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 月份文章 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February 24,2006

周杰倫可能涉及逃兵案?談以假造病歷變更體位的處罰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藝人周杰倫經傳假病歷,以逃避兵役,日前台北地檢署已經是否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主動就周杰倫的免役流程進行相關調查,並在近期之中傳喚周杰倫到庭瞭解案情。

服兵役雖然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是男孩子在剛成年階段,正式為自己的事業、學業衝刺的時候,總有些人會想盡辦法躲避兵役,或是想變更體位只要服國民兵即可,殊不知這樣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會有刑罰加身的後果。

我國關於妨害兵役的行為,乃制訂專門法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在第四條規定: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就這個條文來看,如果以虛偽不實的身體狀況,企圖改變體位而服國民兵役或免服兵役,都會構成第二款「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能免除兵役。

藝人周杰倫自稱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經醫師檢查屬實而歸類於丙等體位而服國民兵役。他究竟有沒有作假?尚待檢察機關查證,如果他真的罹患重症而免服兵役,那麼他不為傷痛所苦,堅持做出動人的音樂,我們是不是也該給他的敬業精神掌聲鼓勵呢?

February 23,2006

穿戴「手指虎」,會構成刑法犯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某一名女軍官,花了6千元,買了法國名牌飾品--鑲有水鑽手指虎鑰匙圈,但在通關時卻被警方抓住,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移送法辦,讓這位民眾大呼冤枉,而有販賣「手指虎」的商家隨即將該類商品下架。

「手指虎」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刀械」定義,因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如果違反規定,將有刑罰加身。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此之外,擁有手指虎的民眾,如果您要在晚上才配戴,或是想戴「手指虎」在公共場所溜達,甚至於想邀集三五好友一起戴「手指虎」展現威風,都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加重刑罰的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無論配戴「手指虎」的目的是什麼,縱然是裝飾用途,但「手指虎」畢竟是有殺傷力的武器,還是請民眾在購買或配戴時,應三思而後行。

February 13,2006

高雄地方法院有關邱毅案件說明稿(95/01/27)

邱毅先生被訴妨害公務案件,於本院最後一次準備程序(94.12.9)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律師同意,於立法院會期結束後,立即進行審判程序。

嗣經本院查知立法院本會期進行至95.1.13,乃定於95.1.20進行審判程序。上開審判期日傳票均已載明「該審判期日將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請被告及辯護人務必到庭」等語,且於95.1.6分別送達至被告陳報送達地即立法院及其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之戶籍地。為求慎重,並於95.1.9分別電知被告所選任之辯護人,請其務必轉知被告務必到庭,並可事先至本院閱卷。被告於收受傳票後,其助理亦於95.1.6電詢承辦股書記官,詢問該案件庭期相關事宜,然均未曾提及被告於開庭期日將另有行程擬請假等事宜,此均有電話紀錄可證,顯見被告對於審判期日早已知悉。

而本院為期審判期日能順利進行,乃協調並促請證人務必到庭。其中有部分證人本來有要事,例如進醫院手術等,但為配合本院程序如期進行,乃排除萬難,同意到本院開庭作證。但被告遲至審判期日前一天,才傳真請假,理由是接受澳門理工學院邀請參加會議,但未詳載會議具體內容,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據或釋明該會議有何非參加不可之理由,因此本院合議庭認定請假聲請,並無正當理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拘提被告邱毅先生。所謂拘提是強制到案,接受審判的意思,並不是要羈押。

此期間,本院及台北地檢署也再三呼籲邱毅先生主動到案說明。請大家瞭解,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不到庭,除有特別規定外,法院原則上是不得進行審判,所以為了確保邱毅先生95.1.27能到庭接受審判,我們不得不採取強制拘提程序。本院合議庭會本著獨立審判的精神,進行公正的審理,不會受任何政治或壓力所干擾。

Posted by qq1200 at 17:22回應(0)引用(0)*最新法律相關訊息

February 12,2006

貓叫聲也會有著作權問題嗎?談「隔壁貓叫日記」網站面臨著作權問題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

日前網路上當紅的個人網站:「隔壁貓叫日記」,吸引了百萬人次上網瀏覽,原來是一名在外租房的男子,自稱「失眠的文字工」,把被隔壁室友男女親熱的聲音,用詼諧的手法,寫成「隔壁貓叫日記」,由於尺度拿捏準確逗趣,引起不小迴響,更在新聞報導播出後, 吸引年輕網友點閱,但是最近「隔壁貓叫日記」網站卻面臨到不小的著作權問題。

原來是某位網友,自稱「北縣樹林人」,自行申請一個網站,供中國大陸網友點選,在未經作者同意下,將隔壁貓叫日記的內容改以簡體字全文照刊,且作者的名字改了,不再是「失眠的文字工」,而成為「Admin」,這樣的作法當然讓支持隔壁貓叫日記的網友心生不滿,前往抗議。

在我國著作權法上,著作人格權是相當重要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最直接且最明顯的就是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之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換句話說,對於自己的著作,只有著作人有權利將自己的姓名表示的權利,不管有任何理由,他人都不得將著作人的著作冠上自己的姓名擅自發表,這是嚴重侵害著作權法的行為,違反者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茫茫網路世界中,網路文字工作者是相當辛苦的,透過網路傳播與轉載便利,讓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往往隨處發生,既然網友們喜歡「隔壁貓叫日記」,又何苦侵害作者的著作權?

尊重著作權,讓作者願意寫出動人的文章分享,才是正途,希望心存任意剽竊他人作品者應三思而後行。

February 11,2006

[轉載]司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95.02.07)

一、我們的措施
本院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特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並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及信箱,以利申訴。
(一)受理單位:司法院刑事廳。
(二)專線電話:(02)23618577轉242或417。
(三)專用信箱:台北郵政14之101號信箱。
(四)電子郵件:anne@judicial.gov.tw。
(五)傳真電話:(02)23822532。

二、性騷擾之定義
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性騷擾之處理
任何個人若認為自己在本院遭到某種行為、言語或物件之性騷擾都應該:
*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以及什麼行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如無法或不願與「侵犯者」溝通,或「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可向其主管報告,要求他們出面處理。
*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可向本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本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有輪值委員,將隨時受理申訴案件。
任何員工所提供有關性騷擾之抱怨資料或消息都會以「機密」方式加以認真處理,並立即進行調查和適當處置,任何人一經發現確實有性騷擾之行為,依法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處罰加重二分之一。

Posted by qq1200 at 23:16回應(0)引用(0)*最新法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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