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 月份文章 顯示方式:簡文 | 列表

April 30,2005

欠繳大樓管理費,會被趕走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許多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對於管理委員會有怨言,往往不依正常管道進行溝通,擅自以拒繳管理費作為抗議,這樣的作為可以嗎?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依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如果欠繳管理費的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令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如果區分所有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拒繳管理費並不是解決問題之道。


Posted by qq1200 at 14:48回應(4)引用(0)*公寓大廈法律常識

April 27,2005

買賣房屋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您準備要買房子了嗎?想知道買賣房屋應如何辦理移轉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嗎?

您要準備以下這些文件:
1.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1)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二份)並蓋妥雙方印章。
(2)其中一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1)。
(3)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稽徵處查欠地價税、房屋稅喔!
2.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一份是正本)。
(3)土地橧值、契稅繳款(免稅)證明書第一聯及第二聯【第一聯貼在正本上,第二聯貼在副本上】
(4)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
(5)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土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務所核對身分)。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最後要提醒您,「印鑑證明」之核發日須為立約日期前一年內始為有效,土地增值稅單、契稅單須至稅捐稽徵處分別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欠稅才可以准予辦理登記。

April 26,2005

看電視購物頻道買商品,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2005年是電視購物頻道的戰國時代,更多的電視購物頻道加入競爭行列,消費者在電視上看到喜歡的物品,馬上電話CALLIN購物,事後發現不合己意,請問可否退貨呢?

電視購物的消費方式,由於消費者只在電視上看到商品內容,再加上推銷員在電視上搧風點火,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購買慾望,其實並未實地去檢視商品內容,因此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關於「七日鑑賞期」規定。

雖說如此,您也別以偏蓋全,認定所有電視購物均有適用,坊間電視購物的商店,將電視購物的商品陳列在店內,此時消費者有機會充分檢視商品內容,就不能說這是「電視購物頻道」賣的商品,就主張「七日鑑賞期」喔!

April 22,2005

劣質驗癌溶劑流入醫院導致醫生誤斷病情,觸犯何罪?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據報載,一家承攬國內多家大型醫院輔助病理診斷溶劑採購案的某企業社,這幾年來涉嫌把低價溶劑冒充高價溶劑交貨給醫院與中央研究院使用,影響癌症檢測及科學實驗的精確性,檢方已經展開偵辦。

根據檢調單位追查發現,某企業社從民國九十一年開始,陸續參與國內各大醫院及研究單位發包的輔助病理診斷溶劑乙醇的採購案,並以低價標得多項標案,並從國外進口單價較低的異丙醇後,涉嫌更換標籤為乙醇包裝,再出貨給醫院與研究機關;由於交貨的試劑有真有假,因此使用單位難以察覺,而醫療院所為民眾做癌症細胞檢測時,會在檢體中滴入乙醇使組織切片脫水後,再由醫師判讀;而異丙醇所含的酒精濃度較低,使得組織切片脫水不完全,可能會影響判讀的正確性。 

站在法律的角度,某企業社以劣質溶劑混充驗癌溶劑賣給醫院,表面上來看是一種詐欺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們不得不提到賣給醫院劣質驗癌溶劑的後果,可能會影響判讀癌症的正確性。 

各位家裡有重病患者,應該有深刻感受,如果醫生判斷病人有「癌症」,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無異是重大打擊,多少家庭因此經濟陷入困境,多少人精神崩潰,影響層面甚廣,絕非很單純的只有影響病人本身,更遑論醫生因判斷錯誤而延誤醫療,用錯藥、給錯針等等的錯誤行為導致病人原本虛弱的身體再次受創,是不是有人因誤判而斷送性命?不得而知。 

因此我們呼籲,這樣的行為應詳細調查是否有病人因此而喪命,若果真有此事,應以殺人罪嫌偵辦,才能阻止這種草菅人命的事情再度發生。


防止扒手光顧的小秘訣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俗稱「三隻手」的扒手,隨時隨地盯上您的錢包,只要您一不注意錢包就不見,真是令民眾防不勝防,想知道如何防止錢包被扒走嗎?

一般來說,扒手最喜歡尋找手上抱著大包、小包的民眾下手,當民眾上街購物,手中提滿物品時,要特別留意身旁陌生人,扒手多半利用搭乘電梯,或是人多、排隊時,尤其中一人故意從後方推擠,伺機以利刃割開皮包,再由另一人摸走皮包內財物現金,俗稱為「割包」。因此當您發現有人故意往自己身上推擠時,要更提高警覺。

當然,最好防止被扒的方式是隨身不要攜帶過多的貴重財物現金,要注意「財不露白」,如果您真的要在出外逛街、購物,或到群眾聚集的場合時,最好只帶信用卡,不要攜帶過多的現金財物在身上,一般女性朋友隨身皮包最好抱在胸前,切勿斜背或置於背後,因為背負式的背包是扒手的最愛,請您儘量少用。至於男士皮夾不要放在褲後口袋,以免讓扒手有機可趁。

簡單的防扒小秘訣,讓您外出「血拼」更加安心!

April 21,2005

看DM購物,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以DM寄發消費者吸引購物的方式,是時下經常見到的行銷手法,諸如信用卡公司型錄,甚至於賣場也會寄DM給消費者,當您買到貨品之後發覺不如預期,有無「七日鑑賞期」呢?

先前提到,消費者保護法中對於郵購與訪問買賣才有所謂「七日鑑賞期」,亦即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謂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明文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信用卡公司所寄發的DM,讓您在無法明確檢視商品內容就必須購買,這樣的交易應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消費者無須擔心收到貨品後不合意的問題。

至於賣場寄發的DM,只是吸引顧客上門的手法,您還是會在賣場中挑挑撿撿,找到想要的商品,因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April 20,2005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怠忽職守,有法可罰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曾經有人遇到以下問題:因為頂樓漏水問題,導致頂樓住戶深受其苦,經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多次反應,社區管理委員會雖答應要解決,卻遲遲未能處理,望著每次下雨都會漏水的天花板,心急的住戶,不知道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偷懶的社區管理委員會,還要乖乖地繳管理費,真讓人感到很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修繕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許多人都不瞭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才會一直受管理委員會的鳥氣,其實,管理委員會組成的目的在於服務公寓大廈的住戶,住戶應該要主動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才是。


Posted by qq1200 at 11:25回應(7)引用(0)*公寓大廈法律常識

April 19,2005

「七日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April 18,2005

夫妻之間的傷害行為,很嚴重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夫妻相處久了,難免會有衝突與摩擦,畢竟兩人要面對茶米油鹽醬醋茶真的很辛苦,精神壓力也相當大,有時候夫妻吵架不小心擦槍走火,在盛怒之下,先生打了太太一巴掌,請問法律對夫妻間傷害行為有何規定嗎?

首先我必須要說明,打太太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夫妻兩人百年修得共枕眠,應該好好珍惜,先生打太太一巴掌,若傷勢很嚴重,經醫生驗傷屬實,恐怕會涉及刑法上傷害罪嫌,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太太得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嚴重者,太太也可以此作為離婚事由,不但可以請求離婚,更甚者,先生還要負擔贍養費費,子女監護權也不容易爭取到。


法律對於施以暴力的配偶有相當重的規定,希望施暴者能三思而後行,不過法律對於傷害罪乃告訴乃論罪,上法院請求離婚者,法律也希望雙方能先進行調解,給雙方一個再考慮的機會,不希望用單調的條文硬生生拆散一個家庭。夫妻之間應以和為貴,如果先生真的不是故意造成,只要秉持誠意向太太道歉,相信事情可以化解,也不用走上法院,兩敗俱傷。

April 16,2005

襲警!藝人毆打警察,妨害臨檢酒測,有罪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又有知名藝人在出遊時,遭警方臨檢酒測,與警方發生口角拉扯,涉嫌襲警的新聞。

 「襲警」二字,讓我們的治安亮起紅燈!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對於「妨害公務罪」有以下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類似這樣的妨害公務行為,在警察夜晚酒測臨檢時經常出現,民眾仗著酒意往往有恃無恐,在此還是奉勸各位,莫與公權力作對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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