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30,2006
談妨害名譽 天蠍座心蓉的故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故事的開始】:世界上最美的女人......
如果世界上真的有魔鏡,心蓉會每天問它:「魔鏡啊魔鏡,誰是世界上最美麗的女人......」
心蓉是公司裡公認的美女,天蠍座的她,舉手投足間,散發出獨特的吸引力,很快地,心蓉的一舉一動、一顰一笑,都讓公司男同事神魂顛倒,心蓉雖然希望眾人把焦點集中在她的工作表現上,但是讓男人拜倒在石榴裙下,卻是心蓉內心深處的驕傲。
直到琮樺來到公司後,眾人的目光開始轉向聚集在琮樺的身上。
「原來她是天秤座阿!」心蓉偷偷翻閱她的人事資料,喃喃地說。
天秤座的琮樺,個性開朗、活潑,喜歡交朋友,遇到任何人,都能主動敞開心胸,給予最溫柔的微笑。相較於天蠍座的心蓉老是喜歡搞神秘的美感,總讓人有距離感,很自然地,琮樺的人氣指數急速攀升,早已超越心蓉。心蓉原本也不以為意,直到熱烈追求她的陳經理向她表白遭拒絕後,竟然在西洋情人節前夕,送上一百朵玫瑰花給琮樺,心蓉知道,自己早已是個失敗者。
善妒、報復心強是天蠍座女子的特性,她決定要報復琮樺。心蓉瘋狂地打探琮樺的背景,知道琮樺雖然沒結過婚,但是曾經未婚懷孕,有墮胎紀錄。這一天,心蓉偷偷收集全公司同事的E-MAIL,藉口早早下班,在電腦桌前擬了一封黑函,開始杜撰琮樺荒淫的私生活與墮胎等不堪醜聞。
按下「傳送」鍵,將這封黑函傳給公司所有同事後,心蓉的嘴角揚起勝利的微笑,想起童話故事裡白雪公主的魔鏡,她知道,從明天開始,她又將成為公司裡最美麗的女人了。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心蓉的故事相當偏激,以黑函攻擊他人私生活,嚴重影響他人的名譽,當然構成刑法上誹謗罪,並且心蓉是以散布文字或圖畫的方式,法律有加重處罰的規定,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發生誹謗罪的另一個原因,是基於人們愛八卦的天性,只要在工作閒暇之餘,在茶水間或吸煙區裡,都會有八卦新聞的蹤影,一般人以為聽聽人家八卦沒有什麼大不了,聽到聳動的消息還會到處傳播,殊不知這些不經意的舉動都涉犯誹謗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至於誹謗罪的蒐證,是一個相當令人頭動的問題,因為八卦新聞經常是找不出源頭的,當事人通常是最後一個才知道的,最令人痛恨的是,傳遞八卦訊息者多半不願意出面作證,在毫無證據的情形下,想要告官真是難上加難。所幸拜現代科技進步,錄音筆、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高科技產品幾乎人人垂手可得,對於蒐證上的幫助相當大,以E-MAIL傳遞的誹謗訊息,也可藉此追查來源,受害者可以經詳細蒐證後,向警察或偵查機關起告訴。
面對誹謗罪,法律另有規定,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是僅限於一般的事務,如果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縱使是真實的情形也要受罰喔!
在職場上妨害名譽的事件,除了誹謗罪外,涉及公然侮辱的情形也很多,有時候工作壓力大,情緒一來,任何侮辱他人的話語就脫口而出,這樣的行為都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以暴力公然侮辱人者,處罰較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畢竟,工作場合中,和諧的氣氛很重要,法律在此並不是以處罰行為人為主要目的,因此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章乃採告訴乃論,只要行為人事後肯向受害者認錯並達成和解,受害者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化干戈為玉帛,皆大歡喜。
【貼心的小叮嚀】
心蓉,我所認識的天蠍座女生都擁有很好的美德,尤其她們對朋友十分講義氣,遇到事情都會相挺到底,如果妳能放開心胸,跟琮樺與公司同事做好朋友,讓他們感受到妳的誠懇,自然就會得更多人的欣賞,不是因為膚淺的外表吸引眾人的目光,這種發自內心的認同,是無可取代的。
典型的天蠍座,對決定的事有執行力、不畏挫折、堅持到底的個性,讓她們在職場上無往不利,這是成功者的人格特質,希望您善用這個優點,在職場上發光發熱。加油!
【幸福女人的法寶】
刑法第309 、310 條
March 27,2006
買到的物品有瑕疵,還可以主張「七日鑑賞期」嗎?
「七日鑑賞期」是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與「訪問買賣」的特別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是七日鑑賞期退貨的程序是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程序相當複雜,一般人往往很難做到。有網友會擔心,經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買到的商品發現有瑕疵,但是已經過了「七日鑑賞期」,想要退貨或換貨,請問消費者有這樣的權利嗎?商家會刁難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七日鑑賞期主要目的是因為郵購與訪問買賣的消費者,沒有足夠的資訊與時間仔細檢視商品內容,不知道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因此無論商品有無瑕疵,只要消費者不滿意,無須任何理由即可退貨並解除契約,當然也可以退回買賣價金。
至於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當然還是要提醒您,如果您請求商家換貨,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契約依舊存在,所以不能把買賣價金討回喔!
March 22,2006
性騷擾防治法簡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保護女性同胞的「性騷擾防治法」將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即將施行,在此之後,任何人想對女性朋友口頭上吃吃豆腐、伸出「鹹豬手」、傳送色情圖片………等行為,都有法律的規範,謹將重要條文羅列,提供參考:
n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加以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n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課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
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等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此外,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給眾人知悉,以宣示防治性騷擾的決心。
如果違反規定者,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n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範性騷擾行為的民事責任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n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範性騷擾事件的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範性騷擾的處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伸出「鹹豬手」的處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n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範各種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被害人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n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範媒體違反第12條的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談性侵害 嫦娥的故事(幸福,有法辦—疼愛女人的法律書)
暗夜的陰影............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故事的開始】
嫦娥擁有姣好的面容與魔鬼般的身材,讓所有見到她的男人忍不住多看她一眼,不自覺地對她存有多一分關注。就是這多一分關注,嫦娥總是認為男人對她好是應該的。嫦娥有一位好朋友阿豪,從小就很喜歡嫦娥,縱使她身邊已經有許多追求者,阿豪依然默默的陪在嫦娥身邊。嫦娥很習慣對阿豪頤指氣使,認為阿豪對她好是天經地義的,阿豪雖然可以忍受嫦娥的嬌縱,卻一直很想得到她,但是嫦娥怎麼也不給阿豪機會。終於,阿豪再也忍不住了,他想了一個極端的辦法……
有一天,阿豪找嫦娥到PUB玩,嫦娥毫無戒心地喝下阿豪端給她的果汁,喝完以後嫦娥覺得很奇怪,今天似乎特別累、特別想睡,於是阿豪就載嫦娥回家,殊不知,阿豪將她帶回自己的住處,嫦娥在昏昏沈沈下,跟著阿豪進入他的房間。
突然間,阿豪的眼神變了,再也不是那個體貼的癡情種子,阿豪的眼神裡充滿獸性,嫦娥驚醒了,她不斷地哀求阿豪放過她,阿豪不但不理她,還毆打她,讓她相當害怕,隨著迷藥發作,嫦娥不再掙扎,阿豪終於得逞了。
經過這次性侵害事件後,嫦娥整個人都變了,她不再開朗、不再有自信,極度缺乏安全感,在白天還可以強顏歡笑面對眾人,但是一到晚上當她獨處時,便想起那天晚上發生的事情,她歇斯底里的尖叫、發狂,但是再怎樣吶喊,性侵害的陰影依然揮之不去……
【法律陪妳,細說從頭】
強制性交行為,對於性自主權的傷害,無疑是最劇烈的,我國法律對於強制性交罪的規範,隨著社會進步與觀念開放而更加落實,讓我們先瞭解強姦罪與強制性交罪的演變。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現在我們講「強姦罪」其實已經落伍了,因為這已經是過去的名詞。在以前,法律對於「性自主權」的觀念並未落實,還是以傳統的角度來看待,並認為「強姦罪」屬於「妨害風化」的一部份,且對強姦罪採告訴乃論,往往讓許多受害的女性朋友,在種種壓力下,不敢提起告訴,在修法後,刑法建立「性自主權」的觀念,將「強姦罪」刪除,增訂「強制性交罪」,並明定這類型的犯罪採公訴罪,只要有妨礙性自主權的行為發生,法律必定會追訴,不容寬貸。
此外,刑法更擴大「性交」的概念,以往強姦罪的行為只有一種,就是對婦女性器官的插入,但是刑法修正後,明訂性交行為的意義,乃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只要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都構成犯罪,如此一來對於人權的保障也更為落實。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即是「男女平等」觀念的建立,以往刑法強姦行為受害對象僅限於婦女,在修法後,刑法規範的對象不限於對婦女的強制性交行為,擴及為男女,所以對於男子或同性戀朋友的強制性交行為也都有了規範。
除了違反意願外,刑法上有「擬制」規定,例如: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在無法表示意願的情形下所為之性交行為,法律都擬制他們是不願意發生性交行為的,趁他人喝醉酒、昏迷、智能障礙的情形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也等同於觸犯強制性交罪。
民國八十六年,政府頒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關於醫院、警察與司法機關、媒體、政府等多項保護受性侵害女性的權益與照顧,包括醫院不得無故拒診受害婦女、司法機關審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應不公開審理、被害人在法庭應訊時,得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以避免二次傷害、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依職務上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等等,讓女性朋友可以在有尊嚴的環境下,主張自己的權益。
還有一點要提醒大家,夫妻間也會涉及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尤其是當老公的,千萬不可以為老婆娶來就是自己的,而不尊重老婆的性自主權。只是法律在此為促進家庭和諧,採取告訴乃論作法,老婆可以視情況在告訴期間內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在嫦娥的故事裡,我們看到對性自主權最巨大的傷害,阿豪不但先用迷藥將嫦娥迷昏,並對嫦娥施以凌虐加以性侵害得逞,這樣的行為對受害者的心理造成相當大的傷害,法律特別加重其刑,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法官也可以視加害者的再犯機率或心理狀況,得令加害人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要把加害者不尊重女性身體的偏差觀念改掉,以免造成更多婦女受害。
【貼心的小叮嚀】
嫦娥,我們在受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發現有些受害婦女在受到性侵害後,從此對自己失去信心,認為自己的身體是骯髒、污穢的,事實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並不是女性朋友的錯,而是這個社會錯了,錯在沒有讓人們認清每個人的身體都是不可侵犯的,錯在沒有教導人們更尊重性自主權。嫦娥,妳一定要堅強起來,繼續妳的人生,勇敢站出來舉發那個惡劣的男人,讓他不能再繼續為所欲為,還有大好前程等著她,別因為一個男人自毀前程,請忘記這一幕吧!加油!
【幸福女人的法寶】
刑法第10條第5項、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刑法第225條、刑法第229條之1。
March 20,2006
合會的法律關係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果然是無遠弗屆,很多人都欠錢不還,尤其是倒會的情形更是隨處可見,最近頗受矚目的新聞,就是楊麗花歌仔戲團旗下的大將,竟然也倒會近億元,這真是令人相當震驚的事情。楊麗花歌仔戲總是陪伴著共渡我們小時候快樂的時光,記得以前還只有三台的時候,外婆是楊麗花的忠實戲迷,每天晚上,我總是喜歡陪著外婆一同觀賞,劇中的情節多是忠孝節義,勸人向善,楊麗花歌仔戲中的要角,更是相當熟悉。曾幾何時,向來都是楊麗花歌仔戲中的要角,突然又搬上了新聞的螢光幕,但是這次為社會大眾做了最壞的示範,他們為了會首倒會不還錢而群起抗議。我們姑且不問這幕後的真相是什麼,有一個問題是令人感興趣的,就是關於合會。合會是我們民間常常會遇見的,究竟在法律上有什麼關於合會的規定呢?這就是今天的主題了。
合會又稱為互助會,是我們常常見到的,他是一種資金融通或儲蓄的重要方法,在合會的會員有急用時,可以把會標下來救急,所以合會的組成份子多是認識的人,甚至於是親人,由會首召間締結契約,而會員與會員之間除了特別約定外,並沒有權利義務關係。這樣會造成對於會員權利保護不周到,所以民法修法後在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規定第一項:「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從這條文看起來,會員與會員之間也會有契約關係,縱使是會首與會員訂合會契約也不例外,這樣的立法究竟有什麼用意呢?當然,在大家都按時交會錢的時候當然沒問題,但是如果被人倒會或是拖欠會款的後,就有實益了。喘口氣,我們繼續往下看…………………
在合會裡常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會首捲款潛逃,合會已經不存在,但是已得標之會員常常藉此拒繳會款,結果使得未得標的會員就只能向會首討債,如此一來就便宜了已得標的會員,這是相當不公平的情形。所以民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債篇增訂第七百零九條之九之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本條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規定,依照本條之規定,我們可以有三個結論:
第一個結論就是已得標之會員就不能像以前一樣主張因為會首倒會而不必給會錢,正如先前所提到的,會員與會員之間還是有合會的契約關係存在,如此一來會員仍然可以向已得標的會員討會錢,而不致於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影響。
第二個就是如果在合會進行中,已得標的會員若是捲款潛逃,那麼會首仍然要負連貸責任,也就是說會員可以向會首討會錢,不會傷害到自身的權益。
第三個就是說其實是民間合會大部分是認識的人所組成的,以彼此間的信賴為基礎,但是如果該繳錢的人已經遲了兩期的會錢沒給,其實就要特別小心了,因為他們有可能會付不出錢來,所以我們的法律規定未得標的會員可以請求全部的會款,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合會的問題其實常常發生在你我的生活週遭,因此他的法律關係應該如何運作,是我們必須要牢記的,如此才不會吃虧,尤其在經濟不景氣的寒冬中,每一個人都變成了「搶錢一族」,有許多金錢的陷阱存在,請大家多加小心。
簽訂契約、睜大眼睛!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中國人常說,君子一諾千金,很多事情大家拍胸脯保證,說了就算,也認為沒有訂定契約,寫成書面的必要。也因此常常雙方在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很「阿莎力」地答應了許多交易,所以許多人往往在講好以後就後悔了,但是因為沒有簽定書面契約或是書面契約條款約定不明確,而造成許多爭議。所以具備書面契約的常識,真是現代人所必備的重要工具。
總括來說,書面契約的功能有以下幾項:
首先,將契約文字見諸於書面,會使當事人更加謹慎,詳細地閱讀契約條款,並衡量其間的利害關係,再決定是否要簽約,如此一來,日後的爭議將會減少,因為白紙黑字總是不容抵賴。但是有些時候契約的內容相當複雜,甚至於契約條文中充滿許多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明白文字的意義,又或者是專業用語太難理解,以致於無法用正統的法律用語訂在契約中,這些技術上種種的問題都會降低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的意願,而往往對於自己的權益無法掌握,因此我們建議您,在您簽約前一定要請教有法律背景而且看得懂契約內容的專業人士,甚至於在您與對方進行磋商時也要由專業人士陪同,才不會吃虧。
再者,有時候雙方在協商談判的時候相當順利,尤其是大老闆在談生意的時候,是以當時的氣氛是否融洽、價錢是否合適為成交的重點,至於比較細膩,屬於契約條文的操作問題往往是忽略的,這樣是相當危險的,因為當雙方融洽的氣氛過後,並經過精打細算,就有可能會毀約,在這個時候,就一定要有書面的契約來證明雙方的談判結果。筆者曾經處理過類似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洽談的時候都很有誠意,也很快簽約了,但是在嗣後想要反悔,唯一想到的辦法就是咬住契約文字的語病加以攻擊,以免除自己契約上的責任。我們無意評價這樣的行為是對是錯,但是正可以證明書面契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重要。
有的時候,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甚至於連法律專家都要花費好大一番功夫才能釐清,如果在書面契約簽訂的時候,把法律主體複雜的關係藉由文字表達出來,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所以書面契約通常在剛開始的時候會有一些相關名詞定義的條款,以界定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我們建議您,一定要特別注意,這樣在您履行契約權利義務時,才不會有疑義。
除此之外,書面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在契約上通常會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約定,甚至於有的契約會有違約金的約定,這是您可以迫使對方履行契約的武器,我們提醒您一定要詳細檢視,才能夠確保契約履行無誤。當然,契約上也會有當您不履約時候的懲罰,您也要一併注意。
書面契約是一份確保你我權益的工具,在簽約時,您一定要張大眼睛,仔細審閱契約條款,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心!
車禍和解契約該如何寫?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看到有網友遇到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上對於這一類事件的規範。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責任上屬於「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對於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採「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有任何損害,加害者都要負責賠償,這位網友的所碰到的狀況,就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受害者能證明這個損害是基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也就是我們一般提到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必須要賠償,所以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加害人仍然要賠償受害者這筆損失是正確的。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好像很正確,有損害就必須填補的觀念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不過就有一個弔詭之處就是既然雙方先前已經私下和解,就代表雙方願意解決此次紛爭,那和解之後又來請求,豈非違反雙方先前的和解誠意?可是,我們的法律又規定有損害就必須填補,不管先前有無和解,如此一來,先前的和解不等於是兒戲?有沒有辦法雙方一次就和解完畢,不要有接下來的紛爭?相信這是一般人常常會有的疑問。
方法當然有,這就是我們要談的主題--車禍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是雙方在和解時候,證明雙方和解事項內容的書面,就這個車禍事件看,雙方若進行私下和解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有雙方簽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要檢查這份和解契約要有以下幾點:
一、 表明本事件的經過情形,例如:在何時、駕駛車輛之車號、地點等等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項目。
二、 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
三、 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害」類似的字眼。
四、 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類似的字眼。
當然,這時候一定有許多懂法律的朋友會想,法律上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和解契約上有「放棄提起民刑事訴訟權利」的字眼就當然消滅,畢竟這是受害者的權利。這個看法的確是正確的,受害者若受有損害,還是可以提起訴訟,不過我們必須強調,和解契約的內容,將可以保障在訴訟上不至於受到太大傷害。
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就字面上的涵義來看,是「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動動腦,可以發現更簡單的涵義:「只要損害已經填補,就不必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張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損害,並要求賠償時,加害人可以提出書面和解契約並主張:「受害人的損害業已填補,而且為受害人所承認並簽字」,如此一來即可免除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刑事方面,受害者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此時加害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約中受害人「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字樣,相信可以得到檢察官的諒解,不起訴處分的機會也將大增。
當然,簽訂和解契約只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人對於和解內容還是要確實履行,否則仍然不得用上開主張來保障自己。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當有糾紛出現時,還是要靠大家誠意才是解決紛爭的關鍵!
常見的信用卡糾紛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信用卡是一種代替現金支付的工具,又稱為「塑膠貨幣」,當您在購物時候,如果沒有現金,可以使用信用卡付款,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上的確給消費者帶來不少方便,也可避免攜帶現金上街可能發生的風險,但也因此容易成為歹徒下手的目標,偽造信用卡的技術已經精進到可以假亂真的地步,如果您一時不注意保管或是讓您的資料遭人冒用,就有可能會在下個月收到一張有如天價的帳單!
常見的信用卡糾紛,有以下幾種:
一、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遺失,未在發卡銀行要求的時間內申報掛失,事後發現被盜刷。
二、民眾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向銀行申請信用卡。
三、歹徒製造偽卡,並以民眾的名義盜刷的情形。
就發卡銀行的角度來看,不管歹徒用什麼方法盜刷,都很難防範,因此發卡銀行在與持卡人簽訂的契約上,通常會有一些免責約款,約定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者。這樣的約款依照法院的見解,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所以這樣的約定無效。因此只要持卡人能合理說明失卡之原因及未能即時申報掛失之理由,而帳單經過筆跡鑑定之後與持卡人之簽名形式的話,消費者即可不必負擔付款責任。
在現今銀行業百家爭鳴的景況下,銀行為了要搶生意,往往會造成發卡氾濫,有的信用卡申請程序甚至於只要在便利商店拿一張申請書填妥後寄給發卡銀行就可以了,而發卡銀行為了擴張業績,對於信用卡申請者也沒有做好妥善的徵信工作,因此才會讓歹徒有機可乘,隨隨便便撿到一張身份證就可以申請到信用卡,這種糾紛,如果發卡銀行查行被冒用者真的是無辜的受害者,銀行應該即時處理,並註銷被冒用者之不良信用記錄。
偽造信用卡的案件,常常會讓消費者、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發生糾紛。由於偽造的信用卡在外觀上與真卡幾乎一樣,因此我們建議特約商店在接受消費者簽帳時,必須特別留意大額消費者之身分,如果在刷卡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應即與發卡銀行聯繫確認,或取得授權密碼始能接受簽帳交易,如此一來,才能夠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避免信用卡被盜刷,小心保存您的重要資料!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不管是偽卡、盜刷還是冒用信用卡事件,只要民眾能夠小心自己的重要證件以及個人資料,這類的事件發生的機率都可以大大減少,我們提醒您必須留意下列事項,以減少歹徒犯罪得逞之機會:
一、妥善保管信用卡與身份證
首先,您的信用卡和身分證件必須妥善保管,養成隨時檢查習慣,如果您發現信用卡遺失了,應立即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發現身分 證遺失應立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或及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請求協且建檔,以防被人冒用申請信用卡或是申辦貸款。
二、注意店員在不注意時盜刷
事實上,個人資料的流出常常是因為不肖店員與偽卡集團勾結所導致,因此您在刷卡時,要特別留意特約商店店員的行動,一定要緊緊盯住您的信用卡,有些盜刷事件,是店員將測錄器裝在自己的腰包上,只要他一轉身就馬上可以盜刷,所以最保險的是刷卡機擺在櫃臺面前的商店,讓他連轉身的機會都沒有;此外,有時候店員會以第一次刷卡無效為由而再刷第二次,但是事實上是重複刷卡,取得您的資料,因此在店員將您的信用卡刷第二次的時候,請記得詢問原委,切勿輕忽。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就是在百貨公司的專櫃,因為專櫃的信用卡刷卡機是放在專櫃外,所以店員通常在您買衣服要刷卡的時候會請您等一下,然後到刷卡機刷卡,此時店員與您的信用卡「獨處」的時間就增加了,您必須要特別留意!
三、信用卡卡號切勿外流
信用卡的卡號,也是您必須要特別留意的事項。有的時候,您在刷卡購物的時候,您的信用卡卡號會印在發票上(不一定會有,依據商店刷卡的習慣而定),為了避免卡號外流,當您拿到發票時,除了核對發票金額與信心卡上所顯示的金額是否相符外,還要注意您的信用卡卡號是不是也一併印在上面,如果是,那您的發票就不可以隨意棄置,以免信用卡卡號外流。
一般來說,單單只有信用卡卡號而沒有持卡人的基本資料如密碼、身份證字號或生日等是無法盜刷的,但是隨著電子商務越來越發達,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的情況也會越來越多,當您選擇線上信用卡交易,由於不需要出示信用卡,只要填上卡號就能夠完成訂貨程序,此時受款者急於吃下這筆生意,而不去確認刷卡人的個人資料是否與本人相符,就會產生冒刷的情事,在這個時候,暴露信用卡卡號就會面臨被冒刷的風險。
四、詳細檢查每個月的帳單
為了要避免被冒刷、盜刷或是偽造信用卡,除了以上幾個簡單的防身之術以外,您在每一筆刷卡之後的信用卡單據一定要確實保留,並且在每個月的帳單到來時必須詳細核對,注意是否有延後付款的情形,以免被有心人攔截,不但被扣了循環利息,還多了數筆不知名的款項,才發現被盜刷了!
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規定適用?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這次的假期,小昕想慰勞自己長年辛勤工作,想要到大陸內地旅遊,但是聽說內地的治安不好,常常有搶劫發生,因此小昕想投保旅遊平安險與壽險,小昕做保險的朋友很多,為了還朋友人情,小昕便先後向國國、南南、新新等三家保險公司投保。在前往大陸內地新疆遊玩時,小昕遭到歹徒行搶,並砍斷其左手,小昕向這三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但是南南與新新兩家公司卻認為小昕並未主動告知先前已經向國國公司投保,拒絕給付保險金,小昕很傷心,自己花了這麼多保費,竟然無法獲得理賠。
投保的目的在於避險,保險人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乃人之常情,這樣行為到底可不可以呢?
解析
我國的保險法對於保險種類大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物品為保險標的,稱為「財產保險」,一種是以人身為保險標的,稱為「人身保險」。
首先來看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目的在於損害填補,例如投保房屋火災保險,約定房屋失火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費,如果房屋的價值為五百萬,損失金額最多就是五百萬,那麼理賠的上限就是五百萬,不應該超過,這是財產保險的目的。有時候要保人可能同時投保兩家各五百萬的房屋火災保險(這種情形稱為「複保險」),在房屋失火時可以從兩家公司各獲得五百萬元(共一千萬元)理賠,為了避免這種投保人因財產保險獲得更多利益的情形,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對於「複保險」有如下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在司法實務上經常爭議的問題,究竟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有無適用?也就是如本案例所示,小昕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究竟合不合法?
我國司法實務以往的見解(76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認為,保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仍有適用,因此要保人先前投保後又向其他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果故意不將先行所訂保險契約之事實通知後一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後一保險契約應屬無效,這也就是本案例事實南南與新新拒絕給付保險理賠的原因。
但是這樣的看法最近卻被推翻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所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要保人自然可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也不必主動告知有複保險情事,保險公司自不得以未通知為由拒絕理賠,本案例事實中,南南與新新公司還是要向小昕進行理賠。
或許有保險公司會擔心因此被要保人矇蔽,但是也別擔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因此如果保險公司在訂約之前有書面詢問要保人先前有無投保,要保人還是要據實回答,不得隱瞞,否則保險公司還是有權解除契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