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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7,2005

千面人的秘密武器—何謂「氰化物」?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氰化物是這次千面人用來加在飲料裡的劇毒,讓民眾喝下後,毒性立即發作,送醫急救,是相當強烈的毒劑,事實上,常看推理漫畫的讀者,也經常在「名偵探柯南」的漫畫中,看到氰化物下毒這個手法,請問,氰化物真的那麼厲害嗎?

含有劇毒的氰化物是工業原料,可用在石化產物、電鍍業及實驗室。氰化物就有杏仁苦味,這也就是為何在中毒飲料中會發現淡淡杏仁味的原因。其中毒症狀可由噁心、頭暈、嘔吐、呼吸急促,皮膚呈現粉紅或紅色、肺水腫。

中毒者在食入氰化物後,嘴部感覺苦、刺激性和灼傷,麻木喉嚨緊和下咽喉哽呼吸和嘔吐,這是因為氰化物中毒症狀,是抑制細胞內的有氧呼吸,因此細胞只好進行無氧呼吸,產生大量乳酸,造成酸血症。所以,它對身體的影響亦是全面性的,而 氰化物中毒嚴重昏迷,心臟休止,甚至當場死亡,其嚴重程度可想而知,在民國七十九年就被環保署公告為列管化學物品。

所幸,氰化物中毒有解毒劑,中毒者必須儘速送醫施打解毒劑。另外,在急救此類食入氰化物中毒病患時,以下幾點務必切實牢記:
(1)切勿催吐。
(2)中毒者若有意識,用水徹底潤洗口腔。
(3)食入10分鐘內,患者無意識喪失或嘔吐,可給予喝240~300毫升的水或牛奶,以稀釋其濃度。
(4)若患者自發性嘔吐,讓患者向前傾或仰躺時頭部側傾,以減低吸入嘔吐物造成呼吸道阻塞之危險。
(5)給予吸亞硝酸戊酯(Amyl nitrite),捏碎後每分鐘吸30秒,每3分鐘換一粒新的且須隨時注意患者之血壓(尤其血壓低於60mmHg時),其它種類之解毒劑由醫護人員給予。
(6)立即送醫。

再次提醒您,氰化物是有劇毒的物品,施救者一定要有相當的防護措施,否則可能還未救到病患,便自行送上一條命,請民眾特別留意。

感覺: 天佑台灣,千面人終於落網了!

May 24,2005

「千面人」的由來--為何他叫「千面人」?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千面人」在「蠻牛」飲料中下毒,引發社會高度恐慌,許多年輕的朋友會問:啥是「千面人」?為何會有這個名詞呢?是不是因為下毒者換穿不同衣服以規避查緝,就是「千面人」呢?

「千面人」的英文翻譯是(consumer terrorist),翻成中文是「消費者恐怖主義者」,至於為何稱為「千面人」?這是起源自於日本,全世界第一起「千面人」下毒案發生於西元一九八四年,日本知名糖果公司「固力果」的老闆遭到歹徒綁架,雖然最後成功脫身,但歹徒繼續寫信威脅,恐嚇要在糖果中放氰化物,勒索三億日圓,儘管他出現在便利商店的影像被監視器拍了下來,警方卻始終沒有把他逮捕到案,歹徒當時以「怪盜:21面相」自稱,台灣則統一翻譯為「千面人」,意思是歹徒經過喬扮,出入不同的商店、食品店放毒,再用匿名信恐嚇勒索企業的罪犯。在全世界發生的案件中,除了飲料以外,糖果、嬰兒食品、泡麵、眼藥水等產品,都有被下毒的實例。

在台灣,最令大家印象深刻的「千面人」犯案是發生在台南,統一食品的鋁箔包飲料遭歹徒恐嚇以針筒注射的方式放毒,勒索金錢,在破案後,食品公司宛如驚弓之鳥,紛紛改用不易動手腳的鋁罐裝代替鋁箔包。

這次「千面人」旋開過瓶蓋將氰化物加入「蠻牛」飲料中,並放到超商的陳售架上,還貼上「我有毒,請勿喝」字條,爆發出四名消費者因輕忽而中毒的恐怖案件,大膽囂張的行徑,令人髮指,希望能儘速將歹徒逮捕歸案,還給社會一個平安的生活!

感覺: 希望「千面人」能儘速落網,警察先生,加油!

May 18,2005

您是「佳姿」的會員嗎?請注意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新聞稿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報載佳姿健康集團驚傳財務危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即刻指派消保官會同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前往佳姿總公司及「101」營業點實地瞭解,依消保會新聞稿顯示,消保會將採取下列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目前該公司承諾消費者得選擇前往101營業據點消費、退換等值美容商品或將課程使用年限順延一年,消保會將密切注意其後續辦理情形。

二、消費者如不接受佳姿健康集團之前述條件,可以打1950申訴專線向台北市、台北縣或桃園縣政府之消保官申訴,未來將交由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統一辦理相關事宜。

三、消費者如以信用卡消費,而未獲預訂服務之提供,可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之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發卡機構依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還未經接受服務之款項。

四、消保會為預防將來類似糾紛再度發生,已請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立運動休閒活動會員權證之履約保證機制,換言之,未來經營健身房業務之企業經營者,應以銀行履約保證、保證保險或交付信託管理等方式,保證其契約一定得以履行,不損害消費者權益。

感覺: 請消費者密切注意與自身相關權益!


Posted by qq1200 at 15:42回應(0)引用(0)*最新法律相關訊息

May 13,2005

請注意新詐騙手法:歹徒拿「法院」唬人!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日前有民眾向法院陳情,近來接獲法院語音電話,請民眾前往法院領取文件,不知情民眾信以為真,依指示按下「九」查詢後,沒想到電話費卻多了一五十元費用,懷疑又是詐騙技倆。請問,法院會用語音電話通知當事人嗎?

從法院實務來看是不會的,這應該是歹徒詐騙手法沒錯,法律規定有許多關於「時間」的規定,例如:「民事開庭十日就審期間」、「民事判決二十日上訴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異議期間」、「刑事判決十日上訴期間」、「抗告期間」,這些都必須由當事人實際簽收後開始計算,而計算的方法,多半是用「雙掛號」的方式,也就是郵差將法院文件送給當事人實際簽收後,郵差會將掛號回執寄給法院;除此之外,有時候法院會專人將文件送達當事人,法院會將文書寄存在管區警察處,並不會直接請當事人到法院來。至於地檢署,有時候因為時間很趕,書記官會直接以電話通知當事人前來開庭,但是絕對不會用「語音電話」向當事人告知。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法院處理案件,是分許多「股」,您可以看法院的文書中,都有記載「承辦股別」,若法院書記官以電話跟當事人聯絡,都會表明「承辦股別」,不可能用「語音電話」向當事人告知。

法院是國家執法機關,處事嚴謹,不會用「語音電話」如此草率的方式與當事人聯絡,歹徒抬出「法院」二字,詐騙民眾,實在惡劣,請民眾不要上當!

感覺: 拿「法院」唬人,真是太大膽了!

May 10,2005

採「責任制」員工,公司可以不付加班費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台灣,很多企業採取「責任制」,在「責任制」之下,員工如果加班、超時工作都不會發給加班費,這對大多數員工來說,無疑是相當辛苦的,究竟勞動基準法有無關於「責任制」的規定呢?

事實上,在勞動基準法對於「責任制」是有規定的,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符合上開條件任職的員工,並經勞委會公告、勞僱雙方簽定書面協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與員工可以就工時做特別約定,縱使有「加班」情形,也可能不會給付加班費。

一般來說,採行「責任制」的員工,雇主多半會給予較高的薪資,雖說如此,超時工作與不正常作息,對於身體方面有相當大傷害,奉勸大家,還是要以自己的健康作為工作的最大考量呢!

感覺: 身體健康才能安心工作!

May 5,2005

啥是「 任務型國代選舉」?有必要投票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是「任務型國代選舉」,但是民眾對於這個選舉反應並不熱烈,甚至於還搞不清楚為什麼要選舉「任務型國代」。

任務型國代,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所選出來的,本次任務型國代選舉的目的在於修改憲法,係就立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告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進行複決,其重點有以下幾個:一、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二、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三、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四、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五、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與以往不同,當您看到選票時,除了要選擇政黨以外,選票上還有「贊成」或「反對」欄,這又是怎樣回事?關於這個問題,中選會的回答是:本次任務型國大代表之選舉,顧名思義乃在執行複決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的任務,為了使選出的國大代表不致逸脫選民交付的意旨,因此,國大代表選舉法又特別規定,國大代表選舉時,「政黨」或「選舉聯盟」要註明其對於憲法修正案「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且在選舉公報及選票上顯現出來。因此,選民在投票的時候,可基於其對於整個修憲案是否贊成或反對的立場,圈投給任一符合其贊成或反對立場的政黨或選舉聯盟;選民當然亦可基於其對於特定政黨或選舉聯盟的好惡,投票給其支持的政黨或選舉聯盟,間接反映了選民對修憲案的意見,二者的效果並無不同。

這次任務型國代選舉,恰巧與逢九十四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日同一天,為了要讓考生也有投票的權利,本次投票時間訂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這場神聖的選舉。

感覺: 拜託!這是國家第一次「任務型國代」選舉ㄟ,你(妳)不去投票就遜掉了!

Posted by qq1200 at 13:40回應(4)引用(1)*最新法律相關訊息

May 2,2005

結婚證書,到底證明什麼?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結婚的新人,在眾人祝福下進入禮堂,宣布日後將永結同心,並簽署一份「結婚證書」,這紙結婚證書,究竟有何意義?是不是一定要這張證書才能證明夫妻關係呢?

在我國民法規定中,對於結婚採取「儀式婚主義」,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兩人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即可成立,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簽署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也不是必要的手續。

那麼,結婚登記與結婚證書又有什麼意義呢?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事實上,舉行公開儀式時間畢竟很短,二人以上證人也不多,很容易讓人懷疑結婚的真正,因此民法才規定,如果新人辦理結婚登記後,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具有婚姻關係,當他人要主張這個結婚無效時,他人就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而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要交驗結婚證書作為證明文件。

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該準備以下文件:一、結婚證書。二、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三、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附繳單身證明。(但經法院公證結婚者免提)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五、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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