器是死的,很難將窮盡每個有生命的個體,因此單純相信用機器就可以探測一個人有沒有說謊是相當主觀的。在法律上,法院對於測謊必須要在以下五個條件下,才能認為測謊的鑑定報告書是有證據力:

一、測謊必須經受測謊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人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一般人對於測謊有所疑慮之處,在於受測謊的人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讓事情越來越複雜,因此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的結果,受測謊人縱使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還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審理受測謊人是否有罪,換句話說,測謊的結果只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並非只要測謊不通過,就一定會判決受測謊人是有罪的。

        法院對於測謊所做成鑑定報告書的形式也有一定要求。為了明白受測謊人在測謊期間的一切情緒波動,法院要求測謊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換句話說,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如果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如果有必要,可以傳喚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測謊的經過。

        聽了這麼多法院關於測謊的見解,您該知道,法院對於測謊的要求,不但要瞭解測謊的結果,還必須查明受測謊人在測謊過程的情緒波動,以防止不正確的結果出現,因此,當有人表示某某人的測謊不通過,這並不代表受測謊人在這個案件中是有罪的,更不代表他所說的所有的話都是謊話,還必須由法院做最後的審理,並參考其他犯罪證據才能夠決定。


June 22,2006

轉貼行政院環保署新聞

消費者選購禮品的環保撇步-一多三少:禮品份量多、包裝材料少、種類少、印刷少

 

為了節約資源,促進包裝材的回收,行政院環保署將從今年71開始,管制市售產品的包裝,第一階段自9571實施,管制糕餅、化粧品、酒類的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的包裝,第二階段自9671實施,納入加工食品類的禮盒管制。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主要是限制各類禮盒的包裝體積及包裝層數,例如糕餅禮盒的額定包裝體積,為裸餅體積的6倍(禮盒非單一材質)或6.9倍(禮盒為單一材質)。在包裝層數部分,化妝品、酒類及加工食品禮盒的包裝層數應在2層以下;糕餅禮盒及電腦程式著作光碟產品的包裝層數應在3層以下。新竹市環保局正積極針對轄內列管業者進行查核輔導工作並發放宣導摺頁,自71起亦將辦理稽查工作,產品超過規定的包裝層數或包裝體積比值的業者,將受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改善。

 

新竹市環保局張局長提醒消費者,過度包裝不只是超出了包裝保護商品、美化商品的功能,也有誇大不實及欺騙消費者之嫌,不僅增加消費者的經濟負擔、造成垃圾量的增加、對環境保護構成威脅,更造成資源的浪費。並建議民眾選購禮盒時謹記「禮盒實在最重要,層層包裝沒必要,多餘襯墊不需要,材質簡單很重要,過度包裝我不要」的環保口訣,少一層包裝就是少一份垃圾,請大家一起為環境多盡一份心力。


Posted by qq1200 at 15:35回應(0)引用(0)*最新法律相關訊息

June 19,2006

「法律追訴權」是什麼?可以保留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至於追訴權期間有多久?追訴權期間如何起算?乃分別依犯罪行為人所犯罪名之本刑最高度計算,舉例來說,犯罪的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三十年;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二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為十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者,為五年。 

追訴權期間則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且追訴權時效之經過,在符合刑法第83條規定之事由時,才能暫時停止進行,並不是當事人想保留就可以保留的,因此就算當事人在電視上或在開記者會上,發表聲明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談話,其實並不會暫停追訴權期間之進行,何況追訴權期間是對偵查機關之追訴犯罪所作限制,而非被害人。因此我們可以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只具有宣示的效果,強調本身自己尚未寬恕加害人的意思,對於刑事追訴機關偵察、審理犯罪並沒有影響。


June 5,2006

轉載奇摩新聞:一醉兩罰 95年2月5日後裁處可異議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
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四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

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九十五年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


轉載奇摩新聞:酒醉駕車一罪二罰不合理 速謀解決之道

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正式施行的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不二罰),但實施三個多月以來,目前各地酒醉駕駛,仍依公共危險罪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移送又罰款,儘管法院、地檢署和警方,都認為一條牛不應剝兩層皮,但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法界人士強調,已被一罪兩罰的民眾,另行提出訴訟,勢必讓問題更加複雜化。

行政罰法於九十五年二月五號施行,其中第廿六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過對於酒醉駕車,目前警方還是按以往的做法,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之外,罰單仍然照開,而新竹市交通隊指出,是否一罪兩罰要由法院來認定,警方只是執行人員,但包括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和新竹地院庭長,也都認為酒醉駕車一罪兩罰的確是有問題,但應由行政部門來解決,如果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就不應該開單告發,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是檢察官不起訴,才予以開單告發罰款,至於行政罰法新法上路的缺失,目前部分法官作法,則是對已經繳交行政罰鍰的公共危險案被告,審酌予以宣告緩刑,以減少被告權益受損的情形。不過法界人士還是強調,行政罰法已實施三個多月,對於不少愛喝酒開車的民眾來說,幾乎都不知道一罪不兩罰的新法,目前新竹地區已有酒駕被告一罪兩罰轉而提出訴訟,也讓問題浮出檯面,如果有關單位不早日解決,未來提出訴訟的案件勢必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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