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6,2005
五種管道讓您知道勞退帳戶共累計多少錢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凡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朋友們,都會擁有一個自己的退休帳戶,想知道個人退休帳戶到底累計多少錢嗎?預計勞保局設計了五個管道報讓您可以得知:
一、勞工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地辦事處查詢。
二、申請自然人憑證,然後進入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查看帳戶的餘額。
三、向勞保局申請密碼,然後進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四、先親自到勞保局申請密碼,然後撥打勞保局電話語音查詢。
五、勞保局將與銀行洽談,讓銀行往來客戶可以利用銀行補摺機或提款機查詢。
一、勞工攜帶身分證,親自到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地辦事處查詢。
二、申請自然人憑證,然後進入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查看帳戶的餘額。
三、向勞保局申請密碼,然後進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四、先親自到勞保局申請密碼,然後撥打勞保局電話語音查詢。
五、勞保局將與銀行洽談,讓銀行往來客戶可以利用銀行補摺機或提款機查詢。
June 24,2005
「搖頭丸」真可怕!您還敢吃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搖頭丸,英文稱作MDMA(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甲烯-雙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或Ecstasy,是近年來攻陷各大PUB、舞廳的秘密武器,在年輕朋友間相當風行,甚至於有「搖頭店」、「搖頭樂」等「搖頭文化」,但是您知道接觸搖頭丸的後果有多嚴重嗎?
搖頭丸在我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若您是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觀察勒戒」的期間為兩個月,而「強制戒治」期間則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至於第二次施用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有販賣意圖,則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只是單純把搖頭丸給別人,依然有刑責規定,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小小一顆搖頭丸,在法律上有如此重的規定,真不能等閒視之。事實上,搖頭丸的使用對健康的傷害是相當可怕的,服用搖頭丸會引起高燒不退,突發性惡性高血壓,引起自發性腦出血或腦血管阻塞、胸痛、毒性肝炎及肝衰竭、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泛發血管內凝固病變、急性或慢性妄想型精神病、記憶力衰退、大腦不可逆的傷害、心室心律不整、甚至死亡。對於有潛在心臟病、氣喘的患者,搖頭丸會誘發這些疾病的發生,導至嚴重的後果。對一些原有精神異常的人、也會誘發其早期出現。甚至於有年輕朋友施用搖頭丸僅三個月,智力銳減為68分(在入學分班時,不足70分者即列為啟智班),也有醫學報導顯示,施用一顆搖頭丸,對人體傷害相當於用大鐵鎚重擊後腦一次。
如此嚴重的傷害,您還敢吃搖頭丸嗎?
感覺: 搖頭丸,不好玩!
搖頭丸,英文稱作MDMA(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甲烯-雙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或Ecstasy,是近年來攻陷各大PUB、舞廳的秘密武器,在年輕朋友間相當風行,甚至於有「搖頭店」、「搖頭樂」等「搖頭文化」,但是您知道接觸搖頭丸的後果有多嚴重嗎?
搖頭丸在我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若您是第一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觀察勒戒」的期間為兩個月,而「強制戒治」期間則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至於第二次施用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有販賣意圖,則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只是單純把搖頭丸給別人,依然有刑責規定,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加以處罰。
小小一顆搖頭丸,在法律上有如此重的規定,真不能等閒視之。事實上,搖頭丸的使用對健康的傷害是相當可怕的,服用搖頭丸會引起高燒不退,突發性惡性高血壓,引起自發性腦出血或腦血管阻塞、胸痛、毒性肝炎及肝衰竭、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泛發血管內凝固病變、急性或慢性妄想型精神病、記憶力衰退、大腦不可逆的傷害、心室心律不整、甚至死亡。對於有潛在心臟病、氣喘的患者,搖頭丸會誘發這些疾病的發生,導至嚴重的後果。對一些原有精神異常的人、也會誘發其早期出現。甚至於有年輕朋友施用搖頭丸僅三個月,智力銳減為68分(在入學分班時,不足70分者即列為啟智班),也有醫學報導顯示,施用一顆搖頭丸,對人體傷害相當於用大鐵鎚重擊後腦一次。
如此嚴重的傷害,您還敢吃搖頭丸嗎?
感覺: 搖頭丸,不好玩!
June 22,2005
勞退新制,該選新制還是舊制好呢?
轉貼一則1111人力銀行調查,為尚未決定選擇勞退制度的朋友做參考:
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發現,有7成7的受訪者將選新制,進一步詢問選新制的原因?以年資較短、可能會跳槽居多。
勞退新制將在7月1日正式上路,當詢問受訪上班族選擇新制或舊制?則高達77.24%的人選擇新制。
至於選擇舊制、暫不選擇及至今尚未選擇者,則分別各佔3.62%、4.66%與14.48%。
進一步詢問受訪者選擇新制的原因?在可複選之下,以年資較短(62.72%)、可能會跳槽(56.47%)、年紀較輕(44.87%)、職涯可能中斷(33.26%)、怕選舊制易被資遣或逼退,領不到退休金(24.55%)、不看好現職企業遠景(22.32%)等因素居多。
至於3.62%的受訪者選擇舊制選擇的原因為何?在可複選的情況下,以打算在企業任職至退休最多,比例達66.67%。
其次為不希望因增加提撥而影響目前薪資結構(52.38%)、覺得新制不合理(47.62%)、反正新制也領不到多少(42.86%)。
再詢問受訪上班族是透過何種管道瞭解勞退新制?同樣在可複選的情況下,分別為閱讀報章雜誌瞭解(41.21%)、上網蒐集資料(33.79%)、與親朋好友討論(33.62%);以及參考公司發放的資料選擇(30.52%)、參加講座(20.34%)等。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受訪者是選擇何制,當請他們回答勞退新制是否讓休後的生活較有保障?竟有17.76%的受訪者認為否,而回答不清楚的有35%;只有47.24%回答是。
這份調查是1111人力銀行為瞭解上班族對「勞退新制」政策的認知與新制及舊制間的差異性,針對資料庫會員進行網路問卷調查,調查時間自15日至21日,計回收有效樣本數1160份。
在95%的信心水準之下,誤差值為正負2.8%。 ...繼續閱讀
根據人力銀行的調查發現,有7成7的受訪者將選新制,進一步詢問選新制的原因?以年資較短、可能會跳槽居多。
勞退新制將在7月1日正式上路,當詢問受訪上班族選擇新制或舊制?則高達77.24%的人選擇新制。
至於選擇舊制、暫不選擇及至今尚未選擇者,則分別各佔3.62%、4.66%與14.48%。
進一步詢問受訪者選擇新制的原因?在可複選之下,以年資較短(62.72%)、可能會跳槽(56.47%)、年紀較輕(44.87%)、職涯可能中斷(33.26%)、怕選舊制易被資遣或逼退,領不到退休金(24.55%)、不看好現職企業遠景(22.32%)等因素居多。
至於3.62%的受訪者選擇舊制選擇的原因為何?在可複選的情況下,以打算在企業任職至退休最多,比例達66.67%。
其次為不希望因增加提撥而影響目前薪資結構(52.38%)、覺得新制不合理(47.62%)、反正新制也領不到多少(42.86%)。
再詢問受訪上班族是透過何種管道瞭解勞退新制?同樣在可複選的情況下,分別為閱讀報章雜誌瞭解(41.21%)、上網蒐集資料(33.79%)、與親朋好友討論(33.62%);以及參考公司發放的資料選擇(30.52%)、參加講座(20.34%)等。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受訪者是選擇何制,當請他們回答勞退新制是否讓休後的生活較有保障?竟有17.76%的受訪者認為否,而回答不清楚的有35%;只有47.24%回答是。
這份調查是1111人力銀行為瞭解上班族對「勞退新制」政策的認知與新制及舊制間的差異性,針對資料庫會員進行網路問卷調查,調查時間自15日至21日,計回收有效樣本數1160份。
在95%的信心水準之下,誤差值為正負2.8%。 ...繼續閱讀
June 18,2005
打工族不可不知的薪資規定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暑假即將來臨,又是打工旺季,各公司均以時薪、月薪方式吸引打工族,您知道在薪資上該注意什麼規定嗎?
首先,您應注意最低薪資保障,目前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為每月新台幣15840元,如以每月工作30日、每日工作8小時計,換算成時薪為新台幣66元,若低於這樣標準,均屬違法。
再者,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在七月一日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本國勞工,雇主都必須額外為勞工提繳薪資百分之六做為退休金,並存入您的退休金專戶中,您可以按月檢查雇主有無如期提繳。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因此打工族遇到加班情形,得要好好算一算。
感覺: 瞭解自己權利義務,才能安心工作!
暑假即將來臨,又是打工旺季,各公司均以時薪、月薪方式吸引打工族,您知道在薪資上該注意什麼規定嗎?
首先,您應注意最低薪資保障,目前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為每月新台幣15840元,如以每月工作30日、每日工作8小時計,換算成時薪為新台幣66元,若低於這樣標準,均屬違法。
再者,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在七月一日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本國勞工,雇主都必須額外為勞工提繳薪資百分之六做為退休金,並存入您的退休金專戶中,您可以按月檢查雇主有無如期提繳。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因此打工族遇到加班情形,得要好好算一算。
感覺: 瞭解自己權利義務,才能安心工作!
June 11,2005
「備案」與「報案」有何差別?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最近因為「腳尾飯」風波,讓眾人的目光都盯緊螢光幕,在這個事件中出現兩個很令人疑惑的名詞--「備案」與「報案」,究竟有何差別?
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
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從此,最近幾天的新聞終於看懂了,某議員當時陳稱受恐嚇,並向警察局「備案」,警察局知悉後沒有主動偵辦,其實不是包庇任何人,當某市長要求將「備案」轉成「報案」後,讓警察將歹徒揪出來,在某議員「報案」後,警察馬上出擊,便依照通聯記錄,傳喚某人出面說明……………………………
最近因為「腳尾飯」風波,讓眾人的目光都盯緊螢光幕,在這個事件中出現兩個很令人疑惑的名詞--「備案」與「報案」,究竟有何差別?
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
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從此,最近幾天的新聞終於看懂了,某議員當時陳稱受恐嚇,並向警察局「備案」,警察局知悉後沒有主動偵辦,其實不是包庇任何人,當某市長要求將「備案」轉成「報案」後,讓警察將歹徒揪出來,在某議員「報案」後,警察馬上出擊,便依照通聯記錄,傳喚某人出面說明……………………………
June 5,2005
罵三字經,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三字經,「X你娘」,堪稱我國「國罵」,是不是所有罵三字經的人都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反之,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三字經,「X你娘」,堪稱我國「國罵」,是不是所有罵三字經的人都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反之,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June 2,2005
分居很久的夫妻,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聽說法律有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是否意味著夫妻分居久了,就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呢?
在民法規定中,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規定在第一0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本條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甚至於「重婚」或「與人通姦」等情形,都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因此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聽說法律有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是否意味著夫妻分居久了,就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呢?
在民法規定中,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規定在第一0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本條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甚至於「重婚」或「與人通姦」等情形,都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因此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請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