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5,2006

轉載奇摩新聞:一醉兩罰 95年2月5日後裁處可異議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

九十四年十一月廿五日,台中縣民周永芳酒後駕駛小貨車經沙鹿鎮明德路,將小貨車停在機車道上,下車買檳榔,致陳姓機車騎士受傷。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因他賠償被害人十萬元,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並罰他須捐一萬五千元給慈善機構。
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五年四月廿四日以違規裁處周永芳三萬四千五百元罰鍰,周永芳不滿一罪兩罰,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日前認定監理所的裁決違反行政罰法,將監理所的罰鍰處分撤銷。

彰化縣民吳金良則是在九十五年元月九日,酒後騎機車在福興鄉永豐國小前被員警查獲,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彰化監理站也裁處罰款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吳金良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法官查出彰化監理站直到九十五年四月三日才裁處,日期是在新法實施之後,認定適用新法規定,而且彰化地檢署尚未偵結吳金良所涉公共危險案,依先刑事後行政,彰化監理站先裁處吳金良罰鍰的做法不妥,而予撤銷。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智雄表示,被告違規事實雖在行政罰法生效前,但原處分機關於該法生效後才裁處,因此適用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一罪不兩罰」的規定。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件應該不少,是否撤銷原處分,得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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